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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年审检测流程步骤

    我们都知道机动车每年都需要年审,那么对于一些刚购买汽车的车主来说是第一次年审,那么接下来我就跟大家讲讲汽车年审检测的步骤。
    通常,汽车的检测分为整车检测、发动机检测和底盘及车身检测三大部分,具体包含下列项目:
    一:整车检测:
    1、底盘输出功率的测定;
    2、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测定;
    3、车速表校验;
    4、汽车噪声的测定;
    5、前照为检验;
    6、汽车防雨密封性试验;
    7、汽车外观检视。

    二:发动机检测:
    1、发动机功率;
    2、燃油消耗量;
    3、发动机密封性能;
    4、发动机异响;
    5、启动系统技术状况;
    6、点火系统技术状况;
    7、供油系统技术状况;
    8、润滑系统技术状况;
    9、冷却系统技术状况。
    三:底盘及车身检测:
    1、传动系技术状况:
    (1)、离合器打滑;
    (2)、传动系游动角度;
    (3)、传动系异响。
    2、转向系技术状况:
    转向盘包括自由行程和转向力。
    3、制动系技术状况:
    (1)、制动力;
    (2)、制动距离;
    (3)、制动减速度。
    4、行驶系:
    (1)、车轮定位包括前轮定位(侧滑量0和后轮定位;
    (2)、悬架间隙;
    (3)、车轮平衡包括静平衡和动平衡。
    5、轿车车身整形定位。
    温馨提醒:
    汽车的主要性能分为;动力性、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通过性和行驶平顺性等等,所以对汽车的检测也就是从以上说的这些性能的检测开始。

    汽车年审检测流程步骤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审超期处罚
    一、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 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
    驾驶证什么时候年审
    新交规驾驶证年审新规定:2013年起持AB类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 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
    驾驶证能异地年审吗
    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必须在驾驶证核发地年审。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B2驾驶证在异地扣分可以在异地接受违章处罚  不能,但不能在异地年审,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

  •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详解

    作为合格的车主,一定要记住自己爱车的购买时间,这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推算出爱车的年检时间。如果忘记,行驶本上也有记载,汽车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 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现在,车管所对于高龄汽车年检时间规定更为严格,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另外,汽车所有人可以在汽车年检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果你是6月份参加的汽车年检,你可以选择在4、5、6月份去进行汽车年检。
    驾照网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汽车年审(核发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需要的材料,只需原件无需复印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原件(副本);
    2、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汽车检测站提供);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需写有车牌号码),现在基本都在交强险单据内;
    5、车主身份证原件(代办还要代办人身份证);
    6、反光三角牌。

    车辆年审所需费用(以深圳的作为参考)
    小车检测――125元/辆(包括绿标费用)
    大车检测――150元/辆(包括黄标费用)
    黄绿标(尾气检测)――30元/辆
    请各位车主尽量提早进行车检,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年尾排队人非常多)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详解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检时间拖延要罚款吗
    不能拖,车辆年审逾期不能上路。
    机动车可提前年检吗
    机动车年检可以提前3个月。机动车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通过尾气检测、汽车外观、车灯、刹车、底盘等检
    十年的机动车怎么年检
    十年后的小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附南京市)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5-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四十四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扒车;

    (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急救医疗机构等,应当共同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但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侯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十一)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 宝马F02加不上速检修

    车型:F02,配置N54发动机。ttkaiche.cn

    行驶里程:135111km。

    故障现象:客户反映车子加不上速,中央显示器显示“动力传动系统故障”。

    故障诊断:首先进入车内体验,观察故障现象,确实如客户所述,此车加速不良,转速很难达到3000r/min,并且车内中央显示器上显示有传动系统故障,无法获得全部的传动功率的提示,如图1所示。

    图1 中央显示器显示

    使用ISID检测,读取到的相关联故障码有两个,分别为:130108,进气VANOS调节有误差,位置未达到;120408,增压压力调节关闭,建压被禁止。如图2所示。

    图2 故障码

    由以上故障码可以看出,引起此车故障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分别为:

