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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的洗车步骤 如何怎样正确的洗车

    现在的有车一族对爱车可谓是关怀备至,为了保持爱车的外观清洁靓丽,恨不得每天都要为爱车“沐浴”一次。不过看起来很简单的“洗车”工作其实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洗车流程、冼车频率、洗车的环境和天气,都有很多讲究。洗车不是一般的体力劳动,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技术,新手买车后,首先要学会的保养项目就是洗车。

    如何怎样洗车步骤

  • 2016年最新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全文

    经过将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www.ttkaiche.cn

    内容简介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内容变化

     

    1.理念转变:公路功能决定技术等级的选用

    在确定公路技术等级的诸多考虑因素中,由于交通量是唯一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各地往往都以交通量作为技术等级选用的决定性要素,造成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功能与需要脱节。

    “新标准”打破了传统观念,明确公路功能作为确定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要求在公路建设时,首先要根据项目的地区特点、交通特性、路网结构,分析拟建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路功能及类别;然后以功能为主,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选用技术等级;再以技术等级为主,结合地形条件选用设计速度,并由设计速度控制路线平纵设计;最后,根据公路功能、等级、设计速度,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车道数、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各类构造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各类设施的配置水平等。这项调整将对路网结构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

    2.显著提升:调整设计车辆和车辆折算系数

    大型化是载重车辆发展的方向之一,依据《公路设计车型与车辆折算系数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新标准”细化了设计车辆类型,增加了设计车辆总体尺寸。在“03版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大型客车、铰接客车两种车型,车辆类型由三类调增至五类;最大总长铰接列车为18.1米,较“03版标准”增长4.1米,最大总宽由2.5米增至2.55米。

    另外,针对各地普遍反映车辆折算系数偏小的问题,“新标准”将大型车折算系数由2.0增至2.5,新增的汽车列车折算系数为4.0。该项调整将提高公路的经济评价水平,提前最佳投资时机,延迟升级改造时机。

    3.着眼基础:服务水平分级进一步细化优化

    公路设计交通量是基于服务水平的基础确定的。“新标准”采用v/C值来衡量拥挤程度,并作为评价服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同时采用限速值与自由流速度之差作为次要评价指标。修订后,服务水平由原四级调整为六级,主要变化为:将原二级划分为两个等级,即现二级与三级服务水平;将原四级服务水平上半段和下半段分为两级,即现五级与六级服务水平。“新标准”仍维持技术等级决定设计服务水平,但增加了公路功能因素考虑设计服务水平的调整,总体来讲,功能类别高的公路应该选用较高的服务水平,功能级别低的公路应选用较低的设计服务水平。

    4.千锤百炼:应用运行速度检验与安全评价

    运行速度综合考虑了驾驶行为、心理、视觉需求、汽车性能特征、线形几何要素,显著提升路线协调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经过十余年的持续研究和实践应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路线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检验的规定。在安全评价方面,“新标准”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另外,对特殊困难地段的隧道洞口线形以及纵坡值的确定,都提出了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5.摒弃“一刀切”:功能主导横断面组成及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按照功能主导原则调整横断面的主要指标值。“新标准”规定:8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在内侧一、二车道主要通行小型车辆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米。对于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如机场公路等)可论证采用3.5米的车道宽度。“新标准”不再规定中央分隔带宽度推荐值,调整为“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另外,高速公路和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其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米,最小值为1.5米,主要通行小客车时右侧硬路肩也可采用2.5米。同时,“新标准”取消了路基总宽度指标值。

    6.给出调整空间:路面设计轴载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

    路面设计轴载标准关系到建设成本、运营养护和路面使用寿命等重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汽车工业发展方向,因此该标准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十分敏感。从各省调研情况看,部分项目或路段有重载交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原有标准的延续性、现行汽车荷载标准、工程建设和路网运营的基础上,补充增加“对于重载交通路段,可采用分向、分道根据实际的轴载谱进行路面结构设计”的导向性规定,给重载路段轴载标准的确定,留出可灵活选择的空间。

    7.适应新政:提高了二级公路汽车荷载标准

    在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后,部分重载车辆为降低运输成本转向二级公路。另外,由于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四级公路和有些乡村道路作为进村的唯一通道,也有较重的车辆通行。因此,本次修订提高了二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的荷载标准,修改后二级公路的汽车荷载等级改为公路—Ⅰ级,并取消了“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的规定。此外,除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外,新标准还提出“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重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的规定。据测算,标准调整后,对于跨径小于50米的桥梁,造价将增加1%左右。

    8.造价与安全的平衡:调整隧道限界及相关安全规定

    隧道建筑限界是关系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技术要素。本次修订的支撑研究课题“公路隧道建筑限界指标研究”专门展开研究后提出:将时速100公里所对应的左侧侧向宽度由原标准的0.5米调整为0.75米;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短隧道,城市出入口公路的中、短隧道,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与路基同宽。

