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车窗

  •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一、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一)正常贸易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
    3、《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境外购车发票》。
    3、《海关专用缴款书》。
    4、《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5、《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临时号牌(备查)。
    (三)捐赠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资捐赠审批表》。
    3、境外购车发票。
    4、《海关缴款通知书》。
    5、《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6、《车辆购置附加费缴款凭证》。
    7、临时号牌(备查)。
    (四)海关监管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境外购车发票》。
    3、《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五)罚没汽车、摩托车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罚没裁决书》。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我省批准经营罚没车辆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六)国产机动车辆资料
    1、《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
    3、《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4、临时号牌(备查)。
    (七)车辆入户所需的其它资料
    1、以单位名称注册登记的车辆提供《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公有单位购买纳入定编的车辆提供《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及《定编小汽车通知》(复印件)。
    3、私人提供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
    4、外国人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
    5、营运客车提供《营运车辆审批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请凭有关资料到佛山车城或江湾路交安机动车检测站内受理点办理。
    二、办理机动车辆转出所需资料
    1、双方单位证明(公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辆转让协议书;
    4、《广东省在用机动车鉴定表》;
    5、养路费证;
    6、车船使用税证;
    7、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8、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调拔证(免办旧车交易手续);
    9、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属户口迁移的,要有户口迁移证明);
    10、进口免税车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海关监管车);
    11、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 申请表》;
    12、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
    13、拍卖行发票、成交确认书;
    14、车辆保险卡。
    三、办理机动车辆转入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私车);
    3、转出地车辆档案(进口车须经省厅车管所核准);
    4、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证;
    5、临时号牌(查验);
    6、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四、办理机动车辆本市内过户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转让协议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双方单位证明(公车);
    4、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私车);
    5、车船使用税证;
    6、养路费证;
    7、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8、进口免税车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海关监管);
    9、定编证(公车);
    10、车辆保险卡;
    11、死亡证复印件、公证处证明。
    五、办理车辆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单位证明(公车);
    3、上级主管部门更改文件或工商行政部门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6、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7、车辆相片(车左前方45 );
    8、死亡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六、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所需资料
    1、原产地临时号牌或货物运输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4、销售单位申办临时号牌证明。
    七、办理机动车停驶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号牌;
    5、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八、办理机动车复驶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车辆停驶证明书》(复驶时凭二至三联存根办理);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4、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停驶、复驶、改装、报废审批申请表》。
    九、办理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及有关规定
    (一)、办理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车辆回收发票。
    (二)、机动车报废的标准
    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广公交传[1998]197号)的规定,各类汽车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使用年限八年的汽车:
    (1)总质量1800Kg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全挂汽车列车。
    (3)各类出租汽车(含大、小营运客车)。
    (4)矿山作业专用车。
    2、除上述车辆外,其它车辆使用年限十年。
    十、办理号牌遗失、损坏补换发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单位证明(公车);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4、损坏的号牌(换发);
    5、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
    6、填写《遗失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申请补发报告表》。
    十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遗失补发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私车);
    3、被盗、抢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彩色3R相片一张(车左前方45);
    5、填写《遗失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申请补发报告表》。
    十二、办理机动车变更、改型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私车);
    3、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4、新购发动机、车架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5、发动机(新、旧)、车架号码拓印一式叁份;
    6、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7、改装厂家车辆改型方案。
    十三、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
    2、《佛山市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
    3、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有效期内);
    4、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有效期内);
    5、车辆购置附加费证;
    6、机动车行驶证;
    7、定编证。
    十四、办理机动车委托异地代检所需资料
    1、填写《委托异地管理申请表》(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私车);
    4、单位证明(公车);
    5、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十五、办理机动车辆延期年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延期年检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公车须提供单位证明;
    4、私车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十六、办理机动车特殊装载证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特殊装载证申请表》;
    2、公车须提供单位证明、私车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十七、办理汽车延缓报废所需资料
    1、填写《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相片一张;
    4、单位证明(公车)、车主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相关问题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是干什么的
    机动车年检及牌照申请表都是在车管所取,在交警队的单证大厅也可以取,到交警网还可以自己下载打印。车辆年检流程:1、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当年在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把车辆开到车管所或者机动车检测站。2、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年审申请表。然后把表格和其他材料全部交给工作人员,并缴纳检车费,小型车是
    机动车转移登记后车牌如何办理
    机动车辆转卖,交管部门为你办理新车原牌业务则另当别论,除非,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你重新购置的一辆新车还没有牌,在办理过户手续当中,即使原车牌不过户,也会被交管部门收回
    机动车车牌丢失怎么办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为暂住人员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具体办理流程为:1、车主向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提交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附南京市)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5-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四十四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扒车;

    (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急救医疗机构等,应当共同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但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侯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十一)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 宝马N20、N55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的解决办法详细步骤

    宝马N20、N55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的解决步骤 ttkaiche.cn

    故障现象:组合仪表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且发动机故障灯异常点亮。故障发生时断开点火开关再接通,故障现象暂时消失。用故障检测仪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DME)中存储以下故障信息中的1个或多个。

    1、进气量,可信度:进气量过低。 2、增压压力调节,可信度:压力过低。 3、电子气门控制系统:无法调节。

    解决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 1、检测进气管路的密封性,如果存在漏气故障,进行排除。