    ◆◆进气VANOS 单元调节故障

    ◆◆涡轮增压系统故障

    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围绕以上两点进行系统分析:首先,此车装配的是N54发动机,采用了双凸轮轴可变气门正时(双VANOS)系统。VANOS是一个由车辆发动机管理系统操纵的液压和机械相结合的凸轮轴控制设备,如图3所示。该系统基于一个能够调整进气凸轮轴与曲轴相对位置的调整机构。它根据发动机转速和加速踏板位置来操作进气凸轮轴。在发动机转速达到最低时,进气门将随后开启以改善怠速质量及平稳度。发动机处于中等转速时,进气门提前开启以增大扭矩并允许废气在燃烧室中进行再循环从而减少耗油量和废气的排放。最后,当发动机转速很高时,进气门开启将再次延迟,从而发挥出最大功率。使用双VANOS系统,气门升程增加了0.9mm,使得进气门的开启时间因而延迟了12°。为迅速而精确的调整凸轮轴, 双VANOS系统需要非常高的油压,以确保在发动机低转速下能提供更大的扭矩,在高转速时有更大的功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出现VANOS调节单元机械卡滞,电磁阀脏污,调整油压不足,凸轮轴传感器损坏等,都会导致发动机不能提供最大动力。

    1. 排气VANOS 单元 2. 进气VANOS 单元 3. 进气凸轮轴传感器 4. 排气凸轮轴传感器 5. 电磁阀 6. 电磁阀

    图3 VANOS调节单元位置

    其次,此发动机采用的是双涡轮增压,如图4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系统泄漏,增压传感器故障,减压阀脏污或损坏等都会导致增压压力不正确(增压压力过高或过低), 建压失败。发动机管理系统会识别出这种情况且发动机将转换到应急运行模式(停用增压压力调节装置)。在这种情况下会感觉到发动机功率下降。

    1. 增压运行模式下泄漏气体的PTC 2. 汽缸列2 循环空气管路3. 节气门连接法兰 4. 空气滤清器 5. 汽缺列1 循环空气管路 6. 进气管 7. 增压空气压力管路 8. 汽缸列1增压空气进气客路 9. 增压空气冷却器 10. 增压空气集气管路11. 汽缸列1 废气涡轮增压器 12. 汽缸列2 废气涡轮增压器 13. 汽缸列2 增压空气进气管路

    图4 涡轮增压系统

    根据客户的描述,有时车辆刚启动时中央显示器上也会显示传动系统有故障。再加上我们多次试车中发现此故障只是偶尔的才会出现,并且是在正常行驶时出现的,反而急加速时没有此现象出现过。所以我们基本上已经排除了此车的涡轮增压系统存在问题,那么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应该主要是检查引起VANOS进气调节存在误差,不能达到正常范围的原因上来。

    首先分析引起VANOS系统故障的原因大概有以下4点,分别为:

    ◆◆ VANOS 电磁阀堵塞

    ◆◆凸轮轴传感器损坏

    ◆◆正时错误

    ◆◆ VANOS 控制模块损坏本着从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的检查思路,我们先检查了VANOS电磁阀及凸轮轴传感器,未发现异常。然后把发动机气门室盖打开检查正时是否存在较大误差,结果发现进气凸轮轴的位置稍微有点误差,就把进排气VANOS调整单元拆下来检查了一下未见异常,重新对其正时进行调整,并且也把进排气侧的VANOS电磁阀及凸轮轴传感器进行了对调,装好试车,故障一直未出现,但是在试车回来的路上故障灯突然点亮,等于到现在还是没有真正找到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与讨论,想到有可能是VANOS调整单元泄压引起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凸轮轴磨损引起的。有了思路以后就把进气凸轮轴拆掉检查,但是没发现凸轮轴有明显的磨损现象,有所发现的是凸轮轴的瓦架有很深的磨损形成的沟槽如图5所示,并且排气侧的也一样。由于形成沟槽的位置刚好位于给进排气VANOS调整单元供油的油道两边,很容易泄压。其原因是VANOS油路通过凸轮轴的两个油道,当凸轮轴瓦盖磨损后将导致通往VANOS的作动油压降低。当发动机控制模块收到了驾驶员的加速请求,并指令提前进气凸轮轴时,VANOS电磁阀作动,但由于VANOS油道泄压使得实际提前角低于控制模块内的参考值,最终导致发动机功率不足。

