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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石家庄市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或者单位所在地选择办理此业务的办理地点
    车管一所:
    所管辖为:三区十县(市)。
    三区为桥西区、新华区、矿区;
    十县(市)为鹿泉、新乐、灵寿、平山、行唐、井陉、高邑、赞皇、元氏、正定。
    车管二所:
    所管辖为:四区七县(市)。
    四区为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和开发区;
    七县(市)为无极、深泽、辛集、晋州、藁城、赵县、栾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三节
    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
    所需资料:
    ①《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机动车转移证明、凭证原件
    ④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⑤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⑥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流程:
    辖区内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传递到登记审核岗
    3、登记审核岗:审查资料,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号牌号码
    4、交 费
    5、登记审核岗:制作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6、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转出
    1、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3、登记审核岗:审查资料,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4、交 费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签注登记证书,整理装订,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档案。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辖区临牌
    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含固封) 10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含固封) 50元/副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含固封) 40元/副
    摩托车反光号牌(含固封) 7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照相费) 1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专业固封装置 1 元/个
    号牌架(含号牌安装费) 10元/只
    汽车检测线检验 40元/次
    摩托车检测线检验 15元/次
    汽车、农用运输车人工检验 5元/次
    外籍车辆检验费 100元/辆
    行驶证待办凭证 1 元/张
    办理时间: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2、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指南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检超期处罚
    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
    机动车登记证书要带吗
    车辆登记证书,没有要求一定要随车携带,一旦车辆遭遇盗窃,将是非常麻烦的事情。保单,商业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卡都是不需要随车携带的,甚至保卡基本上在买过保险以后就没有什么作用了,保单在理赔的时候需要,随车没有必要,因为定损的时候,是不怎么需要看保单的(人保是这样)。交强险保单如果不麻烦的话随身携带,这个并
    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概念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不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而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所以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蓄电池、控

  • 机动车变更登记指南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机动车变更登记指南相关问题

    什么是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本身就是注册登记。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还没有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获得临时通行牌证。第9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机动车辆保险证有什么用
    机动车辆保险证的主要作用是给买了机动车辆保险的车主随身携带在身边,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用作为凭证,以及给交警检查车辆用于证明自己已买保险.保险证上注明了车主姓名以及车牌号吗,是对应车辆才有效用.如果保险证遗失,是可以去保险公司补办一张的.
    机动车保险多少钱
    驾驶没有年审的机动车上路,将处200罚款,并口三分。没有购买保险的,将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具体的投保金额以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为准,在此无法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 助力车上牌流程详解

    助力车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携性收到广大市民的认可。但是,助力车是否如同其他交通工具一样需要上牌呢?
    一、如您所购买的助力车系使用电瓶的,则需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驾驶人无需办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证。如您所购买的助力车系使用汽油的,属轻便式摩托车,则需办理轻便式摩托车牌照,驾驶人也应办理相应的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即F证)。

    二、购买的助力车必须达到国家公告标准才准允办理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正式的购车发票、属轻便式摩托车的还需提交交通事故强制险。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所需费用为:10元;办理轻便式摩托车注册登记所需费用为:95元。
    以上是有关于助力车的上牌流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这边要注意想要办理的话,最好事先了解一下相关地方的规定。

    助力车上牌流程详解相关问题

    机动车上牌发票要交吗
    每部车办理上牌手续后、车辆购置税副联、机动车登记书之外、购车发票副联,除了发给车主车牌上面的朋友说的对、行车证。办理牌子之后。一部车不仅有纸质档案,还要在相应的机动车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档案中有该车登记表、审验单、机动车检验合格证、交强险保单副联,购车发票没有实质性作用,还要在车管部门建议该车的
    机动车牌照上牌时间
    新车不上牌是可以的,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只要是要上路行驶必须上牌,无法及时上牌需要上路的必须取得临时号牌才能上路。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罚款20-2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具体法律依据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
    助力车要驾驶证吗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需要F证的。(F证的准驾车型是: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这种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

  • 异地汽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车已经成为每家每户的代步工具。对于刚拿到驾照朋友都会考虑买二手车先过度一下,练练开车技术。那么异地汽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异地汽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是车辆调查。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和车架号是否凿改,是否与原档案相符,是否盗抢机动车等。

