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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道路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五章 维修管理
    • 第六章 事故处理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相关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相关问题

     

    危险品运输7类指的是什么?

    1、爆炸品 。

    2、气体。

    3、易燃液体 。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

    危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及其他运输有关规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绝对禁止的如下:

    1、在75摄氏度,48小时内可自燃或爆炸分解。

    2、既包含氯酸铵及爆炸物品;。

    3、含有高氯酸盐和磷爆炸物。

    4、是机械固体炸药的振动非常敏感的混合物;。

    5、机械振动敏感的液体炸药;。

    6、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下容易产生的任何物品的危险性热或气。

    7、经试验证明易爆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即进行分类,根据其包装上的标签使用的炸药为危险程序要求,易燃固体作为次要危险性标签和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危险品已分为九类,其中一些被分为几类的风险。

    危险品运输分几类几个级别

    有鉴于在货代行从事各类化工危险品运输经验二年多,一点小心得,希望对各位外贸人士有所帮助

    一:危险品的分类,一类,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品),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类,易燃或遇水易燃液体,四类,易燃或自燃固体,五类,氧化物,六类,有毒物品(这类最多),七类,放射性危险品,八类的腐蚀性物品,

    不同类别的有针对性的运输方式是有限制的,一类二类的,不能从事空运或是快递运输,空运的最多是六类的,可接三,四,五,六,八类危险品(具体看品名)

    针对运输,整箱是可以运输最多的品名的,程序也是复杂的(需要提供MSDS,报关资料一套,危包证,货物的中文说明,以及危险品运输鉴定,有需要出口许可的还会有个许可证),一般性提前七到十天订舱,(八类的有些还可以当成普通货出去)

    拼箱比较方便,但有限制性的接货,一般能接三(低闪点除外),六,八类以及四类,五类的部分品名,提前五天左右订舱就可以了,还看具体的点,(一般都是只拼到基本港,偏点不能拼)

    空运的需要提供的资料比较多,也比较麻烦(提供资料跟整箱差不多,空运多一个危险品全书里的复印件,)提前七天左右订舱(一类二类的,不能碰,航空公司直接限制,低闪点的液体也不接)

    危险品运输证怎样办理

    我有一台厢式货车牌子是福田五十铃来的,我从事煤气行业已经有好几年了,之前都是人家来收瓶子的,但是随着我的生意越来越好,我想自己直接去到煤气站啦,但是煤气站的人员说要办个危险品运输证才可以来他的气站拉煤气!还听他说这个证件好难搞的,在这里我想问问我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办这个危险品运输证啊,还有对驾驶人有要求吗?本人现在是C牌照要去考个危险品运输驾照吗?

    要到市级道路运输机构申请,挺难的,需要好多硬件,莫不如把车挂靠到有资质的危险品运输企业。

    每个省都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几百家,大省更多,每个地市都有的,可以去你当地的运管站问问,你可以跟运管站说要找个公司给你拉货,他会介绍你很多公司,然后你找到公司后跟公司谈挂靠的事,一般挂靠费也不会太多,分什么车,一般的行情是打车每年3000,小车也就每年1000,可以砍价的,呵呵,希望能帮到你。

  •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全文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 第三章 货物运输
    • 第四章 旅客运输
    • 第五章 粤港澳运输
    • 第六章 搬运装卸
    • 第七章 运输服务
    • 第八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
    • 第九章 运输车辆
    • 第十章 价格和票证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

    外商申请在广东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 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广东省经营者需从事跨省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广东省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广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十五条 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广东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广东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广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

    第二十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第五章 粤港澳运输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直通港澳客运、货运营业性车辆年度指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凭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使用权合同书,到省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合同批文;到省公安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驾驶员牌证;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经营粤港澳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张贴由交通部规定的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志,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运。

    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广东省境内的区间客货运输。

    第六章 搬运装卸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搬运装卸组织,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文明作业,及时装卸。因操作不当或故意延误装卸造成货主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必须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作业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抢卸。

    第七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堆存,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等。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和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港口、客货运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可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双方提供服务,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候车环境。