    图5 磨损位置

    更换新的进排气凸轮轴瓦架(如图6所示),故障排除。

    图6 更换凸轮轴瓦架

    故障总结:通过此次维修说明我们在进行查找问题时没有做到刨根问底,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注意的还不到位。并且此故障是不容易被发现的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维修中要一点一点的进行排查。

  • 丰田威驰轿车行驶中突然熄火

    一辆行驶里程超25万km、车型为AXP42L,搭载5A-FE发动机的2008年丰田威驰轿车。用户反映:该车在行驶中突然熄火,重新启动后只要一加速就熄火。

    检查分析:维修人员测量燃油油压,符合技术要求。做跳火试验,发现有时没有高压火。拆下高压线用万用表测量,导通性良好。拆下分电器盖检查,发现各缸的高压端子均有不同程度的烧蚀。清理分电器盖后装车,故障依旧。

    检查点火控制单元,无异常。与同车型倒换,故障依旧。用断缸法检查点火系统,发现拔下任何一个缸的高压线后,发动机反而运转平稳一些。分析认为,有可能是点火线圈功率不足或火花塞间隙过大。拆检火花塞,间隙正常;倒换点火线圈,故障依旧。倒换发动机控制单元,仍然没解决问题。

    检查配锄目位,各标记点均正确。在查看正时皮带时,无意中发现皮带的背面是凹凸不平的。这说明该车发动机运转不平稳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只是未被用户察觉而已。用示波器测量点火线圈的信号,发现点火触发信号IGT的波形不稳定。考虑到点火触发信号是根据曲轴位置传感器来产生的,而且与点火控制有关的零件大部分都已经替换过了,所以曲轴位置传感器失效的可能性最大。  ttkaiche.cn

    故障排除:更换曲轴位置传感器,故障彻底排除。

  • 宝马N20、N55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的解决办法详细步骤

    宝马N20、N55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的解决步骤 ttkaiche.cn

    故障现象:组合仪表偶尔提示发动机功率下降,且发动机故障灯异常点亮。故障发生时断开点火开关再接通,故障现象暂时消失。用故障检测仪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DME)中存储以下故障信息中的1个或多个。

    1、进气量,可信度:进气量过低。 2、增压压力调节,可信度:压力过低。 3、电子气门控制系统:无法调节。

    解决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 1、检测进气管路的密封性,如果存在漏气故障,进行排除。

    2、用故障检测仪执行“ABL一增压压力调节”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排查。

    3、若确定进气管路不漏气,且”ABL-增压压力调节”测试未检测到故障后故障依旧,按以下说明对车辆进行编程: a、若车辆搭载2013年2月之前及2014年3月~2015年10月生产的N20发动机或2015年10月之前生产的N55发动机,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XXXX-15-11-500或更高版本。

    b、若车辆搭载2013年3月~2014年2月生产的N20发动机,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XXXX-16-03-500或更高版本。

    4、用故障检测仪执行“ABL-激活电子气门控制系统”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排查。

    宝马N55发动机怠速”突突突”声排除方法 涉及车辆:E70、E71、 E82、E88、E90、E91、E92、E93、F07、F10、F11、F12、F13、F18、F25,发动机N55,生产期队/到2009-7-1/2011-10-31

    故障现象: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发出敲击声、击打声和咔嗒声。该噪音也被描述为”突、突、突”声。不管是在车外还是在车门和车窗关闭时的车厢内都能察觉到噪音。噪音在发动机怠速运转时感觉最明显,而在车速不超过约50 km/h的运行模式下,也可以听到减轻了的噪音。