    9.明确设计目标:规定工程设计使用寿命

    全社会越来越关注桥涵的安全和耐久,2008年,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颁布,明确规定了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耐久性的总体性指标,设计使用年限是桥涵、隧道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本次修订依照以上两个上位标准,并参考铁路、市政、建筑等行业的规定,针对桥涵和隧道的安全和耐久性,给出了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保证桥涵与隧道结构的长期稳定,尽量避免频繁的维修、拆除与重建。关于路面类型、路面结构形式选择的原则以及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路面使用年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0.着眼未来:对改扩建作出原则规定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逐步进入改扩建的新阶段,根据标准修订课题“高速公路改扩建技术研究”以及部新近下发的《关于西部沙漠戈壁和草原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执行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本次修订按照“保证安全、功能主导、适度灵活,合理利用”的总原则,首次系统地针对公路桥涵、隧道和路基路面改扩建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保证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为底线,以使用功能和重要性为主导,适度灵活地降低原有工程利用时的标准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工程,实现改扩建工程效果与经济性的合理平衡。

    11.因地制宜:给出特殊地区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图册

    本次修订,首次提出特殊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的概念,并规定:第一,特殊地区是指戈壁、沙漠、草原和交通末端的小交通量地区,小交通量是指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万辆以下。第二,特殊地区分离式断面的高速公路“可采用分期分幅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第三,西部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的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利用现有二级公路改建为一幅时,其设计洪水频率可维持原标准不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80公里,并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港湾式紧急停车带等安全设施。第四,“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硬路肩路面可分期修建”。第五,硬路肩宽度可论证采用“最小值”。第六,提出沿线城镇分布稀疏,水、电等供给困难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可适当增大。第七,小交通量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分段监控的模式,实施全线重点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

    12.细节决定成败:调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置标准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划分,以公路的功能分类、技术等级和交通量为基础,三大设施各自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模配置体系;按照公路功能类别提出了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提高了低等级公路的安全保障水平;对服务设施提出了按功能需要配置的规定,总体上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管理设施提出了与公路功能相适应配置规定,对监控设施根据公路功能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高速公路根据需求分为全程监控和分段监控两种模式。对收费设施的交通量规划年限、ETC收费系统的设置、通信管道的容量与使用效率、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照明设施的设置与技术要求等,做了修订或补充规定。

    标准修订是实际工程经验的高度总结,“新标准”与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标准对比来看,技术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与我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现状和建设条件的适应和协调,整体特点是安全、实用、经济,在国际标准体系中属于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相关问题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简称B01,是纲领性规范,里面的每一项规定都是概括性的。其中,平曲线半径给出的是极限值和一般值的规定。路线平面设计时平曲线半径一般大于此规范中规定的一般值,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极限值,但不能低于极限值,否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实际上在路线设计指标选取时,参照的是《路线设计规范》(D20),D20里面对设计指标的规定均是满足B01的要求的。

    最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基本保持了现行《技术标准》的章节编排,但有三处变化,一是将现行《技术标准》中的“一般规定”,调整为“控制要素”,并收编了公路设计方面的一些控制条文;二是将“路基”、“路面”两章合并为“路基路面”一章;三是将“沿线设施”更名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总则中主要修订的内容是公路分级、各级公路适应交通量、公路等级的选用等。在公路分级方面虽然依然维持原来的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的划分标准,但是在修订过程中结合公路的功能、控制能力、服务水平、交通量等内容,对各级公路的描述进行了调整,并对公路适应交通量做了相应的调整。

    在公路等级的选用方面,这一次强调综合考虑公路功能、路网规划、综合运输体系及比选论证、相邻路段衔接。这次修订将问题比较突出的二级公路明确定义为双车道公路。并规定,当混合交通量大的时候,二级公路可设置慢车道,同时对路基宽度做出限制,在设置慢车道的时候最宽为15米。

    “控制要素”中主要对标准车型、车辆折算系数和各级公路的设计速度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将“小客车”作为设计交通量换算的标准车型,并将现行《技术标准》中的三类11种车型,合并为小轿车、中型车、大型车、拖挂车四种。

    设计速度即现行《技术标准》中的“计算行车速度”,本次修订在高速公路表中取消了60km/h;一级公路增加了80km/h;二级公路调整为80km/h、60km/h;三级公路调整为40km/h、30km/h;四级公路调整为20km/h一档。

    此外,新的《技术标准》还对路基压实度、特大桥的划分标准、公路隧道分类等许多内容做了调整。

  • 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绿化

    边坡【side slope】指的是为保证路基稳定,在路基两侧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

    高速公路边坡防护边坡防护类型

    科技信息年第期前言高速公路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边坡防护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由于高速公路路基较宽、挖填较大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高填深挖较多加之我国公路边坡防护研究起步较晚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沪蓉西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山区高速公路是湖北在建高速公路中地形、地质最复杂的一条横坡陡峻、沟壑纵横地质变化多样。

