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疲劳

  • 购买二手车基础知识大全详解

    二手车价格较为实惠,但是出现问题也是最多的。随着二手车越来越受到青睐,但是很多车主都不知道购买二手车应该注意些什么。今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购买二手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查看车况
    一辆二手车残值就是车辆的剩余价值即根据车辆的年龄、保养程度、性能进行综合打分后,以了解车辆真实状况。你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查找事故痕迹与隐患
    掀开车内地毯,查找下面车身是否藏有硬伤。仔细观察车门,看是否重新油漆过。任何新的油漆都说明掩盖了不想让人知道的缺陷。查看全车线条是否流畅:因为汽车一旦发生擦挂或碰撞,车身线条是最不易修复匀称的。车辆外观各个部件间隙是否一致。检查漆面的光洁度是否均匀。车身各部位密封胶是否完整。原车焊接点是否完整。

    2.识别汽车的真实年龄
    看一眼踏板上的橡胶蒙面,这里最能透露出车辆的实际年龄,一个橡胶蒙面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万公里左右。经常有人担心原车主会在里程表上作伪,也有办法查验,可查看该车最近的维修发票或者维修保养手册,那上面应注明车辆的行驶里程。
    3.仔细查看轮胎磨损程度
    尤其是前轮。假如花纹扁平,边缘已全无棱角,说明原车主驾车的习惯粗野。这样不仅轮胎本身状况不佳,更透露出全车的整体状况会很成问题。
    4.车身状况
    耐心地围着车身多转几圈,仔细观察挡泥板的边缘以及车轴处,看机件磨损与经受风吹日晒的情况。
    5.发动机外观与运转情况
    查看发动机外观,识别漏油漏水的痕迹。点燃发动机,观察排出气体的颜色,假如排出的气体是半透明的淡灰色,说明状况良好;如果是黑色的,则说明发动机没有调校好;蓝色说明发动机已经十分疲劳;白色的说明汽缸垫将报废。
    6.检查车辆行驶性能
    要想查验离合器的状况,教你一个妙法,起步时把变速器挂在三挡而不是通常的一挡,假如发动机未像正常情况熄火,说明离合器已经衰老。
    随后要驾车行驶一程,并且等发动机上升到适当的温度,继续仔细倾听发动机的声音。尽可能频繁地转换车速,查看在加速与减速时车辆的反应。假如车速一高车身与方向盘就抖动,那就很糟糕了。购年份较长的旧机动车时,要特别对比价格差异及考虑维修保养成本。
    二、核对车辆证照
    在买车的时候,注意检查该车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欠费或违章行为,假如证照不全或有一些不良记录,买车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则会烦恼多多。这方面有很多前车之鉴,值得消费者借鉴。
    1.卖主的身份证。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这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车辆的登记证明。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3.机动车来历证明。也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如果原来已经是二手车,则要看是否有二手车的购车发票,以防买到不正当来历的车辆。
    4.机动车牌号。主要看看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应做到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才行。车架号,也应该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车架号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 保险单,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外,如果是带有营运性质的车辆,还要检查是否有道路运输证。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费税的缴费证明,包括养路费缴费证明、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发动机号、大架号有无修改痕迹、是否和行使证一致,其他证件是否和车辆相符。
    三、检查车辆保险
    个人由于爱车心切或单位用车为了节省成本,会在车辆使用的头两年尽量上全险。而真正的试乘试驾车辆由于新车销售商本身就具备维修的能力,而且车辆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所以往往都不会上全险。还有就是一些事故车,正是由于没有上足保险,使用时出了事故,面对巨额的维修费用,车主才选择了卖掉车辆。这两种情况也都能体现在保险金额上。还有就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查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出险情况,能对事故历史了解得更透彻。
    四、检查原车主
    主要是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会详细记载车主信息。这时要看车主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一般来说,车辆为个人的,出售原因有可能是因为资金问题,或是因为车主要出国移民一类。如果是组织机构的,要仔细看清是哪个组织机构,最好能记清楚单位的名称,然后回家用搜索引擎搜,看看单位经营项目。一般来说,新车销售企业的试乘试驾车辆都会办理车辆牌照。要分清楚该单位是否和新车销售有关。这样就能较大限度地避免购买试乘试驾车辆。
    购买二手车和购买全新车辆的手续是不相同的,并且由于二手车潮的来临,经常会出现商家使用手段来使原本已经损坏严重的车辆变成一款崭新的二手车,对于这些,有购买二手车意向的车主应该着重注意一下。

  •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六章 执法监督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违章代码5037是什么意思扣几分 罚款金额 怎么处罚

     

    • 代码:5037
    • 扣分:0
    • 罚款:200 元
    • 处罚:
    • 行为: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 依据:《法》第22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7款、第104条第3项

    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康明斯柴油机运转无力故障怎样诊断与排除

    (1)康明斯柴油机运转无力故障的常见原因 柴油机运转无力是指运转时动力不足、加速不良及转速不能提高到应有的范围。要使柴油机运转时动力充足的必备条件是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润滑系及冷却系统技术状况良好。如果上述机构及系统已经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而柴油机仍然运转无力,则应是柴油机供油系统存在故障。www.ttkaiche.cn

