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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经过我们的一番奋斗拿到了驾照,又精挑细选中宇选到了复合自己心意的汽车。新车首先要做的就是上牌,不过很多车主为了节省时间或者是不必要的麻烦直接交由4S店来给汽车上牌!其实自己给汽车上牌非常简单,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上牌需要准备的证件资料】
    1、车主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强险单;
    5、车照片;
    6、车辆购置税证。
    【汽车上牌主要流程】
    1、拍照,拍照的师傅会用根据你的车架号后四位设置好号码牌,放到你车子挡风玻璃右下角,然后给你的车拍照。拍照前我们需要把贴在挡风玻璃上的“CCC”贴纸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贴纸去除,这项工作最好在到车管所之前完成,因为这两个标识比较难撕下来的。
    2、拓印,拓印一般要在车管所检查区进行此步骤,有时候4S店也已经帮忙拓印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它们拓印的份数是否齐整,因为上牌的时候,需要两份发动机号和三份车架号的拓印。
    3、过线 所有自主品牌的车辆都属于免检车辆,非免检车则需要“过线”检测,包括动力、灯光、尾气、刹车方面的检测。
    4、刑侦 完成车辆拓印拿到拓印好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后,我们便可以到刑侦检验室填写刑侦验车资料采集表。填写好上述采集表后,把拓印号以及采集表上交给柜台的业务员录入资料,获得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
    接着到车管所的资料采集窗口,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后,把资料交到采集窗口的业务员手上,他会帮你整理好资料并要求你到指定窗口缴纳200元的服务费,具体资料包括:机动车注册申请表、交强险副本、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刑侦回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合格证原件、购置税附页,非本市户口的(例上广州牌的,需要提交非广州市户口需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5、验车 在验车区内,把整理好的资料交给在场的警察进行验车。为配合警察的验车工作,我们应该预先打开发动机舱盖,拆卸发动机隔热板。警察主要是检验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好与资料上的数据是否一致。验车完毕,警察会给你一个号码牌让你到业务大厅等候。
    6、获得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完成选号后,工作人员会给你打印机动车领牌凭证,并要求你去缴费。此处缴费同样是只能采用银行卡支付。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反光号牌的工本费为125元。缴费后等待一段时间后便可以获得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7、购买车船税 取得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可以找个地方复印一份然后到车管所相应的地方缴纳本年的车船税。车船税缴纳同样不收现金,只能刷卡。
    8、牌照安装 拿着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验车区找安装工人到牌照仓库领取反光号牌并安装。安装号牌的服务是免费的,建议各位在上牌前自行网购符合新交规的号牌托架(新交规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一次扣除12分)。
    9、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这一个步骤不能够忘记,带齐相关资料(个人轿车需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主的身份证三证原件,若车是公有的,则应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原件办理。)免费领取。因为有些地方是限制“黄色车”进入。
    目前为止,上牌的一系列步骤就完成了,车主获得的资料有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合格标志、环保标志、年票标志
    车主自己去给汽车上牌的时候一定要细心,将自己的身份证,购买汽车发票等一切手续那好,千万不要弄丢失!

    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相关问题

    汽车过户需要代什么资料
    全国每个地区和城市都有一些区别。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些少数城市需要原件,有极少数城市需要本人到场)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一定不能是抵押给银行的车,可在登记证书第3页看到)4、汽车到场,车架号清晰(某些城市可能需要发动机号)5、购置税本和交强险保单
    请问汽车年审标志是什么样子的?
    一个椭圆形的贴标,正面是一个‘检’字,检字的背景是下一次检车的年份,(如2009),检字的周围是1-12的阿拉伯数字,你的车几月份该检,就把对应的数字扣下来,也就是1-12这些数字缺哪个,你的车就是几月分检。强制险的标志和这个年审的标志是两码事,车年审合格了,车管所就给你贴年审标志,你的车入保险了,保险公司就给
    机动车牌照上牌时间
    新车不上牌是可以的,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只要是要上路行驶必须上牌,无法及时上牌需要上路的必须取得临时号牌才能上路。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罚款20-2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具体法律依据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

  •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为改善当前空气质量,现在国家提倡鼓励提前将黄标车报废。肯定还有不少网友不明白什么是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那么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又是怎样的?每个地方的政策会有一定的出入,下面我就以南京地区为例!给大家好好讲解一下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

    温馨提醒:
    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及尾气检测。为了我们大家的空气环境质量,一定要积极响应黄标车报废制度!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下黄标车的定义,黄标车不是根据汽车年限来定义的。不过国产车基本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车辆,进口车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车辆属于黄标车,但是这些车辆有一部分可以改装,另外的则不能。那么什么是黄标车?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什么是黄标车?

