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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年审检测流程步骤

    我们都知道机动车每年都需要年审,那么对于一些刚购买汽车的车主来说是第一次年审,那么接下来我就跟大家讲讲汽车年审检测的步骤。
    通常,汽车的检测分为整车检测、发动机检测和底盘及车身检测三大部分,具体包含下列项目:
    一:整车检测:
    1、底盘输出功率的测定;
    2、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测定;
    3、车速表校验;
    4、汽车噪声的测定;
    5、前照为检验;
    6、汽车防雨密封性试验;
    7、汽车外观检视。

    二:发动机检测:
    1、发动机功率;
    2、燃油消耗量;
    3、发动机密封性能;
    4、发动机异响;
    5、启动系统技术状况;
    6、点火系统技术状况;
    7、供油系统技术状况;
    8、润滑系统技术状况;
    9、冷却系统技术状况。
    三:底盘及车身检测:
    1、传动系技术状况:
    (1)、离合器打滑;
    (2)、传动系游动角度;
    (3)、传动系异响。
    2、转向系技术状况:
    转向盘包括自由行程和转向力。
    3、制动系技术状况:
    (1)、制动力;
    (2)、制动距离;
    (3)、制动减速度。
    4、行驶系:
    (1)、车轮定位包括前轮定位(侧滑量0和后轮定位;
    (2)、悬架间隙;
    (3)、车轮平衡包括静平衡和动平衡。
    5、轿车车身整形定位。
    温馨提醒:
    汽车的主要性能分为;动力性、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通过性和行驶平顺性等等,所以对汽车的检测也就是从以上说的这些性能的检测开始。

    汽车年审检测流程步骤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审超期处罚
    一、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 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
    驾驶证什么时候年审
    新交规驾驶证年审新规定:2013年起持AB类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 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
    驾驶证能异地年审吗
    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必须在驾驶证核发地年审。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B2驾驶证在异地扣分可以在异地接受违章处罚  不能,但不能在异地年审,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

  • 汽车年检步骤是怎样的

    年检车辆时,车主都需带齐车辆《行驶证》、《保险证》和车主的身份证原件。
    其中初次检验(包括新车、过户转入)的车辆凭《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进行检验;定期检验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可网上下载)、《第三者责任保险证(单)》进行检验。
    年检车辆送检步骤是这样的:
    1、在办证大厅办理送检申请后,将车辆行驶至停车区域,先外观检测,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正确无误。
    2、由检验员将车辆行驶至检测车间进行废气测量检验。
    3、进入自动检测系统,依次通过速度台、侧滑台、制动台、灯光仪的检测后,将车交还车主。
    4、车主从检验员手中索取检测报告和检验申请表,若检测项目全部通过,就可以去办证大厅支付检测规费,在签证窗口领取行驶证和合格证标签;如果有不合格的项目,车主自行修理调整后则参加复检直到合格。

    汽车年检步骤是怎样的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检时间拖延要罚款吗
    不能拖,车辆年审逾期不能上路。
    机动车还需要年检吗
    请核对你行驶证副本上打印的截止年检年月。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若你的车是2010年8月31日以后 上牌的7座以下(含7座)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那么根据新规,六年内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
    机动车年检带什么材料
    中秋节应该不对外办公、两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需要提供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换证可以提前90天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年审可以提前一个月办理。驾驶证换证带身份证您好、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关于体检证明,到任意交通支队和车管所均可

  • 机动车变更登记_变更使用性质

    驾驶员、车主朋友您好:
    请按以下内容办理手续,如有不明之处,向咨询窗口询问,谢谢您的合作!
    所需提交的资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标准照片。
    办理流程:
    1 .到车辆到车辆业务大厅 5 、 6 、 7 、 8 、 9 号窗口受理。
    2 .到车辆业务发证厅 19 、 20 号窗口缴费。
    3 .车辆照片交到车辆业务发证厅 16 号窗口。
    4 .到车辆业务发证厅 17 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变更登记_变更使用性质相关问题

    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需要注意什么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右侧为慢速车道,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
    机动车行驶证名字变更
    首先告诉我是不是车子是你妻子(丈夫)的,而你的公司必须你的名下车子才能补贴油费。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带上你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你和爱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直接去注册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这种叫做变更共同所有人。不用花钱,只要一、二十元的工本费而已。如果车不是夫妻共同所
    双重户口驾驶证变更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国驾驶员具备就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资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问题

    机动车过户要交税吗
    过户汽车,和你们双方是什么关系,没有任何联系,都是需要依照规定,缴纳过户费用。1、到车管所领取车辆过户申请表,协议书。2、填写过户申请表、协议书,单位车辆:需盖公章,买卖双方证明,新车主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小客车要有定编证复印件,私人车辆:买卖双方签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3、清理机动
    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需要注意什么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右侧为慢速车道,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
    机动车行驶证要检验吗
    抓紧时间验车不就行了。车辆年检前准备的资料如下:1、行驶证、身份证。2、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交清违章即可。3、保险公司办理交通强制险的保单。4、带好三角架(三边红色,中间黄色感叹号,晚上会有夜光的东西吧。这是警示牌!汽车在路上出现故障,放在车后面20米处,提示后面的司机,前方有车停驶,需减速慢行,安全通过。)5