    货运站(场)应当为货主和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方便、安全的货物集散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时,承运人应先行赔偿,然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外省经营者在广东省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应当经广东省地级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八条 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 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九条 从事货物包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允许符合条 件的单位开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规划布局和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及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

    第四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的大修、小修、维护和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挂牌经营。维修业户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第四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装配有关设备。

    第四十三条 维修业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修业户应当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第四十五条 维修业户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或进行维修作业。

    维修业户的作业场所与居民区所保持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维修业户作业厂房的设计除符合维修作业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维修业户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及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章 运输车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四十八条 车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营业性客运、货运车辆还应当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

    第四十九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为被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章 价格和票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业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管理分工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道路运输业协会可以提出调整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调整旅客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五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五十四条 检查方式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交通稽查站检查。

    设立交通稽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检查证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诉以及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三十日内整改,个体业户责令十五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班车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办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修业户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运输车辆未接受综合性能检测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五)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收缴全部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交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

    查获的违禁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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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介绍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开业、变更与歇业,货物运输,粤港澳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运输车辆,价格和票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13章63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罚款多少

    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诉以及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在20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不是罚款的哦。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本信息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4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16年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路边泊位外违停将会被处罚。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对路边违停车辆拍照取证、下发温馨提示等。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 第五章 服务规范
    •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

    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第八条 设置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位:

    (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区域或者路段;

    (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拟订的规划方案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十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缴费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式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七条 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者超过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十八条 驾驶人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缴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超过预缴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九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

    (三)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四)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五)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对超时停车者预提醒;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驾驶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

    (三)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

    (四)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应当按照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标准补缴应缴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或者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咪表停车项目停车卡的余额可继续用于道路临时停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设置于道路红线范围之内,由标志、标线施划为机动车辆停放设置的停车泊位及咪表、车位检测、交通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

    市财政、规划、物价、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使用范围】道路停车泊位主要供小汽车临时停放使用,非机动车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货运车辆和公交车辆的停放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路段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收费原则】道路停车泊位是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使用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六条【公众责任】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拆卸、移动道路停车设施。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

    第七条【规划设置原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快速路辅道、主干道辅道、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道路停车设施。

    第八条【公众参与】道路停车设施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设置要求】道路停车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

    (三)优先保障慢行交通、行人的通行权利和安全。

    第十条【禁设范围】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

    (三)交叉路口、立交匝道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转弯、桥梁、隧道、陡坡及上述地点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学校出入口、消防栓等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路段;

    (五)设有水管、电缆、燃气等地下设施工作井及其1.5米半径范围以内的路段;

    (六)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一条【设置规范】道路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边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标志标线】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的规定执行;并保持标志、标线的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调整原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的意见,适时调整道路停车设施的设置。调整后的道路停车设施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对道路停车设施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调整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调整,并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设施已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和道路畅通;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

    (三)存在安全隐患等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市民异议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对道路停车泊位内违规停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道路停车泊位外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监控设施】道路停车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并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共享。

    第十八条【收费原则】道路停车泊位按照路段、时段及道路停车对动态交通影响程度的大小,分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应当高于同区域路外停车收费标准;

    (二)交通拥堵区域高于非交通拥堵区域;

    (三)日间高于夜间;

    (四)大型泊位高于小型泊位;

    (五)同一泊位最长停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与综合交通运行指数联动机制(待定),并根据综合交通运行情况适时提高或者降低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收费性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作为交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告知】道路停车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内容,公告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设施维护及管理】道路停车管理运营及设施的维护由道路停车运营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取费用中支出。

    道路停车泊位的保洁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禁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采取临时性禁停措施,但应当提前3天通知道路停车运营单位,并将临时性禁停措施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示。

    第二十五条【停车行为规范】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停放、按位停放,不得超出泊位;

    (三)按照标准和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支付停车费用;

    (四)按规定的时间停放,不得超时停车;

    (五)服从交通警察和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妨碍交通;

    (六)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七)不得在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的职责】道路停车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方案或者意见设置道路停车设施;

    (二)道路停车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按照规定收取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四)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规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协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有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上停车泊位以外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停车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使用文明用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计费标准缴费外,处以200元罚款。