    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车型型号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分为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种。环保标志检验合格简称“环保标志”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简称“绿标车”或“黄标车”对尾气排放环保检验符合国Ⅰ标准及其以上的汽油车、符合国Ⅲ标准及其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多少年的车是黄标车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黄标车报废补贴是多少?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温馨提醒: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大家在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提前去报废,不然开车一辆已经报废的汽车很容易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现在有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去购买车辆的。这个时候租车就成为了大家的首选方式了,既方便又快捷。那么,关于租车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在租车前,要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 然后,咨询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 租车所需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及驾照,租金通常是预先支付,而不是从押金中扣除。
    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一般中档轿车的日行 驶里程应在15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赁公司是不限公里数的,您可根据情 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二、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 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三、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四、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 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如富康车的儿童锁功能等,以利更加方便的使用。

    租车需要哪些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二、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三、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四、居民: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注:需要用到的证件一般均为原件。各个公司对租车驾驶员的驾龄都有限制。
    租车一定要注意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仔细浏览后再签字,避免出现被商家坑的事情出现。同时,对于汽车应该事先观察好是否哪里出问题,避免出现还车的时候出现麻烦。

    最新最全黄标车报废年限及条件相关问题

    机动车15年是黄标车吗
    绿标车到15年后不会变成黄标车的。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这类在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相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上路行驶。黄标车由于单车排放高,应优先管控和淘汰。黄标车认定标准:黄标车的认定是以尾气排放作为标准的,在

  • 汽车年审流程内容

    年审是指每年或每两年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包括喇叭、刹车、轴重、底盘、点火系统、灯光系统、排气系统、牌照安装等全方位检查。那么汽车年审的流程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1: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第二步:查违章
    2: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第三步:交押金
    3: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第四步:外观检验
    4: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第五步:上线检测
    5: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第六步:总检审核
    6: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第七步:交费,领标
    7: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是否因为第一次年审你而不知道年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没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1:必备文件资料:行驶证正副原件,路桥费IC卡,养路费缴讫证明,车船使用税证明,保险卡原件,身份证原件;
    2:网上查询有无违章记录,违章已经处理;
    3:自办程序:
    4:驾驶协会领年审表,盖章;
    5:持年审表,到车辆辖区交警队盖章(检查急救包、灭火器和警示牌,购买急救包65元,灭火器55元);
    6:持年审表,到车辆检测线入口处签字,进入检测线,先缴100元,检查车辆项目:前后制动、后驻车、尾气、灯光、喇叭声音,检测项目结束。然后是发动机模号,在办公室领检测结果表,在发动机模号处缴不合格项调校费、复验费和模号费(20元)
    7:(注:5项检测如每有1项不合格,则需交20元调校费和50元复验费,注意别气愤伤身体:即使是新车也肯定有至少一项不合格,例如有一新奔驰就有5项不合格,车主大闹后解释是奔驰车的检测要求不同与一般,我晕!),然后持检测结果表回办公室,复印保险卡、路桥费、身份证、车船税证明(费3元)。最后,持年审表、检测结果表和行驶证,领车辆检测合格证、行驶证打印有效期。到辖区车管所车辆年审窗口,年审表、车辆检测结果表入档,路桥IC卡旧卡换新卡,OK。
    8:整个年审时间大约需要2~3小时,程序简单。如果不买急救包灭火器,一般费用190元。
    在这里提醒各位要年审的驾驶员一定要带完整资料,整个年审时间在3个小时左右倘若资料带不齐那就白跑一趟也白等了。