  • 2016年最新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全文

    经过将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www.ttkaiche.cn

    内容简介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内容变化

     

    1.理念转变:公路功能决定技术等级的选用

    在确定公路技术等级的诸多考虑因素中,由于交通量是唯一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各地往往都以交通量作为技术等级选用的决定性要素,造成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功能与需要脱节。

    “新标准”打破了传统观念,明确公路功能作为确定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要求在公路建设时,首先要根据项目的地区特点、交通特性、路网结构,分析拟建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路功能及类别;然后以功能为主,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选用技术等级;再以技术等级为主,结合地形条件选用设计速度,并由设计速度控制路线平纵设计;最后,根据公路功能、等级、设计速度,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车道数、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各类构造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各类设施的配置水平等。这项调整将对路网结构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

    2.显著提升:调整设计车辆和车辆折算系数

    大型化是载重车辆发展的方向之一,依据《公路设计车型与车辆折算系数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新标准”细化了设计车辆类型,增加了设计车辆总体尺寸。在“03版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大型客车、铰接客车两种车型,车辆类型由三类调增至五类;最大总长铰接列车为18.1米,较“03版标准”增长4.1米,最大总宽由2.5米增至2.55米。

    另外,针对各地普遍反映车辆折算系数偏小的问题,“新标准”将大型车折算系数由2.0增至2.5,新增的汽车列车折算系数为4.0。该项调整将提高公路的经济评价水平,提前最佳投资时机,延迟升级改造时机。

    3.着眼基础:服务水平分级进一步细化优化

    公路设计交通量是基于服务水平的基础确定的。“新标准”采用v/C值来衡量拥挤程度,并作为评价服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同时采用限速值与自由流速度之差作为次要评价指标。修订后,服务水平由原四级调整为六级,主要变化为:将原二级划分为两个等级,即现二级与三级服务水平;将原四级服务水平上半段和下半段分为两级,即现五级与六级服务水平。“新标准”仍维持技术等级决定设计服务水平,但增加了公路功能因素考虑设计服务水平的调整,总体来讲,功能类别高的公路应该选用较高的服务水平,功能级别低的公路应选用较低的设计服务水平。

    4.千锤百炼:应用运行速度检验与安全评价

    运行速度综合考虑了驾驶行为、心理、视觉需求、汽车性能特征、线形几何要素,显著提升路线协调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经过十余年的持续研究和实践应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路线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检验的规定。在安全评价方面,“新标准”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另外,对特殊困难地段的隧道洞口线形以及纵坡值的确定,都提出了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5.摒弃“一刀切”:功能主导横断面组成及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按照功能主导原则调整横断面的主要指标值。“新标准”规定:8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在内侧一、二车道主要通行小型车辆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米。对于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如机场公路等)可论证采用3.5米的车道宽度。“新标准”不再规定中央分隔带宽度推荐值,调整为“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另外,高速公路和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其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米,最小值为1.5米,主要通行小客车时右侧硬路肩也可采用2.5米。同时,“新标准”取消了路基总宽度指标值。

    6.给出调整空间:路面设计轴载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

    路面设计轴载标准关系到建设成本、运营养护和路面使用寿命等重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汽车工业发展方向,因此该标准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十分敏感。从各省调研情况看,部分项目或路段有重载交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原有标准的延续性、现行汽车荷载标准、工程建设和路网运营的基础上,补充增加“对于重载交通路段,可采用分向、分道根据实际的轴载谱进行路面结构设计”的导向性规定,给重载路段轴载标准的确定,留出可灵活选择的空间。

    7.适应新政:提高了二级公路汽车荷载标准

    在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后,部分重载车辆为降低运输成本转向二级公路。另外,由于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四级公路和有些乡村道路作为进村的唯一通道,也有较重的车辆通行。因此,本次修订提高了二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的荷载标准,修改后二级公路的汽车荷载等级改为公路—Ⅰ级,并取消了“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的规定。此外,除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外,新标准还提出“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重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的规定。据测算,标准调整后,对于跨径小于50米的桥梁,造价将增加1%左右。

    8.造价与安全的平衡:调整隧道限界及相关安全规定

    隧道建筑限界是关系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技术要素。本次修订的支撑研究课题“公路隧道建筑限界指标研究”专门展开研究后提出:将时速100公里所对应的左侧侧向宽度由原标准的0.5米调整为0.75米;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短隧道,城市出入口公路的中、短隧道,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与路基同宽。

    9.明确设计目标:规定工程设计使用寿命

    全社会越来越关注桥涵的安全和耐久,2008年,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颁布,明确规定了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耐久性的总体性指标,设计使用年限是桥涵、隧道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本次修订依照以上两个上位标准,并参考铁路、市政、建筑等行业的规定,针对桥涵和隧道的安全和耐久性,给出了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保证桥涵与隧道结构的长期稳定,尽量避免频繁的维修、拆除与重建。关于路面类型、路面结构形式选择的原则以及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路面使用年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0.着眼未来:对改扩建作出原则规定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逐步进入改扩建的新阶段,根据标准修订课题“高速公路改扩建技术研究”以及部新近下发的《关于西部沙漠戈壁和草原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执行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本次修订按照“保证安全、功能主导、适度灵活,合理利用”的总原则,首次系统地针对公路桥涵、隧道和路基路面改扩建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保证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为底线,以使用功能和重要性为主导,适度灵活地降低原有工程利用时的标准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工程,实现改扩建工程效果与经济性的合理平衡。