    高度以上的高边坡占其中以上的高边坡占根据不同的地质、坡比和台高等情况采用了护面墙、浆砌片石护坡、菱形网格砖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和喷射砼、生物防护等防护形式。www.ttkaiche.cn

    采用了抗滑挡墙、全长粘结型锚杆、预应力锚索等原坡面加固形式。

    边坡防护与加固类型边坡防护类型边坡防护类型分生物防护和圬工防护。

    生物防护有植被混凝土、种草、铺草皮、植树等。

    圬工防护分片块石护坡和护面墙、菱形网格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喷射砼护坡。

    加固类型加固类型分护脚墙、抗滑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压浆锚柱固结、排水固结。

    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很多总的归纳起来可综合为两大类即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公路是特殊的带状构造物每条公路都要穿越很多地区由于受地质构造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小区域都有不同的地质和气候条件所以影响边坡稳定的自然因素包括地质、地形、气候和水文条件等四个方面。

    人为因素一条公路的建成和使用期管理都是由人来实现的根据建设程序和内容并结合已建公路的情况看影响边坡稳定的人为因素可归集为设计因素、施工因素和养护管理因素。

    各类边坡防护和加固要点及主要施工工艺片块石护坡和护面墙片块石护坡分为浆砌和干砌两种护面墙比护坡厚有一定的抗推力作用。

    其优点是能就地取材、工艺简单但自重大不宜在高边坡上使用。

    菱形网格护坡菱形网格护坡可预制安装也可用砼现浇和石砌工艺简单网格内可植草但只适用于填方对边坡稳定不利要慎重选用。

    喷射砼护坡对一些边坡较高的风化岩石采用喷射砼可压浆锚柱固结简单地说就是往地层注入水泥浆掺一定外加剂以改变土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必要时加一钢筋笼或钢筋束即锚柱从而稳定边坡的一种方法。

    其施工设备简单、占地面积小、工期短、见效快、加固地层的深度可深可浅但难以检测注入范围和判断固结状态。

    排水固结排水固结主要用于边坡表层地下水较多处的边坡加固其方法有树枝状盲沟、塑料排水管边坡和土质挖方边坡。

    六角空心砖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是近几年来才发展起来的用砼预制安装的一种边坡防护形式施工工艺简单空洞内可填土绿化似蜂巢状有一定观赏价值但自重大、费用高且还会阻碍边坡水的排阻止风化且重量轻对景观有一定影响厚度难以控制所需施工设备简单但费用高尽量少采用。

    护脚墙与抗滑墙护脚墙与抗滑墙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仅只是断面大小和埋深不同而已有时也加点锚杆或锚索。

    护脚墙起到保护坡脚不受冲刷和破坏的作用不能抵抗推力。

    抗滑墙除有护脚墙的作用外还能抵抗推力作用要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抗滑桩抗滑桩是一种用于处理滑坡或防止边坡下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一种较理想的抗滑设施但投资较大。

    窗孔肋式护坡窗孔肋式护坡一般用浆砌片石或片石砼做肋用预制砼块做成拱形窗台并将坡面水归往肋上排出窗内可植草是一种目前较为理想的防护形式但应加强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理。

    生物防护生物防护除植树主要用于下边坡属传统防护形式外植被混凝土、植草或铺草皮是近年来才在高速公路上兴起的一种绿色防护形式其优点是能在短期内恢复公路沿线的绿色景观和防止边坡冲刷但养护费用高要随时保持绿色有一定困难。

    岩石边坡植被混凝土在沪蓉西高速公路中岩质边坡中广泛使用其主要适用于风化严重、岩层破碎的路段。

    植被混凝土的主要基质由土、水泥、有机质及混凝土绿化剂材料制成混凝土绿化剂为植被混凝土的核心产品属专利技术。

    其主要施工步骤针对项目区具体的地质和气候特点进行标准试验选定配合比确定绿化基材混合物及混合植被种子的物质组成。

    对开挖成型的边坡修整坡面沿坡面上搭设钢管架工作平台布孔钻眼包括排水孔底排锚杆距平台高布孔。

    锚杆钻孔孔径孔间距孔深符合设计要求钻孔与坡面垂直。

    边坡设置排水孔排水孔横、竖向间距孔深。

    方形布置钻孔完成后清孔量测钻孔深度孔深满足设计要求时穿插锚杆、注水泥浆。

    锚杆注浆完成后挂镀锌机编网网孔网间搭接长度。

    喷射不带草籽的绿化基材混合物喷播植草后期养护直至草籽成活率达到坡面绿化的目的。

    预应力锚索对于稳定性不足的挖方路堑边坡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采用预应力锚索全长粘结型锚杆对边坡进行加固或采用两种方式对不稳定边坡进行联合锚固。