    汽车年审流程内容相关问题

    汽车过户需要代什么资料
    全国每个地区和城市都有一些区别。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些少数城市需要原件,有极少数城市需要本人到场)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一定不能是抵押给银行的车,可在登记证书第3页看到)4、汽车到场,车架号清晰(某些城市可能需要发动机号)5、购置税本和交强险保单
    如何办理b2驾驶证异地年审
    b2驾照可以在异地年审的。1、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c1驾驶证年审时间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已经取消了年审,6年换一次驾驶证。不用办理年审。持有C1驾驶证在有效期到前90天内办理换证即可,超过有效期一年内,还可以补办换证手续。超过有效期一年,驾驶证会被注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

  •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详解

    作为合格的车主,一定要记住自己爱车的购买时间,这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推算出爱车的年检时间。如果忘记,行驶本上也有记载,汽车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 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现在,车管所对于高龄汽车年检时间规定更为严格,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另外,汽车所有人可以在汽车年检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果你是6月份参加的汽车年检,你可以选择在4、5、6月份去进行汽车年检。
    驾照网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汽车年审(核发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需要的材料,只需原件无需复印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原件(副本);
    2、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汽车检测站提供);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需写有车牌号码),现在基本都在交强险单据内;
    5、车主身份证原件(代办还要代办人身份证);
    6、反光三角牌。

    车辆年审所需费用(以深圳的作为参考)
    小车检测――125元/辆(包括绿标费用)
    大车检测――150元/辆(包括黄标费用)
    黄绿标(尾气检测)――30元/辆
    请各位车主尽量提早进行车检,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年尾排队人非常多)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详解相关问题

    机动车年检时间拖延要罚款吗
    不能拖,车辆年审逾期不能上路。
    机动车可提前年检吗
    机动车年检可以提前3个月。机动车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通过尾气检测、汽车外观、车灯、刹车、底盘等检
    十年的机动车怎么年检
    十年后的小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

  • 2016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渡口交通秩序,确保渡运安全畅通,特殊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公路渡口过渡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乘客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过渡车辆划分为四类:

    (一)执行任务中的特种车(包括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管理车、航政洪监车等);持有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下同)证明的战备军运车;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的救灾车、抢险车;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免检证》的银行运钞车;www.ttkaiche.cn

    (二)路政、邮政车;

    (三)公路工程、养护专用车;持有市(地)以上公路局证明的运载鲜活商品车、冷藏车、运载珍贵动植物及种苗的货车;持有营运执照的各种客车;

    (四)其他车辆。

    第四条 渡口管理人员按前条车辆类别安排过渡顺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优先安排过渡的(一)、(二)、(三)类车辆,可向省公路局申领优先过渡证。

    第五条 过渡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依照顺序过渡,不得抢渡;

    (二)驶达渡口区域应减速,有分车道的,按分车道排队;无分车道的,和律靠右排队;装载危险品的,由渡口管理人员另行安排停放;

    (三)没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而运载危险品的,不准过渡;

    (四)装载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污染物品及有害物品的,不准与客车混载过渡;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及可能影响渡船安全的特种车,须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过渡;

    (六)客车驶达渡口落客标志处应落客过渡(老、弱、病、残者除外),并在渡船靠岸前召回乘客随车上岸;

    (七)上、下渡船应使用一挡行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和超车;

    (八)严禁在跳板和渡船上急刹车;

    (九)严禁在渡船上加油、加水;

    (十)在渡船上停定后,应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制动;

    (十一)按规定缴纳过渡费并出示车辆缴费凭证;

    (十二)渡船在航行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 客车乘客过渡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客车落客过渡时,应迅速下车,与所乘车辆同船过渡;渡船靠岸前应迅速上车,随车上岸;

    (二)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与车并行或紧随车尾上船;

    (四)在渡船上,不准坐栏杆;不准站在跳板上和绞盘附近、车辆之间;不准进入机舱、驾驶台;不准乱动渡船设备;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棍、果皮、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第七条 其他过渡人员须遵守前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第八条 未经渡口管理所同意,渡口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不准停泊船只和排筏。

    第九条 在渡口码头、引道两侧(即从公路路基边沟外缘、路堑坡顶起,国道为十五米以内,省道、县道为十米以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商店,不得摆设摊档和堆放物资。