    故障诊断:噪音是因为高压油轨内的震动而产生的。震动首先传递至汽缸盖上,然后再传递到乘客舱内。

    故障排除:松开车头方向的第一颗固定螺栓(汽缸盖上的高压油轨),噪音不再出现。安装新的带有去藕元件的高压油轨,插图参见图7。

    高压油轨零件号码保留不变,

    4个固定螺栓(汽缸盖上的高压油轨)保持不变。

    宝马N55发动机异常噪声或动力下降 车型:E70、E71、E90、E92、E93、F07、F18

    故障现象:发动机出现异常噪声。发动机动力下降。发动机故障灯亮起。

    故障诊断:进气侧和/或排气侧VANOS单元固定螺栓断裂或者松脱。

    故障排除:在处理客户此类投诉时,请检查进排气侧VANOS单元的螺栓是否有断裂或者松脱的现象。

    一旦发现一个或者两个VANOS单元的螺栓已经断裂或松脱,则同时更换两个VANOS单元,并使用零件编号06或者更新的零件。

    零件号: 11367583207调整装置进气凸轮轴-编号06, 11367583208调整装置排气凸轮轴-编号06,

    请在更换VANOS单元前,务必过滤机油,拆下油底壳,检查是否存在碎屑以及损坏的螺栓。

    若发现有金属碎屑,请仔细检查发动机以下部分是否已经有损坏或拉伤缸筒,凸轮轴轴瓦,曲轴轴瓦,偏心轴轴承。

    宝马F25转向助力失灵故障排除 涉及车辆:F25,生产期2011-5-1至今。

    故障现象:车辆启动时或行车期间转向助力机构失灵,同时组合仪表中的黄色报警灯亮起。该故障大多只是偶尔出现,断开点火开关然后重新接通,可以重新消除该故障。

    故障诊断:检查EPS转向器中的继电器,在EPS控制单元故障代码存储器中存储了故障0x4823C6(发动机传感器,一般故障)。故障代码存储记录可能目前存在或已存储。

    故障排除:处理客户投诉时根据维修说明更换EPS转向器。新的转向系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必须检测其功能。如果新的转向系再次因为故障0x4823C6而失灵,则必须再次更换EPS转向器。

    注意1:即使故障仅出现一次,也必须更换EPS转向器。 注意2:更换EPS转向器无需更换外部转向横拉杆。

    宝马N20运行不稳,存有曲轴传感器/爆震控制系统故障的通报 宝马N20发动机运行不稳定,存有曲轴传感器/爆震控制系统故障

    涉及车型:E84、E89、F10,F11、F18、F20、F21、F25、F30、F31、F35,N20发动机。

    故障现象:启动困难。发动机运行不稳定。发动机功率降低。排放警示灯(MIL)亮起。变速器过热报警。DSC故障灯亮。

    DME中存储了下列故障存储信息: 对于E系列:2FDA曲轴传感器,信号缺失。2FDB曲轴传感器,曲轴传感器信号受到千扰。303E爆震控制系统,系统故障。

    对于F系列:16001曲轴传感器,信号缺失。160020曲轴传感器,曲轴传感器信号受到干扰。168A20爆震控制系统:系统故障。

    变速器控制单元可能存有:     CF2C21信号(发动机曲轴转速标记不良的使用信号质量,0xA5)未定义,DME/DDE发射器。4209A4温度传感器:热方式3识别到温度过高,变速器油冷却管道有可能损坏。

    DSC可能存有:D36D54信号(曲轴1扭矩,0X0A5)无效,发射器DME/DDE。

    故陈诊断:曲轴传感器安装错误、损坏或者传感器轮(增量轮)故障/损坏。

    故降排除: 1、检查到曲轴传感器的线束和插头连接。

    2、检查曲轴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特别注意导向销要正确地插入导槽。请参考REP 1214521更新曲轴上的脉冲传感器(N20)的图片保证安装正确。

    3、用IMIB示波器功能来检查曲轴传感器信号。如果观察到不正确的信号,更换曲轴传感器,并参考REP 1214521更新曲轴上的脉冲传感器(N20),注意导向销的正确安装。

    4、再次用IMIB侧量,如果信号还是不正确,拆下飞轮并更换传感器轮。 处理传感器轮时必须非常小心,不能被压,被撞击,远离金属微粒和金属零件。不遵守规定的话可能会影响精细的磁性结构导致曲轴信号故障。如果新的传感器轮看起来已经有物理的损坏,请不要使用。