    柴油机供油系统存在下列故障时将会导致运转无力:油管堵塞、破裂或管接头漏油;油路中有空气或水;柴油滤清器阻塞或不密封;限压阀不密封,弹簧太软、折断,造成油压太低;输油泵工作不良或进油滤网阻塞;喷油泵柱塞因回位弹簧折断而不能回位或柱塞偶件磨损过甚;供油拉杆的调节拨叉或者柱塞套管的齿扇松动;出油阀偶件关闭不严或弹簧折断;供油时间过早、过晚或联轴器可调部分松动;喷油器由于针阀偶件过早磨损,造成针阀锥体阀座不密封;喷油器弹簧折断或调整不当等原因造成喷油器压力过低;喷油器针阀卡住,造成不能开启和关闭;喷油器喷孔堵塞或喷雾不良;供油拉杆或调速器运动件发卡,调速器弹簧折断,造成供油拉杆不能达到额定供油位置;柴油中掺有水分;调速器调整不当,造成高速时起作用太早,使发动机达不到额定转速;额定供油量调得太低或太高等。

    (2)影响柴油机燃烧质量的因素

    ①燃油系统工作不良,主要是喷油泵供油量不足,供油时间不正确和柱塞副与止回阀磨损等。

    ②柴油机技术状态下降。柴油机经长期工作后,各运动机件磨损,配合间隙增大,尤其是燃烧室组件密封性变差、泄漏量增大,如活塞、活塞环、缸套磨损,气缸内压缩力不足,这不仅影响燃烧质量,而且能量损失大大增加,造成柴油机启动困难和功率下降;进气管或空气滤清器堵塞,使进气量不足;气门间隙过大或过小,气门弹簧折断或刚度不够等。

    (3)康明斯柴油机运转无力故障的诊排方法柴油机运转无力分两种情况,一方面是因扭矩不足而造成的车辆在重载或松软路面上行驶时感到无力,或加速不灵敏、爬坡能力差;另一方面是因转速不够造成的发动机达不到最高转速,行驶速度低。

    因扭矩不足造成发动机工作无力,其原因是喷油泵行程调整不当;低压油路有堵塞;空气滤清器阻塞;柴油中有水;个别缸不工作或工作不良;输油泵工作效率差;调速器调整不当等。在排除故障时,要检查输油压力是否正常,如正常,则应检查调速器工作情况。检查时首先将供油拉钮拉出,然后急加油门试验,若加速灵敏,并由排气管排出大量黑烟,说明原来供油量不足,可将喷油泵连同调速器一起卸下,进行台架检验。若输油压力正常,发动机急速运转时稍有振抖现象并出现敲击声,排气管排出少量黑烟,这种情况一般是供油过早,应调整。若输油压力正常,发动机运转不圆滑,排气管冒白烟,像蒸气一样时大时小,经断油试验,各缸工作相差不多,可能是柴油中有水。

    因转速不够而造成的发动机无力,其原因是调速器调整不当或弹簧过软、折断;柴油中有水,水在气缸内被蒸发成水蒸气,从排气管冒出。排除故障时应检查供油是否良好,若供油良好并有着车征兆,预热后仍不能发动,并冒白烟,可检查油中是否有水,如发现有水,应将油箱开关关闭,卸下油箱,打开开关,将水放出,并直到流出柴油时再将开关关闭,并将滤清器下面的螺塞卸下,使柴油流在容器内,然后紧好螺一塞。如果不是以上原因,且供油良好,则应检查供油提前角是否合适。

    ①柴油机启动困难而且运转无力。首先,看供油拉杆能否达到供油位置,若不能,则故障为供油拉杆(或齿杆)发卡而使得启动供油量不足。若能达到启动的供油位置时,可再启动柴油机,并用手捏试各高压油管并感觉压力脉动情况是否明显,若不明显,则故障为喷油泵柱塞偶件磨损、喷油泵出油阀偶件不密封或弹簧疲劳、折断,喷油器针阀偶件磨损;,针阀锥体与阀座不密封、喷油器弹簧折断或调整不当;若压力脉动情况明显时,则应检查联轴器的连接及供油正时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故障为联轴器主动凸缘盘与中间凸缘盘连接松旷,主动凸缘盘与主动轴松旷,从动凸缘盘与从动轴松旷,驱动爪与驱动孔松旷,供油时间过早或过晚。若连接及供油正时均符合要求时,可检查各缸的喷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故障为喷油器针阀偶件磨损或卡住、喷油器调整欠佳、喷油器喷孔堵塞;若符合要求,则为非供油系统方面的故障。

    ②柴油机启动正常,但运转无力。首先让柴油机在中速下稳定运转,并观察排气是否为白色烟雾,如果是白色烟雾,再用手靠近排气管口,观察手掌是否湿润甚至有水珠,如果是,则故障为气缸内或柴油中有水;如果不是,则故障为供油时间过晚。若不是白色烟雾,可再观察是否为黑色或灰色烟雾,如果是,再拆下空气滤清器观察黑色或灰色烟雾是否消失,若消失,则故障为空气滤清器堵塞;若不消失,则故障为循环供油量太大、柴油质量低劣、柱塞偶件磨损、出油阀偶件不密封、针阀偶件磨损、喷油压力低、喷雾质量差或喷油器滴油。一若不是黑色或灰色,再观察是否为蓝色烟雾,如果是,则故障为机油太多,油浴式空气滤清器加机油太多,气缸上窜机油。

    导致柴油机运转无力的供油系统方面故障较多,而且也较复杂,对诊断出来的故障应给予排除。排除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凡是诊断出管路破裂、堵塞,连接机构松动、脱落、发卡、零件损坏、漏装等故障应分别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更换、疏通、拧紧、修复或调整。

