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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牌照丢失如何补办

     
    哪些情况需要补办汽车牌照?
    机动车号牌褪色、损坏或者丢失,是需要补办的。
     
    补办汽车牌照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牌照申请表》;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回褪色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丢失一面的,需要提供另一面)。

    具体的汽车补办流程是什么样的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窗口受理(递交所需实物资料);
    3、交纳机动车号牌及临时号牌工本费;
    4、领取机动车临时号牌;
    5、自取或选择邮政EMS递送机动车号牌。

    汽车牌照丢失如何补办相关问题

    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多少钱
    工本费15元。需要车主携带身份证和行驶证原件才能补办。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其中没有
    机动车登记证补办后号码变更吗
    补办应该是会变更的,因为是印刷码,每个证都有唯一编码,补办了编号就变了。如果是在车管所补办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机动车登记证能否补办
    能。条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

  • 补换车辆登记证书

    第一节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六十五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无误后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拓印的车架号处加盖检验员印章。
    第六十六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原件),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档案已核”章。
    第六十七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符合规定的受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六十八条 [证件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十五日内完成。
    第六十九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七十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回损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签注满的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第七十一条 [证件管理岗]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机动车所有人;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第三节 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2001年10月1日前
    注册的在用车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第七十二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在换发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表》上填写完善相关技术参数,并加盖检验员印章。
    第七十三条 [证件管理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检验表》、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规范的项目进行完善补充、不准确的参数进行更正修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第七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检验表》原件。
    (3)《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补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可同时办理变更登记,但手续必须完备。
    第四节 在册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
    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
    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第七十五条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流程按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补换车辆登记证书相关问题

    什么是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现在新车上牌后会有一本车辆登记证书,证书上有一个号码,那个就是编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重要吗
    现在的政策是不管车主同意与否,只要拿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车证就可以办理过户旧机动车交易公司不管你车主到不到场,交钱就开交易发票。拿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交易发票,车牌就可以转移到任何人名下。车就不是你的了如果车辆被交易,车管所不会给你查车辆转移到哪到谁名下,在哪家旧机动车公司发生的交易,你谁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要多久
    补办方法  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

  • 注册/转入登记

    第一节 新车注册
    第一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数据。在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上加盖检验员印章。三种敏感车型(本田雅阁、奥迪、别克)必须加盖科领导印章。
    进口机动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及《进口机动车车辆型号签注规则》签注数据。全挂汽车列车的挂车部分,须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准予注册登记的文件,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进口机动车技术鉴定表》、《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核审批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未明确安检部门之前,由检测科负责安全技术检验);抵押车还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录入相关信息后,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将《机动车受理凭证》、《机动车领牌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号牌管理岗]凭《机动车领牌凭证》、第三联发票(蓝色)发放号牌,开具《机动车待办凭证》,安装号牌、照相。
    第四条 [证件管理岗]审核相关资料、凭证,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尾气合格标志。
    第五条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第六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车架号码)《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必须是原件;
    (6)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7)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河北省《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表》、河北省《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核审批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原件;
    (8)加盖钢印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副本或者免税凭证副本原件,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
    (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10)机动车标准照片;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12)抵押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13)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稽查科调查绪论,有关证据、询问笔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节 转入车登记
    第七条 除按第一节办理外,还须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机动车档案内加存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对容易套用进口品牌的车辆(新凯、奥迪、金杯、三星、金冠、猎豹、星达、衡山、羊城、海马十种车型)必须有政办室签章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回执单。
    第九条 转入的机动车技术参数不全或不准确的,由检测科负责更正、补录。
    第十条 从事城市出租营运满五年的轿车、燃料系统非电喷装置的乘座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注意事项:
    1、除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全挂汽车列车无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准予注册登记文件的;
    (2)90日内未申请办理车辆转入登记的;
    2、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3、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并出具证明信。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4、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技术参数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数据录入,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出厂日期距申请注册登记日期超过两周年的国产机动车,其初次登记日期也按此规定办理);将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5、转入的车辆未办理转入登记前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补发。对于转入的机动车尚未办理转入手续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转入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申请变更的,须有执法部门的法定凭证)。
    7、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转入/转出登记,除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符合进口车审批手续。