    2、用故障检测仪执行“ABL一增压压力调节”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排查。

    3、若确定进气管路不漏气,且”ABL-增压压力调节”测试未检测到故障后故障依旧,按以下说明对车辆进行编程: a、若车辆搭载2013年2月之前及2014年3月~2015年10月生产的N20发动机或2015年10月之前生产的N55发动机,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XXXX-15-11-500或更高版本。

    b、若车辆搭载2013年3月~2014年2月生产的N20发动机,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XXXX-16-03-500或更高版本。

    4、用故障检测仪执行“ABL-激活电子气门控制系统”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排查。

    宝马N55发动机怠速”突突突”声排除方法 涉及车辆:E70、E71、 E82、E88、E90、E91、E92、E93、F07、F10、F11、F12、F13、F18、F25,发动机N55,生产期队/到2009-7-1/2011-10-31

    故障现象: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发出敲击声、击打声和咔嗒声。该噪音也被描述为”突、突、突”声。不管是在车外还是在车门和车窗关闭时的车厢内都能察觉到噪音。噪音在发动机怠速运转时感觉最明显,而在车速不超过约50 km/h的运行模式下,也可以听到减轻了的噪音。

    故障诊断:噪音是因为高压油轨内的震动而产生的。震动首先传递至汽缸盖上,然后再传递到乘客舱内。

    故障排除:松开车头方向的第一颗固定螺栓(汽缸盖上的高压油轨),噪音不再出现。安装新的带有去藕元件的高压油轨,插图参见图7。

    高压油轨零件号码保留不变,

    4个固定螺栓(汽缸盖上的高压油轨)保持不变。

    宝马N55发动机异常噪声或动力下降 车型:E70、E71、E90、E92、E93、F07、F18

    故障现象:发动机出现异常噪声。发动机动力下降。发动机故障灯亮起。

    故障诊断:进气侧和/或排气侧VANOS单元固定螺栓断裂或者松脱。

    故障排除:在处理客户此类投诉时,请检查进排气侧VANOS单元的螺栓是否有断裂或者松脱的现象。

    一旦发现一个或者两个VANOS单元的螺栓已经断裂或松脱,则同时更换两个VANOS单元,并使用零件编号06或者更新的零件。

    零件号: 11367583207调整装置进气凸轮轴-编号06, 11367583208调整装置排气凸轮轴-编号06,

    请在更换VANOS单元前,务必过滤机油,拆下油底壳,检查是否存在碎屑以及损坏的螺栓。

    若发现有金属碎屑,请仔细检查发动机以下部分是否已经有损坏或拉伤缸筒,凸轮轴轴瓦,曲轴轴瓦,偏心轴轴承。

    宝马F25转向助力失灵故障排除 涉及车辆:F25,生产期2011-5-1至今。

    故障现象:车辆启动时或行车期间转向助力机构失灵,同时组合仪表中的黄色报警灯亮起。该故障大多只是偶尔出现,断开点火开关然后重新接通,可以重新消除该故障。

    故障诊断:检查EPS转向器中的继电器,在EPS控制单元故障代码存储器中存储了故障0x4823C6(发动机传感器,一般故障)。故障代码存储记录可能目前存在或已存储。

    故障排除:处理客户投诉时根据维修说明更换EPS转向器。新的转向系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必须检测其功能。如果新的转向系再次因为故障0x4823C6而失灵,则必须再次更换EPS转向器。

    注意1:即使故障仅出现一次,也必须更换EPS转向器。 注意2:更换EPS转向器无需更换外部转向横拉杆。

    宝马N20运行不稳,存有曲轴传感器/爆震控制系统故障的通报 宝马N20发动机运行不稳定,存有曲轴传感器/爆震控制系统故障

    涉及车型:E84、E89、F10,F11、F18、F20、F21、F25、F30、F31、F35,N20发动机。

    故障现象:启动困难。发动机运行不稳定。发动机功率降低。排放警示灯(MIL)亮起。变速器过热报警。DSC故障灯亮。

    DME中存储了下列故障存储信息: 对于E系列:2FDA曲轴传感器,信号缺失。2FDB曲轴传感器,曲轴传感器信号受到千扰。303E爆震控制系统,系统故障。

    对于F系列:16001曲轴传感器,信号缺失。160020曲轴传感器,曲轴传感器信号受到干扰。168A20爆震控制系统:系统故障。

    变速器控制单元可能存有:     CF2C21信号(发动机曲轴转速标记不良的使用信号质量,0xA5)未定义,DME/DDE发射器。4209A4温度传感器:热方式3识别到温度过高,变速器油冷却管道有可能损坏。

    DSC可能存有:D36D54信号(曲轴1扭矩,0X0A5)无效,发射器DME/DDE。

    故陈诊断:曲轴传感器安装错误、损坏或者传感器轮(增量轮)故障/损坏。

    故降排除: 1、检查到曲轴传感器的线束和插头连接。

    2、检查曲轴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特别注意导向销要正确地插入导槽。请参考REP 1214521更新曲轴上的脉冲传感器(N20)的图片保证安装正确。

    3、用IMIB示波器功能来检查曲轴传感器信号。如果观察到不正确的信号,更换曲轴传感器,并参考REP 1214521更新曲轴上的脉冲传感器(N20),注意导向销的正确安装。

    4、再次用IMIB侧量,如果信号还是不正确,拆下飞轮并更换传感器轮。 处理传感器轮时必须非常小心,不能被压,被撞击,远离金属微粒和金属零件。不遵守规定的话可能会影响精细的磁性结构导致曲轴信号故障。如果新的传感器轮看起来已经有物理的损坏,请不要使用。