    边坡加固原则路堑边坡加固施工采取以稳定为本路容美观加固为主排水防护并重并尽量考虑绿化环保恢复自然景观等多种因素综合处理确保施工中的临时稳定和通车后的长期稳定。

    预应力锚索施工要点①边坡施工应边挖边加固既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不得一次开挖到底。

    ②根据各工点工程立面图按设计要求将锚孔位置准确放在坡面上孔位误差不得超过±㎝。

    ③锚孔钻孔要求干钻禁止采用水钻以确保锚索施工不致于恶化边坡岩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保证孔壁的粘结性能锚孔下倾与水平夹角与设计值误差±°为确保锚孔深度实际钻孔深度要求大于设计深度。

    ④钻进过程中应对每个孔的地质变化钻进状态地下水及一些特殊情况作现场记录如遇地质松散破碎时应采用跟套管的钻进技术以使钻孔完整不坍。

    如遇坍孔应立即停钻进行固壁灌浆处理待水泥浆初凝后重新清孔钻进。

    ⑤锚孔造好后需经有关质检部门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⑥锚束编束前要确保每根钢绞线顺直不扭不叉排列均匀对有死弯机械损伤的应剔出。

    ⑦锚索的张拉及锁定应分级进行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边坡稳定观测及锚固方案动态设计路堑高边坡和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堑边坡必须贯彻施工监测信息化动态设计的思想及时掌握施工开挖的地质情况施工情况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随机对原设计进行校核和相应修改补充。

    对不稳定边坡的范围移动方向和速度以及地下水爆破振动等取得定量数据对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加固初探任辉冉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摘要介绍了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与加固的类型对各类防护与加固方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重点介绍了锚杆和锚索施工工艺并结合沪蓉西高速公路的工程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路边坡防护加固○建筑与工程○科技信息年第期锚固设施的受力变形等进行测量验证其是否起到预期的作用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采取补救措施。

    边坡检测项目边坡锚杆加固防护施工由上而下边挖边防护施工前对成型边坡进行坡面修整按框架梁尺寸进行放样挖沟槽深宽开挖槽若遇到局部亏空采用浆砌片石嵌补平整。

    钻孔工艺钻孔前应先清除松土覆盖层而后再精确测定锚杆的位置并设立牢固的角度支架沿坡面上搭设钢管架工作平台布眼钻孔。

    锚杆钻孔孔径孔间水平间距竖向间距孔深符合设计要求钻孔与水平面成°夹角。

    钻孔完成后清孔量测钻孔深度孔深满足设计要求时穿插锚杆、注浆安装框架钢筋立模浇筑框架砼。

    钻完第一个孔后需做压水试验若发现漏浆可用较稀的水泥浆灌注孔内小时后重新钻孔再做压水试验。

    锚杆就位首先对锚杆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锚杆就位时应慢而稳重量大的长锚杆需起吊设备也可用专门支架使锚杆就位。

    插入锚杆时应将灌浆管同时放至钻孔底部并留左右的保护层。

    锚杆施工参数水平间距竖向间距锚杆长锚杆与坡面成°夹角采用螺纹钢筋制作。

    锚孔注浆自孔底向上一次性注入孔内注水泥浆注浆压力轴向拉力不小于。

    中途不能停灌。

    锚杆下入孔后个小时内必须注浆。

    锚固端防护封锚前应将对外留锚杆仔细涂刷防锈剂及保护剂最后用号砼将外露钢筋锚杆封死封锚砼任一部分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

    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由于局部地质、地形条件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曾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其中几个典型问题及处理方法介绍如下。

    钻孔过程遇到的问题在钻孔过程中由于某些孔位岩石破碎孔轴通过节理、裂隙或断层遇到了塌孔、掉块卡钻等问题。

    对此采用了灌浆后重新钻孔、二次扫孔、用液压千斤顶拔钻杆就近重选孔位、不注水压缩空气干洗等措施使各种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吃浆量大难注满锚孔一般来说每孔的实际吃浆量会略大于计算值而实际吃浆量是根据注浆机的活塞行程推算的精度较高。

    但个别锚孔的吃浆量超出计算值数倍。

    这是因为基岩破碎造成的也与注浆压力较大有关。

    对此采用待凝、二次扫孔的方法来处理但鉴于出现这种问题的概率较低经过固结灌浆处理的区域基岩的整体性加强不会出现这一问题。

    为了增强山坡地基的整体性坚持用一次注浆的办法完成施工任务。

    对处于岩溶地段的还要考虑加速凝剂。

    安装困难由于地处高陡坡对又长又重的锚杆运输安装都有一定的难度。

    可采用下抬上吊、多点调向、锤击帮助就位的办法克服这些困难。

    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是对锚杆、砂浆强度、注浆密实度、砂浆与锚杆、砂浆与孔壁结合情况的全面检测。