    (一)不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车的;

    (二)不按照车位标线、泊位类型停放;

    (三)货运车辆、公交车辆在非允许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第二十九条 车辆超时停放,超时部分按照计费标准的3倍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在同一泊位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运营单位的通知后,应当将车辆转移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车辆年审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免责情形】道路停车设施仅为机动车提供临时停车泊位,相关管理部门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过错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处罚】道路停车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特殊车辆】对执行任务的军车、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第三十六条【溯及力】本办法颁布前有关部门设立的道路停车设施,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撤销。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

  • 雷克萨斯GX400轿车水温高检修

    一辆行驶里程约15万km、搭载iUR-FE发动机的雷克萨斯GX400 SUV。

    用户反映:该车前一天行驶的时候出现水温高的情况,仪表的水温显示都快到红线了,且多功能显示屏内显示检查水温高。但是今天行驶并没有出现水温高的情况,要求检查之前水温高的原因,以防再次出现水温高的情况。

    检查分析:车辆到店后,维修人员观察仪表水温正常,车辆无任何异常。将发动机舱盖打开,检查补水壶的液位,在标准范围之内,并没有缺少冷却液的情况。起动车辆,将发动机转速稳定在2 000 r/min左右一段时间,并没有再次出现水温高的情况。

    接下来,维修人员使用故障诊断仪进入发动机系统,无任何故障代码,观察数据流,发现水温在92℃左右,正常。该车采用的是液力祸合器风扇,观察风扇可以正常运转,风扇的叶片无任何损坏,上路试车,无任何异常情况。     再次询问用户当时发生水温高的时候,车辆所处于的状况。用户回忆当时准备去景点游玩,且在市区行驶了大约30 min,走走停停,室外温度较高,达到30℃左右,且一直开着空调,在快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导航提示水温高。但是在回来的时候,又没有出现水温高的情况。

    根据用户所描述的情况,维修人员初步分析该车可能的故障原因包括:节温器间隙性打开、冷却液不足、水箱盖故障、水箱脏污。因为故障没有再现,于是维修人员准备从这4点着手进行检查。

    首先将车辆停放一段时间后,起动发动机,此时使用故障诊断仪进入发动机系统观察数据流,发现当水温达到87℃左右时,其温度会一直在87~85℃之间游走,说明节温器可以正常打开,因为当节温器打开之后,会有部分冷却液流进来,会导致其温度有所下降。为了准确判断,维修人员还是将节温器拆下,进行了测试,最终判断无任何异常。

    然后,观察冷却液状态,无任何异常。将水箱盖打开后,添加冷却液,发现水箱内部不缺少冷却液。检查水箱盖,密封垫良好,无任何损坏。接着就重点检查水箱,观察冷凝器的表面,没有特别脏污的情况,观察水箱的背面,也没有特别脏污的情况。初步检查未见任何异常。

    考虑到用户是在拥堵的市区长时间行驶的工况下出现水温高故障,很有可能就是散热不良导致,因为客户在回来的途中,并没有出现水温高的情况,当时车辆没有出现堵车且车速也比较快,而且之后这几天的使用也没有水温高的情况。ttkaiche.cn

    所以怀疑水温高应该和当时的天气的温度、车速和发动机的负荷存在一定的关联。     该车采用的是液力偶合风扇,不可能因为风扇故障导致水温高,因此维修人员还是将检查重点放在水箱上。将车辆举升,观察水箱的脏污情况,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冷凝器和水箱的中间有比较严重的脏污情况,决定将水箱拆下来进一步检查。将水箱拆下后,最终发现水箱的正面有大量的脏污附属在水箱表面,导致车辆在低速下且室外温度高的时候造成水箱散热不良,最终导致水温高。而在中高速的情况下,风速对水箱的散热有一定帮助,所以水温会显示正常。

    故陈排除:彻底清洗水箱,装复后交车给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后对用户跟踪回访,确认未再出现水温高故障。