    ②诊断出低庄油路中有空气时,应立即排除。方法是,首先将油箱加满油,在油路密封性良好的情况下,先用手油泵供油,再拧松柴油滤清器上的放气螺钉排除空气,直到从放气螺孔中流出的燃油中不含气泡为止,然后拧紧放气螺钉。用同样的方法将喷油泵低压油腔中的空气排尽。

    ③诊断出高压油路中有水分和空气时,应拆下喷油泵边盖,拧松高压油管与喷油器端的接头,使供油拉杆处于最大供油位置,在用手油泵泵油的同时,分别撬动喷油泵各分泵柱塞,直到各个高压油路中的水分和空气排尽为止。最后拧紧高压油管接头,装回喷油泵边盖。

    ④诊断出供油拉杆的启动供油位置不当时,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将喷油泵的操纵臂调至靠在高速限位螺钉上,同时还要将供油拉杆调整到从额定供油位置向加油方向移动一段距离的位置上。

    ⑤诊断出喷油泵和喷油器存在故障时,应将其拆下送往试验台上做进一步检修和校正。

  • 柴油机曲轴损伤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曲轴作为发动机核心零件之一,柴油机的全部功率都通过它输出。在使用中,曲轴承受着很大的气体压力、惯性力和离心力的作用,除了有磨损特点之外,还会出现不正常损伤、轴颈表面产生划痕拉伤、烧伤、裂纹以及曲轴发生变形、断裂等故障或事故。

    1 曲轴的结构特点     曲轴飞轮组主要由曲轴、主轴承和飞轮等零件组成,如图1。曲轴的功用是将连杆传来的力变为扭矩,再通过飞轮向外输出功率,并通过齿轮或皮带轮驱动柴油机各机构和各系统进行工作。曲轴由主轴颈、连杆轴颈、曲柄、曲轴前端和曲轴后端五部分组成。

    主轴颈由主轴承支撑。连杆轴颈绕主轴颈中心线旋转。曲柄连接主轴颈与连杆轴颈。一个连杆轴颈与两端的曲柄构成曲拐。在曲柄的相反方向增设有平衡块,用来抵消曲轴旋转时的离心力,以减轻柴油机的振动。

    主轴颈和连杆轴颈之间有斜向油道相通。有些柴油机曲轴连杆轴颈部分制有离心净油腔,当曲轴旋转时,进入油腔机油的杂质和胶体被甩到油腔壁上,经净化的机油进入连杆轴颈和轴瓦之间。净油腔的加工孔用螺塞密封,使用一段时间后,应拧下螺塞,清洗油腔。

    曲轴前端装起动爪、曲轴正时齿轮和皮带轮。曲轴后端有飞轮接盘,通过螺栓与飞轮连接。

    2 曲轴常见损伤     2.1曲轴轴颈磨损     曲轴轴颈磨损后与轴瓦配合间隙增大,运转时发出异常响声,工作状态恶化。   www.ttkaiche.cn

    主要原因:①机油太少或机油中存在着硬质磨料、机油变质含酸性物质。②轴颈与轴瓦的配合间隙过大或过小,致使油膜难以形成,发生干摩擦会早期磨损。③柴油机长期超负荷,柴油机在过热情况下工作,会很快磨损。④曲轴旋转时,在离心力作用下,机油中机械杂质偏向油孔一侧,成为磨料,使轴颈磨损不匀,产生锥度。⑤连杆弯曲、扭曲及缸套偏斜,使作用在曲轴上的力分布不匀,也会产生锥度。

    2.2曲轴轴颈表面划痕或拉伤     主要原因有:①装配时不注意清洁,使柴油机内带进了渣滓、金属物等磨粒。②不按时更换油底壳的润滑油,使润滑油中含有较大的金属物等磨粒混进轴瓦和轴颈的缝隙里刻划和拉伤摩擦表面。③空气滤清器维护保养不当,缸套、活塞及活塞环磨损间隙增大,带有沙粒、杂质等磨料随空气吸入缸内燃烧后窜到油底壳,循环进入轴颈和轴承的配合间隙里。

    2.3曲轴轴颈烧伤     轴颈烧伤处有发蓝的烧蚀痕迹。曲轴轴颈的烧伤磨损是由于烧瓦而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轴颈与轴瓦间将发生剧烈摩擦,润滑油膜被破坏而产生抓粘,温度急剧升高而使轴颈表面氧化呈蓝色,轴颈表层硬度降低,且常粘有抓粘下来的轴承合金。

    2.4曲轴轴颈表面产生裂纹     曲轴裂纹多发生在曲柄与轴颈之间过渡的圆角处以及油孔处。前者是径向裂纹,危害极大,容易造成曲轴折断,发生重大毁机事故;后者是轴向裂纹,顺着油孔沿轴向发展。

    产生裂纹的原因主要是制造和修理的缺陷以及使用不当造成的:①使用中,轴颈表面粗糙度差,存在着压痕、划伤、腐蚀、磨坑等缺陷,此处是应力集中的发源地,如没能及时消除,疲劳裂纹先从这里产生和发展。②润滑不足发生严重烧瓦,会引起轴向裂纹。③长期使用,轴颈表面金属疲劳过渡,会引起圆周方向裂纹。④经修磨后的轴肩圆角半径过小、过渡不圆滑或表面粗糙度差,造成应力集中。⑤堆焊修复轴颈时,在表层产生过大的残余应力而引起裂纹产生。