    第十条 禁止在渡口码头水域洗衣物、游泳和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渡口改桥后,原有的码头、引道、房屋用地、靠船桩、供电和供水设施以及各种设备等,仍属公路部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需临时借用码头、引道及设施的,必须经市(地)以上公路局批准,并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第六条(三)、(四)项、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因抢渡、车辆故障或货物跌落等造成渡口交通堵塞的,按堵塞时间,对肇事者处每分钟五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过渡车辆超重而驾驶员瞒报的,按超重量处每吨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渡口设施、设备损坏的*须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厅另行制订)、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要追究渡口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章处罚,由渡口管理所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听指挥、不服处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章司机和乘客,由渡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渡口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以保证渡口的交通畅顺和渡运安全。

    第十八条 渡船在航行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航政部门负责处理;车辆在渡船、码头或引道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和监督,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渡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六章 经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则、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www.ttkaiche.cn

    第五条 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六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应当划定养护料场和取水处。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

    (二)按照自治区人政府规定征收公路建设基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公路建设股票、债券;

    (四)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收益;

    (五)特定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收益;

    (六)国内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资;

    (七)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八)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成护和维修,使欺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地点设置施工、限速和导向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其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作业人员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标志,国家有规定 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做好高速公路隔离带和两侧的绿化工作,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保持高速公路的整洁、美观。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保护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破坏、侵占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预留用地的地面或者地下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性设施除外)。需要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除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高速公路预留用地内原有经合法审批建设的永久性工程设施,在设施改造或者大修时由其所有或者使用者拆迁。其拆迁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损毁、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

    (四)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五)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爆破、筑坝;

    (六)在高速公路挖方同侧边坡上方、隧道洞口边坡上方以及隧道洞口的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爆破、采石、采矿和取土;

    (七)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物品、取土、采矿、挖砂、爆破;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作业或者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非公路设施,必须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核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增设立道口的,必须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限定为:单轴轴重10吨,联轴轴重18吨。

    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事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高速公路可能造成损害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确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灯式,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因严重自然灾害不能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交通,并在入口处设置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关闭全部路段交通的,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调整、关闭行车道,并设置引导标志。

    关闭高速公路或者调整、关闭行车道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上设置广告牌、标志牌或者涂刷各类宣传标语。

    第三十条 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上设置广告牌、标志牌和涂刷各类宣传标语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缴纳使用费或者补偿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使用费和补偿费收取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编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的人员、装备、设施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取的公路养路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高速公路收取的能行费中拨付。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行驶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标志、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特殊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第三十五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向车外抛弃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车道上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的安全车距为:

    (一)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

    (二)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于或者夜间行驶应当适当减速行驶。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分道标线或者掉头、倒车、逆行,不得穿越中央隔离或者在出入口、匝道上超车。

    需要超车时,必须经超车道超车,然后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换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方可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车辆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提前开启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车辆修复后返回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加速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返回行车道。

    第四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灯式,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处理交通事故。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同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实行股份制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招商方案必须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合同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租赁和经营权转让,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取、使用车辆通行费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使用费或者补偿费;

    (二)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三)高速公路沿线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

    (四)高速公路的租赁和经营权的转让;

    (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用地、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活动;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养护公路,保障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畅通、完好;

    (三)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使用费或者补偿费;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营管理服务设施,收取服务费;

    (五)接受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般不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原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无偿移交。确需长经营期限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产权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所罚款:

    (一)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将高速公路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经营高速公路的;

    (三)擅自租赁、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警告记录满三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区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或者擅自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经处以违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20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作业;

    (二)擅自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非公路设施;

    (三)超过轴载质量限定的车辆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国家规定的物品的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四)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高速公路可能造成损坏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五)擅自设置广告牌、标志牌或者涂刷各类宣传标语;

    (六)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时不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车辆不按标志、标线行驶的;

    (三)学习或者实习驾驶员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警告标志或者灯式的;

    (五)不经超车辆道超车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车距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向车外抛弃物品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给予处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给予500元以下的处罚:

    (一)在行车道上修车的;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骑压分道线或者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或者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的,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处以20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意堵塞车道的,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冲止、拒缴车辆通行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专供机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公路。

    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及以外已依法征用的土地。

    预留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或者填方路基护坡脚以外,或者填方路基堑坡顶截水沟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土地。