    注意:曲轴传感器功能方面信息,请参考ISTA的功能说明FUB-FUB-FB-GZ-B6203-F01曲轴传感器。

    宝马N55高转速时发动机缺火的通报 涉及车辆:E70、E71、E82、E88,E92、E93、F01、F02、F06、F07、F10、F11、F12、F13、F18、F20、F21、F25、F30。生产期2011-11-1-2012-7-31。

    故障现象:高转速时发动机缺火。发动机缺火,喷射关闭。发动机报警灯亮起。重新开关点火开关后,发动机重新运行,不会再出现故障现象。

    在DME故障码存储器中存储了一个或多个故障:

    E系列: ·2EE0-熄火,多个汽缸:喷射关闭 ·2EE4-熄火,汽缸1:喷射关闭 ·2EE7-熄火,汽缸2:喷射关闭 ·2EEA-熄火,汽缸3:喷射关闭 ·2EED-熄火,汽缸4:喷射关闭 ·2EF1-熄火,汽缸5:喷射关闭 ·2EF4-熄火,汽缸6:喷射关闭 ·2EFE-熄火,多个汽缸:已识别 ·2EFF-熄火,汽缸1:已识别 ·2F00-熄火,汽缸2:已识别 ·2F01-熄火,汽缸3:已识别 ·2F02-熄火,汽缸4:已识别 ·2F03-熄火,汽缸5:已识别 ·2F04-熄火,汽缸6:已识别

    F系列: ·140001-熄火,多个汽缸:喷射关闭 ·140101-熄火,汽缸1:喷射关闭 ·140201-熄火,汽缸2:喷射关闭 ·140301-熄火,汽缸3:喷射关闭 ·140401-熄火,汽缸4:喷射关闭 ·140501-熄火,汽缸5:喷射关闭 ·140601-熄火,汽缸6:喷射关闭

    故障记录通常按汽缸列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整个汽缸列1(汽缸1至3)。

    涉及的车辆,带N55发动机的车辆(带Bosch高压泵的型号): E70、E71/N55:生产期2012年4月至7月。 E82、E88、E92、E93/N55:生产期2012年3月至7月。 F01、F02/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 F06/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 F07、F10、F11、F12、F13、F18/N55:生产期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 F20、F21/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2年7月)至2012年7月。 F25/N55:生产期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 F30/N55:生产期从开始批量生产(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

    故障诊断:DME应用程序不合适。或部件上出现真正的故障(点火开关、燃油供应装置等)。

    故障排除:如果投诉无法明确归因于真正的部件故障,则编程至下列整合等级。 E70、E71: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E070-12-07-506或更高版本。 E82、E88、E92、E93: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E89x-12-0.7-506或更高版本。 F01、F02: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01-12-07-532或更高版本。 F06: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1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07: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01-12-07-532或更高版本。 F10、F11、F12、F13、F18: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1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20、F21: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0-12-07-532或更高版本。 F25:用ISTA/P P2.47.2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5-12-07-504或更高版本。 F30:用ISTA/P P2.47.4将车辆编程至整合等级F020-12-07-532或更高版本。 对已达到上述整合等级的车辆上若发生投诉:用ISTAD进行诊断。

    宝马主机编程失败后CID蓝屏的解决方法 故障现象:用ISTA/P对主机编程失败后,中央显示屏(CID)蓝屏。

    故障原因:网络、网线、ICOM及OBD接口故障;主机或网关以太网故障;主机硬件故障。

    解决方法按以下步骤检查解决: 1、断开蓄电池,等待30 min后重新连接ICOM。

    2、连接ICOM后等待3 min,启动ISTA/P创建编程任务并执行。

    3、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请连接ISTA/D检查网关内是否存储有关于车辆以太网的故障代码。

    4、如果网关内没有相关故障代码存储,请按“03车身/音频、视频、电话、导航(MOST环形结构)/主机/主机连接的装置”的路径进行测试。

    5、再次尝试通过ISTA/P对主机编程,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参考ISTA/D中的电路图,仔细检查车辆的以太网线路及导线连接器,确认没有短路、断路及虚接等问题。