    回顾总结:对于用户所反映的故障现象,需要有详细的问诊,这点很重要,严格采用5W2H的方法,对提高一次性修复率和准确判断故障有很大帮助。

  • 进口现代胜达维修后故障灯亮,报故障码P0011

    故障现象:客户一辆进口现代胜达4缸直列2.4L双凸轮轴发动机。客户进厂报修车辆在外面大修后,故障灯亮,但发动机无明显异常感觉。此车因为水温高,在外面修理厂曾经平磨过缸体,更换过缸头。维修后发动机便出现此故障,故障码为:P0011,消除故障码后,行驶一段时间,故障码就会再现。

    故障诊断:车辆进厂后,连接诊断仪,故障代码:P0011 (曲轴位置 -正时过于提前或系统性能故障),消除后,外出行驶10km左右,故障出现,返厂后,再次消除,在急踩加速踏板时,故障灯会再次点亮。www.ttkaiche.cn

    初步判断应该是正时记号或者凸轮轴位置出现偏差造成。根据以往经验,先检查了点火正时和燃油压力,一切正常,无问题。因为此车才大修过,且发动机发动时并无明显不适感觉,故初步抛开发动机机械故障的原因,着重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和油路执行系统。

    现代胜达汽车使用的CVVT 可变气门正时系统,安装在排气门凸轮轴链轮上,分别使用两个安装在进排气凸轮轴上的控制单元,是根据控制单元内部油压的改变而改变凸轮轴位置的装置。CVVT 部件和机油控制阀(OCV)根据ECU的命令最佳控制气门正时,变化机油控制阀的占空比就可以改变机油流过的通道。如果机油的流向改变,CVVT 部件内部的叶片以顺时针或者逆时针方向旋转,由此改变气门正时(如图1 所示)。

    图1 CVVT工作原理简图

    在CVVT 系统,根据ECU 的命令进行控制的唯一部件是机油控制阀。凸轮轴和CVVT 控制单元是机械部分,没有任何控制功能,只是通过机油控制阀向那里供给机油来工作的。因此,如果机油控制阀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时,会导致气门正时错误,有可能不能进行正常燃烧。

    结合故障码和现象,估计很大可能是发动机可变正时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凸轮轴上的CVVT控制单元未执行准确动作。

    首先拆下了机油感应塞, 接上机油压力表,测量了机油压力,2.4 ~ 4.4kg(怠速和加速时),油压在正常范围内,拆卸最容易损坏的OCV 阀检查,外观无损坏,也无杂质卡涩。用控制单元执行器进行驱动,行程正常。为确保无遗漏,直接更换了OCV 阀试车,无效。

    既然不是OCV 阀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凸轮轴的控制单元内部卡涩,无法按照ECU 的指令进行提前角的修正呢?再次更换了控制单元,故障还是存在。

    回过头来,再次对进气流量、氧传感器、凸轮轴传感器、曲轴位置传感器等部位做了一系列检查和测试,结果表明所有部件工作一切正常。无奈之下,更换了曲轴位置传感器和凸轮轴位置传感器,情况稍有好转,但故障仍然存在。油压有、执行器正常、控制器正常、线路和接头也没有问题,但是为什么还是有故障呢?

    此刻,我们已经基本没有了头绪,甚至开始怀疑是不是因为三元催化器堵塞排气不畅导致故障,更换了三元催化器,试车,故障依旧。

    翻阅各类资料,发现在其他车型上,有因为凸轮轴油孔不通故障造成P0011 故障码的,对照我们的车辆,仔细检查凸轮轴和凸轮轴油道,也未发现凸轮轴有异常。

    静下心来,回顾维修历程,发现我们的维修方向并无错误,全部针对可变气门的凸轮轴提前角变化的各种可能原因维修,那为什么就是没能找到故障呢。机油报警灯能正常熄灭,油压正常,各类元器件工作正常,从表面上看,我们所有能做的检查已经全部做完。无故障,无原因,但也无法解决故障。

    接上解码仪,调出进排气凸轮轴位置曲线图,发现加油时,凸轮轴位置变化不大,正时并无明显提前。可以确定是OCV 阀并没有作动。查找维修手册,突然发现,在发动机的缸体内,还有一个OCV 阀的滤网没有检查,会不会是那个滤网堵塞了呢?