    11.因地制宜:给出特殊地区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图册

    本次修订,首次提出特殊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的概念,并规定:第一,特殊地区是指戈壁、沙漠、草原和交通末端的小交通量地区,小交通量是指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万辆以下。第二,特殊地区分离式断面的高速公路“可采用分期分幅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第三,西部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的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利用现有二级公路改建为一幅时,其设计洪水频率可维持原标准不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80公里,并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港湾式紧急停车带等安全设施。第四,“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硬路肩路面可分期修建”。第五,硬路肩宽度可论证采用“最小值”。第六,提出沿线城镇分布稀疏,水、电等供给困难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可适当增大。第七,小交通量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分段监控的模式,实施全线重点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

    12.细节决定成败:调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置标准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划分,以公路的功能分类、技术等级和交通量为基础,三大设施各自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模配置体系;按照公路功能类别提出了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提高了低等级公路的安全保障水平;对服务设施提出了按功能需要配置的规定,总体上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管理设施提出了与公路功能相适应配置规定,对监控设施根据公路功能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高速公路根据需求分为全程监控和分段监控两种模式。对收费设施的交通量规划年限、ETC收费系统的设置、通信管道的容量与使用效率、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照明设施的设置与技术要求等,做了修订或补充规定。

    标准修订是实际工程经验的高度总结,“新标准”与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标准对比来看,技术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与我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现状和建设条件的适应和协调,整体特点是安全、实用、经济,在国际标准体系中属于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相关问题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简称B01,是纲领性规范,里面的每一项规定都是概括性的。其中,平曲线半径给出的是极限值和一般值的规定。路线平面设计时平曲线半径一般大于此规范中规定的一般值,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极限值,但不能低于极限值,否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实际上在路线设计指标选取时,参照的是《路线设计规范》(D20),D20里面对设计指标的规定均是满足B01的要求的。

    最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基本保持了现行《技术标准》的章节编排,但有三处变化,一是将现行《技术标准》中的“一般规定”,调整为“控制要素”,并收编了公路设计方面的一些控制条文;二是将“路基”、“路面”两章合并为“路基路面”一章;三是将“沿线设施”更名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总则中主要修订的内容是公路分级、各级公路适应交通量、公路等级的选用等。在公路分级方面虽然依然维持原来的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的划分标准,但是在修订过程中结合公路的功能、控制能力、服务水平、交通量等内容,对各级公路的描述进行了调整,并对公路适应交通量做了相应的调整。

    在公路等级的选用方面,这一次强调综合考虑公路功能、路网规划、综合运输体系及比选论证、相邻路段衔接。这次修订将问题比较突出的二级公路明确定义为双车道公路。并规定,当混合交通量大的时候,二级公路可设置慢车道,同时对路基宽度做出限制,在设置慢车道的时候最宽为15米。

    “控制要素”中主要对标准车型、车辆折算系数和各级公路的设计速度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将“小客车”作为设计交通量换算的标准车型,并将现行《技术标准》中的三类11种车型,合并为小轿车、中型车、大型车、拖挂车四种。

    设计速度即现行《技术标准》中的“计算行车速度”,本次修订在高速公路表中取消了60km/h;一级公路增加了80km/h;二级公路调整为80km/h、60km/h;三级公路调整为40km/h、30km/h;四级公路调整为20km/h一档。

    此外,新的《技术标准》还对路基压实度、特大桥的划分标准、公路隧道分类等许多内容做了调整。

  • 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绿化

    边坡【side slope】指的是为保证路基稳定,在路基两侧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

    高速公路边坡防护边坡防护类型

    科技信息年第期前言高速公路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边坡防护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由于高速公路路基较宽、挖填较大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高填深挖较多加之我国公路边坡防护研究起步较晚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沪蓉西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山区高速公路是湖北在建高速公路中地形、地质最复杂的一条横坡陡峻、沟壑纵横地质变化多样。

    高度以上的高边坡占其中以上的高边坡占根据不同的地质、坡比和台高等情况采用了护面墙、浆砌片石护坡、菱形网格砖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和喷射砼、生物防护等防护形式。www.ttkaiche.cn

    采用了抗滑挡墙、全长粘结型锚杆、预应力锚索等原坡面加固形式。

    边坡防护与加固类型边坡防护类型边坡防护类型分生物防护和圬工防护。

    生物防护有植被混凝土、种草、铺草皮、植树等。

    圬工防护分片块石护坡和护面墙、菱形网格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喷射砼护坡。

    加固类型加固类型分护脚墙、抗滑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压浆锚柱固结、排水固结。

    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很多总的归纳起来可综合为两大类即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公路是特殊的带状构造物每条公路都要穿越很多地区由于受地质构造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小区域都有不同的地质和气候条件所以影响边坡稳定的自然因素包括地质、地形、气候和水文条件等四个方面。