    但以抗拔出力作为惟一技术指标的检测难以全面反映各环节的施工质量。

    以本工程为例不论是哪种规格的锚杆只要有一段长的锚杆被密实地锚固在较完整的基岩上就能满足抗拔出力的要求。

    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以班组自检、互检和内部监理检查为主的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工种的施工质量确保砂浆锚杆的总体施工质量优良。

    稳定边坡的措施或方案边坡和路面是反映公路修建质量的两面镜子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环保要求的加强公路边坡不但要求稳定而且还要求美观。

    高速公路在稳定边坡和美化方面都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由于部分设计边坡碎落台较高坡面较大为保证护坡自身的稳定对其也进行了加固。

    结合沪蓉西恩利高速公路边坡的治理情况和根据施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以及已建边坡的利弊提出下列稳定边坡的措施或方案。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公路边坡基本未进行稳定性验算都是按路基横断面图上根据一般原则确定的坡比进行施工这样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人为不稳定的因素。

    山区高速公路边坡高、坡面大原则上都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要搞好边坡稳定设计首先得有详细的地质资料所以除搞好全线地质勘察外在路基横断面图出来后应对高边坡路段进行详细地质勘察。

    这里定性地从坡比与台高和防护与加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坡比与台高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公路边坡坡比不能由于施工质量不佳而造成渗漏水现象。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土质或强风化岩石上边坡的坡脚也就是路基侧沟边缘应设置抗滑墙或抗滑桩以避免牵引式滑坍坡的产生。

    而挖方边坡特别是高陡边坡也不是越缓越好以往边坡防护主要考虑冲刷、防风化即可∶已基本成熟或成功现在的边坡防护还要考虑美观问题。

    对于填方边坡宜采用∶∶。

    防护根据不同地质情况挖方边坡总的原则不光是水对边坡的危害还应加上防渗水问题。

    坡比当然也不能太陡而用增加台数的方案来解决稳定问题这样可减少斜坡面汇水面积对边坡稳定有利。

    土质或强风化石质边坡第一台台高从路面标高算起坡比∶∶以后各台台高不大于坡比∶∶。

    石质边坡第一台台高坡比∶∶以后各台台高不大于坡比∶∶较完整岩石可略陡于此坡比。

    各种地质碎落台宽度均考虑设置。

    防护与加固防护是在边坡自身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首先得考虑加固问题加固的方法很多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抗滑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系统锚杆等。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边坡防排水”也应作为间接加固边坡的一种方法给予重视。

    边坡坍塌几乎都是在雨季出现所以边坡防护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对防排水系统设置认为坡顶截水沟按以往规定设置而坡面碎落台截水沟不必每台都设置在第一台上设置一道砼截水沟即可。

    以上各台浇筑倾斜坡度、厚的砼封闭在边缘设置拦水带每左右设一道竖向排水沟将水排入第一台截水沟就能达到理想的排水效果。

    所以竖向排水沟可以起到对边坡加肋的作用取消高边坡碎落台上截水沟还可以避免上四个方面的要求对边坡防护提出下列建议性设计方案。

    下边坡下边坡采用菱形网格加植草防护并加密排水沟填石路堤除外。

    上边坡上边坡第一台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用护面墙、浆砌片块石护坡、窗孔肋式护坡、六角空心砖护坡等防护形式。

    以上各台仍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用菱形网格、窗孔肋式护坡、喷射砼等防护形式。

    上述防护形式除护面墙、浆砌片块石护坡和喷射砼外其它都可在其上加植草防护以恢复自然景观和美化公路。

    另外较好岩石不必再进行圬工防护只需在一些低凹处设置一点耕植土种植耐旱性较好的爬藤植物即可起到绿化美化的作用。

    几点建议公路岩质边坡的病害防治是一项长期工程它不仅涉及公路的运营安全与通畅问题而且对自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影响。

    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公路工程规模大对自然景观的破坏也大如何在边坡防治中兼顾两者的关系既要搞好防治又要不破坏环境是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因此对公路岩质边坡结构类型的分析及提出的防治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速公路作用大社会效益好影响也大所以下转第页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目的地表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全站仪、光电测距仪利用坡顶和平台上设置的测点观测地表位移、变形发展情况。

    垂直变形监测水准仪裂缝监测标桩、直尺观测裂缝发展情况。

    地下位移监测探测相对于稳定地层的地下岩体和确定正在发生位移的构造特征确定潜在滑动面深度判断主滑方向定量分析评价边坡的稳定状况评判边坡加固工程效果。

    地下水位监测人工测量观测地下水位变化与降雨关系评判边坡排水措施的有效性。

    支挡结构变形、应力测斜仪、分层沉降仪、压力盒、钢筋应力计支挡构造物与岩土体的变形观测支挡构造物与岩土体间接触压力观测。

    倾侧仪○建筑与工程○科技信息年第期测解算三座静态站的坐标解算时间一般为分钟。

    得出结果后向前移动桩号最小的一个静态站至下一个相邻导线点解算坐标依次向前推进。

    将最终得出的导线点网相对坐标导入微机根据已知国家坐标的导线点利用静态站同步软件进行平差计算将导线点网换算成国家坐标网。

    定线生成路线成果将基准站和移动站重新调整成实时动态模式将基准站分别放置在已换算坐标的导线网点上用移动站实时采集重要地物、地貌的特征点坐标可现场定线的段落也可以直接采集直线转点坐标同时做好采集点特征的纪录绘制平面草图。