    2.5曲轴变形     曲轴的变形通常为弯曲变形和扭转变形。变形过大的曲轴会导致自身和相连零件的加剧磨损,加速疲劳,出现曲轴断裂和过大的机械振动。

    曲轴变形的原因有非人为原因和人为原因。非人为原因有:曲轴因受到周期性的气体压力、往复运动惯性力、旋转运动离心力和机械制动力作用而变形。

    人为原因主要是违犯驾驶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性机械故障引起的:①重载荷时,起步过猛。②柴油机工作粗暴,使曲轴受到骤然的冲击性负荷。③超速运转或飞车时,为了使柴油机紧急熄火,采取过分猛烈的制动措施。④柴油机因缺润滑油或轴瓦间隙过小而发生烧瓦抱轴事故,使曲轴受到很大的转矩。⑤缸体主轴承座孔严重变形后而不同心。

    2.6曲轴断裂     曲轴断裂是柴油机事故性的损坏,其原因比较复杂。断裂的部位有:①在曲轴轴颈两相邻圆角交接的曲柄臂处。②在连杆轴颈过油孔沿45°角处。③在连杆轴颈根部或主轴颈根部。④在安装飞轮的锥形面键槽处。

    所有引起曲轴轴颈表面产生裂纹和引起曲轴弯曲、扭曲的原因,都是引起曲轴断裂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曲轴的材质不佳、制造有缺陷、热处理质量不能保证、加工粗糙度达不到设计要求。②飞轮不平衡,飞轮与曲轴接盘不同轴,使飞轮与曲轴的平衡受到破坏,使曲轴产生较大的惯性力,导致曲轴疲劳断裂。③更换的活塞连杆组重量差超限,使各缸爆发力和惯性力大小不一致,曲轴各轴颈受力不平衡,引起曲轴断裂。④安装时,飞轮螺栓或螺母拧紧力矩不足,引起飞轮与曲轴连接处松动,使飞轮运转失去平衡,并产生较大的惯性力,使曲轴折断。⑤轴承和轴颈磨损严重,配合间隙过大,转速突变时,曲轴受到冲击性载荷。⑥曲轴长期使用,磨修达到三次以上时,因轴颈尺寸相应减小,也易使曲轴断裂。⑦供油时间过早,引起柴油机工作粗暴;工作中油门控制不好,忽大忽小,使柴油机转速不稳,这些都使曲轴受到较大的冲击载荷而易断裂。

    2.7曲轴其他部位的损伤     曲轴阻油螺纹或轴肩磨损、前端键槽磨损、起动爪螺纹损伤或滑扣等。

    3 预防措施     (1)及时保养,保证润滑油质量;修理装配时,保证轴颈与轴瓦的配合间隙正确;避免发动机长期超负荷运转。     (2)检修发动机时,必须仔细检查曲轴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有条件可用仪器作磁力探伤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修复。     (3)光磨曲轴时应保持轴颈与曲柄连接处的过渡圆角,切不可磨成尖角,否则会产生较大的应力集中,致使曲轴断损。     (4)注意曲轴、飞轮和离合器的平衡,离合器总成安装在飞轮上时,其固定螺栓处应配置垫片,不应有抖振,避免使曲轴工作条件恶化。     (5)定期检查轴承及飞轮等件固定螺栓的预紧力。在安装曲轴拧紧主轴承盖螺母时,要按规定的扭矩、次序分多次拧紧。

  • 大众CC行驶时发动机熄火、之后无法启动

    一辆行驶里程约9.5万km的大众CC轿车。该车启动困难,启动后立即熄火。

    检查诊断:

    ①V. A. S 5052A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有“00135姆油油蜘系统压力过低/静态”的故障,清除后再次启动故障码再现。

    ②启动时读取140组数据块高压燃油压力为1.696u(见图2)。

    ③使用VAG1318测量(高压泵之前)低压燃油压力为1.76u(见图3),燃油压力过低。正常车VAG1318汉组量值为5.4~6.56ar。

    ④检查G247及N276线路及J538供电电路均无异常。检查油箱外部燃油输送管路无泄漏。

    ⑤拆检燃油泵发现燃油泵支座与波纹管管接头扣接松脱。见图3、图4。

    处理措施:将管接头重新扣合,发动机能顺利启动,燃油压力恢复正常。由于该管接头扣合处己疲劳,为了稳妥起见更换燃油泵W CO 919 715)故障排除。

    故障分析:燃油泵管接头扣合不牢,车辆颠簸路面行驶后出现松脱,导致燃油泵建立的油压泄漏,输送至高压燃油泵及喷油器喷射压力不足而引起发动机无法启动.

    故障处理:更换燃油泵总成。

    案例点评:此问题在迈腾车上出现过,在给客户更换时,要注意安全。

  • 喷油泵常见故障分析

    1.漏油

    (1)油泵漏油。如果柱塞与柱塞套间的间隙过大,燃油便会从间隙处向凸轮轴室中漏油,使机油稀释,破坏了喷油泵的润滑条件,加速零件磨损。另外,管接头处、套筒与壳体间也会产生低压漏油。www.ttkaiche.cn

    (2)出油阀故障引起的喷油嘴滴油。多缸发动机个别缸喷油嘴有滴油故障,可采用替换对比的方法排查,即将“故障缸”喷油嘴安于“正常缸”喷油泵分泵上,如仍滴油,说明故障在喷油嘴上;如不滴油,说明故障在喷油泵上。为了进一步查明故障,可将该缸喷油泵凸轮轴凸轮转至下止点,使柱塞套进油孔打开,并拧下高压油管,用手压泵供油,因输油泵供油压力低于出油阀开启压力,出油阀紧座应无气泡或柴油溢出,否则,说明出油阀与阀座关闭不严。如果油流大,说明出油阀卡死在开启位置;如油流小,说明减压环带和密封锥面磨损严重。对于II号泵,出油阀密封垫圈损坏时,出油阀紧座也会有柴油溢出。为了区别,可将凸轮轴凸轮再转至供油位置,即使柱塞关闭柱塞套进、回油孔,用手压泵供油,出油阀紧座仍有柴油溢出,说明故障在出油阀密封垫圈上。高压油管剩余压力并不是越小越好,实践证明,剩余压力过小会产生气蚀,它会缩短高压油管的使用寿命。