    其二: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如系亲友赠与则无需交易发票)。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边(出)境领(销)牌通知书》。
    其三:提供转出及转入人(单位)的身份证明以及与本车辆有关的证件。
    其四:回收旧车牌照,发放临时牌照。注: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领取机动车档案,可以通过邮件方式寄达。
    温馨提示: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异地汽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可能会存在地方差异。如果想办理异地汽车过户的朋友可以先提前咨询一下当地车管所,问问具体情况是什么

    异地汽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相关问题

    机动车怎么过户到外地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1,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双方需开具单位证明,车主需先到“定编办”办理解除定编手续、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 交易税。 四办理车辆过户。 单位车过户给私人、报废审批表》一份,双方须带齐身份证、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外籍车除外);车主需
    汽车过户需要代什么资料
    全国每个地区和城市都有一些区别。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些少数城市需要原件,有极少数城市需要本人到场)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一定不能是抵押给银行的车,可在登记证书第3页看到)4、汽车到场,车架号清晰(某些城市可能需要发动机号)5、购置税本和交强险保单
    机动车过户之后是否要重新申领环保标志
    不需要重新申领。办理申领环保标志手续需要同时携带以下三种证件:(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或单位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还须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交验车辆。此外,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毕,但对于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相关问题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到期了要去哪里办理
    1、车辆到期未年检也就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机动车过户牌照怎么选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
    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概念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不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而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所以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蓄电池、控

  • 如何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还须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交验车辆。此外,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毕,但对于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
    一、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缴纳办证工本费;
    3、到查验岗申请查验车辆;
    4、到叫号处取号,并到等候区等候窗口叫号;
    5、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 机动车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含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于为本单位代办的,属出示代办人的工作证明(代理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下同);
    11、机动车标准照片2张;
    1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注册要提供审批手续及控购证明,大型客运车辆需提供准购证明,W号牌需提供审批表。
    三、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1、新车号牌均不能当场领取,需订制后由省交管局号牌厂采取邮寄方式快递上门,大约需15个以内的工作日,在此期间,车管所将免费给车主发放期限为十五天的临时号牌。
    2、已签字的查验表必须内部保管和传递,非经允许或未经密封,非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3、以上所称代理人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交管部门备案的法定代理人。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如何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相关问题

    哪种身体条件不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

  •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2、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七)转入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的业务,按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流程办理。
    (八)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七)变更使用性质,提交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的证明;
    (八)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的,提交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九)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非免检整车)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车身颜色、车架变更登记
    1、流程: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2)变更后: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③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发动机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三)整车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
    1、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业务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3)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1、流程: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共同所有人的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③ 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交机动车所有人。
    ③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1) 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 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七)辖区内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1、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2)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办理期限
    (八)重新打刻原号
    1、有关规定
    (1)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流程: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3、程序:
    (1)重打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被盗抢寻回的还需审核有关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机动车;录入有关信息;出具复打号码凭证,通知车主到指定地点打刻原号码。
    ② 档案管理岗收存新打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重打发动机号码: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被盗抢寻回的还需审核有关技术鉴定证明;确认机动车;录入有关信息;出具复打号码凭证,通知车主到指定地点打刻原号码。
    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办理期限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停驶、复驶登记
    一、车管所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对已注册登记车停驶,并将该车号牌及行驶证收回暂存,开具《停驶证明》。
    二、机动车恢复行驶时,应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批准复驶后,将号牌及行驶证发还给车主。
    三、机动车延长停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报废、注销登记
    一、车管所对符合以政条件的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登报声明报废、注销:
    (一)《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填写规范;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三)因质量总是退回制造厂更换;
    (四)机动车失窃;
    二、机动车注销注册后,汽车档案保存十年,其他车辆档案保存一年。