    将采集的特征点坐标导入微机生成坐标星图。

    再根据特征点纪录将平面草图恢复成数字化平面图。

    利用海德、纬地等路线设计软件与辅助设计系统配合进行纸上定线确定直线方向、偏转角度、曲线要素等并计算道路中线逐桩坐标生成路线成果文件。

    中线放样及其他相关测量将路线成果文件回传至手簿仍然采用实时动态模式将基准站立于导线网点上用移动站读取路线成果数据进行实时放样。

    路线成果文件在手簿上显示为“桩号偏距”格式因此放样时可实时定位任意桩号或显示当前点至放样中线的垂直距离非常便于加桩点及其他点位的放样。

    中基平测量、路线平面图绘制、横断面测量、构造物调查、防护工程及拆迁调查等相关测量可与中线放样分组同时进行。

    五、操作的注意事项导线控制点的选择应以方便观测、方便保护为原则在道路沿线均匀布置各点间距一般不超过公里。

    由于导线控制点将在随后的测量、放样乃至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反复使用位置移动甚至丢失会对测量成果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应尤其注重对点位的纪录与保护。

    每天工作开始时均应对所有仪器的各类参数进行统一设置或核对避免因参数设置的不一致造成观测误差或解算错误。

    手簿中的文件应规范条理分类明晰文件及文件夹的命名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由于手簿的内部处理器运算速度有限应对数据文件的大小进行适当控制以每个文件不超过个点坐标为宜。

    避免手簿因读取超大文件而造成运算迟钝、程序错误甚至死机。

    在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多次与电脑进行数据同步因此电脑与手簿应确保对传文件的文件名、数据格式的统一防止手簿读取数据错误造成的测量偏差。

    同时影响细了解手簿内各格式文件的作用严禁修改或非法读取关键文件。

    由于对于高程的解算能力较弱无法满足测量精度因此中基平、横断面等与高程相关的测量不建议使用。

    应做好详细的使用台账每天一登记对当天的操作过程、成果纪录、出现问题及解决办法、操作人员的替换等作详细填写以备查阅。

    六、结语技术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公路测量模式应用范围可涵盖公路测量施工放样监理竣工测量养护测量前端数据采集诸多方面。

    今后更可以与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大地测绘等进行联合测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具有不可限量的应用前景。

    高速公路边坡绿化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观念的转变,高速公路的边坡防护设计与施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要确保高速公路边坡的稳定、安全、搞好环境保护,必须加强高速公路边坡防护的综合研究。高速公路的防护工程设计应紧紧抓住设计对象的地质、水文、气候等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防护形式,在保证高速公路边坡稳定、安全的情况下,加大植被的绿化面积,为建生态公路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公路主体既安全又环保。

    高速公路边坡常见问题

     

    高速公路怎样修边坡

    先把路基宽度的边线放出来,边线是路基土的边,之后就用挖掘机修坡,设计是1:1.5,也就30度左右,,实际大约45-60度就行,要是留碎落台的话,从边沟返2米,验收时不检边坡,只是看看边坡外形,曲线是否圆滑

    请问高速公路边坡分级是什么意思?

    规范中的分级是按重要性划分的(破坏后的严重程度);施工中的路堑高边坡分级就是分为几级碎落台的意思,每级的坡率可以一样,也可以不同,通常8~10米一级,每级视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防护加固措施.

    高速公路边坡的绿化植物一般有那些

    一、适宜的植物资源

    用于边坡的植物资源有许多,多数情况下是选择草坪草。但是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相比,草本植物根系较浅,护坡效果较差,因此,目前已开始采用灌木护坡。

    1、草本植物

    可用于护坡的草本植物大部分属于禾本科和豆科。禾本科植物一般生长较快,根量大,护坡效果好,但需肥较多。而豆科植物苗期生长较慢,但由于可以固氮,故较耐瘠薄,耐粗放管理。其花色较鲜艳,开花期景观效果较好。

    根据各草种对季节性温度变化的适应性,可分为暖季型与冷季型两类。冷季型草比较耐寒,但耐热性和耐旱性较差,适当管理下,在冷热过渡地可以达到四季常青。而暖季型草较耐热,耐旱,但不耐寒,以地下茎或匍匐茎过冬,故冬季景观效果较差,但其管理较冷季型草粗放。