    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立交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养护设施、通讯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碑、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永久性工程设施,是指采用耐久性材料(如钢铁、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它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各种构造和设施。

    临时性工程设施,是指采用非耐久性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各种构造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的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养护维修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

    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城市道路设施,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社会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管理队伍,依法行使道路设施、桥梁设施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炉灰、铁板,晾晒农作物等;

    (三)在道路上洒漏白灰、腐蚀性物质,油浸或者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明火或者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楼间甬道中通过;

    (六)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

    (七)履带式车辆、铁轮车以及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所收占路费应当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和改变占路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的占路费累进收取。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损坏面积与程度,责令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特殊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因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他原因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和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并在三日内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口头通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

    (六)擅自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

    (七)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

    (八)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

    第三十六条 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开启式桥梁开启时,各种船只、车辆应当在距桥梁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泊或者停驶,待许可通行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

    第四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故意损坏城市道路设施,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占路费、道路、桥梁通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6年7月31日交通部交公安发

    〔1996〕703号文发布)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 第六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港口交通秩序,保障港口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流动机械车包括:轮式吊车、叉车、拖盘车及其它轮式机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港口。

    第五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交通法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条例》、其他交通法规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港口公安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 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港口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港口道路名称的确定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 港口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6)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主干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建设单位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港口公安机关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所属机动车申领号牌及更新、报废、转籍过户、补发牌证等,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签章后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 已办理号牌、行驶证的港口流动机械车,须经港口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发给港口道路准行证,方可在港口道路行驶。

    港口流动机械车更新、报废、封存、停驶、传籍过户需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流动机械车驶出港区须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定线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口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代号、车种标记,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二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高度不得超过拖盘车身长。

     

    第二十五条 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须持有港口公安机关核发的“进港通行证”、“准行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没有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包括待装卸的机动车)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移动手续,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

     

    (四)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六)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要时前方需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八条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滚装船专用码头、车辆轮渡码头除待渡车辆和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三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禁止教练车在港口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流动机械车须在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上试验刹车。

    第三十二条 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在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慢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主动避让。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货场通道或货场时应注意避让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辆。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三十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港口道路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速度。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五条 港口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两辆及两辆以上的人力车共载一物。

    第三十七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和《条例》的行为,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有关交通管理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发生在港口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港口所属铁路专用线的沿线及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沿线及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港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怎样“看、闻、听”巧判车辆故障

    预防车辆事故,不仅开车时要多看路况,平时更要养成勤观察车况的习惯。只要细心,车辆很多小故障就能提前避免。

    (1)眼观尾气颜色判断车辆故障  正常尾气应该是无色、无怪味的,而不同颜色的汽车尾气很可能表明车辆已经出现一些故障。

    ①烟。表现为发动机抖动,排气管有不正常声音发出,同时排出黑烟,加速时感觉无力。产生黑烟的故障原因较多,如果是化油器车冒黑烟原因比较复杂。如冷启动时,火花塞工作不好,要多次打火才能启动,这样积在缸内的混合气不能完全燃烧自然就会有黑烟排出;或是车辆点火时间不对,提前或错后也会导致黑烟产生。电喷车一般冒黑烟的很少,如果冒出黑烟,多半是缸体内出现了故障,断缸就是常见的一种。化油器的车如今基本都已上了“年岁”,经常检查化油器等机件的老化程度,经常进行保养和调校,养成好的用车习惯。电喷车要每隔30000km检查缸线,每隔10000km检查火花塞,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

    ②白烟。表现为启动车辆时,可见大量白色水蒸气冒出并伴有发动机运转不平稳,即使发动机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水温仍有大量水蒸气冒出(冬季除外)。冒白烟可能是由于发动机气缸的缸垫有磨损,产生一定间隙,导致散热系统的水大量进入燃烧室。水无法燃烧,受热后生成水蒸气,直接从排气管排出。解决的办法是检查发动机缸体、气缸垫是否有损伤,检查油箱内是否有积水。另外,查看汽车说明书,严格依照厂家规定添加标号正确的汽油。此外,低温热车时也会有少量白色尾气冒出,这是冷热交换的正常现象,热车后白烟自然消失。

