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电瓶

  • 助力车上牌流程详解

    助力车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携性收到广大市民的认可。但是,助力车是否如同其他交通工具一样需要上牌呢?
    一、如您所购买的助力车系使用电瓶的,则需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驾驶人无需办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证。如您所购买的助力车系使用汽油的,属轻便式摩托车,则需办理轻便式摩托车牌照,驾驶人也应办理相应的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即F证)。

    二、购买的助力车必须达到国家公告标准才准允办理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正式的购车发票、属轻便式摩托车的还需提交交通事故强制险。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所需费用为:10元;办理轻便式摩托车注册登记所需费用为:95元。
    以上是有关于助力车的上牌流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这边要注意想要办理的话,最好事先了解一下相关地方的规定。

    助力车上牌流程详解相关问题

    机动车上牌发票要交吗
    每部车办理上牌手续后、车辆购置税副联、机动车登记书之外、购车发票副联,除了发给车主车牌上面的朋友说的对、行车证。办理牌子之后。一部车不仅有纸质档案,还要在相应的机动车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档案中有该车登记表、审验单、机动车检验合格证、交强险保单副联,购车发票没有实质性作用,还要在车管部门建议该车的
    机动车牌照上牌时间
    新车不上牌是可以的,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只要是要上路行驶必须上牌,无法及时上牌需要上路的必须取得临时号牌才能上路。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罚款20-2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具体法律依据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
    助力车要驾驶证吗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需要F证的。(F证的准驾车型是: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这种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

  •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为改善当前空气质量,现在国家提倡鼓励提前将黄标车报废。肯定还有不少网友不明白什么是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那么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又是怎样的?每个地方的政策会有一定的出入,下面我就以南京地区为例!给大家好好讲解一下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温馨提醒:
    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及尾气检测。为了我们大家的空气环境质量,一定要积极响应黄标车报废制度!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下黄标车的定义,黄标车不是根据汽车年限来定义的。不过国产车基本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车辆,进口车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车辆属于黄标车,但是这些车辆有一部分可以改装,另外的则不能。那么什么是黄标车?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什么是黄标车?

    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车型型号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分为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种。环保标志检验合格简称“环保标志”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简称“绿标车”或“黄标车”对尾气排放环保检验符合国Ⅰ标准及其以上的汽油车、符合国Ⅲ标准及其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温馨提醒: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大家在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提前去报废,不然开车一辆已经报废的汽车很容易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现在有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去购买车辆的。这个时候租车就成为了大家的首选方式了,既方便又快捷。那么,关于租车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在租车前,要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 然后,咨询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 租车所需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及驾照,租金通常是预先支付,而不是从押金中扣除。
    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一般中档轿车的日行 驶里程应在15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赁公司是不限公里数的,您可根据情 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二、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 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三、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四、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 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如富康车的儿童锁功能等,以利更加方便的使用。

    租车需要哪些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二、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三、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四、居民: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注:需要用到的证件一般均为原件。各个公司对租车驾驶员的驾龄都有限制。
    租车一定要注意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仔细浏览后再签字,避免出现被商家坑的事情出现。同时,对于汽车应该事先观察好是否哪里出问题,避免出现还车的时候出现麻烦。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相关问题

    机动车15年是黄标车吗
    绿标车到15年后不会变成黄标车的。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这类在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相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路行驶。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黄标车认定标准:黄标车的认定是以尾气排放作为标准的,在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www.ttkaiche.cn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六章 经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则、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www.ttkaiche.cn

    第五条 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六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应当划定养护料场和取水处。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

    (二)按照自治区人政府规定征收公路建设基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公路建设股票、债券;

    (四)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收益;

    (五)特定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收益;

    (六)国内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资;

    (七)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八)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成护和维修,使欺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地点设置施工、限速和导向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其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作业人员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标志,国家有规定 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做好高速公路隔离带和两侧的绿化工作,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保持高速公路的整洁、美观。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保护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破坏、侵占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预留用地的地面或者地下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性设施除外)。需要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除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高速公路预留用地内原有经合法审批建设的永久性工程设施,在设施改造或者大修时由其所有或者使用者拆迁。其拆迁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损毁、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