    人为因素一条公路的建成和使用期管理都是由人来实现的根据建设程序和内容并结合已建公路的情况看影响边坡稳定的人为因素可归集为设计因素、施工因素和养护管理因素。

    各类边坡防护和加固要点及主要施工工艺片块石护坡和护面墙片块石护坡分为浆砌和干砌两种护面墙比护坡厚有一定的抗推力作用。

    其优点是能就地取材、工艺简单但自重大不宜在高边坡上使用。

    菱形网格护坡菱形网格护坡可预制安装也可用砼现浇和石砌工艺简单网格内可植草但只适用于填方对边坡稳定不利要慎重选用。

    喷射砼护坡对一些边坡较高的风化岩石采用喷射砼可压浆锚柱固结简单地说就是往地层注入水泥浆掺一定外加剂以改变土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必要时加一钢筋笼或钢筋束即锚柱从而稳定边坡的一种方法。

    其施工设备简单、占地面积小、工期短、见效快、加固地层的深度可深可浅但难以检测注入范围和判断固结状态。

    排水固结排水固结主要用于边坡表层地下水较多处的边坡加固其方法有树枝状盲沟、塑料排水管边坡和土质挖方边坡。

    六角空心砖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是近几年来才发展起来的用砼预制安装的一种边坡防护形式施工工艺简单空洞内可填土绿化似蜂巢状有一定观赏价值但自重大、费用高且还会阻碍边坡水的排阻止风化且重量轻对景观有一定影响厚度难以控制所需施工设备简单但费用高尽量少采用。

    护脚墙与抗滑墙护脚墙与抗滑墙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仅只是断面大小和埋深不同而已有时也加点锚杆或锚索。

    护脚墙起到保护坡脚不受冲刷和破坏的作用不能抵抗推力。

    抗滑墙除有护脚墙的作用外还能抵抗推力作用要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抗滑桩抗滑桩是一种用于处理滑坡或防止边坡下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一种较理想的抗滑设施但投资较大。

    窗孔肋式护坡窗孔肋式护坡一般用浆砌片石或片石砼做肋用预制砼块做成拱形窗台并将坡面水归往肋上排出窗内可植草是一种目前较为理想的防护形式但应加强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理。

    生物防护生物防护除植树主要用于下边坡属传统防护形式外植被混凝土、植草或铺草皮是近年来才在高速公路上兴起的一种绿色防护形式其优点是能在短期内恢复公路沿线的绿色景观和防止边坡冲刷但养护费用高要随时保持绿色有一定困难。

    岩石边坡植被混凝土在沪蓉西高速公路中岩质边坡中广泛使用其主要适用于风化严重、岩层破碎的路段。

    植被混凝土的主要基质由土、水泥、有机质及混凝土绿化剂材料制成混凝土绿化剂为植被混凝土的核心产品属专利技术。

    其主要施工步骤针对项目区具体的地质和气候特点进行标准试验选定配合比确定绿化基材混合物及混合植被种子的物质组成。

    对开挖成型的边坡修整坡面沿坡面上搭设钢管架工作平台布孔钻眼包括排水孔底排锚杆距平台高布孔。

    锚杆钻孔孔径孔间距孔深符合设计要求钻孔与坡面垂直。

    边坡设置排水孔排水孔横、竖向间距孔深。

    方形布置钻孔完成后清孔量测钻孔深度孔深满足设计要求时穿插锚杆、注水泥浆。

    锚杆注浆完成后挂镀锌机编网网孔网间搭接长度。

    喷射不带草籽的绿化基材混合物喷播植草后期养护直至草籽成活率达到坡面绿化的目的。

    预应力锚索对于稳定性不足的挖方路堑边坡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采用预应力锚索全长粘结型锚杆对边坡进行加固或采用两种方式对不稳定边坡进行联合锚固。

    边坡加固原则路堑边坡加固施工采取以稳定为本路容美观加固为主排水防护并重并尽量考虑绿化环保恢复自然景观等多种因素综合处理确保施工中的临时稳定和通车后的长期稳定。

    预应力锚索施工要点①边坡施工应边挖边加固既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不得一次开挖到底。

    ②根据各工点工程立面图按设计要求将锚孔位置准确放在坡面上孔位误差不得超过±㎝。

    ③锚孔钻孔要求干钻禁止采用水钻以确保锚索施工不致于恶化边坡岩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保证孔壁的粘结性能锚孔下倾与水平夹角与设计值误差±°为确保锚孔深度实际钻孔深度要求大于设计深度。

    ④钻进过程中应对每个孔的地质变化钻进状态地下水及一些特殊情况作现场记录如遇地质松散破碎时应采用跟套管的钻进技术以使钻孔完整不坍。

    如遇坍孔应立即停钻进行固壁灌浆处理待水泥浆初凝后重新清孔钻进。

    ⑤锚孔造好后需经有关质检部门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⑥锚束编束前要确保每根钢绞线顺直不扭不叉排列均匀对有死弯机械损伤的应剔出。

    ⑦锚索的张拉及锁定应分级进行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边坡稳定观测及锚固方案动态设计路堑高边坡和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堑边坡必须贯彻施工监测信息化动态设计的思想及时掌握施工开挖的地质情况施工情况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随机对原设计进行校核和相应修改补充。