    ③蓝烟。表现为车辆爆发力下降,加速无力,噪声变大,排气管有蓝色烟排出,并伴随有机油燃烧所产生的焦蝴味道。通过检查机油标尺,还会发现机油消耗量大,正常情况下每次保养完行驶5000km后,机油的消耗量应在正常范围内,无需中途补充。蓝烟多是由于发动机内部故障,导致机油窜入燃烧室燃烧而产生的,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严重磨损,气缸内壁有划伤、活塞密封不良或气门处严重磨损,都会产生间隙,而原本负责润滑的机油此时会通过这些间隙蹿入燃烧室参与燃烧,燃烧不了的机油排出车外时就产生了蓝烟;二是机油加注过量也容易导致烧机油,有些车主误认为机油加得越多越好,但是殊不知过量的机油也会被带入气缸进行燃烧,从而产生烧机油现象,过量加注的机油还会阻滞曲轴臂的正常运作,使其额外做功,增加能耗。对车龄较长的车辆要经常检查缸体、活塞等部件的密封性,发现有蓝烟排出时及时到维修站修理,以防更大损失;机油添加要适量,过多、过少都不可取;定时检查机油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机油消耗异常,立即去专业维修站进行检查。

    (2)鼻闻液体味道判断车辆故障通过鼻闻汽车渗漏液体的味道,来辨别可能存在的故障。

    ①润滑油。如果是机油、齿轮油等润滑油滴落在地面上,用肉眼就能分辨,因为这类液体的颜色很深,而且用纸沾上就会立刻扩散,闻一下还会有淡淡的油脂味道;发生润滑油泄漏一般都不是小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②汽油。汽油具有很高的挥发性和刺鼻的味道,如果车辆有汽油泄漏的情况应该不难发现,但由于其有高挥发性的特点,所以一般少量的滴落不易被发现,基本要靠气味来辨别;发生汽油渗漏的部位一般在油箱、油管连接处或发动机的供油系统等部位。

    ③水。夏天开启空调时,由于空调系统要进行冷热交换,所以有一些无色、无味的水滴落下来是正常的,但要确定不是发动机冷却液等泄漏,而且在关闭空调后滴水现象就会随即消失。

    ④冷却液。如果发动机冷却液(也叫防冻液)有渗漏,一般会发生在水箱的上下水皮管处、水箱或是储水罐等位置,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基本上都可以坚持到维修站再修理,不过渗漏冷却液的车要随时检测水温指示仪表,如有异样应立刻停车。

    (3)耳听不同声音判断车辆故障通过耳听汽车发出的不同声音,可以辨别汽车的故障,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汽车通常出现的故障声音有以下十种。

    ①撞击声。一种较重的金属铁器撞击的响声,很可能是发动机固定架因长时间严重磨损,当发动机速度变化时就会发生撞击,但也有可能是汽车的前后悬架出现损坏,或者是由传动液过少引起的。

    ②轻敲声。声音类似重敲声,但声响要小些;这种声音出现时,要考虑是否使用了劣质汽油,如果使用低质油还可能出现爆鸣声响。

    ③嘀嗒声。可能是驱动轴的万向节损坏,也可能是轮胎里的小石块敲打地面或风扇叶片弯曲松动造成  的。

    ④嘶嘶声。像气球漏气,大多是空调或冷却系统有毛病;如果是冷却系统出现故障,在车的底部可以看到液体;另外,轮胎大漏气或发动机真空室漏气也会出现这种声音。

    ⑤重敲声。像沉闷的敲门声,这种情况大多是发动机内部原因,很可能是因为车辆老化所致,轴承或发动机阀门损害也可引起。

    ⑥啸鸣声。大多出现在汽车转弯时,可能是风扇传动带松动或已磨损,有时轮胎气压不足,也出现这种声音。

    ⑦嗡叫声。这种声音像蜜蜂发出的声音,它的出现很可能是某零部件松动,发动机底部的塑胶或金属部件及空调或压缩机的固定支架松动最为常见。

    ⑧轰鸣声。从车上发出一种类似“呜旺”的声响,很可能是车轮、压缩机或水泵里的滚珠轴承坏了,也有可能是空调或压缩机出现了故障。

    ⑨变调声。主要是电机老化发出的不协调声音。

    ⑩尖叫声。很刺耳,通常是刹车系统有问题。

     