    (四)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五)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爆破、筑坝;

    (六)在高速公路挖方同侧边坡上方、隧道洞口边坡上方以及隧道洞口的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爆破、采石、采矿和取土;

    (七)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物品、取土、采矿、挖砂、爆破;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作业或者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非公路设施,必须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核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增设立道口的,必须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限定为:单轴轴重10吨,联轴轴重18吨。

    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事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高速公路可能造成损害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确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灯式,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因严重自然灾害不能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交通,并在入口处设置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关闭全部路段交通的,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调整、关闭行车道,并设置引导标志。

    关闭高速公路或者调整、关闭行车道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上设置广告牌、标志牌或者涂刷各类宣传标语。

    第三十条 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上设置广告牌、标志牌和涂刷各类宣传标语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缴纳使用费或者补偿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使用费和补偿费收取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编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的人员、装备、设施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取的公路养路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高速公路收取的能行费中拨付。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行驶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标志、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特殊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第三十五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向车外抛弃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车道上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的安全车距为:

    (一)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

    (二)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于或者夜间行驶应当适当减速行驶。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分道标线或者掉头、倒车、逆行,不得穿越中央隔离或者在出入口、匝道上超车。

    需要超车时,必须经超车道超车,然后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换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方可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车辆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提前开启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车辆修复后返回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加速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返回行车道。

    第四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灯式,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处理交通事故。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同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实行股份制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招商方案必须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合同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租赁和经营权转让,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取、使用车辆通行费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使用费或者补偿费;

    (二)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三)高速公路沿线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

    (四)高速公路的租赁和经营权的转让;

    (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用地、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活动;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养护公路,保障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畅通、完好;

    (三)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使用费或者补偿费;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营管理服务设施,收取服务费;

    (五)接受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般不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原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无偿移交。确需长经营期限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产权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所罚款:

    (一)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将高速公路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经营高速公路的;

    (三)擅自租赁、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警告记录满三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区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或者擅自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经处以违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20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作业;

    (二)擅自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非公路设施;

    (三)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四)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高速公路可能造成损坏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五)擅自设置广告牌、标志牌或者涂刷各类宣传标语;

    (六)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时不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车辆不按标志、标线行驶的;

    (三)学习或者实习驾驶员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警告标志或者灯式的;

    (五)不经超车辆道超车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车距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向车外抛弃物品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给予处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处罚:

    (一)在行车道上修车的;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骑压分道线或者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或者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处以20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意堵塞车道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冲止、拒缴车辆通行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专供机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公路。

    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及以外已依法征用的土地。

    预留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或者填方路基护坡脚以外,或者填方路基堑坡顶截水沟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土地。

    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立交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养护设施、通讯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碑、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永久性工程设施,是指采用耐久性材料(如钢铁、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它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各种构造和设施。

    临时性工程设施,是指采用非耐久性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各种构造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的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6年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实施办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年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实施办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 第三章 车 辆
    •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 第五章 车辆装载
    • 第六章 车辆行驶
    •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 第八章 道 路
    • 第九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

    (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车 辆

    第七条 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移动的,必须申领临时移动证;需驶离本市的,必须申领临时号牌。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需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逾期未通过年度检验以及停驶的机动车需要移动时,须申领临时移动证。

    第九条 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副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教练车不准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教练。

    第十条 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试车号牌以及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领有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须按规定喷刷车牌号码,驾驶室门外侧须喷刷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厢型货运机动车作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时,必须装设扶梯、拉手等安全设备,并须经公安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人或载货;载重试车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自行车、三轮车或残疾人专用车安装电动机、发动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自行车不准安装边斗。

    第十五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挂车须经公安部门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

    (二)挂车的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宽度,超过主车宽度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三)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主车与挂车的号牌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无动力装置的施工机具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需要移动时,只准用汽车(起重车除外)或拖拉机牵引,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用三角架和金属插销连接,并用钢丝绳作连接保险;

    (二)专用机具与牵引车之间须安装防护网;