    对不稳定边坡的范围移动方向和速度以及地下水爆破振动等取得定量数据对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加固初探任辉冉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摘要介绍了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加固的类型对各类防护与加固方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重点介绍了锚杆和锚索施工工艺并结合沪蓉西高速公路的工程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路边坡防护加固○建筑与工程○科技信息年第期锚固设施的受力变形等进行测量验证其是否起到预期的作用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采取补救措施。

    边坡检测项目边坡锚杆加固防护施工由上而下边挖边防护施工前对成型边坡进行坡面修整按框架梁尺寸进行放样挖沟槽深宽开挖槽若遇到局部亏空采用浆砌片石嵌补平整。

    钻孔工艺钻孔前应先清除松土覆盖层而后再精确测定锚杆的位置并设立牢固的角度支架沿坡面上搭设钢管架工作平台布眼钻孔。

    锚杆钻孔孔径孔间水平间距竖向间距孔深符合设计要求钻孔与水平面成°夹角。

    钻孔完成后清孔量测钻孔深度孔深满足设计要求时穿插锚杆、注浆安装框架钢筋立模浇筑框架砼。

    钻完第一个孔后需做压水试验若发现漏浆可用较稀的水泥浆灌注孔内小时后重新钻孔再做压水试验。

    锚杆就位首先对锚杆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锚杆就位时应慢而稳重量大的长锚杆需起吊设备也可用专门支架使锚杆就位。

    插入锚杆时应将灌浆管同时放至钻孔底部并留左右的保护层。

    锚杆施工参数水平间距竖向间距锚杆长锚杆与坡面成°夹角采用螺纹钢筋制作。

    锚孔注浆自孔底向上一次性注入孔内注水泥浆注浆压力轴向拉力不小于。

    中途不能停灌。

    锚杆下入孔后个小时内必须注浆。

    锚固端防护封锚前应将对外留锚杆仔细涂刷防锈剂及保护剂最后用号砼将外露钢筋锚杆封死封锚砼任一部分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

    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由于局部地质、地形条件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曾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其中几个典型问题及处理方法介绍如下。

    钻孔过程遇到的问题在钻孔过程中由于某些孔位岩石破碎孔轴通过节理、裂隙或断层遇到了塌孔、掉块卡钻等问题。

    对此采用了灌浆后重新钻孔、二次扫孔、用液压千斤顶拔钻杆就近重选孔位、不注水压缩空气干洗等措施使各种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吃浆量大难注满锚孔一般来说每孔的实际吃浆量会略大于计算值而实际吃浆量是根据注浆机的活塞行程推算的精度较高。

    但个别锚孔的吃浆量超出计算值数倍。

    这是因为基岩破碎造成的也与注浆压力较大有关。

    对此采用待凝、二次扫孔的方法来处理但鉴于出现这种问题的概率较低经过固结灌浆处理的区域基岩的整体性加强不会出现这一问题。

    为了增强山坡地基的整体性坚持用一次注浆的办法完成施工任务。

    对处于岩溶地段的还要考虑加速凝剂。

    安装困难由于地处高陡坡对又长又重的锚杆运输安装都有一定的难度。

    可采用下抬上吊、多点调向、锤击帮助就位的办法克服这些困难。

    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是对锚杆、砂浆强度、注浆密实度、砂浆与锚杆、砂浆与孔壁结合情况的全面检测。

    但以抗拔出力作为惟一技术指标的检测难以全面反映各环节的施工质量。

    以本工程为例不论是哪种规格的锚杆只要有一段长的锚杆被密实地锚固在较完整的基岩上就能满足抗拔出力的要求。

    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以班组自检、互检和内部监理检查为主的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工种的施工质量确保砂浆锚杆的总体施工质量优良。

    稳定边坡的措施或方案边坡和路面是反映公路修建质量的两面镜子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环保要求的加强公路边坡不但要求稳定而且还要求美观。

    高速公路在稳定边坡和美化方面都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由于部分设计边坡碎落台较高坡面较大为保证护坡自身的稳定对其也进行了加固。

    结合沪蓉西恩利高速公路边坡的治理情况和根据施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以及已建边坡的利弊提出下列稳定边坡的措施或方案。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公路边坡基本未进行稳定性验算都是按路基横断面图上根据一般原则确定的坡比进行施工这样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人为不稳定的因素。

    山区高速公路边坡高、坡面大原则上都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要搞好边坡稳定设计首先得有详细的地质资料所以除搞好全线地质勘察外在路基横断面图出来后应对高边坡路段进行详细地质勘察。

    这里定性地从坡比与台高和防护与加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坡比与台高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公路边坡坡比不能由于施工质量不佳而造成渗漏水现象。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土质或强风化岩石上边坡的坡脚也就是路基侧沟边缘应设置抗滑墙或抗滑桩以避免牵引式滑坍坡的产生。