        2.磨损

    在正常磨损情况下,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相对运动的零件其摩擦副磨损是逐渐增大的。如果燃油或机油不洁净或质量不良,其磨损将加剧,甚至于短期内就可使精密副(如柱塞副等)失效。

    (1)喷油泵凸轮轴的凸轮磨损,使供油时间延后,供油规律改变。轴承和轴颈磨损,会引起供油拉杆抖动,使柴油机转速不稳,影响供油时间和供油规律。

    (2)供油拉杆和衬套孔磨损,会使供油拉杆抖动,引起柴油机转速不稳,严重时使调节臂与调节叉脱离,造成柴油机飞车。

    (3)柱塞头部,停供斜边及柱塞进、回油孔磨损,使供油量减少,喷油时间延后。若各柱塞副磨损不均匀,使各缸供油量不均匀,会导致柴油机转速不稳。磨损严重时,不供油。

    (4)出油阀长时间工作后,其工作表面会产生磨损,磨损严重的部位是密封锥面和出油阀减压环带及与之相配合的内孔表面。出油阀偶件的密封锥面磨损,会引起供油量减少,喷油时间延后。减压环带磨损,会使断油不干脆,喷油嘴有滴油,供油量增多,喷油时间提前,造成敲缸及各缸供油不均匀性增加。

       3.变形与卡滞

    对于旧喷油泵,其卡滞原因多为柴油不干净,柱塞与柱塞套之间有机械杂质,或柱塞与柱塞套表面被拉伤,或柱塞顶棱角处被磕碰产生毛刺所致。喷油泵装配时如果连接件装得过紧,则柱塞套、泵体易产生变形,严重时会出现破裂;或由于装配不当而进入异物,零件间可能产生卡滞现象,或机油有水;机油过浓在冬季出现运转不灵活等,结果破坏了调速器的性能,甚至出现发动机熄火和“飞车”现象,导致整机破坏。喷油泵一旦产生变形或破裂,则必须更换新件。

    对于新喷油泵,其卡滞原因有:(1)调试喷油泵时,选用的柴油不合格,胶质含量较大,酸度较高。这样调试后,在喷油泵精密偶件配合表面粘附着一层油膜。若喷油泵储存过久,这层油膜会逐渐生成有机沉渣并结胶,装机后便会产生卡滞现象。(2)喷油泵储存保管不善,包装不严,防潮防锈材料漏装或损坏,油管接头防尘帽损坏或丢失等,也会产生卡滞现象。

    排除方法:对于使用中的旧喷油泵,可找出被卡滞的柱塞偶件并拆下,用清洁柴油清洗。若柱塞偶件被机械杂质拉伤,可用清洁机油洗磨。对于卡滞的新喷油泵,可向喷油泵及调速器内注入适量的汽油或柴油,反复转动凸轮轴,使喷油泵挺柱和调速器飞球等部件运动自如,防止锈蚀发卡导致柴油机飞车。

        4.疲劳与断裂

    (1)柱塞弹簧的断裂。实际使用中柱塞弹簧会发生断裂现象,造成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①凸轮轴的轴向间隙过大(往往超过2 mm)或滚轮传动部件的定位螺钉松动,导致喷油泵在工作时产生脉冲振动,引起滚轮传动部件和凸轮轴之间产生剧烈的冲击,致使柱塞弹簧因受冲击载荷而产生断裂。凸轮轴的轴向间隙通常应控制在0. 10 mm左右。当发现轴向间隙过大时,可将喷油泵连接板和调速器前壳体与喷油泵体之间的垫片减少。②柱塞弹簧在安装时预紧力太大或弹簧受力不均匀。③柱塞弹簧弹力过大或质量不好。柱塞弹簧安装在泵体内弹力大小的鉴别方法是,如果能用手转动柱塞弹簧不太费力,即认为弹力合适。④柱塞弹簧下座的定位台肩在装配时没有正确落入滚轮传动体内或发生倾斜现象。

    (2)弹簧与弹簧座的检修。检查柱塞弹簧时若发现裂纹、自由长度缩短1 mm、扭曲超过1 mm等现象时,应换用新件。换用新件时应检测其弹力,弹力必须符合原厂规定。

    (3)出油阀弹簧如有扭曲和弹力减弱现象,应换用新件,其弹力应符合原厂规定。

  • 气门传动组主要零件的检修

    气门传动组的主要功用是按照凸轮的外廓形状传递动力,使气门按时开启和关闭。气门传动组由挺柱、推杆、摇臂、摇臂轴、摇臂座及气门间隙调整螺钉组成。

      一、气门传动组主要零件结构特点

    1.摇臂、摇臂轴。摇臂的功用是将推杆和凸轮传来的运动和作用力,改变方向传给气门使其开启。摇臂装在摇臂轴上,摇臂轴装在摇臂座上,摇臂座固定在气缸盖上。摇臂在摆动过程中承受很大的弯矩,因此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及较小的质量。摇臂是一个双臂杠杆,以摇臂轴为支点,两臂不等长。短臂端加工有螺纹孔,用来拧入气门间隙调整螺钉。长臂端加工成圆弧面,是推动气门的工作面。www.ttkaiche.cn