    (三)被牵引的专用机具各部装置必须紧固,车轮必须使用橡胶胎;

    (四)被牵引的专用机具,两边的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宽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长度不准超过四米。超过上述规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牵引已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两车间车距为五至七米;

    (二)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车牵引;

    (三)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第十八条 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半挂车以及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或牵引挂车、已损坏的车辆、施工机械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和在沪港澳台胞及外国籍人,均可按规定向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到外省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持有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并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者不准驾车;

    (二)不准赤足驾车;

    (三)驾驶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四)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攀扶;

    (五)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车辆,部队驾驶员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车辆;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牵引已损环的车辆和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专用机械;

    (七)驾车时,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一条 客运汽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不准超出车身;

    (二)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五十厘米,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

    (三)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三十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载物妨碍安全乘坐时不准载人;

    (三)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运易燃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许可载运证明;

    (二)车辆须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停车应选择空旷、安全地点,在物品没有卸完之前,必须有专人看管,驾驶员不准离车。

    第二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机件必须完好,车厢装置及栏板必须牢固。

    (二)乘车人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

    (三)车厢内载人在六人以上的,驾驶员须具有三万公里或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

    (四)载物时,不准载人。但短途运输中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自动倾卸车还需设有安全保险装置)的,大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一至三人。

    (五)装运大件、重物未紧靠车厢前栏板装载的,前栏板与货物之间不准乘人。

    (六)载运人数的核定,按行车执照上核定的载质量,以每吨位不准超过十人核算,其中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以每平方米不准超过四人核算。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两辆以上共载一物;

    (二)乘坐二轮拖车、三轮货车,不准站立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按市公安局的规定取得牌照后,方可附载一名家属或护理人员。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车行道宽度在十四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三点五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二)车行道宽度超过十米、不足十四米的,机动车在中间七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三)车行道宽度在十米以下六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一点五米的路面内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四)车行道宽度不足六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划分中心线的车行道上,机动车在中心线两侧各三点五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小型汽车在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二十九条 严禁轻便摩托车从左侧超越前方机动车辆。当前方机动车道受阻时,在不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驶过受阻路段后,须回到原车道行驶。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因本车道被临时占用不能正常行驶时,可以在距障碍物十米内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但须紧靠右侧通过,绕过障碍物后,必须迅速驶回本车道。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为八十公里,其他道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为七十公里,其他道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道路上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四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道路上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手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二条 装有电力、机械发动机的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拖带搅拌机、发电机、施工机具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在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单独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使用警报器时必须同时使用标志灯具,不得在无标志灯具或标志灯具失效的情况下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机动车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不准使用嗽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六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应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亮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在划分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车辆通过支、干路不分的路口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但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同为直行或转弯的,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 除设有干路先行或支路让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国道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多车道道路为干路;

    (三)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为干路。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或牵引施工机具、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时,不准超车;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段交通阻塞或遇红灯时,必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停在人行横道上。

    第三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和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可附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附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应按装牢固的座椅,通过有公交车辆通行的路口时,须下车推行。

    (二)通过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的公共车辆站台时,须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三)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观望或闲谈,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边,通过路口时须遵守交通信号。

    (五)不准在通行公交车辆的路段上学骑自行车。

    (六)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七)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八)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九)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第四十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右轮外侧距路边不准超过五十厘米;

    (二)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准停车;

    (三)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三十米以内不准停车;

    (四)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停车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允许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得到公安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按道路等级和停放时间缴纳停车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br>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除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以及距离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道口、隧道二十米以内的路段外,可以临时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或机动车隔离护栏的道路上,可以在护栏的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四)在不防碍公交车辆进出站的情况下,可以在公交站台处临时停车上下客;

    (五)遇乘客上下车地点在非机动车专用道内时,可就近驶入非机动车专用道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六)车辆停妥后,乘客应立即上车或下车,舷鲁低瓯希?盗居?杆偈焕耄?坏猛?延停车时间或停车候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须凭通行证按规定在市区道路上通行。后三轮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二)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三)横过划有车道分界线或中心线的车行道时,须在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内通过;