    而挖方边坡特别是高陡边坡也不是越缓越好以往边坡防护主要考虑冲刷、防风化即可∶已基本成熟或成功现在的边坡防护还要考虑美观问题。

    对于填方边坡宜采用∶∶。

    防护根据不同地质情况挖方边坡总的原则不光是水对边坡的危害还应加上防渗水问题。

    坡比当然也不能太陡而用增加台数的方案来解决稳定问题这样可减少斜坡面汇水面积对边坡稳定有利。

    土质或强风化石质边坡第一台台高从路面标高算起坡比∶∶以后各台台高不大于坡比∶∶。

    石质边坡第一台台高坡比∶∶以后各台台高不大于坡比∶∶较完整岩石可略陡于此坡比。

    各种地质碎落台宽度均考虑设置。

    防护与加固防护是在边坡自身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首先得考虑加固问题加固的方法很多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抗滑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系统锚杆等。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边坡防排水”也应作为间接加固边坡的一种方法给予重视。

    边坡坍塌几乎都是在雨季出现所以边坡防护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对防排水系统设置认为坡顶截水沟按以往规定设置而坡面碎落台截水沟不必每台都设置在第一台上设置一道砼截水沟即可。

    以上各台浇筑倾斜坡度、厚的砼封闭在边缘设置拦水带每左右设一道竖向排水沟将水排入第一台截水沟就能达到理想的排水效果。

    所以竖向排水沟可以起到对边坡加肋的作用取消高边坡碎落台上截水沟还可以避免上四个方面的要求对边坡防护提出下列建议性设计方案。

    下边坡下边坡采用菱形网格加植草防护并加密排水沟填石路堤除外。

    上边坡上边坡第一台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用护面墙、浆砌片块石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等防护形式。

    以上各台仍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用菱形网格、窗孔肋式护坡、喷射砼等防护形式。

    上述防护形式除护面墙、浆砌片块石护坡和喷射砼外其它都可在其上加植草防护以恢复自然景观和美化公路。

    另外较好岩石不必再进行圬工防护只需在一些低凹处设置一点耕植土种植耐旱性较好的爬藤植物即可起到绿化美化的作用。

    几点建议公路岩质边坡的病害防治是一项长期工程它不仅涉及公路的运营安全与通畅问题而且对自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影响。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公路工程规模大对自然景观的破坏也大如何在边坡防治中兼顾两者的关系既要搞好防治又要不破坏环境是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因此对公路岩质边坡结构类型的分析及提出的防治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速公路作用大社会效益好影响也大所以下转第页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目的地表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全站仪、光电测距仪利用坡顶和平台上设置的测点观测地表位移、变形发展情况。

    垂直变形监测水准仪裂缝监测标桩、直尺观测裂缝发展情况。

    地下位移监测探测相对于稳定地层的地下岩体和确定正在发生位移的构造特征确定潜在滑动面深度判断主滑方向定量分析评价边坡的稳定状况评判边坡加固工程效果。

    地下水位监测人工测量观测地下水位变化与降雨关系评判边坡排水措施的有效性。

    支挡结构变形、应力测斜仪、分层沉降仪、压力盒、钢筋应力计支挡构造物与岩土体的变形观测支挡构造物与岩土体间接触压力观测。

    倾侧仪○建筑与工程○科技信息年第期测解算三座静态站的坐标解算时间一般为分钟。

    得出结果后向前移动桩号最小的一个静态站至下一个相邻导线点解算坐标依次向前推进。

    将最终得出的导线点网相对坐标导入微机根据已知国家坐标的导线点利用静态站同步软件进行平差计算将导线点网换算成国家坐标网。

    定线生成路线成果将基准站和移动站重新调整成实时动态模式将基准站分别放置在已换算坐标的导线网点上用移动站实时采集重要地物、地貌的特征点坐标可现场定线的段落也可以直接采集直线转点坐标同时做好采集点特征的纪录绘制平面草图。

    将采集的特征点坐标导入微机生成坐标星图。

    再根据特征点纪录将平面草图恢复成数字化平面图。

    利用海德、纬地等路线设计软件与辅助设计系统配合进行纸上定线确定直线方向、偏转角度、曲线要素等并计算道路中线逐桩坐标生成路线成果文件。

    中线放样及其他相关测量将路线成果文件回传至手簿仍然采用实时动态模式将基准站立于导线网点上用移动站读取路线成果数据进行实时放样。

    路线成果文件在手簿上显示为“桩号偏距”格式因此放样时可实时定位任意桩号或显示当前点至放样中线的垂直距离非常便于加桩点及其他点位的放样。

    中基平测量、路线平面图绘制、横断面测量、构造物调查、防护工程及拆迁调查等相关测量可与中线放样分组同时进行。

    五、操作的注意事项导线控制点的选择应以方便观测、方便保护为原则在道路沿线均匀布置各点间距一般不超过公里。

    由于导线控制点将在随后的测量、放样乃至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反复使用位置移动甚至丢失会对测量成果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应尤其注重对点位的纪录与保护。

    每天工作开始时均应对所有仪器的各类参数进行统一设置或核对避免因参数设置的不一致造成观测误差或解算错误。

    手簿中的文件应规范条理分类明晰文件及文件夹的命名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由于手簿的内部处理器运算速度有限应对数据文件的大小进行适当控制以每个文件不超过个点坐标为宜。

    避免手簿因读取超大文件而造成运算迟钝、程序错误甚至死机。

    在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多次与电脑进行数据同步因此电脑与手簿应确保对传文件的文件名、数据格式的统一防止手簿读取数据错误造成的测量偏差。