    机动车变更登记相关问题

    • 暂无相关问题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登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登记事项
    一、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机动国登记分为:新车注册、过望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临时入境。
    二、机动国登记事项为: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居民身份证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技术参数等。《机动车登记表规定的登记项目中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由车主填写。
    三、本规范所称国主,即机动国所有人,是指具备政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二)个人
    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望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住址
    单位的住址为其人事生产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为其户口簿或居留证件登记的居住地址。
    四、本规范所称车管所,是指经公安部批准的具有确定的注册机关代号和管辖区的和省(区、市)、地(市、州、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辆注册登记。
    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对注册机动车负责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对所属国管所已注册的进口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并将检晒情况于当年7月份和资年1月份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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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三)机动车驾驶证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的,不得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发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程序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事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问题

    a2驾驶证如何年审
    你好! A、B类驾驶证审验最新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 驶人, 应当 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 十日内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 审验。但在(从2013年1月1日起)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 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每个记分周期都没有违法记分的,待到驾驶证有效期满换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是档案编号吗
    机动车登记证书就是机动车的身份证也就相当于你的房子的房产证一样,而每辆机动车都是有一个档案的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档案,不管你你的车卖给了谁也还是这个档案,不会变的,一般机动车的档案是在车管所保管的,只有你把车迁出就要提档,档案到你落户的城市的车管所,那就不管你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好还是档案也好都是有一个编
    机动车过户需要预约吗
    不需要的,需要的东西有: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车辆过户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

  • 2016年最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全文

    2016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以下简称新版《监理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是对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以下简称2006版《监理规范》)的全面修订。www.ttkaiche.cn

    基本信息

    本规范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以加强现 代工程管理、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 一步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及参建各方行为。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 点,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验评定,精简旁站、抽检和内业工作量,落实监理对 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否决权,提高监理工作有效性。

    本规范修订后仍为9章和4个附录。原第5.6节“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单列为第7 章“合同事项管理”,原第9章“公路机电工程监理”改为第5.7节“机电工程监理”。

    修订后的章节为: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施工阶段监 理,

    6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7合同事项管理,

    8监理工地会议,

    9监理资料;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解读

    适应工程监理制改革方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引进、建立、推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工程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1986年开工的西(安)三(原)一级路、1987年开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率先实行了国际化的菲迪克工程监理制,至今已经有30年了。1995年交通部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目前已实施了10年。1995年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只有2141公里,2005年年底为4.1万公里,2015年年底突破12万公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发布实施,适逢我国公路建设高峰、跨越式发展期,有力地指导、规范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行为,为落实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作用,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改革、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4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公路建设管理四项制度,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改革工程监理制、完善招标投标制和强化合同管理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作为一项具有政策性和管理性、以规范监理行为为主的行业标准,不同于一般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关系密切,需要不断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2006版《监理规范》存在监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交叉不清晰、责任权利不匹配、工作流程不顺畅等问题,应进行修订完善,以与工程监理制的改革方向相适应,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协调。

    为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14〕87号),部公路局组织开展了新版《监理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规范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落实工程监理制改革的支撑手段、配套措施和重要步骤。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全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修订《监理规范》,引导监理回归‘工程咨询服务’的本质属性。”

    针对近几年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的一些疑问,如“要不要监理?为谁监理?谁来监理?”等,《若干意见》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本规范是对“监理什么?怎么监理?”两个问题的最新阐释。

    修订思路及原则

    加强现代工程管理完善监理工作机制

    本次监理规范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以加强现代工程管理、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及参建各方行为;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验评定,精简旁站、抽检和内业工作量,落实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否决权,提高监理工作有效性。

    修订过程中,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方针,坚持和贯彻了目标导向原则、问题导向原则、继承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和成熟性原则,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有关研究成果,紧密结合有关法规变化方向,体现了依法监理、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若干意见》指出,“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监理工作应改进方式,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精简内业工作量,明确环境监理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落实对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督权和否决权。”本次修订很好地落实了这些要求,为改革措施的落地提供了良好基础。

    修订的主要内容

    以“职责+流程”为主线突出质量安全环保

    公路工程建设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规模大、投资高、周期长以及“线形+层状”等典型特征,公路工程监理必然需具有适应这些特征的规律和要求。新版《监理规范》以“职责+流程”为主线,突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重点,形成完整链条体系,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1.适应改革发展方向和定位,明确了咨询服务属性、代表建设单位、总监负责制、自行监理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引导监理企业……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

    新版《监理规范》在术语中将监理定义为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总监办的职责包括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及实行总监负责制,在总则中提出了对自行监理的要求,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明确监理工作主体和职责,调整了总监办、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增补了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新版《监理规范》严格了设置驻地办的条件,规定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调整了监理人员组成和人数配备的基本要求,将2006版《监理规范》中按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提高到7500万元;按照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以及监理人员等区分了监理工作主体,而2006版《监理规范》中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3.规范监理程序和内容,进一步理顺了监理工作流程和时序。按照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明确了监理工程内容和程序,从审批施工单位的申请开始、到签发有关文件结束,线条清晰。