    (四)不准在车前车后急穿。

    第四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二)不准向车外吐痰、投掷物品;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四)乘坐通勤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第八章 道 路

    第四十七条 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竣工后应有公安部门参加验收。

    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不得窄于道路宽度,需要进行维修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部门协商,并在采取维护交通安全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除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的日常维修、养护道路需占路外,凡大修、中修、改建或掘路施工均须列入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日常维修、养护道路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商市公安局制订。

    第四十九条 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或施工;

    (三)搭建的棚、亭应为装配式活动结构,禁止建造固定式建筑物;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须设警告灯;

    (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占路期满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七)施工完毕须及时清除余土、遗物,按时修复路面及道路设施。

    第五十条 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须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一)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的;

    (二)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三)在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拍摄电影等活动的;

    (四)在道路上设置、变更公交车辆蓄车点、出租汽车服务站、长途客车停车站或通勤车停车点的。

    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喷洒药水、维修电线杆和架空线或在车行道上打开井盖等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部门协商后再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沿街设置遮阳篷帐,高度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人行道边沿;架设横跨车行道的管线等设施,最低处须距地面五点二米以上。

    第五十三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妨碍交通或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时,主管单位必须及时整修排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点)由公安部门统一划定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点)。

    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并应向社会开放,不得借故拒绝。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可以撤销、变更原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道路施工许可证》,可以变更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车、通勤车的行驶路线,停靠站、服务站、蓄车点等。

    第九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听候处理。对发生事故后伪造、破坏现场或逃跑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交通违章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由公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部门可采取停驶整训、取消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车辆等强制整改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由定海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控江路、大连路、大连西路、曲阳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日晖东路连接黄浦江组成的范围,并包括上述道路。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第3项内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没收;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但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可以暂扣或者予以折价处理,对符合号牌、行车执照或者行驶证申领条件的车辆,责令拥有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申领号牌、行车执照或者行驶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他车辆,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以上中的(三)就是你所需要的内容。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外地牌照的摩托车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交通管理条例对外地牌照摩托车没有特别规定,针对摩托车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 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四十一条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并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绞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载重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动车辆。

    道路交通管理及文化基础知识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

  • 丰田威驰轿车无法启动故障检修

    一辆行驶里程超23万km的2004年一汽丰田威驰自动挡轿车。用户反映:该车无法启动。

    检查分析:维修人员试车发现,该车在打开点火开关后,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故障灯和电瓶灯都不亮,这是不正常的。尝试启动,发现启动机不工作。ttkaiche.cn

    检查电源系统,发现熔丝AM2已熔断,更换后又熔断。测量熔丝输出端与搭铁之间的电阻,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短路。查阅电路图得知,熔丝AM2与启动电路、充电电路、组合仪表、发动机控制单元、点火线圈、变速器控制单元和安全气囊控制单元有关。

    检查点火开关,发现该车加装了防盗器,原车线被剪断过。拆卸仪表台,将该加装的防盗器拆除,恢复原车线路。试车发现故障依旧。测量熔丝输出端的同时,逐个断开相关的用电器,发现当断开变速器控制单元时,短路现象消失,说明问题出在这里。

    故障排除:更换变速器控制单元,故障排除。

  • 汽车发动机启动后立即熄火的N种原因

    在我们的日常维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故障:发动机有油有火一打就着,但启动后立即熄火,不能维持运转。现在我把自己总结出来的几种故障原因整理出来,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能着车?这与别克车点火系统的控制方式有关,如果您了解了它的特别之处,就很 1.触发车防盗系统,锁死了发动机,使发动机能启动,但无法运转,松开钥匙突突一两即熄火,同时防盗灯亮。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大众奥迪车系中,多数是由于车主为防止钥匙丢失,私自配了没有芯片的钥匙或是钥匙经过摔碰使信号变弱,系统无法识别。还有就是由于更换发动机电脑或防盗系统部件后没有匹配、线路损坏等。

    2.点火开关故障,启动时点火线上有电,松开钥匙则断电,突突熄火。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点火开关内部触点接触不良所致,大都伴有仪表板电瓶灯、机油灯、发动机故障灯不亮等现象。有的在发生故障的前一段时间间歇出现无空调暖风、大灯不亮、电动门窗失灵等故障。