    注意:曲轴传感器功能方面信息,请参考ISTA的功能说明FUB-FUB-FB-GZ-B6203-F01曲轴传感器。

    宝马N55高转速时发动机缺火的通报 涉及车辆:E70、E71、E82、E88,E92、E93、F01、F02、F06、F07、F10、F11、F12、F13、F18、F20、F21、F25、F30。生产期2011-11-1-2012-7-31。

    故障现象:高转速时发动机缺火。发动机缺火,喷射关闭。发动机报警灯亮起。重新开关点火开关后,发动机重新运行,不会再出现故障现象。

    在DME故障码存储器中存储了一个或多个故障:

    E系列: ·2EE0-熄火,多个汽缸:喷射关闭 ·2EE4-熄火,汽缸1:喷射关闭 ·2EE7-熄火,汽缸2:喷射关闭 ·2EEA-熄火,汽缸3:喷射关闭 ·2EED-熄火,汽缸4:喷射关闭 ·2EF1-熄火,汽缸5:喷射关闭 ·2EF4-熄火,汽缸6:喷射关闭 ·2EFE-熄火,多个汽缸:已识别 ·2EFF-熄火,汽缸1:已识别 ·2F00-熄火,汽缸2:已识别 ·2F01-熄火,汽缸3:已识别 ·2F02-熄火,汽缸4:已识别 ·2F03-熄火,汽缸5:已识别 ·2F04-熄火,汽缸6:已识别

    F系列: ·140001-熄火,多个汽缸:喷射关闭 ·140101-熄火,汽缸1:喷射关闭 ·140201-熄火,汽缸2:喷射关闭 ·140301-熄火,汽缸3:喷射关闭 ·140401-熄火,汽缸4:喷射关闭 ·140501-熄火,汽缸5:喷射关闭 ·140601-熄火,汽缸6:喷射关闭

    故障记录通常按汽缸列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整个汽缸列1(汽缸1至3)。

    涉及的车辆,带N55发动机的车辆(带Bosch高压泵的型号): E70、E71/N55:生产期2012年4月至7月。 E82、E88、E92、E93/N55:生产期2012年3月至7月。 F01、F02/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 F06/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 F07、F10、F11、F12、F13、F18/N55:生产期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 F20、F21/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7月)至2012年7月。 F25/N55:生产期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 F30/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

    故障诊断:DME应用程序不合适。或部件上出现真正的故障(点火开关、燃油供应装置等)。

    故障排除:如果投诉无法明确归因于真正的部件故障,则编程至下列整合等级。 E70、E71: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E070-12-07-506或更高版本。 E82、E88、E92、E93: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E89x-12-0.7-506或更高版本。 F01、F02: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01-12-07-532或更高版本。 F06: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1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07: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01-12-07-532或更高版本。 F10、F11、F12、F13、F18: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1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20、F21: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25:用ISTA/P P2.47.2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5-12-07-504或更高版本。 F30: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0-12-07-532或更高版本。 对已达到上述整合等级的车辆上若发生投诉:用ISTAD进行诊断。

    宝马主机编程失败后CID蓝屏的解决方法 故障现象:用ISTA/P对主机编程失败后,中央显示屏(CID)蓝屏。

    故障原因:网络、网线、ICOM及OBD接口故障;主机或网关以太网故障;主机硬件故障。

    解决方法按以下步骤检查解决: 1、断开蓄电池,等待30 min后重新连接ICOM。

    2、连接ICOM后等待3 min,启动ISTA/P创建编程任务并执行。

    3、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请连接ISTA/D检查网关内是否存储有关于车辆以太网的故障代码。

    4、如果网关内没有相关故障代码存储,请按“03车身/音频、视频、电话、导航(MOST环形结构)/主机/主机连接的装置”的路径进行测试。

    5、再次尝试通过ISTA/P对主机编程,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参考ISTA/D中的电路图,仔细检查车辆的以太网线路及导线连接器,确认没有短路、断路及虚接等问题。

    6、将ISTA/P和ICOM通过网线直接连接,注意IP地址需要在同样网段。

    7、再次尝试通过ISTA/P对主机编程,如果仍失败,更换主机。

  • 大众桑塔纳3000电动车窗不能升降检修

    一辆行驶里程约12.6万km,搭载BKT发动机和5挡手动变速器的2009款大众桑塔纳3000轿车。车主反映:该车电动车窗不能升降。

    故障诊断:接车后,维修技师验证故障现象,打开点火开关,按下左前、右前、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位于换挡杆前方的中央通道上),发现4个电动车窗都不能升降。按下左后、右后驾驶员车门上的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左后、右后电动车窗也不能升降,故障确实如客户所述。检查车内外所有灯光及用电器工作是否正常,只有电动车窗不能工作,车内外灯光及用电器都正常工作。如果灯光及用电器和电动车窗同时出现故障,有可能出现故障的灯光及用电器和电动车窗是共用的电源和接地,这样做可以更快、更准确地排除故障。打开点火开关,发现所有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的指示灯都不亮,造成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不亮的原因可能是保险丝、电源、接地及相关联的线路等。www.ttkaiche.cn

