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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二手车基础知识大全详解

    二手车价格较为实惠,但是出现问题也是最多的。随着二手车越来越受到青睐,但是很多车主都不知道购买二手车应该注意些什么。今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购买二手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查看车况
    一辆二手车残值就是车辆的剩余价值即根据车辆的年龄、保养程度、性能进行综合打分后,以了解车辆真实状况。你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查找事故痕迹与隐患
    掀开车内地毯,查找下面车身是否藏有硬伤。仔细观察车门,看是否重新油漆过。任何新的油漆都说明掩盖了不想让人知道的缺陷。查看全车线条是否流畅:因为汽车一旦发生擦挂或碰撞,车身线条是最不易修复匀称的。车辆外观各个部件间隙是否一致。检查漆面的光洁度是否均匀。车身各部位密封胶是否完整。原车焊接点是否完整。

    2.识别汽车的真实年龄
    看一眼踏板上的橡胶蒙面,这里最能透露出车辆的实际年龄,一个橡胶蒙面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万公里左右。经常有人担心原车主会在里程表上作伪,也有办法查验,可查看该车最近的维修发票或者维修保养手册,那上面应注明车辆的行驶里程。
    3.仔细查看轮胎磨损程度
    尤其是前轮。假如花纹扁平,边缘已全无棱角,说明原车主驾车的习惯粗野。这样不仅轮胎本身状况不佳,更透露出全车的整体状况会很成问题。
    4.车身状况
    耐心地围着车身多转几圈,仔细观察挡泥板的边缘以及车轴处,看机件磨损与经受风吹日晒的情况。
    5.发动机外观与运转情况
    查看发动机外观,识别漏油漏水的痕迹。点燃发动机,观察排出气体的颜色,假如排出的气体是半透明的淡灰色,说明状况良好;如果是黑色的,则说明发动机没有调校好;蓝色说明发动机已经十分疲劳;白色的说明汽缸垫将报废。
    6.检查车辆行驶性能
    要想查验离合器的状况,教你一个妙法,起步时把变速器挂在三挡而不是通常的一挡,假如发动机未像正常情况熄火,说明离合器已经衰老。
    随后要驾车行驶一程,并且等发动机上升到适当的温度,继续仔细倾听发动机的声音。尽可能频繁地转换车速,查看在加速与减速时车辆的反应。假如车速一高车身与方向盘就抖动,那就很糟糕了。购年份较长的旧机动车时,要特别对比价格差异及考虑维修保养成本。
    二、核对车辆证照
    在买车的时候,注意检查该车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欠费或违章行为,假如证照不全或有一些不良记录,买车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则会烦恼多多。这方面有很多前车之鉴,值得消费者借鉴。
    1.卖主的身份证。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这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车辆的登记证明。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3.机动车来历证明。也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如果原来已经是二手车,则要看是否有二手车的购车发票,以防买到不正当来历的车辆。
    4.机动车牌号。主要看看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应做到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才行。车架号,也应该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车架号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 保险单,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外,如果是带有营运性质的车辆,还要检查是否有道路运输证。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费税的缴费证明,包括养路费缴费证明、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发动机号、大架号有无修改痕迹、是否和行使证一致,其他证件是否和车辆相符。
    三、检查车辆保险
    个人由于爱车心切或单位用车为了节省成本,会在车辆使用的头两年尽量上全险。而真正的试乘试驾车辆由于新车销售商本身就具备维修的能力,而且车辆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所以往往都不会上全险。还有就是一些事故车,正是由于没有上足保险,使用时出了事故,面对巨额的维修费用,车主才选择了卖掉车辆。这两种情况也都能体现在保险金额上。还有就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查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出险情况,能对事故历史了解得更透彻。
    四、检查原车主
    主要是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会详细记载车主信息。这时要看车主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一般来说,车辆为个人的,出售原因有可能是因为资金问题,或是因为车主要出国移民一类。如果是组织机构的,要仔细看清是哪个组织机构,最好能记清楚单位的名称,然后回家用搜索引擎搜,看看单位经营项目。一般来说,新车销售企业的试乘试驾车辆都会办理车辆牌照。要分清楚该单位是否和新车销售有关。这样就能较大限度地避免购买试乘试驾车辆。
    购买二手车和购买全新车辆的手续是不相同的,并且由于二手车潮的来临,经常会出现商家使用手段来使原本已经损坏严重的车辆变成一款崭新的二手车,对于这些,有购买二手车意向的车主应该着重注意一下。