    注册/转入登记相关问题

    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多少钱
    工本费15元。需要车主携带身份证和行驶证原件才能补办。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其中没有
    机动车登记证是什么颜色的
    行驶证应该是蓝色,反正我的是。登记证好像是绿色的吧,很大的
    机动车登记证能否补办
    能。条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

  • 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流程 – 驾驶证业务

    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七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流程 – 驾驶证业务相关问题

    机动车登记证书怎么领
    办理地点:(一)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二)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
    多少年车强制领黄标
    黄标不是以年数为限制,是以环保不环保为限制。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尾气检测就是绿标。只不过年头超过15年的车一年两次检测。黄标汽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汽车。
    机动车过户之后是否要重新申领环保标志
    不需要重新申领。办理申领环保标志手续需要同时携带以下三种证件:(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或单位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办理换证业务 – 驾驶证业务流程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www.ttkaiche.cn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属于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办理换证业务 – 驾驶证业务流程相关问题

    b2驾驶证规定几年换证
    按照规定B2驾驶证每年都要审证,但是没有违章可以免审,新证6年换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机动
    驾驶证如何换证
    一、驾驶证B2六年要换证需在到期前90日内向所属公安交警车管机关申请换证。二、驾驶证B2的换证要求:1、在驾驶证有效期满的前90天内去所属的公安交警车管机关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2、驾驶员的违章处罚在换证前要处理完结。3、到公安交警车管机关指定的正规照相馆照驾驶证照片,并索取驾驶证数码照片检测回执。4、
    驾驶证到期如何换证
    一、凡驾驶证到换证期限的驾驶员,持有效驾照到辖区交管大队申请打印《机动车驾驶员审验、换证表》,并贴一寸照片。二、持《机动车驾驶员审验、换证表》到车管处指定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交管一、四、七、十、十一大队辖区驾驶员在东区体检站;交管二、三、五、六、八、九大队辖区驾驶员在西区体检站)。三、体检合格者,持表

  • 机动车转移登记(124号令节选)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www.ttkaiche.cn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转移登记(124号令节选)相关问题

    机动车登记证能否补办
    能。条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
    什么是机动车登记证书
    1、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户口本。2、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本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随车携带。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
    机动车转移登记费用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

    第一节 记 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www.ttkaiche.cn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相关问题

    机动车上牌需要本人吗
    不用,可以代办。上牌程序和手续购置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车辆保险。购置车辆养路费。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辆上户申请表》《机动车辆上户程序表》《机动车辆上户技术鉴定检测表》《机动车辆防盗窃验证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私人的为身份证及影印件)带车辆的原始发票、合格证书、进口车的完税单、车辆的落户单位
    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多少
    第一,你毕竟有过错,但是你没有负担错误产生的费用。第二,车主车虽然修好了,但是,砍的不如旋的圆,车修过确实贬值了所以你还是要赔一些钱的。而且他车有保险才使得你不用花修车费,但是保险钱是车主花的,只不过承担了你的过错,而且保险出险赔偿后,第二年的保险费要上涨的,现在保险公司联网,他去哪家保险公司都会涨
    机动车转移登记后车牌如何办理
    机动车辆转卖,交管部门为你办理新车原牌业务则另当别论,除非,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你重新购置的一辆新车还没有牌,在办理过户手续当中,即使原车牌不过户,也会被交管部门收回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规定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www.ttkaiche.cn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 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办理

    行政事项(办理内容):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办理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

  • 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

    行政事项(办理内容):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临时号牌5元。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相关问题

    机动车临时号牌如何申请
    整车合格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再到收费窗口交5元钱就可以获取临时行驶号牌,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只要给车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号牌丢
    机动车临时号牌期限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临时号牌的使用时间、机动车质押办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其中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
    机动车临时变道违章吗
    机动车违章变道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