    6、将ISTA/P和ICOM通过网线直接连接,注意IP地址需要在同样网段。

    7、再次尝试通过ISTA/P对主机编程,如果仍失败,更换主机。

  • 汽车发电机调节器-内搭铁发电机与外搭铁发电机的区别

    汽车发电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汽车发电机上有个调节器,部分修理厂或经销商也有听说过内搭铁式发电机和外搭铁式发电机,那什么是内搭铁式发电机,什么是外搭铁式发电机,内搭铁式发电机与外搭铁式发电机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别,两种搭铁形式的调节器能否互换配套使用?沙电电气为您解答。

    1.什么是内搭铁式发电机?ttkaiche.cn

    内搭铁发电机是指发电机的磁场线圈在发电机内部搭铁(发电机的励磁绕组连接在功率管的集电极和搭铁端之间)。相应的,与之配套的调节器就称为内搭铁调节器。

    内搭铁式的大功率三极管为PNP型,只适用于内搭铁交流发电机;

    内搭铁式发电机有一只电刷(负电刷)和壳体直接搭铁的发电机,即、碳刷一端直接接地。

    2.什么是外搭铁式发电机?

    所谓外搭铁发电机是指发电机的磁场线圈通过调节器而搭铁(发电机的励磁绕组连接在功率管的集电极和B+之间),这时所用的调节器也就称为外搭铁调节器。

    外搭铁式的大功率三极管为NPN型,只适用于外搭铁式交流发电机;

    外搭铁是发电机两只电刷(负电刷)和壳体绝缘的发电机,即、外搭铁就是通过调节器后再接地。 

    3.内搭铁式发电机与外搭铁式发电机的调节器能否互换配套使用?

    内搭铁式发电机调节器和外搭铁式发电机调节器不经改装不能互换配套使用。

    4.通过上述3点对于“内搭铁式发电机与外搭铁式发电机的不同点”相信大家已有所了解,那如何区别呢?

    先来两张沙电电气生产的内搭铁与外搭铁的奔驰发电机图:

    奔驰内搭铁发电机JFZ1992D(点击图片可了解详细参数及对应车型)

    奔驰发电机外搭铁JFZ1992A(点击图片可了解详细参数及对应车型)

    通过对比,沙电产奔驰内搭铁发电机JFZ1992D与奔驰外搭铁发电机JFZ1992A两款发电机肉眼很难辨别,因博世结构发电机电刷跟调节器基本上都是一体的,肉眼看,除调节器稍有区别外,机体跟其他都一样。同时,两款发电机针对的车型/OE号也是不一样的。

    要真想区别同车型汽车发电机内搭铁式与外搭铁式,还得从发电机调节器处着手,用一个12V的蓄电池和两个12V、12W的小灯泡做测试,才能得出结果(此处不一一赘述)。

  • 正时皮带和正时链条利与弊你知道多少?

    一句话,技术需要累积,更需要不断的改进,同时也不能失去普及意义,否则二战的德国弄出那么多高科技,从喷气飞机到V2火箭,甚至红外夜视系统,为何还是失败?假以十年时光,美苏都依靠这些东西争霸了。可在当时,这些东西与其说先进还不如说是噱头。

    我们说这些并不是贬低技术的作用,相反我们是用更成熟的眼光和思想来看待汽车技术的作用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贡献。不卑不亢应该是一种理性的处事态度。对于汽车消费者来说,当前家用车型新旧技术仍然存在激烈的交锋态势,孰高孰低,不是简单用一个理论上技术更强就能立马分别高低。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成为我们判断事物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一、正时链条VS正时皮带

    名词解释:汽车工作过程中,在汽缸内不断发生进气、压缩、爆炸、排气四个过程,并且,每个步骤的时机都要与活塞的运动状态和位置相配合,使进气与排气及活塞升降相互协调起来,正时皮带(链条)在发动机里面扮演了一个“桥梁”的作用,在曲轴的带动下将力量传递给相应机件(凸轮轴),使发动机的进、排气门在适当的时候开启或关闭,来保证发动机的汽缸能够正常地吸气和排气。