    经过查找桑塔纳3000的电路图得知,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的指示灯是由电动车窗过热保护保险丝S153经过红色导线连接到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的,再由接地点进行接地。该电源线还是电动车窗升降器的电源线。如果这根电源线出现故障,电动车窗升降器也不能升降。接下来,根据电路图了解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的工作原理。

    30号电源进入中央继电器板内部(中央继电器板安装位置在仪表台左侧下方),由中央继电器板上的602正极螺栓连接点(30),经过红/黑色导线,通过电动车窗升降器过热保护保险丝S153进入车身线束,再由车身线束分别进入中央通道换挡杆前方的左前电动车窗升降器开

    关E40、右前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E41、左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E52、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

    开关E54、左后和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E39(该开关安装位置在仪表板的中部)。点火开关打开,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常亮,而左后、右后电动车窗保护开关指示灯只有按下时才亮,再按一下指示灯熄灭。当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的指示灯不亮时,电流经过红/白色导线(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E39上的T6ab/1号针脚),由开关E39的内部连接,电流由T6ab/2号针脚流出,经过红/白色导线,通过10针插头T10m/8进入车身线束内部连接线,再经过红/白色导线通过T5al/4号针脚进入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E55,这根导线还通过左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E53上的T5ak/4号针脚进入开关E53内部,电流由T5ak/3号针脚流出,通过棕/白色导线,经过左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E52的T5 m/ 1号针脚进入开关内部,通过E52开关内部连接,电流由T5m/3号针脚流出,通过棕/白色导线进入车身线束,由车身线束通过舒适系统控制单元上的T25a/1号针脚进入舒适系统内部,由舒适系统内部控制接地。舒适控制单元还控制中控门锁,集控门锁能正常工作,可以断定舒适系统控制单元的接地是好的。这就是整个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的工作电路。是什么原因导致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指示灯不亮呢?拆下右前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插头,万用表检查红色电源导线T5k/4号针脚是否有电压,正常情况下应该为蓄电池电压。经过检查,红色导线没有电压。这根红色导线的电源供应是由电动车窗升降器过热保护保险丝提供的,拔下保险丝用万用表检查保险丝的2号插针是否有电压,经过检查,电压为12. 7V。造成电动车窗升降器不能升降的原因是由于电动车窗升降器过热保护保险丝导致的,可能是电流过大造成过热保护保险丝断开,起保护作用。关闭点火开关,用万用表电阻挡测量S153插座上的1号针脚对地的电阻,经过检查电阻为0.6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电阻过小呢?有可能是升降器内部短路、线路对地短路。S153是给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和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E39提供电源的。拔掉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和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的插头,同时观察电阻是否有变化。当拔掉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E39时电阻为无穷大。由此可见,造成电阻过小的原因是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E39内部对地短路或者该开关相连的线路发生对地短路造成的。由电路图还可看出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开关的指示灯电源供应是经过左后、右后安全开关E39的内部连接得到的。如果这根线对地短路会造成此故障的发生。拆下左后、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安全开关并拔掉开关上的六针插头,用万用表电阻挡测量T6ab/2号针脚的红/白色导线对接地的电阻,经过测量电阻为0. 6Ω,这根导线有对地短路的地方。是什么部位对地短路呢?由询问车主得知,该车的右后车门出现过事故,换过右后车门。拆下右后车门饰板检查线束,没有发现问题。这样检查只是表明车上的线束,车门内部的线束是看不到的。于是,将车门内部的线束抽出检查,发现红/白色线已经磨破,这根线正是右后电动车窗升降器指示灯和电动车窗升降器的电源线。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后,右后车门内部的线束没有按照原车的走向及布置安装,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线束与车身发生摩擦,导致线束表面磨破与车门接地,造成电动车窗过热保护保险丝跳开,发生了电动车窗不能升降的故障。

    重新修复线束,按照原车的线束走向及布置,试车证明故障彻底排除。

  • 日产轩逸轿车发动机不能正常启动

    一辆行驶里程约7.6万KM的日产轩逸轿车。用户反映:该车不能正常启动。

    故障检修:

    1.与客户电话交流发现车辆被防盗,无法启动;

    2.到现场发现,车辆不单是防盗那么简单,车辆点火开关不受控制,当点火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下,仪表灯全部点亮,电动座椅、车窗、喇叭、雨刷都能正常工作;

    3.当时是由我执行此次紧急援救任务,只带了二代电脑,且仅有一张防盗卡,进入车辆检测只发现U1000与点火锁故障,不能全部清除;

    4.在现场与客户交流发现车辆以前出过事故,初步断定

    ①线路搭铁,造成了回路;

    ②有继电器被 烧坏,开关被烧融粘连在一块儿,无法分离。

    本人如下操作:

    因为是事故车,初步整理了车身线束(从机仓至驾驶室无异常;㈡拆掉自动电源(主板)、BCM、点火锁主插头,仪表灯依然长亮,当我正准备重新调整维修思路时,车辆奇迹般恢复正常。

    5.由于没有找到根本原因,建议客户回公司进一步检查,在公司里也未检查到故障点,因为车辆自动恢复到正常状态,不过音响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屏上显示“电话中”,初步推断是蓝牙主机故障,当拆下座椅后发现有大量积水,整个蓝牙主机被水淹没,折掉蓝牙主机,音响系统恢复正常,打开蓝牙主机,发现主板严重腐蚀,原来这才是真正的故障原因:因为关闭钥匙后,蓝牙主机电源依然有电源导通,造成电源与其它用电单元导通。    www.ttkaiche.cn