    故障排除:因为那个滤网安装在发动机缸体内,必须拆卸缸头后才能取出。向客户汇报后,拆卸缸头,分解发动机,检查滤网(如图2 所示),发现滤网已经被铁屑和碎毛绒完全堵塞,清理滤网,并仔细检查了相关油路,发现经过此过滤网的两条油道直接通过缸头进入OCV阀,然后通过凸轮轴,最后进入CVVT控制单元,和发动机上其他油道并不是使用同一油路。将滤网完全清理后,装机启动,故障排除。

    图2 OCV滤清器位置

    故障总结:此次故障是因为客户在外面维修时,发动机清洗时未清洗干净,导致剩余的铁屑和布头顺着油道进入到OCV阀的过滤网并完全堵死油路,造成正时提前作动故障。

    在维修这个故障中,我们走了很多弯路,以为从机油感应塞处测量油压后,整个油压系统就是正常的了,没有想到也忘记了,给OCV 阀供油的是专门的油道,并且安装了单独的过滤网,而恰恰是此滤网的堵塞,造成了OCV阀的不作动。

    而我们在一开始就没有仔细分析问题点,没有想到此油压非彼油压,就七手八脚的更换了太多的部件。一直以为是某个部件损坏造成的故障,故在换完所有相关配件但仍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束手无策了。

    对于一个故障,还是要从原理分析,不能因为我们的“想当然”就放过一些必须的检查,这样会给我们以后的检查带来太多的麻烦!

  • 奥迪A6L轿车高速行驶抖动

    一辆行驶里程约3.2万km、变速箱型号为CVT的奥迪A6L 2.0T轿车。该车高速抖动。

    故障诊断:高速抖动一般情况下是四轮不平衡或者是发动机失火引起。与客户试车发现此车速度在80~110km/h时抖动厉害,5052检测到1缸失火严重,但故障灯不亮。确定是发动机故障导致的抖动。试更换火花塞和点火线圈试车故障依旧,又更换1缸喷油嘴故障依旧。空气流量计替换后故障还是没有变化,开始怀疑发动机内部故障,准备拆检发动机。考虑到三元催化器也会引起失火,拆掉氧传感器用吹尘枪清洗三元催化器,试车故障排除,跟踪客户故障没有再现。

    故障排除:清洗三元催化器。

    故障总结:一般情况下三元催化器堵塞会造成多缸失火,此车单独是1缸失火,以后再遇到此类故障应该全面考虑。

  • 发动机机油消耗过多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当发动机机油的消耗量达到0.1~0. 5 L/100 km,且排气管冒蓝烟时,则认为发动机机油消耗量过多。机油消耗过多,排气管冒蓝烟严重时,将污染空气环境。机油外漏时,会使地面沾油,污染地面,降低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给行车带来不安全因素。

        1 机油消耗过多的原因

    引起润滑油消耗量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活塞环磨损或损坏,活塞环对口或装反。活塞环磨损后,弹力会减弱,对气缸壁的压紧力变小,刮油作用也随之降低;同时,活塞环与环槽磨损后,还会使侧隙、背隙增大,窜油量增多,特别是当油环损坏时,窜油量将成几倍增大。此外,当活塞环对口或活塞环装反,也相当于给飞溅到缸壁上的润滑油提供了一条上油的通路,引起机油消耗量猛增。

    (2)活塞与气缸壁间隙过大。当活塞与气缸壁配合间隙过大或气缸磨成锥形或椭圆形后,活塞环、活塞和气缸壁就不能很好地贴合,飞溅的机油就会从缝隙处上窜到燃烧室而被烧掉,引起润滑油消耗量剧增。