  • 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驾驶员、车主朋友您好:
    请按以下内容办理手续,如有不明之处,向咨询台询问,谢谢您的合作!
    所需提交的资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机动车变更核查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发票)、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标准照片。
    办理流程:
    变更前:
    1 .凭所需资料到车辆业务大厅二楼车辆档案室查档。
    2 .到车辆查验厅 2 、 3 号窗口确认车辆,符合规定的,取得《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
    1 .凭所需资料到车辆业务大厅 5 、 6 、 7 、 8 、 9 号窗口受理。
    2 .无车辆识别代码或者车架号的,要到长运修理厂打刻原车架号码并拓印膜。(长运修理厂地址:里?路 8 号 )
    3 .到车管所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车辆。
    4 .到车辆业务发证厅 19 、 20 号缴费。
    5 .到车辆业务发证厅 17 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相关问题

    机动车保险都保什么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些是有必要投保的。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事故发生后只会束手无策。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但是,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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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没有年检这是违法的,建议及时去年检,即使过了年检期限只要处罚完就可以正常的年检了。一,简介:年检就是给车辆做体检,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二,年检过期处罚规定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

  •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
    一、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一)正常贸易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
    3、《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境外购车发票》。
    3、《海关专用缴款书》。
    4、《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5、《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临时号牌(备查)。
    (三)捐赠进口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资捐赠审批表》。
    3、境外购车发票。
    4、《海关缴款通知书》。
    5、《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6、《车辆购置附加费缴款凭证》。
    7、临时号牌(备查)。
    (四)海关监管车辆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境外购车发票》。
    3、《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五)罚没汽车、摩托车资料
    1、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罚没裁决书》。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我省批准经营罚没车辆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临时号牌(备查)。
    (六)国产机动车辆资料
    1、《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小轿车,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
    3、《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4、临时号牌(备查)。
    (七)车辆入户所需的其它资料
    1、以单位名称注册登记的车辆提供《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公有单位购买纳入定编的车辆提供《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及《定编小汽车通知》(复印件)。
    3、私人提供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
    4、外国人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
    5、营运客车提供《营运车辆审批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请凭有关资料到佛山车城或江湾路交安机动车检测站内受理点办理。
    二、办理机动车辆转出所需资料
    1、双方单位证明(公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辆转让协议书;
    4、《广东省在用机动车鉴定表》;
    5、养路费证;
    6、车船使用税证;
    7、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8、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调拔证(免办旧车交易手续);
    9、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属户口迁移的,要有户口迁移证明);
    10、进口免税车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海关监管车);
    11、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 申请表》;
    12、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
    13、拍卖行发票、成交确认书;
    14、车辆保险卡。
    三、办理机动车辆转入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私车);
    3、转出地车辆档案(进口车须经省厅车管所核准);
    4、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证;
    5、临时号牌(查验);
    6、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四、办理机动车辆本市内过户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转让协议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双方单位证明(公车);
    4、身份证、户口簿(正副本)(私车);
    5、车船使用税证;
    6、养路费证;
    7、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8、进口免税车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海关监管);
    9、定编证(公车);
    10、车辆保险卡;
    11、死亡证复印件、公证处证明。
    五、办理车辆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单位证明(公车);
    3、上级主管部门更改文件或工商行政部门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5、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6、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7、车辆相片(车左前方45 );
    8、死亡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六、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所需资料
    1、原产地临时号牌或货物运输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4、销售单位申办临时号牌证明。
    七、办理机动车停驶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号牌;
    5、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八、办理机动车复驶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车辆停驶证明书》(复驶时凭二至三联存根办理);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4、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停驶、复驶、改装、报废审批申请表》。
    九、办理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及有关规定
    (一)、办理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车辆回收发票。
    (二)、机动车报废的标准
    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广公交传[1998]197号)的规定,各类汽车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使用年限八年的汽车:
    (1)总质量1800Kg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全挂汽车列车。
    (3)各类出租汽车(含大、小营运客车)。
    (4)矿山作业专用车。
    2、除上述车辆外,其它车辆使用年限十年。
    十、办理号牌遗失、损坏补换发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单位证明(公车);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私车);
    4、损坏的号牌(换发);
    5、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
    6、填写《遗失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申请补发报告表》。
    十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遗失补发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私车);
    3、被盗、抢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彩色3R相片一张(车左前方45);
    5、填写《遗失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申请补发报告表》。
    十二、办理机动车变更、改型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公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私车);
    3、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4、新购发动机、车架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5、发动机(新、旧)、车架号码拓印一式叁份;
    6、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7、改装厂家车辆改型方案。
    十三、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
    2、《佛山市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
    3、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有效期内);
    4、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有效期内);
    5、车辆购置附加费证;
    6、机动车行驶证;
    7、定编证。
    十四、办理机动车委托异地代检所需资料
    1、填写《委托异地管理申请表》(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私车);
    4、单位证明(公车);
    5、对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单位)。
    十五、办理机动车辆延期年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延期年检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公车须提供单位证明;
    4、私车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十六、办理机动车特殊装载证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特殊装载证申请表》;
    2、公车须提供单位证明、私车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十七、办理汽车延缓报废所需资料
    1、填写《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相片一张;
    4、单位证明(公车)、车主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