    2.挺柱。挺柱是凸轮的从动件,使凸轮的回转运动变为挺柱的直线运动,并将凸轮的推力通过推杆和摇臂传到气门。挺柱的结构简单,质量轻。挺柱上的推杆球面支座的半径比推杆球头半径略大,以便在两者中间形成楔形油膜来润滑推杆球头和挺柱上的球面支座。

    3.推杆。推杆处于挺柱和摇臂之间,其功用是将挺柱传来的运动和作用力传给摇臂。在凸轮轴下置式的配气机构中,推杆是一个细长杆件,加上传递的力很大,所以极易弯曲。因此,要求推杆有较好的纵向稳定性和较大的刚度。

        二、摇臂和摇臂轴检修

    1.常见损伤原因

    摇臂和摇臂轴常见缺陷是摇臂和摇臂轴的磨损。发生的原因:发动机缺少机油或长期缺乏保养,机油不清洁,机油泵工作压力低是加速气门摇臂磨损的重要原因。发动机配气机构的凸轮轴、摇臂气门杆及摇臂轴的润滑,都靠缸体后上角一小孔流出的机油进行润滑的。为保证油道的机油压力和其它零件的正常润滑,此孔有规定尺寸,是一机油量孔,如果发动机长期缺乏保养,机油过脏、变质都容易将此孔堵塞,轻则造成缸盖上零件,如摇臂等润滑不良,加速磨损,重则使凸轮轴咬死,同样原因如发动机润滑油不足或机油泵工作压力过低,也会使缸盖上的摇臂等零件润滑不良而加速磨损。

    2.故障表现

    摇臂和摇臂轴磨损的现象是使气门间隙发生变化。

    3.检查方法

    (1)用圆弧半径测量摇臂撞头圆弧,用游标卡尺或千分尺测量摇臂撞头,与标准值比较。

    (2)摇臂轴和摇臂衬套的磨损,可用千分尺和内径百分表检验测量,算出配合间隙,它们最大磨损允许间隙为0.20~0. 25 mm,装配间隙见各机型说明书。

    4.修理

    若摇臂轴和摇臂衬套磨损严重时,可将轴或衬套换新。摇臂撞头工作面因磨损而形态不正确时,应进行更换。

      三、挺柱的维修

    挺柱的结构形式很多,但可归纳为平面挺住和滚子挺住两大类。一般小型高速柴油机常采用平面挺柱。挺柱的常见缺陷有擦伤、磨损和疲劳剥落等,其检验与修理方法如下:

    1.常见损伤原因

    (1)擦伤:挺柱由凸轮的推动传递动力,同时承受凸轮的侧压力,底面会产生较大的接触应力,若凸轮与挺柱间润滑条件恶化,则部分接触面会发生干摩擦,局部温度剧增,甚至可达到或超过凸轮与挺柱金属的熔点,这样,就会引起凸轮与挺柱接触面的金属熔合并撕裂,造成表面擦伤。

    (2)磨损:挺柱的磨损主要是底面和圆柱面的磨损。①挺柱底面和凹坑,分别与凸轮及推杆摩擦而磨损。润滑不良,机油不净会加速磨损。②挺柱圆柱面与挺柱安装孔摩擦而磨损。挺柱磨损的现象是影响配气定时,使气门开度减少,柴油机工作噪声增大。

    (3)疲劳剥落:挺柱底面边缘处,相对滑动速度较高,接触应力较大,接触表面反复受压,以致在材料本身有缺陷处首先产生疲劳剥落。

    2.检查方法

    (1)挺柱底面磨损呈辐射形分布的细小金属点蚀,放大镜下可明显见到一块块细小的被撕裂的凹穴。

    (2)用千分尺测量圆柱面上下两个截面,每个截面位置上又取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的直径。用千分尺测量机体上的配合孔内圆,算出磨损量、圆柱度、圆度。

    3.挺柱的修理

    挺柱底面或表面有轻微擦伤时,可用油石修磨后继续使用,严重时应更换。一般小型柴油机当挺柱与机体上的配合孔磨损后间隙达到0.20~0. 25 mm时,应更换新挺柱或用修理尺寸法修复。挺柱与机体上的配合孔的装配间隙见各机型说明书。对挺柱底面发现有金属剥落的现象,一般不作修理,而进行更换。

        四、推杆的维修

    推杆经长期使用后,会出现杆身弯曲、端面磨损等。

    1.常见损伤原因

    推杆弯曲、端面磨损发生的原因:

    (1)气门间隙太小,气门在导管内卡死、气门导管安装凸出缸盖过高,使推杆推起摇臂的阻力增加,而被顶弯。

    (2)安装时没有放入挺柱凹坑中。

    (3)配气定时不正确,气门开启时间太早,会使进气门推杆弯曲;气门开启太迟,也会使气门推杆弯曲。

    2.故障表现

    推杆弯曲、端面磨损影响配气定时,气门间隙发生变化。

    3.检查方法

    检验的方法是对推杆直线度进行检查,可在平台上捻转推杆,判断其变形程度,如果全长直线度超过0. 30 mm/m时,应进行校直。

    4.修理

    推杆直线度超差时,应进行冷压校直。顶端磨损的可进行堆焊修理,组合式推杆可更换两头的易磨损件。

  • 喷油泵供油量异常故障分析与排除

    喷油泵是柴油机燃油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柴油机使用性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与喷油泵的工作状态有关。喷油泵的工作任务是定时、定量、均匀地把燃油供给喷油器。喷油泵供油量过大、过小和供油不均匀都会影响柴油机的工作。