    (3)进气门导管磨损过甚。进气门导管磨损严重时,进气冲程在进气管真空度的作用下,润滑油就会从气门杆与导管孔的配合间隙处大量进人气缸而被烧掉。

    (4)机油加得过多。油底壳机油加得过多,会使飞溅到缸壁上的润滑油增多,导致油环负荷重而工作不正常,刮油能力下降,上窜机油增多。

    (5)加人机油豁度过低。钻度低的机油易上窜,且油膜较薄,很容易被烧掉;同时赫度低的机油,挥发量也大。

    (6)发动机转速过高。发动机转速越高,曲柄和连杆的离心力就越大,甩到气缸壁上的机油也将增多。这样,油环就来不及将气缸壁上的机油刮落,进人燃烧室烧掉的机油就会增多。同时,由于输油量的增多,油底壳内的机油温度也会增高,机油变稀。另一方面,自曲轴箱通气口被空气带出的雾化机油也增多。因此,机油的消耗量就会增多。

    (7)油路有渗漏现象。油封损坏、管路破裂、接合处不密封等均会引起机油泄漏,使机油消耗量增多。此外,空气压缩机窜油也会使大量机油随压缩空气排出,使油底壳内机油量减少,机油消耗量增多。

        2 预防机油消耗过多的措施

    发动机的机油消耗,正常标准是燃油消耗的2%~3%。降低机油消耗,应采取如下措施。

    (1)正确选用机油。要按照发动机生产厂家的规定,按说明书选用发动机机油。

    (2)保证加入机油的纯净。加人的机油过脏,将加快机件的磨损,并使机油在短时间内变质报废。

    (3)保养好曲轴箱通气孔。发动机曲轴箱加油口盖上有一小孔,这个通气孔的作用是使曲轴箱与大气相通。当发动机工作时,活塞顶部的气体通过气缸与活塞、活塞环之间渗漏到曲轴箱,使曲轴箱的压力加大。由于经常保持气孔与大气相通,曲轴箱内的压力就不会上升,渗漏也就会减少。

    (4)保证活塞环的技术状态。首先保证活塞环的开口间隙和边间隙;其次保证油环和活塞环槽小油孔的畅通。活塞环分压缩环和油环两种,压缩环主要起密封作用;而油环起刮油作用,即将气缸壁上的机油刮下,通过油环中的油孔,重新进入曲轴箱,不致使机油进入活塞顶燃烧。所以保养活塞连杆部件时,一定要注意油环油孔、活塞环槽油孔畅通无阻。

    (5)正确安装活塞环。①镀铬的压缩环要安装在第一道活塞环槽中;②有扭力环的,其方向不要装反;③活塞环开口不要对准燃烧室,上下环的开口要错开;④活塞环要在环槽中试装,否则会发生卡死现象;⑤正式安装时,活塞、气缸壁、活塞环上要涂一薄层干净的机油。

    (6)气缸阻水圈不要漏水。缸套阻水圈如果漏水,会有大量的热水流入油底壳,使阻水圈失去弹性,老化变质。禁止使用有毛边、气孔、砂眼、裂纹等的阻水圈。安装时,阻水圈应全部进入槽中,不得扭曲、挤偏,位置要端正。

    (7)废气不要窜人曲轴箱。大量废气窜人曲轴箱,会造成曲轴箱中压力增大,使机油渗漏严重,污染机油。因此,要做到如下几点:①保证活塞环的开口间隙、边间隙;②保证气门杆与气门导管的正确间隙;③经常检查气缸、活塞、活塞环等的磨损情况,超过极限时立即更换。

    (8)机油压力和温度要适当。机油压力过高和过低,表明润滑系统有故障,或曲柄连杆系磨损,或机油变稀、变稠、老化变质等,所以在工作中要经常检查机油压力是否正常。机油温度过低,机油赫度加大,影响润滑;机油温度过高,机油变稀,润滑性能下降,所以发动机的机油温度一定要在70~85℃之间。

    (9)保养好机油滤清器。保养好机油滤清器,可以保证机油清洁,使发动机各机件得到良好的润滑。对它们的保养必须按时、按号、按操作规程进行。

    (10)更换机油,清洗油道、油底壳。机油的更换周期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更换机油时必须按规定清洗油道和油底壳。

    (11)防止渗漏。机油渗漏不但使机油消耗量增加,而且会使发动机脏污,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机油渗漏。

  • 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油耗偏高故障维修

    一辆行驶里程约9.6万km、配备EA111发动机,1.6自动挡明锐轿车,车主反映:该车近期油耗陡然增多,驾驶习惯未变,加油地点未变,而油耗却蹭蹭上涨,实在让人费解。