    冷季型草中,常用的禾本科草种为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细弱翦股颖、无芒雀麦,草地早熟禾等。常用的豆科草种有白三叶、红三叶、百脉根、苕子、多变小冠花等。暖季型草中,常用的禾本科草种有百慕大(狗牙根)、马尼拉、结缕草、百喜草、虎尾草、隐花狼尾草、野牛草、假俭草等,常用的豆科草种有葛藤等。

    另外,草花在护坡上也有应用,其景观效果比草坪草更好。

    2、灌木 目前灌木的应用较少,主要有紫穗槐、柠条、沙棘、胡枝子等。

    二、边坡植被的选择1、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是关键环节。在选择绿化材料时首要考虑的是气温。最高气温决定植物是否能安全越夏,而最低气温决定植物是否安全越冬。因此,在南方应选择暖季型植物,百喜草、狗牙根、假俭草等都是适宜的草种。而在北方应选择冷季型植物,如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白三叶等都是适宜的草种。在冷热过渡地带,暖季型草是适宜的,但冬天的景观效果不理想。因此,可选择冷季型草中的高羊茅和白三叶,特别是要求较长绿期时。

    另外当地野生植物资源往往是最好的选择,它是在本地气候与土壤环境中长期进化的结果,最适应当地环境。我国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但这方面的工作还很少,常用的有茅草、野豌豆,紫穗槐等。

    2、选择根系发达、分生能力强的植物

    植物根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固土能力。地下生长量越大,根系分布越深,保持水土能力越强,植物的抗逆性也强。较强的分生能可以增加覆盖度,减少土壤裸露,减少降水的侵蚀能力。但是植物不能过高,生长不能太快,否则会影响景观,增加维护成本。选择具有匍匐茎和根状茎的植物,如狗牙根、匍匐翦颖、假俭草、白三叶,可以达到目的。

    3、选择抗性强、耐瘠薄的植物

    边坡土壤一般较为贫瘠,因此,应选择较耐瘠薄的植物。边坡土壤保水性能差,应选择耐旱的植物。同时由于养护强度低,还要求植物具有较好的抗病性。在温带和寒带,可选用草地早熟禾、细羊茅、黑麦草;在半干旱地区可选择野牛草、冰草和格兰马草;在亚热带地区可选择狗牙根、百喜草和结缕草。高羊茅草可用于亚热带和温带的过渡地带。

    4、采用混播技术

    一种草往往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如狗牙根是一理想的护坡草种,但绿色期短;高羊茅也是理想的护坡草种之一,绿色期长,但越夏有些困难;白三叶覆盖好,能自养,但苗期生长慢,护坡效果不理想。而且,单一植被易退化,且难以恢复。而多种植物混合可以增加群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因此可将不同的草种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起来,使其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如可将一年生黑麦、高羊茅、白三叶混播,一年生黑麦草可以提供快速的植被,高羊茅和白三叶提供持久的覆盖,同时白三叶的固氮作用将为整个草地提供氮素来源,还可将冷、暖季草混合,起到四季常绿的效果,如高羊茅与结缕草混播或高地细弱翦股颖与狗牙根混播等。将多种草花混合也能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效果。

  • 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希望帮助到您。www.ttkaiche.cn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养护资金
    •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村通水泥路和街巷硬化两轮“全覆盖”工程的顺利进行,全市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安全隐患却日益凸显,比如存在公路抗灾能力差、养护压力大、人为破坏公路现象严重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张恩富、刘生才、王雁等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视,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确立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乡村公路维系着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54号《关于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并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革的意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和养护职责。从2012年底开始,市政府又出台了农村街巷硬化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应户街巷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不应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去年以来,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下拨养护资金达到1100万元,较好地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在制定实际养护补助标准时,明确对贫困县的村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建峰表示,“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建立养护道班的建议,不断完善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这仅属于参考资料,论文还是得由你自己写~一、存在主要问题

    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是造福百姓的大好事,而且每公里有15万元的补助经费,自己基本不需要掏多少钱。同时,经过几年的建设,老百姓都尝到了修路的甜头,在集资方面也有了很高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乡镇都把修建公路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树立丰碑的大好事,而养护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本看不出成效,更无政绩的事情。更有的认为现在建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凉晒粮、草的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从而给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养护资金存在着缺口。根据省委要求,对县级道路补助为12000元/公里*年,乡道4000元/公里*年,而村道为1200元/公里*年。以上资金仅仅能维持基本的养护人员工资,有的还存在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如此发展则必将造成新一轮的农村公路建设,也必将造成新一轮资金的加大投入,这样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给百姓的安全出行带来了不便。

    3、养护队伍不稳定,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虽然各乡镇按照要求组织了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但现有养护人员因工资较低,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有的甚至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无法胜任养护工作(一般每个养护人员承担的养护里程为3-4公里3.5米的水泥混凝土路),无法保证养护质量,更无从谈起提高养护水平,因此,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就这样也不能稳定,经常性出现人员交替现象,形成一种散兵作战态势。