    6.事情已过去一个月,月度回访客户反映车辆一切正常,此故障得到真正解决。

    补充:  关于副驾驶座椅底部积水原因检查后发现,天窗落水管、空调出水口、车身底部都未发现有异常现象,据此推断有可能与洗车或涂装作业流程中的湿磨工序进水而未处理干净,导致积水而造成故障现象。

    维修小结:     1.遇到棘手的事故,头脑要冷静,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车辆信息;     2.点火钥匙不受控制,其实我们以前遇到过像新阳光贴前挡膜后BCM进水引起发不了车等,当一辆事故车维修竣工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写案例、写心得与同事分享。

  • 江淮和畅轿车车内燃油味很浓

    一辆江淮和畅车(车型为HFC6512A4AC8F)。客户反映:该车在起步或低挡行驶时,车内燃油味很浓。

    故障诊断:关闭车窗长时间试车,车内燃油味确实很浓。检查活性炭罐及其管路,均无破损;检查燃油箱、单向阀及燃油箱盖等,均无泄漏现象。考虑到该车累计行驶里程约为6万km,怀疑活性炭罐吸附的燃油蒸气已达饱和状态,以致燃油蒸气通过活性炭罐通风口泄漏,泄漏的燃油蒸气被鼓风机吸进车内,所以车内燃油味很浓。更换活性炭罐后试车,故障依旧。 www.ttkaiche.cn

    在起步及低挡行驶后打开发动机室盖,燃油味很浓。仔细检查进气歧管,发现连接至进气歧管的曲轴箱强制通风管开裂。分析认为,在车辆起步及低挡行驶时,进气歧管内的真空度变化较大,以致较多的混合气从曲轴箱强制通风管开裂处泄漏。

    故障排除:更换曲轴箱强制通风管后试车,车内燃油味消失,故障排除。

  • 本田车系性能及发动机特点

    1.本田车系性能和特点

    一、飞度车系

    新款飞度以大写字母“FIT”取代了老款的“Fit”, 主要车型有1. 3L和1. 5L两种,全车系搭载的是新开发的i-VTEC发动机,它是在原有L13A和L15A发动机基础上加入智能可变气门机构,使得1. 3L和1. 5L两种发动机分别提供最大功率100马力(1马力=735. 499W)和120马力。

    新飞度是全新打造的两厢车,这款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宽敞舒适的车内环境、充满时尚感的外形,同时也继承了运动车型的因素,外形更加动感www.ttkaiche.cn

    该车系还包含了许多新型技术,其中发动机采用电子节气门控制系统(ETCS)、变速器采用了新开发的5档自动变速器,悬架摇臂采用了新型的铝合金设计,组合仪表的信息显示器上增加了瞬间油耗和可续航距离,其中一部分车辆增加了窗帘式安全气囊,使得新一代飞度的性能更加优越。

        二、雅阁车系

    新款雅阁车系车内空间大于前代雅阁,给人一种比较大气并且宽敞的舒适感,强化宽度感和空间感是第八代雅阁内饰和外观的主要特点。

    该车系包括了2. 0L、2. 4L和3.5L三种排量。

    动力方面,2. 0L发动机是雅阁的新型发动机,即带单顶置凸轮轴的直列4缸发动机,它能产生116kW的输出功率和190N·m的转矩;2. 4L发动机采用带双顶置凸轮轴的直列4缸形式,进气门采用铝制摇臂,该发动机能产生134kW的动力和225N·m的转矩;3. SL发动机采用带单顶置凸轮轴的V型6缸形式,排量已显著增大,该发动机产生203 kW的动力和343N·m的转矩,是雅阁最新推出的一款大排量的发动机。

    安全方面,新雅阁内部均装备了新设计的侧面帘式安全气囊、双室前侧安全气囊及前排乘客侧OPDS乘员坐姿探测系统),另外还有车辆后部碰撞时可减轻颈部伤害的主动式头部约束。其他标准的安全装备包括:双级、双限值前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及制动助力、带预张紧器和载荷限制器的前排座椅安全带,此外,还配置了乘客侧座椅安全带提醒装置和日间行车灯等装备。

    底盘方面,雅阁采用了前双横臂、后多连杆独立悬架,与传统的麦弗逊式悬架相比,对车轮的循迹控制更准确,增加了转弯时的稳定性。同时还装备了4轮盘式制动器和新型可变速比(VGR)转向,使得驾驶性能更加提高。

    舒适系统方面,雅阁导航版新增加了40G硬盘式导航、后视摄像头以及电动天窗、定速巡航、双区独立空调、多功能真皮转向盘等新配置。

    三、奥德赛车系

    新款奥德赛车系仅有一款2. 4L的发动机,该发动机搭载有i-VTEC和VTC技术,与前款车型相比,发动机的输出由118kW提高到133kW。此外,VTC在安装上进行了调整,i-VTEC也变更为可进行高低切换的VTEC。

    该车采用了前后独立悬架、变速器采用S-mat-ic手动/自动一体式,并采用三区独立空调控制系统(Triple-zone Climate-Control System)等技术,使舒适性得到提升。同时还采用智能双安全气囊系统以及带OPDS功能的前排座椅侧安全气囊系统,为乘员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护。

    奥德赛整个车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流露出动感与智慧,车内空间的设计从仪表板、便利装置到座椅等方面都达到高档轿车的标准,带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