    同时影响细了解手簿内各格式文件的作用严禁修改或非法读取关键文件。

    由于对于高程的解算能力较弱无法满足测量精度因此中基平、横断面等与高程相关的测量不建议使用。

    应做好详细的使用台账每天一登记对当天的操作过程、成果纪录、出现问题及解决办法、操作人员的替换等作详细填写以备查阅。

    六、结语技术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公路测量模式应用范围可涵盖公路测量施工放样监理竣工测量养护测量前端数据采集诸多方面。

    今后更可以与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大地测绘等进行联合测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不可限量的应用前景。

    高速公路边坡绿化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观念的转变,高速公路的边坡防护设计与施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要确保高速公路边坡的稳定、安全、搞好环境保护,必须加强高速公路边坡防护的综合研究。高速公路的防护工程设计应紧紧抓住设计对象的地质、水文、气候等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防护形式,在保证高速公路边坡稳定、安全的情况下,加大植被的绿化面积,为建生态公路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公路主体既安全又环保。

    高速公路边坡常见问题

     

    高速公路怎样修边坡

    先把路基宽度的边线放出来,边线是路基土的边,之后就用挖掘机修坡,设计是1:1.5,也就30度左右,,实际大约45-60度就行,要是留碎落台的话,从边沟返2米,验收时不检边坡,只是看看边坡外形,曲线是否圆滑

    请问高速公路边坡分级是什么意思?

    规范中的分级是按重要性划分的(破坏后的严重程度);施工中的路堑高边坡分级就是分为几级碎落台的意思,每级的坡率可以一样,也可以不同,通常8~10米一级,每级视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防护加固措施.

    高速公路边坡的绿化植物一般有那些

    一、适宜的植物资源

    用于边坡的植物资源有许多,多数情况下是选择草坪草。但是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相比,草本植物根系较浅,护坡效果较差,因此,目前已开始采用灌木护坡。

    1、草本植物

    可用于护坡的草本植物大部分属于禾本科和豆科。禾本科植物一般生长较快,根量大,护坡效果好,但需肥较多。而豆科植物苗期生长较慢,但由于可以固氮,故较耐瘠薄,耐粗放管理。其花色较鲜艳,开花期景观效果较好。

    根据各草种对季节性温度变化的适应性,可分为暖季型与冷季型两类。冷季型草比较耐寒,但耐热性和耐旱性较差,适当管理下,在冷热过渡地可以达到四季常青。而暖季型草较耐热,耐旱,但不耐寒,以地下茎或匍匐茎过冬,故冬季景观效果较差,但其管理较冷季型草粗放。

    冷季型草中,常用的禾本科草种为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细弱翦股颖、无芒雀麦,草地早熟禾等。常用的豆科草种有白三叶、红三叶、百脉根、苕子、多变小冠花等。暖季型草中,常用的禾本科草种有百慕大(狗牙根)、马尼拉、结缕草、百喜草、虎尾草、隐花狼尾草、野牛草、假俭草等,常用的豆科草种有葛藤等。

    另外,草花在护坡上也有应用,其景观效果比草坪草更好。

    2、灌木 目前灌木的应用较少,主要有紫穗槐、柠条、沙棘、胡枝子等。

    二、边坡植被的选择1、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是关键环节。在选择绿化材料时首要考虑的是气温。最高气温决定植物是否能安全越夏,而最低气温决定植物是否安全越冬。因此,在南方应选择暖季型植物,百喜草、狗牙根、假俭草等都是适宜的草种。而在北方应选择冷季型植物,如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白三叶等都是适宜的草种。在冷热过渡地带,暖季型草是适宜的,但冬天的景观效果不理想。因此,可选择冷季型草中的高羊茅和白三叶,特别是要求较长绿期时。

    另外当地野生植物资源往往是最好的选择,它是在本地气候与土壤环境中长期进化的结果,最适应当地环境。我国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但这方面的工作还很少,常用的有茅草、野豌豆,紫穗槐等。

    2、选择根系发达、分生能力强的植物

    植物根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固土能力。地下生长量越大,根系分布越深,保持水土能力越强,植物的抗逆性也强。较强的分生能可以增加覆盖度,减少土壤裸露,减少降水的侵蚀能力。但是植物不能过高,生长不能太快,否则会影响景观,增加维护成本。选择具有匍匐茎和根状茎的植物,如狗牙根、匍匐翦颖、假俭草、白三叶,可以达到目的。

    3、选择抗性强、耐瘠薄的植物

    边坡土壤一般较为贫瘠,因此,应选择较耐瘠薄的植物。边坡土壤保水性能差,应选择耐旱的植物。同时由于养护强度低,还要求植物具有较好的抗病性。在温带和寒带,可选用草地早熟禾、细羊茅、黑麦草;在半干旱地区可选择野牛草、冰草和格兰马草;在亚热带地区可选择狗牙根、百喜草和结缕草。高羊茅草可用于亚热带和温带的过渡地带。

    4、采用混播技术

    一种草往往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如狗牙根是一理想的护坡草种,但绿色期短;高羊茅也是理想的护坡草种之一,绿色期长,但越夏有些困难;白三叶覆盖好,能自养,但苗期生长慢,护坡效果不理想。而且,单一植被易退化,且难以恢复。而多种植物混合可以增加群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因此可将不同的草种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起来,使其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如可将一年生黑麦、高羊茅、白三叶混播,一年生黑麦草可以提供快速的植被,高羊茅和白三叶提供持久的覆盖,同时白三叶的固氮作用将为整个草地提供氮素来源,还可将冷、暖季草混合,起到四季常绿的效果,如高羊茅与结缕草混播或高地细弱翦股颖与狗牙根混播等。将多种草花混合也能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效果。