        一、喷油泵供油量过小

    喷油泵供油量过小将导致发动机工作无力和不易启动。

    1.供油量过小的原因

    (1)喷油泵供油量的大小是靠油量调节机构来调节。油量调节机构主要由调节拉杆(或齿条)、调节叉、调节臂(或扇齿)等组成。如果油量调节拉杆与导套发生机械卡滞,卡死在供油量小的位置;操纵机构的熄火装置或加速装置发生机械性卡滞,而将油量调节拉杆限制在供油量的最小位置;调速器内限制齿条(或拨叉)的最大油量调整螺钉调整过小,或油门手柄限制螺钉调整过小。以上的诸原因轻者使喷油泵供油量减少,严重时造成喷油泵不供油。www.ttkaiche.cn

    (2)柴油滤清器局部堵塞,低压油管有漏气的地方或油管接头松动,使喷油泵内有空气,或进油压力过低,输油泵供油量不足,造成喷油泵供油不足。

    (3)当柱塞副因长期使用磨损加大而导致配合间隙增大,其密封性遭到破坏,使供油量和压力随着密封性能变差的程度相应减小。

    (4)出油阀弹簧在长期压缩和频繁变形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疲劳使弹簧弹力减小,甚至折断,使出油阀关闭不严或出油阀密封锥面被污物垫起,而造成漏油。

    2.排除方法

    检查柴油供给系的操纵机构。检查停油(熄火)装置是否复位,如果仍处在停油状态,表明是喷油泵不供油的故障所在;若加速操纵机构卡滞在供油量最小位置或加速踏板行程调整过小,表明是喷油泵供油不足的故障所在。检查排除喷油泵中的空气,紧固油管接头。检查输油泵供油是否充足,清洗柴油滤清器滤芯,重新检查调整油量控制机构,清洗出油阀柱塞偶件,必要时予以更换。

        二、喷油泵供油量过大

    喷油泵喷油量过大会出现排气管排黑烟,发动机不易熄火的现象。

    1.喷油泵供油量过大的原因

    (1)柱塞调整不当,使供油量过大。

    (2)调节齿轮锁紧螺丝松脱,使调节齿轮移位。

    (3)最大油量调整螺母调整的过大,或操纵臂限制螺钉调整不当。

    2.排除方法

    将喷油泵侧盖打开,检查调节齿轮锁紧螺钉是否松脱而引起齿轮移位;若锁紧螺钉未松脱,应检查是否调整不当,将喷油量调得过大,或者操纵臂限制螺钉调整不当。调速器调节齿杆最大油量调整螺钉或操纵臂限制螺钉,只要锁紧螺母不退扣,行驶中一般不易走动,如失调,主要是原来调整不当所致。

        三、调校后的喷油泵实际供油量不足或供油不均匀

    喷油泵在试验台上调试合格后,装车使用时常会出现因供油量不足而使柴油机动力不足的现象。

    1.供油量不足或供油不均匀的原因

    (1)喷油泵调试时存在的供油不均匀。喷油泵在试验台调试时,要求各缸在额定转速下的供油量不均匀度应小于3%。实际调试过程中,由于试验台专用的喷油器和高压油管长度、形状、口径等不可能与原机完全一致。试验台上供调整试验用的输油泵、柴油滤清器、喷油嘴等部件技术性能状况和实际装车使用的不完全一样,特别是喷油嘴和油管的通过能力和渗漏程度以及燃油压力差别影响最大。再加上调试技术的差异,喷油泵装机后,实际喷入缸内的油量不均匀度往往大于3%。

    (2)试验时油温、柴油品种与柴油机实际工作情况有差异。喷油泵在试验台上是在常温下进行调试的,而装机使用则是在气缸压缩终了,缸内温度达500~700℃、压力3~5 MPa条件下使用,两者差别较大。机车作业时,喷油泵与喷油器的温度均达90℃左右,也会造成柴油戮度下降,因而柱塞与针阀偶件的内漏增多,回油量也比调试时多。

    (3)机械经长期使用,由于喷油泵驱动联轴节松旷或间隙过大、驱动齿轮磨损、侧隙增大,也会影响各缸供油均匀度。另外,高压油管接头因频繁振动或拧紧力不够而渗漏,以及拧紧力过大使接头金属脱落并堵塞油管,同样会引起各缸供油量的不均匀。

    (4)修校喷油泵时未采用标准喷油嘴。采用喷油泵试验台性能较差(转速不稳定、振动大等)。

    2.排除方法

    (1)对于已磨损的柱塞偶件,在调试和使用时没适当地增加供油量,一般情况下,磨损较小的柱塞偶件,可在标准供油量基础上增加5%~6%,磨损较大的柱塞偶件,则应在标准供油量的基础上再增加10%左右。

    (2)喷油泵试验台上所用喷油嘴应定期经标准喷油泵试验台上进行修校,以保证喷油压力准确,各缸喷油嘴流量误差小。要求各缸喷油压力差小于98 kPa,流量差小于0.5%。

    (3)喷油泵试验台上所用高压油管应定期更换,喷油泵试验台上所用高压油管内径为φ2 mm,同组高压油管长度应相同。

    (4)调校喷油泵时,应在性能良好的喷油泵试验台上进行,还须具备标准喷油嘴、标准高压油管、采用标准柴油。

  • 柴油机供油不足成不供油的原因分析

    燃油供给系统的作用是按柴油机各缸的工作顺序,定时、定量、定压地将雾化良好的柴油送人燃烧室。并使其与空气较好地混合和燃烧。它的工作情况对柴油机的动力性和经济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发动机出现不易启动或启动后又自行熄火,说明燃油供给系没有起到向气缸供给一定数量柴油的作用,是柴油机供油不足或不供油引起的。www.ttkaiche.cn