    通常在正时链条出现以前,正时皮带扮演了其中的重要角色。正时皮带好处是技术成熟,材质也比较合适。但正时皮带属于橡胶部件,随着发动机工作时间的增加,正时皮带和正时皮带的附件,如正时皮带张紧轮、正时皮带张紧器和水泵等都会发生磨损或老化。一般使用寿命在4万-8万公里(不同品牌车型有不同更换正时皮带周期)。

    当车主在需要更换正时皮带时,会发现这是一个费力也费钱的过程。需要好几个小时不说,而且价格不便宜,倒不是正时皮带价格有多贵,主要是工序麻烦,配套的张紧器和水泵有时也要一起更换。能不能不换正时皮带?答案是否定的,在正时链条出现以前,正时皮带基本是按里程更换的。

    但如果一旦换成钢质材料的正时链条,这个问题就似乎迎刃而解了。事实上是如此吗?正时链条之所以没有大面积普及,除开成本略高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材质能否保证长时间不更换?很显然消费者在买车时,会有一个这样的概念,正时链条车型不需要更换,更不需要维护。实际上,正时链条也需要维护调整,甚至需要更换。

    按常理来说,链条系统本身几乎终生不需要维护,其设计寿命与整车相一致,给用户增加额外的整车可靠性能。但是链条传动会比皮带噪音大一些,在静音正时链条还没有得到完全普及之前,这种动力噪音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比如福克斯。从理论上说福克斯不需要定期(或定公里数行程)来更换,但大家都看到车主手册中却说每5年或75000公里更换正时链条。这就是一个问题,厂家这样说并没有错,因为尽管从理论上说正时链的设计寿命与发动机相等,但在具体使用上却有不同,例如有的车经常满载,长距离高速行驶、有的车却长期只坐1-3个人(半载)短途使用,这样正时链的磨损状况就大不一样了,所以经常满载高速行驶的车在5年或75000KM前提下,最好更换正时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正时链条的使用寿命表现也会大打折扣。

    正时皮带和正时链条哪一种更好?

    正时系统的传动件分为正时链条和正时皮带两种,很多人都关心到底哪种传动形式更好一些。

    正时皮带已在发动机中应用很长时间,技术成熟,成本较低,噪音较小,但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一般5~10万公里就需要更换。正时链条具有结构紧凑、传递功率高、可靠性与耐磨性高、终身免维护等显著优点,但相对传统的正时皮带来说,其噪音一般稍大一些。如果不能确定正时皮带更换周期,可以以汽车厂商所规定的保养周期为准。不同车型汽车厂商所规定的保养周期不完全相同,具体更换周期以汽车厂商要求为准。

    但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目前有些汽车上采用了齿形静音链条,其噪音甚至低于正时皮带。相信这种正时链条的广泛使用将为广大汽车用户带来更多便利。

    齿形静音链条

    目前,常见的正时链条主要分为套筒滚子链条和齿形链条两种类型。其中,滚子链条受到其先天结构的影响,转动噪音相对正时皮带会更为明显,传动阻力和惯性也会相应较大。

    我们通常俗称的“静音链条”采用了齿形结构设计,传动时入齿更柔和,冲击更小,运转也更加平稳,加之其并没有会产生噪音的链条滚子结构,因此,在噪音水平表现上要更优于传统正时皮带。

    PK结论:正时皮带的材质的确不如正时链条结实耐磨,但他技术成熟,普及率高,静音效果也很好。对比来看,大部分采用正时链条车型基本克服了所谓的10万公里内磨损关,但也带来了动力噪音变大以及需要周期性调整的后果。孰是孰非,一言难尽,正时皮带和正时链条品分秋色难分伯仲。

  • 发动机严重抖动故障诊断

    发动机的抖动,原因有很多,有的发动机是打火时会抖动一下,然后在怠速中没有任何异常,有的发动机在怠速时抖动的挺厉害,可能安静一会,抖一下,安静一会,抖一下,然而这是一台没有大修过,也没有清洗过油路的发动机,可能因为以下原因引起…