  •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www.ttkaiche.cn

    目录

    • 第一章 条例总则
    •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第三章 公路通行
    •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需要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下列基本设施:

    (一)短暂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厕所等公共设施;

    (二)加油、购物、住宿、饮食、汽车维修等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源等设施。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能够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养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两公里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

    (三)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五)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

    (六)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广告资源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第五章 路政管理与交通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流量、运输量和路况质量调查统计,如实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高速公路规划,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四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不得超过或者低于标志、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隧道应当具有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避免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确需通过的,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后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的标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超限车辆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通道。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应急通道内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第四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过往车辆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隧道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占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行驶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法规标题】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11-26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路政管理
    • 第四章 经营管理
    •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六章 养护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www.ttkaiche.cn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

    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

    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

    第四十六条 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四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

    第四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

    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

    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

    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

    第五十四条 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条 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 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 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

    (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公路建设、养护政策和各地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公路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请各地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公路局。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计划管理
    • 第三章 技术管理
    • 第四章 养护管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乡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对开发地区经济,活跃农村商品市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逐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现行政策,结合各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www.ttkaiche.cn

    第二条 县乡公路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

    县公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意义和运输量较大、经济效益较高的公路。

    乡公路――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并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县公路由地(市、州)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平衡审批,县组织实施;乡公路由县规划,报地(市、州)公路部门平衡审批,乡(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应坚持开拓交通、方便群众、发展经济、治穷致富的指导思想。

    县乡公路建设要做到发展有规划、实施有计划。地(市、州)县应在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流量,客、货运量,路网布局,小城镇分布,资源开发,人口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出较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公路交通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方案。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执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其资金来源,除征收的手扶拖拉机、畜力车养路费,地方财政附加收入外,还应采取多方集资,群众投劳等多种形式,广开资金渠道。贫困地区的公路建、养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养路费给予适当补贴。要注意把多方筹集的有限资金(包括国家“以工代赈”的有限实物)用到对发展本地区经济、改变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的路线上,坚持根据规划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实施,有计划地安排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任务,做到修一条,成一条,管养一条。

    第六条 工厂、矿区、林区等专用公路,贯彻自建自养的原则,但应纳入县的统一规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公路部门根据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及资金来源进行编制,县公路经地(市、州)公路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平衡下达;乡公路由地(市、州)公路部门平衡安排,同时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计划内容包括:资金收支计划、养护计划、公路工程项目计划、民工建勤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公路绿化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应有设计文件。县公路部门在编报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县级公路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内容完善、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月报报送地(交、州)公路部门,季报由地(市、州)汇总报送省(自治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连同年终情况总结一并报部公路局。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要加强县级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负责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设标准,执行交通部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选定技术标准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考虑远景发展。新建工程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凡纳入计划的县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要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勘测,一般可简化设计文件,即包括:1.路线平纵面图;2.桥隧设计图;3.特殊构造物设计图;4.路基设计表;5.桥涵构造物一览表;6.设计说明书;7.概算。

    县乡公路设计文件,由县公路部门编制,报地(市、州)公路部门审批。大桥和技术复杂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批。若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县乡公路建设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施工指挥机构领导施工,处理占地拆迁,协调各方面关系。

    要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明确工程监理人员。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工序质量检查和验收。

    每项工程都要配施工技术负责人,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概算包干。

    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工程竣工后,要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技术鉴定,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由审批单位主持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鉴定书一式三份,地(市、州)、县公路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各一份存档。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凡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县乡公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审定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并根据当地情况列入县乡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养护的县乡公路,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用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的养护。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养路员工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为了统一考核养护质量标准,凡列入管养的县公路,均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评定路况。乡公路,要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质量考核指标,保证公路完好,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养护可实行经济承包,联产计酬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和劳动竞赛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好路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对县乡公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等,由县乡政府妥善解决。

    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按国家和省、地、县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沿线绿化,纳入县、乡政府的绿化计划,贯彻国家的《森林法》规定,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的原则,路树更新时,必须经县公路部门核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交通部一九七五年《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县乡公路建设标准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县乡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县乡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乡级(包括乡级)以下的县乡公路新、改建工程。西部县际公路特殊路段可参照执行。县乡公路建设应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注重环境保护,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县乡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县乡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因受经济、地形、地质和其他自然条件限制实施困难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审通过,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但是,当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改建,以达到等级公路标准。县乡公路中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路段不应纳入等级公路统计。县乡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四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推荐按10年预测。 县乡公路设计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除受限路段外,县乡公路设计速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受限路段的设计速度推荐按不低于10km/h控制。不同路段交通量变化较大时可采用不同标准分段实施,不同设计速度的路段间应设置过渡段,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能够明显判断路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一条路线宜采用同一净高,一般不宜小于4.50m。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适当降低,但应满足当地县乡公路的运输需求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www.ttkaiche.cn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