    故障分析:车辆油耗过高是比较难处理的问题,首先要通过路试等方法确认油耗是否真的过高,如果车辆油耗被证实过高,才能从车辆状况、驾驶习惯,路况等方面找原因,最终针对具体原因确定改善方法,从而解决油耗过高的问题。

    先对用户反映的油耗过高问题进行路试确认,让用户将车辆开到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将油箱加满油肋口油枪跳枪),而后让用户按其平常的驾驶习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长距离行驶(过程中不开空调),同时按下组合仪表板上的日行驶里程按钮,对行驶里程进行记录,行驶了100km以后,再到刚才的加油站用同一个加油枪进行加油,当加满跳枪后,记录下加注量,此后根据此加注量进行计算,得到的百公里油耗值为8.9L/100km,而正常情况下高速道路油耗约为6~7L/100km。而此用户的油耗确实有些偏高。之所以选择高速公路,因为在高速公路上等速行驶,一般不存在驾驶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路况问题,在这样的环境测试100km左右,油耗正常,一般说明车况没有问题。引起油耗高的原因,不是路况或驾驶技术有问题就是车况有问题。故本例中应重点检查车况。    www.ttkaiche.cn

    导致油耗偏高的车况原因主要有:

    1.发动机技术状况     (1)未及时保养更换合适机油和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点火系统故障或点火时间调整过迟;     (2)EFE加热器工作不良或氧传感器失灵;     (3)排放系统工作差;     (4 )PCV曲轴箱通风阀门阻塞;     (5)喷油器阻塞或泄漏;     (6)活塞、活塞环与气缸缸壁磨损过大;     (7)气门机构密封不严或气门间隙过大;     (8)发动机温度过高或过低;     (9 )EGR再循环阀因卡滞而常开;     (10)汽油品质差或标号与发动机压缩比不符;     (11)各传感器、电脑、线路、电器接插件工作不良、失效,错误的信息导致电脑的错误指令,发出一个错误的执行指令,也会使油耗增加。

    2.汽车底盘技术状况     (1)行车或驻车制动器有拖滞现象;       (2)轮胎气压不足;     (3)离合器有打滑故障;     (4)变速器各轴、轴承、齿轮之间的配合间隙过小; (5)前束调整不当。

    故障诊断:

    1.首先对车辆4个轮胎进行气压检查(当轮胎压力过小的时候轮胎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增大,行驶的阻力更大,最终导致车辆油耗过高),发现气压比正常的标准值低一点,于是用气泵将轮胎气压调至标准值,同时对4个轮胎的型号与参考车辆进行对比,没有发现问题(排量、型号、负荷都一样的车型,假如A车使用了原配型号的轮胎,而B车使用了胎宽更大的轮胎,那么由于B车的行驶阻力加大其会比A车消耗更多的燃油)。

    2.检查发动机进排气系统,未发现异常。

    3.检查用户的保养记录,’以确定用户的发动机机油是否按规定标号加注。用户的每次保养都按时在指定的网点进行,且更换的都是指定品牌、型号的机油。

    4.对发动机火花塞和点火线圈的状态进行检查(如果火花塞或点火线圈系统工作不良可能导致发动机燃烧不好,产生油耗过高的现象),将4个缸的火花塞拆下,全部更换,并对点火线圈的工作波形用示波器进行读取操作,得到的工作波形与正常情况下的标准波形进行对比,没有发现异常,进行以上步骤的操作后可以减少火花塞及点火线圈对油耗的影响。

    5.检查点火正时,未发现点火提前及爆震现象。

    6.对发动机积碳进行检查和处理。发动机积碳是燃料和润滑油的窜气混合不完全燃烧后所产生的沉积物。

    首先,汽车本身含有胶质、杂质,或储运过程中带入的灰尘、杂质等,日积月累地在汽车油箱、进油管等部位形成类似油泥的沉积物。

    其次,由于汽油中的烯烃等不稳定组分在一定温度下发生氧化和聚合反应,形成胶质和树脂状的砧稠物。这些钻稠物在喷油器、进气阀、燃烧室(气缸盖和活塞顶)等部位沉积就会变成坚硬的积碳。