    新版《监理规范》减少、合并、调整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将事前的审批、审查事项由15项减少到9项。如将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等三项合并为一项“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补充了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4.调整监理工作机制。根据《若干意见》“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的要求,新版《监理规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明确了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检测见证和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精简了旁站项目,减少了测量、验证、抽检等项目和频率。

    新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旁站项目的要求由2006版《监理规范》中的“宜”修改为“应”,以表示严格。对监理抽检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工程实体质量抽检针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实测项目,同时强调抽检“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据初步测算,可以减少抽检工作量60%以上。

    5.精简质量评定和内业工作量。监理机构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的范围由分项工程调整为分部工程,优化了检验评定和监理资料内容的要求,实现内业工作量降低。

    经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的修订进行协调,由监理独立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调整为分部、单位工程,内业资料将大幅度减少。据分析,规范修订后此项内业工作量将减少约70%。

    6.强化监理工作原则和否决权。增补了监理工作基本原则的要求,强化了监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权责,补充了质量问题处理的具体规定。

    我国推行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后,早期总结提出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纳入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1995版《监理规范》。后来,演变形成“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但未在2006版《监理规范》中体现,本次修订提出了“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作为监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为落实监理对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否决权,在基本规定中明确了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和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内容,并在质量、安全、环保监理中进行了细化。

    7.缩减机电工程和合同管理内容。新版《监理规范》明确了机电工程监理的特殊内容,大幅删减了重复的条文;规范了合同事项管理的内容,将2006版《监理规范》中“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一节单独作为一章,并将审查工程分包、人员配备和机械设备等内容移入。

    2006版《监理规范》第9章“机电工程监理”中的内容多属重复和引用。根据调研、对比分析和实际工作需要,全部删减了重复和引用的内容,突出、保留了确需增加的3项内容,即软件开发监理、系统检验测试和试运行期监理。

    8.其他主要修订内容。本次规范修订梳理了监理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增补了《抽检记录》,增补了抽检、检测见证、监理日志等术语;按《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等规定全面改写了条文说明,并将编印可操作性的实施手册。

    修订后,本规范结构体系完整,“五控两管”内容齐全、有机结合,事前审批、过程控制、事后验收工作流程清晰,以巡视为主的现场监理方式更加适用,旁站项目明晰、工作用表适中、技术内容翔实,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

    规范宣贯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版《监理规范》的宣传、贯彻、执行不但涉及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也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以及施工单位紧密相关,特别是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大监理规范的宣贯力度,保证监理规范落地、见效。同时,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向编制组反馈。

    对于按照《若干意见》改革精神采用自管模式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法人应正确对待和执行《监理规范》。首先,《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要“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并非取消工程监理制。其次,自管模式是指“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不允许以自管为名不执行工程监理制和《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于目前正大力推广采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其实质是一种筹融资方式,以及相应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并不影响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也不影响本规范的适用。项目管理中具体的监理职责和权限,仍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等的管理实际来确定。

    希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监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监理

    文章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要求,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作等六个方面较全面地阐述了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平稳较快速的发展,公路基础建设在各地均较大幅度的兴起,为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投资控制达到合同的要求,服务于社会。监理工作在这方面显得特别重要,尤其是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俗话说:“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把工程质量控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其他各项的监控也有机地结合一起同步进行。如下详细谈谈“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方法,“三控”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业主与承包人的协调工作。

    1工程质量控制

    ①开工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由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合同中提交的设计图纸,数据进行复核,对含糊不清的问题查证澄清,对缺漏加于补充,并对施工中关键部位应提出注意事项,向承包人提供质量控制程序,工序控制程序及程序说明,使质量控制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施工中易发生质量通病例子及其产生原因、表现形式、防止措施和处理方法以文件形式印发给承包人,为防止和纠正质量通病打下基础。在技术交底的同时,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定线数据进行复核,确定数据是否与设计相符。

    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关键。首先明确总监是控制质量的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其次,各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足专职质检人员,工程质量全部用数据说话,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控制。依照合同要求承包人配备能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需要的施工机械、检测设备、仪器、工具。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足够专职实验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测。最后,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监任组长,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员。总监、项目经理要经常到现场巡视,专职安全员每天督促检查。