        1.低压油路的影响

    (1)低压油路泄漏。由低压油路的组成可知,低压油路中串有膜片泵、柴油滤清器、限压阀等,油路须畅通。如果油路中有机械杂质堵塞或油管弯瘪,将使油路不畅通造成供油不足,甚至不供油。

    低压油路是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如果低压油路中有泄漏现象,就会引起供油不足,甚至不供油。若在膜片泵的吸油段(由油箱至膜片泵)密封不良,会将气体吸人低压油路中,低压油路真空度下降而影响泵油量。随着吸人的气体越多,泵油量越少,甚至不泵油。在膜片泵的压油段(膜片泵至喷油泵)有泄漏,会使输人喷油泵的燃油泄漏到油路外,输人喷油泵的油量不足,甚至不供油。

    限压阀关闭不严时,使油路中的燃油回油量增大,于是输人喷油泵的燃油减少而造成供油不足。

    (2)膜片泵的影响。膜片泵的作用是:将燃油箱的燃油吸出,并提高一定的压力压送至喷油泵。其工作原理是:发动机内偏心轮顶动膜片泵的摇臂驱动膜片作上下拱曲而使容积变化。油泵的泵油腔由小变大时吸油,由大变小时向外压油。油泵膜片上下反复拱曲时间过久易产生疲劳裂纹,严重时破裂,于是随着膜片失效的程度而供油量相应减少,甚至不供油。

        2.喷油泵的影响

    由喷油泵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可知,喷油泵应按发动机的工作顺序,定时、定量、定压供给喷油器燃油。喷油泵的组成主要由驱动机构、二次叶片泵式输油泵、高压泵头、供油量调节机构和供油提前角自动调节机构等组成。如果发动机出现燃油不足甚至不供油故障时,可按它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的作用去分析判断故障原因所在。

    (1)叶片式输油泵的影响。叶片式输油泵是用来接受膜片式输油泵输送来的柴油,并提高压力压送至喷油泵的低压油腔,如果叶片式输油泵自然老化,泵功能衰退或损坏造成供油不足甚至不供油。

    此外,在低压油路中设有调压阀,如果调压阀调整不当或阀关闭不严,也会影响供油量。

    (2)油量调节器机构的影响。喷油泵油量调节机构是用来调整喷油量的。其调整原理是:驾驶员操纵加速操纵杆(或踏板),通过一系列的传动,使油量调节滑套在分配转子的轴上沿轴向滑移,靠近分配套筒时,供油量增大。反之,驾驶员放松加速踏板时,油量控制滑套便与上述相反的方向远离分配套筒,供油量减小。油量控制滑套与分配转子轴发生轴向和周向相对滑移,必然产生摩擦而磨损;油量控制滑套与分配转子的配合间隙是靠燃油来润滑,虽然燃油经过过滤,但小于过滤芯孔的机械杂质还是会随燃油流人此间隙中,形成磨料磨损。当油量控制滑套与分配转子配合间隙过大时,燃油即会漏出喷油泵腔,从而影响了供油量。当滑套油量调节机构的机件或油量控制滑套被机械性的卡滞在供油量小的位置,甚至不供油的位置,就会出现燃料供给系供油不足,甚至不供油。另外,电磁断油阀是用来接通或断开喷油泵的低压油腔与喷油泵腔的油路。其工作原理是:驾驶员在启动发动机时,打开点火开关钥匙的同时,接通电磁断油阀磁场线圈的电路,电磁阀得电产生吸力,克服弹簧的弹力吸动阀芯离开阀座而接通油路,当断电时,电磁阀失电吸力消失,阀芯在弹簧的作用下,弹簧伸张推动阀芯落座关闭油路,如果电磁阀线圈损坏或电磁阀的电路发生故障性的断路,电磁阀不产生吸力而油路切断,则不供油。

    停油操纵杆是用来停止供油的,以使发动机熄火。如果停油装置被机械性地卡滞在供油量过小或不供油状态,则燃料供给系会供油不足,甚至不供油。

    (3)增压补偿器的影响。有的轴向压缩式分配泵没有增压补偿器。它主要由膜片、弹簧、阀芯及阀体等组成。其作用是根据发动机增压压力的大小,自动加大或减少各缸的供油量,以提高发动机的功率和燃料的经济性。

    发动机不工作时,膜片在弹簧的作用下向上拱曲至极限,并带着阀芯上移至极限位置,阀芯的斜面顶动补偿杠杆使油量控制的张力杠杆顺时针转动,并通过启动杠杆使油量控制滑套左移,以停止供油。

    当发动机工作时,增压补偿器在发动机增压的压力作用下,与上述的动作相反,以增加供油量。如果增压补偿器膜片破裂或增压管道漏气,均会使增压补偿器出现了如上述的减少供油或停止供油现象。

    (4)高压泵头的影响。高压泵头的用途是:提高燃油压力,供给喷油器燃油。其高压泵头供油量的大小除与油量控制机构有关外,还与高压油泵本身密封性的好坏和分配转子行程有关。若高压泵头密封不良,喷油泵供油量会随着密封不良的程度相应不足。

    喷油泵分配转子回位机构的作用是:使凸轮盘与分配转子一起转动,转过凸峰后,在回位机构弹簧的作用下回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