    四、CR-V车系

    新款CR-V搭载了2. 0L和2.4L发动机,并且将VTEC(可变气门正时及升程电子控制系统)与VTC(进气门相位角连续性控制系统)完美结合,配备全新的五速自动变速器,达到更高动力输出、更低油耗、更低污染和更低噪声的性能特色。

    全新CR-V的底盘采用前麦弗逊式独立悬架带稳定杆的前束控制连杆设计,操控的灵活性依旧,稳定性表现出色,驾驶更轻松。

    该车还采用新型DPS实时四驱系统,使自动切换2WD/4WD的反应时间大幅度减少,更加及时地将转矩传送至后轮,提升在湿滑道路的行驶通过性。同时还配备车辆稳定性辅助装置VSA、侧安全气帘、倒车雷达等顶级安全配置。

    在内饰方面,CR-V采用浅色内饰格调,给人带来清新舒适的感觉;组合仪表板利用蓝色自发光技术,使驾驶人能一目了然地了解到行车数据;电动智能座椅可以8向调节,满足驾驶人和乘客的需求;宽敞的内舱,组合多变的后排座椅,多用途行李储物空间,给人以舒适感,是一款理想的运动型轿车。

    五、锋范车系

    锋范的前身为思迪,它作为广州本田的首款A级车,以平实的价格进军A级车市,凭借靓丽的外观、丰富的配置、强劲的动力和稳健轻巧的操控在A级车市场获得立足之地。

    锋范车系主要包括了1. 5L和1.8 L两种车型,其中1. 8L SOHC i-VTEC发动机是本田在雅阁2. 0L发动机的基础上,专门开发的1. 8L版本,并指定为锋范专用发动机。这款发动机实现了燃烧室冷却、进排气系统等多项改进。在变速器方面,新车将会沿用新飞度的5速手自一体变速器。

    锋范油耗较低,其中1. 8L车型综合工况油耗仅为7.1L/100km、90km/h等速油耗低至4.9L/100km。 1.5L车型综合工况油耗仅为6. 5L/100km(1. 5MT)和6. 8L/100km(1. 5AT),90km/h等速油耗最低仅为4. 9L/l00km,使得两款发动机的排放均达到了国IV标准。

    锋范还采用了大量丰富的便利配置,如蓝牙系统、真皮座椅和转向盘、自动恒温空调、电动天窗等,让驾驶更加轻松自如。

    全系列标配安全带预紧装置、安全带未系声音提示、前排座椅正面双气囊(带OPDS)、侧面气囊,1. 8L车型更是标配前后车窗侧气帘。精湛的主被动安全配备和技术,使得锋范对乘员的保护达到同级车的最高水准。

        六、思迪车系

    思迪轿车搭载了1. 3 L i-DSI和1.5L VTEC发动机,1. 3L i-DSI最低油耗仅为5. 0L/100km( 90km/h等速),最大功率为60kW/(5700r/min),最大转矩则达到119N·m/(2800r/min) ; 1. 5 L VTEC最低油耗仅为5. 1 L/100km(90km/h等速),最大功率为79kW(5800r/min),最大转矩为143N·m/(4800r/min)。

    思迪应用本田世界级的全方位碰撞安全技术,采用高强度车身结构以拱形侧车架为核心,通过两个分离的弯曲点来有效分散碰撞时的冲击,大幅度降低了对乘员舱的撞击力度。车前部的缓冲式构造能够充分吸收行人与车辆碰撞时的能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行人的伤害。此外,思迪(CITY)还标配了驾驶人与前排乘客的智能双安全气囊,前排带预紧装置的三点式安全带和后排安全带以及EBD + ABS系统。

    思迪轿车采用麦弗逊独立前悬架和H形扭力梁半独立形式后悬架。悬架设计充分考虑中国的道路情况及用户的使用习惯,根据轮距、轴距及车辆载重设计了悬架的几何参数,同时对影响舒适和稳定性的零件进行反复研究与优化,在实现宽敞空间的同时,确保高速行驶时的稳定性和后排的乘坐舒适性,令驾驶和乘坐都同样成为享受。

        七、思域车系

    东风本田思域主要有1. 3L混合动力、1. 8L和2. 0L三种车型,发动机均采用本田i-VTEC的技术,可以自动调整发动机的气门正时和升程,确保发动机强大的动力、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和环保性能。

    思域仪表板装置不同于其他车型,它的安装位置高于水平位置,提供更大的视野范围,使驾驶人方便读取车辆信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眼部疲劳,确保了驾驶安全。其中转向盘上有多功能音响控制键、定速巡航控制按钮,使得驾驶操纵方便。同时转向盘采用四向可伸缩控制设计,驾驶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整,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悬架方面,前悬架采用麦弗逊式独立悬架,后悬架采用双横臂式独立悬架,当车辆发生严重碰撞时,当保险杠不能抵挡冲击力时,思域发动机便会自动下沉脱落,以避免发动机遭受严重损失或撞击到乘客舱,最大程度地保护驾驶人以及乘客的安全。

    思域音响控制方面有其独到的技术,它的音量可以随车速进行自动调节,避免开车过程中调节音量的麻烦,使得思域的技术含量有质的飞跃。

        八、思铂睿

    东风本田思铂睿目前有2. 0L和2. 4L发动机技术,使得中高速加速性能出众。两款车型,发动机均采用了本田最先进的i-VTEC内饰方面采用智能钥匙、豪华记忆座椅、NVH高效静音、10扬声器环绕立体声高级音响、六安全气囊系统,以及其他完备的高级智能配置,确保高速行驶更加安全。