     

    一、积碳多导致发动机抖动

    一、积碳多导致发动机抖动

    比如说平时不注意保养,或者说不按时做保养,长期下来,导致发动机的节气门或者喷油嘴、甚至是发动机内部的积碳过多,如果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冷启动喷油头喷出来的汽油会被积碳所大量吸收,此时导致冷启动的混合气过稀,然而启动会比较困难,所以打着车需要很长时间,主要是因为等积碳吸收的汽油饱和了,才能正常着车,这种状态下着车,吸附在积碳上的汽油又会被发动机的真空吸力吸入到气缸内进行燃烧,导致混合气变浓,发动机的可燃混合气时而稀时而浓,造成冷启动后怠速会抖动,气温越低,冷启动所需要的油量也就会越大。www.ttkaiche.cn

    处理方式: 检查怠速马达是否有积碳、清洗油路。

    二、点火系统异常

    二、点火系统异常

    检查火花塞、高压导线和点火线圈的工作状况,点火系统如果不良或者是火花塞跳火状况不好的话,同样会导致发动机怠速抖动。

    处理方式:检查是否火花塞有积碳,应及时处理,如果清洁后还是这样的话,就要更换了

    三、油压不稳定所致

    三、油压不稳定所致

    如果说清洗过油路、节气门并且更换了油垫和火花塞之类的,依然存在怠速时车身抖动,这时建议检查下燃油供油压力以及进气压力传感器是否正常,如果油泵供油压力不正常或者是进气压力传感器数值错误或者工作状态不良,也是有引起发动机怠速抖动的可能。

    处理方式:检查油压是否正常,有必要的时候需要及时更换零部件

    其实除了上面几个原因,可能有些车子是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汽车发动机大修过,基本上大修的发动机,油路什么都清洗过,并且一些不能用的损坏了的零部件都已经更换新的,但是汽车怠速在加油时抖动的更严重,为什么?

    一般来说,在怠速控制系统清洗和调整后,确认怠速控制系统没有故障的情况下,怠速马达工作性能、进气系统是否漏气等,然后对发动机做一个功率平衡试验进行判断,以此方法来判断造成怠速抖动的某个气缸,然后再进行故障分析和维修。

  • 丰田汉兰达深踩加速踏板时会出现加速无力

    一辆搭载2GR-FE发动机的2008年进口汉兰达运动型多功能车,。用户反映:该车在正常行驶时无异常,但是深踩加速踏板时会出现加速无力的现象,无法实现超车,而且还出现过2次熄火的情况。此前该车已经在其他维修点清洗过节气门和喷油器,但故障并未解决。www.ttkaiche.cn

    检查分析:维修人员试车发现,该车在缓慢加速的情况下,可以加速到140 km/h以上,而且变速器换挡正常,无任何冲击现象。但是当大幅度踩下加速踏板想要超车时,发动机转速忽然下降,速度也慢了下来,无法实现超车。很明显该车在大负荷时动力不足。

    确认故障现象后将车开回店里,连接诊断仪读取怠速时的数据流,1缸喷油量为0.109 m L,1列和2列气缸的空燃比反馈电压均在3.25 V左右,短期燃油修正值为12.5%,长期燃油修正值则达到了19.5%.从数据流上判断,当前混合气的状态是良好的,喷油量也正常,但是长期燃油修正值明显偏大,说明发动机长期处于一种混合气过稀的状态。

    考虑到深踩加速踏板后才出现动力不足,于是进行D挡的失速试验,失速转速在1 800 r/min左右,而正常值应在2 600 r/min左右,差距明显。失速转速偏低的原因包括发动机功率不足和单向离合器工作不良。考虑到车辆可以缓慢加速到140 km/h以上,经检查自动变速器油的颜色和油量均正常,所以怀疑是发动机功率不足。

    考虑到发动机长期处于混合气过稀的工况下,而混合气过稀的可能原因包括喷油器堵塞、进气系统漏气、燃油压力低、炭罐电磁阀长通、空气流量计失准以及空燃比传感器损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