    ③重点抓好现场质量管理和控制。首先,先由承包人提交进场报告后,依照合同对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和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施工过程中对每个分项工程开工批复,提出具体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遵照执行,为树立质量意识和注重质量打下基础。其次,现场质量控制单就路基、路面而言,路基部分主要是控制每层的填筑材料宽度,松铺厚度和压实度,路面首先由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场,已进场的不准使用并指令清出场外,审批配合比,确定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再次,施工现场由专业工程师对线路、高程、宽度、厚度、平整度、横坡度进行抽查,路基填土每5层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压实度抽检不合格的点,要在不合格点的周围加密检测,弄清不合格的原因(如含水量大、级配不均匀、压实遍数不够等)采取换填或翻晒或加压的方法来处理,处理后复检至合格为止。结构物首先检查地基承载力,控制几何尺寸,抽检结构物的砂浆混凝土强度。最后,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自检合格,申报验收,凡资料不全,不准确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中间交工。要控制好每道工序施工质量。

    2进度控制 工程施工进度是根据合同总工期要求,结合施工具体情况,监理与承包人一起完成编制总体施工计划,分月、旬做好施工安排,每月召开一次工地会议,总结进度、质量、计量方面的情况,找出不足或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定制下月施工计划,使工程进度基本按计划时间完成。方法如下:

    ①审核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配套数量及完好率,施工机械是制定工程进度的关键。机械设备配套数量不满足合同要求,要及时补足补齐,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②审核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组织计划。根据工期要求,审核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管理人员能力及人数是否满足合同及施工需要,施工组织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③及时召开工地会议,在施工过程中,总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会议,要求项目经理、总工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通报本月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等情况,下月施工安排,存在需要监理、业主方面解决的问题。

    ④及时调整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数量和进度情况,根据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和气候影响,及时进行阶段性进度计划调整,特别是路基施工中牵连到征地拆迁、涵洞通道位置易于受当地群众的干扰而变更,影响施工计划。

    ⑤协助业主、承包人做好前期没有完全做好的工作,特别是线外征地拆迁,当地群众提出需要解决的事宜,以便造成影响施工进度。

    3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监理工程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完成合格的工程给予准确计量。根据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进行投资控制。

    ①依据合同条款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将完成合格的分项工程量,按合同清单及单价进行计量支付。计量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计量数量会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现场核实,做到及时准确计量。

    ②审核计量资料准确性和完整性。计量工程师和总监对承包人报来的计量资料即要审查工程量、数据来源和计算结果,又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特别是业主委托权限内的变更部分是否有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的联测资料,以及超出监理权限的变更,业主批复手续是否齐全等。

    ③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计量验收。计量工程师会同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及承包人参加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收方,检测,以现场验收为依据对照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计量,做到及时验收,准时计量。

    ④建立计量台帐。认真审核承包人报来的计量资料,对照前期计量,核定本期应计量的数量等,避免重计,超计和漏计现象。

    4合同管理

    ①要自始至终地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条款,合同程序,按标准对合同进行管理,认真绘制填写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支付等统计图表,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同时下发到各施工合同段,使承包人心中有数。

    ②热情服务,主动积极完成工程合同,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面要密切配合工作。坚持原则,主动和善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特别是监理和承包人的矛盾,以利于完成合同赋予的任务。

    ③全面掌握所监管工程的动态,熟悉图纸和施工规范,主动和超前监理,热情为承包人服务。

    ④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监理程序,不准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最好由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协商确认,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5信息管理 监理工作的信息管理主要是进行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能够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加强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有利于安全生产,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实际情况。做到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文件相互交递的任务,具体做法如下:

    ①要配备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将信息分类归档,如合同信息,合同协议书、技术规范、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如监理、承包人信息、质检、试验、原始记录、业主的信息、路线环境信息等。

    ②编制各种报表、台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绘制各种图表,台帐,及时收集各种数据进行汇总填报,准确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支付情况。

    ③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及时提供各时期、各项工程的质量、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为编制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④进行信息记录,工程照片的拍照,工地会议,现场研讨、上级领导指示,均进行记录。隐蔽工程(含变更)、软基处理,纠纷问题的现场等进行拍照,并且进行分类存档。