    3.点火模块损坏或是点火模块到发动机电脑的点火基准信号线损坏。

    这种情况都现在美国车系中,特别是别克车(我修的几例都是别克车,有老君威,也有新世纪)。说起来不可理解——.点火模块坏了,为什么启动时好理解了。简单的说就是在启动初期发动机转速低于500r/min时,是由点火模块根据曲轴及凸轮轴位置传感器信号和其内部固有数据进行点火控制,而当启动后发动机转速高于500r/min时,点火控制及喷油控制即转给发动机电脑,由发动机电脑根据各种传感器信号及点火模块送去的点火基准信号进行综合控制。

    4.燃油系统压力过低,如油泵压力低、管路漏油、供电电流小、油压调节器损坏等。ttkaiche.cn

    燃油系统压力过低时,正常的喷油时间所喷的汽油太少,形成的混合汽不能被压缩点燃,但是启动时,被启动程序所修正的喷油时间大大加长,虽然燃油系统压力过低,但所喷入的汽油能够被压缩点燃,发动机能够启动。启动后一旦转让正常喷油即熄火。另外,油泵不泵油,在最初的十几次的启动中,也是这种现象—能够启动,但启动后立即熄火。

  • 中华h530不易启动故障排除

    朋友修理厂有个中华h530说是不易启动,偶尔启动后加油门家不起来维修半个月喊我过去帮忙检查下,他们已经换过电脑版、前后两个氧传感器。  我过去检查打车时的确打不着,检查有跳火正常,二极管试灯量喷油嘴两根线也都正常。于是我往节气门那里喷点清洗剂在打车车能启动着啦!并且怠速也很稳,但是问题是空踩油门只能加到1200转故障灯是亮的,初步怀疑是油压不够导致。   于是喊徒弟接油压表,我用解码器看故障码有:油门踏板传感器1电压过高、油门踏板传感器2电压过低、节气门传感器自适应错误、氧传感器电压过高,清除故障码后只有油门踏板和氧传感器故障码。这时油压表接好了于是打着车看油压表,油压正常。踩油门还是一样只能1200。想来想去先排除排气管吧。拆开排气管后打车还是一样。于是测量油门踏板的六根线电压,发现有相近两根有5V电压、一根正12V电、一根负极12V、另外两根几乎没有应该是信号线。想着有根正12V应该不正常,但是不敢确定也没有找到线路图又对这车型不熟。于是喊他们先发个油门踏板下来我就回去了。 www.ttkaiche.cn

     

    找到油门踏板针脚的定义。如下图

    可以肯定是3脚线路有问题,但是也没有其它线路图,用万用表检查油门踏板到ECU线路通。于是我看好3号脚的线的颜色顺线路检查到电瓶后面总插头上,我单独断开插头的这根线量到油门踏板那边线没有正12伏(说明前面线路正常没有短路的),另一头是走到发动机上的没有直接分开走到ECU,想着肯定和某个传感器是共一根线到ECU的。这时突然想到还有个故障码氧传感器一看就是它了。可是为什么是正12V呢?测量氧传感器得知TMD竟然4根线互通(关键是它还是个新的着配件质量没说的!!!)。于是拔来插头线路正12V没有了。可是还是清除不了故障码。    于是给他们说修电脑版、换氧传感器和油门踏板(当然要正厂)。全部整好后解决问题。   后来询问得知车开开来时是偶尔加不起油,刚开始是有氧传感器故障码他们换氧传感器后出现的不好启动,然后又换了电脑版。这问题主要是当时没有仔细询问导致走的岔路,若是都我一人修的就算是配件问题也可以分分钟找到解决方案。配件差害死人!!!