    二、解决办法

    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 “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开展正常检查考核工作。

    (1)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养护资金,监督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机构和乡(镇)交管所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2)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内部机构进行整合和充实,县公路管理站增设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股,负责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路政大队增设路政中队,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所属乡(镇)交管所设立专(兼)职路政员,具体负责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接受路政大队业务指导和考核,接受县交通局的监督。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作为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设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巡查管理员(可兼任,在乡镇政府机关或村建、土管、水利等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或按规定另行招考聘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巡查、监管和乡道、村道的路政辅助管理。养护管理站下设路段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担任。管理站按村道每2-3.5公里、乡道每2-3公里1名的标准聘用农村公路管护员,采用公开招聘或划段竞标的方式,录用年龄在男55岁、女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管养合同,并为其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以制度引导养护工作,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公路重建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下功夫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好的给予重奖,对不重视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重罚。让养护好的单位得到好处得到实惠,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作为对乡镇领导考评的一项内容,从而提高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县政府应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考核范围,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考核力度,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机制,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3、多渠道的筹措养护管理资金,建立稳定养护资金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1)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除了省补资金以外,市、县、乡级政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统筹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投工投劳和短缺的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2)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组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现象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

    4、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对路政管理人员、养护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培训。由于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大对现有的养护管理人员组织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知识,如公路的基本知识、桥梁的基本知识、公路基本数据的采集和路况的评定等。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

    5、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各乡镇虽然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站,但大多数为兼职人员,把养护管理各种业余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通过承包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逐步打造一支过硬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公路建设、养护政策和各地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公路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www.ttkaiche.cn

    请各地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公路局。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公路建设
    • 第三章 公路养护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到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 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发布时间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废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www.ttkaiche.cn

    目录

    • 第一章 条例总则
    •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第三章 公路通行
    •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以高速公路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本省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需要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下列基本设施:

    (一)短暂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点、厕所等公共设施;

    (二)加油、购物、住宿、饮食、汽车维修等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源等设施。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和协调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能够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养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运行的影响,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两公里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

    (三)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五)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

    (六)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件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广告资源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第五章 路政管理与交通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流量、运输量和路况质量调查统计,如实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高速公路规划,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第四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不得超过或者低于标志、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限速标志、标记和测速监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隧道应当具有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避免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确需通过的,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后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的标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超限车辆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通道。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应急通道内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第四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畅通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过往车辆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隧道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进行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占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行驶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6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1)327号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章 小修保养
    • 第四章 中修工程
    • 第五章 大修工程
    • 第六章 改建工程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www.ttkaiche.cn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法规标题】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11-26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路政管理
    • 第四章 经营管理
    •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六章 养护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www.ttkaiche.cn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

    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

    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

    第四十六条 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四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

    第四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

    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

    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

    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

    第五十四条 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条 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 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 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

    (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www.ttkaiche.cn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上报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充分利用旧路,完善排水防护设施,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 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编制和下达农村牧区公路自治区补助投资和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性资金。

    国家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来源:一是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二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三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

    各地征收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按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费用,由相应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自治区将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因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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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内蒙古新开工高速公路建设新项目

    要在保证今年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保证完成今年投资任务的同时,抓好新开工项目,力保临湘至岳阳、长沙至韶山至娄底、益阳至娄底、娄底至衡阳、怀化绕城线、益阳至马迹塘等6条高速公路开工,力争龙山至永顺、永顺至吉首2条高速公路开工;要保证2013年所有在建项目按计划。

  • 2016年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www.ttkaiche.cn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 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实施建设管理;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具有相应交通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省交通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省交通厅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后分送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按照现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需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上报,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设计应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和廉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规定控制工程变更,加强清单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交通贷款平台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或自行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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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干嘛的?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分别于1993年3月、1998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属湖南省交通厅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是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机构,管理范围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营开发和行业管理四大块,现有干部职工8800余人。

    省高管局直管12个正处级的高速公路管理处,1个监控中心,3个路政大队,1个合作公司(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5月,直管24个项目建设公司,5个投资公司,7个高速公路项目筹备组。目前,归口省高管局的行业管理单位17个,代管单位3家,参股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的项目建设公司两个,控股上市公司1个。

    截至2008年年底,湖南省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共有21条(段),总长2001公里。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项目36个,分40条(段)建设,总里程3643公里,其中厦蓉线湖南段分汝郴、郴宁、宁道三段建设,京珠复线岳阳到湘潭分岳长、长湘两段建设,京珠复线衡阳至临武分衡桂、桂武两段建设。其中2008年开工项目18个,建设里程2122公里,投资规模1482亿元;2009年全年将新开工14条高速公路,1至7月,已开工项目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