  • 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加速时缺缸

    一辆行驶里程约7万km,配置1.6L发动机,型号LDE,自动挡变速器的2013年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用户反映:该车发动机怠速工作基本正常,从排气管中排出的气体比较均匀,没有缺缸现象,但在行车加速时,发动机动力明显有缺缸引起的抖动,尤其是3挡以上加速时,现象更为明显。

    用解码器读取故障码,显示为“P0300”,发动机缺缸。再读取数据流中失火数据,显示3缸在加速时会缺火,记录一直在增加。其他3个缸正常。拆检火花塞,没有明显异常。先根据以往试车的经验,更换一新点火线圈,试车故障仍旧存在。

    检测此车尾气,检测的目的是判断是因为没有点火引起的缺缸,还是因为没有喷油引起的缺缸。怠速车工作止常,并且没有其他的故障码,仅有一个P0300,分析认为机械系统问题不大,故障可能是在点火系统,但车主说,刚在其他修理厂更换的新火花塞。于是,我们接上尾气分析仪进行检测,得到数据见表。

    在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完毕后,感觉发动机空载时故障现象并不明显,于是再用失速试验进行试车,实测数据如表中第4列所示。可以看到,HC上升到1130之多,同时CO为0.23,还有“λ”为0.910,这些都表明故障出现时,混合比过浓,喷油嘴肯定喷油了。根据试车感受,此车的故障现象是快速缺火,再结合以上数据分析,认为喷油嘴工作正常,只是没点火,才会造成数据中HC明显上升。又因为点火线圈已经更换掉了,此车点火系统没有高压线,所以间题在火花塞的可能性比较大。

    车主同意后,更换4个新火花塞,试车,加速时缺缸的故障现象排除。试车2km后,再回厂测量尾气如表中第5列所示,所有成分数据已经基本止常。     事后跟车主沟通得知,此车是在其他修理厂新更换的火花塞,后来出现上述故障现象。

    故障总结:

    (1)此车故障是因为火花塞漏电引起,因为是新换的火花塞,所以确认是火花塞质量问题造成的。通过尾气分析,我们看到了主要成分HC的异常升高、CO的升高和“λ”的变小,都说明是混合气过浓。在经验中,02应该上升,但在此车中没有看到,应该是三元催化器的催化、还原作用把没有在汽缸内部燃烧的氧气消耗掉了,让氧气参与了燃烧,最终没有看O2数据出现。这提醒我们,在诊断故障中,要综合经验与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才最有效。最重要的是通过上述检测,我们找到了故障原因,并且维修以后,再次用数据证明维修是有郊的。

    (2)此车故障现象比较明显,车主在来时对我们是半信半疑,我们用尾气分析仪进行数据检测时,给客户一个科学的诊断。客户是相信诊断的。更换火花塞后,随着故障现象的排除,尾气数据也恢复正常。客户也相信我们的技术,从经营角度看,通过此车的维修,我们又增加了一个客户,这个是最大的价值所在。

    (3)此车为白动挡变速器,在行车时才出现的故障,可以在检测尾气时利用失速试验的方法来模拟行车时的故障现象,即拉上手刹,踩下刹车,将车辆挂入D挡,然后加油门,与真正的变速器维修中失速试验不同的是我们不必将油门踩到底,只要故障现象出现,就可以进行尾气数据的检测与收集。这方面配置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以方便地模拟行车时的故障状态,让检测更准确,值得大家借鉴。

    (4)尾气分析仪不仅可以用于故障诊断,更可以用于维修后的效果验证,同时也是让客户看到、看懂汽车维修技术的一个窗口,维修过程透明、科学,是客户们希望见到的,也是我们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营销的一个好方法。让客户理解我们的维修过程,让客户看到我们的维修成绩,才会认可我们的价值。

    (5)我们在与客户聊天的过程中,指出了客户的车油耗高,通过维修,让车辆恢到正常的油耗水平上来。让车更好用,让车更省油,车主体会到这个效果后,一定会发自内心的认可,并且给你做口碑宣传,通过技术营销的手段服务客户,树立在行业中的品牌,我们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