    另外,由于城市交通拥堵,汽车经常处于低速和怠速状态,更会加重这些沉积物的形成和积聚。通过进行混合比检测,发现氧传感器电压变化范围已经达到两端的极限,即在0.1~0.9V之间变化,确诊是积碳引起的油耗过高故障。

    因为新车及积碳很少的车,氧传感器电压信号一般会在0.3~0.7V之间变化,积碳稍多就会在0.2~0.8V之间变化。积碳较重的,才会在0.1~0.9v之间变化。用专用的清洗剂对节气门体内的积碳进行清洗,对发动机缸体的积碳进行解体后的清除。

    让用户将不必要的装饰品和物品从车上取下,如后备箱的杂物等。路试,车辆的油耗在用户进行折算时明显较以前下降,基本上维持在7L/100km左右,达到用户的要求。

    维修小结:     我们认为,造成车辆油耗过高有以下几个原因:

    ①用户的使用及驾驶习惯。车辆运行时应注意发动机转速的控制,尽量减少踩制动踏板的次数,减少急加速的次数。

    ②车辆的状态。应尽量减少车辆的负载,轮胎气压要保持标准值等。

    ③发动机的积碳、火花塞及点火线圈的工作状态。以上所有原因都或多或少会影响车辆的油耗,且所有因素叠加在一起就会有10%左右的油耗变化,所以对确定存在油耗过高问题的车辆要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 发动机严重抖动故障诊断

    发动机的抖动,原因有很多,有的发动机是打火时会抖动一下,然后在怠速中没有任何异常,有的发动机在怠速时抖动的挺厉害,可能安静一会,抖一下,安静一会,抖一下,然而这是一台没有大修过,也没有清洗过油路的发动机,可能因为以下原因引起…

     

    一、积碳多导致发动机抖动

    一、积碳多导致发动机抖动

    比如说平时不注意保养,或者说不按时做保养,长期下来,导致发动机的节气门或者喷油嘴、甚至是发动机内部的积碳过多,如果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冷启动喷油头喷出来的汽油会被积碳所大量吸收,此时导致冷启动的混合气过稀,然而启动会比较困难,所以打着车需要很长时间,主要是因为等积碳吸收的汽油饱和了,才能正常着车,这种状态下着车,吸附在积碳上的汽油又会被发动机的真空吸力吸入到气缸内进行燃烧,导致混合气变浓,发动机的可燃混合气时而稀时而浓,造成冷启动后怠速会抖动,气温越低,冷启动所需要的油量也就会越大。www.ttkaiche.cn

    处理方式: 检查怠速马达是否有积碳、清洗油路。

    二、点火系统异常

    二、点火系统异常

    检查火花塞、高压导线和点火线圈的工作状况,点火系统如果不良或者是火花塞跳火状况不好的话,同样会导致发动机怠速抖动。

    处理方式:检查是否火花塞有积碳,应及时处理,如果清洁后还是这样的话,就要更换了

    三、油压不稳定所致

    三、油压不稳定所致

    如果说清洗过油路、节气门并且更换了油垫和火花塞之类的,依然存在怠速时车身抖动,这时建议检查下燃油供油压力以及进气压力传感器是否正常,如果油泵供油压力不正常或者是进气压力传感器数值错误或者工作状态不良,也是有引起发动机怠速抖动的可能。

    处理方式:检查油压是否正常,有必要的时候需要及时更换零部件

    其实除了上面几个原因,可能有些车子是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汽车发动机大修过,基本上大修的发动机,油路什么都清洗过,并且一些不能用的损坏了的零部件都已经更换新的,但是汽车怠速在加油时抖动的更严重,为什么?

    一般来说,在怠速控制系统清洗和调整后,确认怠速控制系统没有故障的情况下,怠速马达工作性能、进气系统是否漏气等,然后对发动机做一个功率平衡试验进行判断,以此方法来判断造成怠速抖动的某个气缸,然后再进行故障分析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