  • 日产天籁轿车偶尔不能启动

    行驶里程约21万km的日产天籁轿车。该车偶尔不能启动。

    故障诊断:

    1)客户报修发动机不能启动,我公司技师到了救济点,很顺利就启动了发动机,用电脑检测,没有故障记忆,读取数据也正常。试车正常。

    2)两周后客户再次报修救济,发动机不能启动,我公司技师检测电瓶电压正常,马达运转正常,供油正常,检测火花塞跳火正常,电脑检测无故障码,启动马达,发动机又启动正常了,试车正常。摇动线束各插头,发动机运转依然正常。

    3)又两周后,客户再次报救济发动机不能启动,技师做了检测只是发现火花塞的火感觉要弱一些,一会儿能正常启动,一切正常。

    故障分析:

    1、当每次故障出现后第一次能正常启动,发动机一下就能着车,所以分析油路的可能性不大,

    2、每次故障出现的时候,电脑没有检测到故障码,分析一些故障码能监测到的传感器可能性不大,还是检查了曲轴位置传感器及飞轮齿圈,都正常。

    4)分析故障出现在点火系统的,可能性大,因为,点火系统检测电脑不能监测,查看电路图从IPDM有一根供点火线圈的12伏电源经过一个E39的插头,于是跨接插头后,请客户再试,到现在车已经开了几千公里,一直未再出现过该故障。      www.ttkaiche.cn

    维修小结:

    1)遇到故障需仔细的观察现象,遇到故障需仔细的观察象

    2. )要熟悉汽车各部件的功能原理

    3.)通过现象,结合理论知识多家分析

  • 日产天籁发动机启动后立即熄火

    行驶里程约2.6万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用户反映:该车发动机启动后立即熄火。

    故障诊断:

    1)首先打开点火开关至on位,读取仪表板上的重要信息.确认防盗指示灯不亮.说明此故障与防盗系统无关,确认油箱内剩余燃油量够用.启动车辆,确认电瓶电量足,启动机转动有力,发动机故障指示灯未亮,感觉启动时间较长,且在启动瞬间有着车迹象,旋即又灭.发动机转速表指针最高上升到1000转左右.确认打不着车。www.ttkaiche.cn

    2)维修思路从哪里下手呢?在启动瞬间有着车迹象,转速表指针能到1000转左右,能说明什么呢?就是说启动瞬间,发动机缸内混合气能燃烧做功.由此可知,在启动工况点火正常,喷油正常,点火正时和配气正时均正常,缸压正常,ipdm执行功能正常,主传感器信号包括ckp和cmp,mafs信号都有,即启动工况,所需基本条件都具备。

    若上述结论不成立,则发动机转速不会高于400转.但实际转速能到1000转,之后灭车,说明发动机在启动工况,转入暖机工况时,出现异常.须判断,执行器,传感器和控制电脑,到底问题出在哪.因启动时间过长,应是混合 气过稀所致.从经验上判断,可能是节气门犯卡或油路控制问题.进入常规检查,发现刹车助力真空管,进气管道,曲轴箱通风软管,evap管路均无脱落,再检查节气门,有少量积碳,阀板转动灵活,不存在卡滞现象。

    在油路喷油量控制上有两大传感器,即ckp和空气流量计.ckp若异常,不会有着车迹象.拔掉流量计线束插头.使发动机电脑进入失效-安全模式,再次启动,发动机运转有力,怠速较高,1700转左右,故障灯亮起.多次启动均能着车..说明故障运行模式能着车,开环模式不能着车,到此确认流量计坏。

    3) 第二天回厂维修,接上诊断电脑,读取数据流,显示流量计信号电压,在on位时0.5伏,启动时不变,电压偏低,导致暖机工况混合气较稀.更换流量计后一切正常.拆下旧件,发现其加热丝电路,进入了粉尘颗粒,清洗后,装复,试车一切正常。

    维修总结:

    1. 发动机瞬间可以启动,但马上熄火,说明混合气过稀。从启动模式到暖机工况有故障。启动时ECU不采用AFS信号,暖车时采用AFS信号控制基本喷油量,所以应先查AFS及线路。

    2. 拔掉AFS插头,使ECU进入故障运行模式。可以着车说明故障在进气管严重漏气或AFS及线路。

    3.目测检查:检查进气系统没有严重漏气;

    利用好的AFS与故障车AFS互换可以正常启动,说明故障在AFS或AFS热线太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