    该车前后共配备8个探头,全方位探测泊车的精确度,提升了泊车的安全性。后视镜的智能化程度也较高,车外后视镜集成了转向指示灯、电动折叠、电加热、倒车联动和自动防眩目5大功能。

    组合仪表采用悬浮指针结构,可以通过转向盘上的切换按钮来显示行车信息,充满艺术感和技术感。其中多媒体娱乐可以通过多功能键控制音频、视频、导航、通信以及辅助驾驶等5大功能,使得行车更有乐趣,操作更加便利和人性化。

    该车系采用高刚性连续封闭断面车身结构、高品质运动化底盘、动态自适应电子助力转向EPS + VSA、坡道逻辑控制和转向恒档控制功能、双模式减振系统等先进技术,使得思铂睿操控稳定性达到较高水平。

    2.发动机特点

    本田发动机的主要技术分述如下:

    一、VTEC和i-VTEC技术

    1. VTEC技术

    VTEC系统的全称是可变气门正时和升程电子控制系统,是本田的专有技术,它能随发动机转速、负荷、冷却液温度等运行参数的变化,而适当地调整配气正时和气门升程,使发动机在高、低速下均能达到最高效率。在VTEC系统中,其进气凸轮轴上分别有三个凸轮面,分别顶置摇臂轴上的三个摇臂,当发动机处于低转速或者低负荷时,三个摇臂之间无任何连接,左边和右边的摇臂分别顶动两个进气门,使两者具有不同的正时及升程,以形成挤气作用效果。此时中间的高速摇臂不顶动气门,只是在摇臂轴上做无效运动。当转速不断提高时,发动机的各传感器将监测到的负荷、转速、车速以及冷却液温度等参数送到电脑中,电脑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当需要变换为高速模式时,ECM/PCM就发出一个信号打开VTEC电磁阀,使压力机油进入摇臂轴内顶动活塞,则三只摇臂连接成一体,使两只气门都按高速模式工作。当发动机转速降低到气门正时需要再次变换时,ECM/PCM再次发出信号,打开VTEC电磁阀压力开关,使压力机油泄出,气门再次回到低速工作模式。

    2. i-VTEC系统

    VTEC系统对于配气相位的改变仍然是阶段性的,也就是说其改变配气相位只是在某一转速下的跳跃,而不是在一段转速范围内连续可变。为了改善VTEC系统的性能,本田不断进行创新,推出了i-VTEC系统。

    简单地说,i-VTEC系统是在VTEC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称为VTC(Variable Tim-ing Control,可变正时控制)的装置—一组进气门凸轮轴正时可变控制机构,即i-VTEC =VTEC +VTC。此时,排气阀门的正时与开启的重叠时间是可变的,由VTC控制,VTC机构的导入使发动机在大范围转速内都能有合适的配气相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发动机的性能。

    典型的VTC系统由VTC作动器、VTC油压控制阀、各种传感器以及ECU组成。VTC作动器、VTC油压控制阀可根据ECU的信号产生动作,使进气凸轮轴的相位连续变化。VTC令气门重叠时间更加精确,保证进、排气门最佳重叠时间,可将发动机功率提高20%。

    VTC机构的导入,使气门的配气相位能够“智能化地”适应发动机负荷的改变。VTC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配合VTEC系统的作用,主要运用在三个方面:

    (1)最佳怠速/稀薄燃烧区域在此区域内,VTC系统停止作用,此时气门重叠角最小,由于VTEC的作用,产生强大的涡流,从而使发动机怠速工作稳定。

    (2)最佳油耗、排气控制区域在此区域内,VTEC发挥作用,产生强大的涡流,从而使可燃混合气混合更加均匀,同时VTC的作用使气门重叠角加大,将部分废气重新吸入气缸,起到了EGR的作用,以此达到最佳油耗和排气控制。

    (3)最佳转矩控制区域在此区域内,通过VTC的控制,以最适当的气门重叠角,同时配合VTEC系统的作用,使发动机的输出转矩最大限度地提高。

    另外,i-VTEC发动机采用进气歧管在前而排气歧管在后的布置。排气歧管缩短了长度,也就是缩短了与三元催化转化器之间的距离,使三元催化转化器更快进入适当的工作温度,能有效控制废气排放。由于发动机起动后i-VTEC系统就进入状态,不论低转速或者高转速VTC都在工作,也就消除了原来VTEC系统存在的缺陷。

    综上所述,由于i-VTEC系统中VTC机构的导入,使发动机的配气相位能够柔性地与发动机的负荷相匹配,在发动机的任何工况下,都能找到最佳的配气相位,以最佳的气门重叠角实现中、低速时低油耗、低排放,高速时高功率、大转矩,这就像按照人类大脑的要求那样进行控制,因此被形象地称为“智能化”VTEC。

    二、智能化双火花塞顺序点火i-DSI系统

    智能化双火花塞顺序点火i-DSI系统,把通常1个气缸1个火花塞控制的点火方式改为在1个气缸上安装2个火花塞,分别设在进气侧和排气侧,缩短了燃烧室内火焰传播的时间,实现了全域范围内的急速燃烧,同时降低了爆燃的倾向,使大幅度提高压缩比成为可能,实现了高输出功率、高输出转矩及低油耗。

    i-DSI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使ECU能根据发动机转速及进气歧管压力来控制进排气侧火花塞的点火相位,具体如下:

    (1)怠速时两点同时点火,通过加快燃烧速度降低油耗。

    (2)低速、低负荷燃烧室内温度较低的进气侧先点火,以促进燃烧,降低油耗。

    (3)低速、大负荷进气侧为点火提前角、排气侧为点火延迟角,增大转矩,防止爆燃。

    (4)高速时两点同时点火,通过加快燃烧速度提高功率。

  • 2014款明锐偶发不能启动,检出大量发动机故障码

    故障现象一辆2014款斯柯达明锐车,搭载1.6 L发动机和09G自动变速器,因发动机无法起动而请求救援。维修人员赶赴现场后试车,发动机顺利起动着机,且仪表上无任何故障提示信息,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决定将车开回修理厂检修。

    故障诊断将车开回修理厂后,将发动机熄火并再次尝试起动发动机,仍能顺利起动。连接故障检测仪调取故障代码,发动机电控系统中存储的故障代码如图1所示,中央电气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故障代码如图2所示。

     

    图1 发动机电控系统中存储的故障代码(截屏)

    图2 中央电气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故障代码(截屏)

    根据故障代码的提示进行分析,认为造成该车发动机无法起动的原因可能有:燃油泵继电器故障;燃油泵熔丝和熔丝座接触不良;线路存在虚接等。发动机转速传感器不可靠信号的故障代码应该是发动机多次起动不着所引起的;其他故障代码与发动机无法起动的故障现象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暂时不考虑,因此决定重点对燃油泵继电器及相关线路进行详细检查。

    查阅相关电路图(图3)可知,燃油泵和喷油器共用熔丝SC27,由于故障为偶发,怀疑线路存在虚接,而此时发动机能够正常起动,只能根据故障代码对可疑故障点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熔丝SC27及熔丝座,未见异常。测量燃油泵继电器电磁线圈的电阻,为78 Ω,正常;测量继电器吸合后触点的电阻,为0.3Ω,也正常,说明燃油泵继电器也正常。

    A—蓄电池;B—起动机; E1—灯光开关;F189—Tiptronic开关;G6—燃油泵;G397—雨天与光线识别传感器;J9—后窗玻璃加热器继电器;J17—燃油泵继电器;J126—新鲜空气鼓风机控制单元;J217—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J220—发动机控制单元;J301—空调控制单元;J386—驾驶人侧车门控制单元;J387—前排乘员侧车门控制单元;J519—车身控制单元;J643—燃油供应继电器;N30—第1缸喷油器;N31—第2缸喷油器N32—第3缸喷油器;N33—第4缸喷油器;Z1—后窗玻璃加热装置

    尝试晃动线束,发现在晃动熔丝盒后面的总成线束时(图4),发动机突然剧烈抖动并熄火。尝试再次起动发动机,发动机无法起动。此时断开燃油泵的导线连接器,测量其供电,无供电;测量熔丝SC27,也没有供电。

    图4 熔丝盒后部的总成线束

    查阅熔丝电路图(图3)得知,熔丝SC27由蓄电池经熔丝SA5进行供电。测量熔丝SA5的供电,正常,说明问题出在熔丝SA5和熔丝SC27之间。电路图上显示电源通过熔丝SA5然后经过线路中的连接点(A164)通往熔丝SC12、SC13、SC14、SC15、SC16、SC22、SC23、SC25和SC27。依次测量各熔丝的供电情况,发现熔丝SC22、SC23、SC25和SC27均没有供电。由电路图可知,熔丝SC22是给鼓风机供电的,熔丝SC23是给前车窗玻璃升降器供电的,熔丝SC25是给后窗玻璃加热器供电的,这恰好也和中央电气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故障代码相对应的。再次晃动熔丝盒后的线束总成,发动机又可以起动着机了,此时测量相关熔丝的供电,均正常。怀疑是连接点(A164)处存在虚接。于是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连接点(A164)上。

    将熔丝盒后侧主火线的胶布撕开查看线路,未见异常;但稍稍用力将主火线向后拽了一下,在该总成线束的根部(没有拨开胶布的地方)的连接点即脱落(图5)。将连接点重新固定后测量相关熔丝的供电,均恢复正常。发动机也能顺利起动着机。

    故障排除更换相关线束后试车,一切正常。交车一个月后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故障未再出现,故障彻底排除。

    图5在连接点A164处的线束松脱

  • 丰田凯美瑞右前车窗偶尔不能升降

    检测车窗电机工作电流,以便确认电机与升降的工作状态。

    拆检右前车窗升降开关

  • 荣威350接一键升窗

    由于控制器是车主自己买的,第一次接触这东西,装的时候花了不少时间啊,找线找了很久,一根常电,一根ACC,一根马达开锁正电,一根升窗线,不熟悉这车的线路,所以拆了门皮在中控马达那找线,最后发现那些线在驾驶室小三角板那可以找到,原车有升窗线的,试笔一头搭铁,另一头触碰那线保持六秒车窗会自动升起,不用打开钥匙,但是必须关好门,还有就是不要用二极管试灯去测这个线,测不出来的,我一开始没看清楚说明书,找了好久没有找到,够来换了试灯找。就说这两根线,还有一根马达关锁线一关锁带正电的,是绿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