    ⑤统一按规范要求主动催促并协助承包人建立信息管理方法,以确保信息管理及时正常运行。

    6协调工作 协调工作主要是以监理方为主,与业主、承包人相互沟通,并协助业主与承包人、设计方之间,在施工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以利于促进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好投资。①在施工中,出现于合同条款不符合问题或矛盾,监理应主动协助业主、承包人、或设计方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以公平、公正的立场提出合情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后并监督执行。②由于施工过程中影响到当地群众利益,需要增设线外工程,监理要配合业主、承包人、当地政府、群众代表共同协商解决线外工程征地、拆迁、环保、便道、涵洞、通道进出口衔接,水系接通等问题,方便群众,避免影响施工,保证施工顺利地按计划进行。

    7结语  公路建设是一项基础建设,从近几年全国大兴公路来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作这六个概念已慢慢被人们所熟悉,并逐步意识到它们的重要性。一条高质量、高标准公路的修建,不仅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同时也要有一支高水平、责任心强的监理队伍。

  • 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希望帮助到您。www.ttkaiche.cn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养护资金
    •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村通水泥路和街巷硬化两轮“全覆盖”工程的顺利进行,全市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安全隐患却日益凸显,比如存在公路抗灾能力差、养护压力大、人为破坏公路现象严重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张恩富、刘生才、王雁等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视,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确立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乡村公路维系着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54号《关于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并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革的意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和养护职责。从2012年底开始,市政府又出台了农村街巷硬化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应户街巷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不应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去年以来,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下拨养护资金达到1100万元,较好地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在制定实际养护补助标准时,明确对贫困县的村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建峰表示,“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建立养护道班的建议,不断完善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这仅属于参考资料,论文还是得由你自己写~一、存在主要问题

    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是造福百姓的大好事,而且每公里有15万元的补助经费,自己基本不需要掏多少钱。同时,经过几年的建设,老百姓都尝到了修路的甜头,在集资方面也有了很高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乡镇都把修建公路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树立丰碑的大好事,而养护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本看不出成效,更无政绩的事情。更有的认为现在建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凉晒粮、草的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从而给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养护资金存在着缺口。根据省委要求,对县级道路补助为12000元/公里*年,乡道4000元/公里*年,而村道为1200元/公里*年。以上资金仅仅能维持基本的养护人员工资,有的还存在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如此发展则必将造成新一轮的农村公路建设,也必将造成新一轮资金的加大投入,这样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给百姓的安全出行带来了不便。

    3、养护队伍不稳定,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虽然各乡镇按照要求组织了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但现有养护人员因工资较低,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有的甚至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无法胜任养护工作(一般每个养护人员承担的养护里程为3-4公里3.5米的水泥混凝土路),无法保证养护质量,更无从谈起提高养护水平,因此,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就这样也不能稳定,经常性出现人员交替现象,形成一种散兵作战态势。

    二、解决办法

    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 “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开展正常检查考核工作。

    (1)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养护资金,监督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机构和乡(镇)交管所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2)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内部机构进行整合和充实,县公路管理站增设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股,负责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路政大队增设路政中队,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所属乡(镇)交管所设立专(兼)职路政员,具体负责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接受路政大队业务指导和考核,接受县交通局的监督。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作为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设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巡查管理员(可兼任,在乡镇政府机关或村建、土管、水利等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或按规定另行招考聘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巡查、监管和乡道、村道的路政辅助管理。养护管理站下设路段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担任。管理站按村道每2-3.5公里、乡道每2-3公里1名的标准聘用农村公路管护员,采用公开招聘或划段竞标的方式,录用年龄在男55岁、女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管养合同,并为其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以制度引导养护工作,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公路重建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下功夫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好的给予重奖,对不重视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重罚。让养护好的单位得到好处得到实惠,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作为对乡镇领导考评的一项内容,从而提高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县政府应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考核范围,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考核力度,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机制,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3、多渠道的筹措养护管理资金,建立稳定养护资金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1)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除了省补资金以外,市、县、乡级政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统筹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投工投劳和短缺的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2)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组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现象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

    4、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对路政管理人员、养护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培训。由于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大对现有的养护管理人员组织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知识,如公路的基本知识、桥梁的基本知识、公路基本数据的采集和路况的评定等。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

    5、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各乡镇虽然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站,但大多数为兼职人员,把养护管理各种业余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通过承包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逐步打造一支过硬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