    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相关问题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是干什么的
    机动车年检及牌照申请表都是在车管所取,在交警队的单证大厅也可以取,到交警网还可以自己下载打印。车辆年检流程:1、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当年在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把车辆开到车管所或者机动车检测站。2、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年审申请表。然后把表格和其他材料全部交给工作人员,并缴纳检车费,小型车是
    机动车转移登记后车牌如何办理
    机动车辆转卖,交管部门为你办理新车原牌业务则另当别论,除非,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你重新购置的一辆新车还没有牌,在办理过户手续当中,即使原车牌不过户,也会被交管部门收回
    机动车车牌丢失怎么办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为暂住人员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具体办理流程为:1、车主向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提交

  • 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国驾驶员具备就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资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问题

    机动车过户要交税吗
    过户汽车,和你们双方是什么关系,没有任何联系,都是需要依照规定,缴纳过户费用。1、到车管所领取车辆过户申请表,协议书。2、填写过户申请表、协议书,单位车辆:需盖公章,买卖双方证明,新车主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小客车要有定编证复印件,私人车辆:买卖双方签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3、清理机动
    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需要注意什么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右侧为慢速车道,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
    机动车行驶证要检验吗
    抓紧时间验车不就行了。车辆年检前准备的资料如下:1、行驶证、身份证。2、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交清违章即可。3、保险公司办理交通强制险的保单。4、带好三角架(三边红色,中间黄色感叹号,晚上会有夜光的东西吧。这是警示牌!汽车在路上出现故障,放在车后面20米处,提示后面的司机,前方有车停驶,需减速慢行,安全通过。)5

  • 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希望帮助到您。www.ttkaiche.cn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养护资金
    •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村通水泥路和街巷硬化两轮“全覆盖”工程的顺利进行,全市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安全隐患却日益凸显,比如存在公路抗灾能力差、养护压力大、人为破坏公路现象严重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张恩富、刘生才、王雁等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视,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确立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乡村公路维系着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54号《关于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并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革的意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和养护职责。从2012年底开始,市政府又出台了农村街巷硬化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应户街巷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不应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去年以来,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下拨养护资金达到1100万元,较好地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在制定实际养护补助标准时,明确对贫困县的村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建峰表示,“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建立养护道班的建议,不断完善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这仅属于参考资料,论文还是得由你自己写~一、存在主要问题

    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是造福百姓的大好事,而且每公里有15万元的补助经费,自己基本不需要掏多少钱。同时,经过几年的建设,老百姓都尝到了修路的甜头,在集资方面也有了很高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乡镇都把修建公路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树立丰碑的大好事,而养护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本看不出成效,更无政绩的事情。更有的认为现在建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凉晒粮、草的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从而给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养护资金存在着缺口。根据省委要求,对县级道路补助为12000元/公里*年,乡道4000元/公里*年,而村道为1200元/公里*年。以上资金仅仅能维持基本的养护人员工资,有的还存在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如此发展则必将造成新一轮的农村公路建设,也必将造成新一轮资金的加大投入,这样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给百姓的安全出行带来了不便。

    3、养护队伍不稳定,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虽然各乡镇按照要求组织了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但现有养护人员因工资较低,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有的甚至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无法胜任养护工作(一般每个养护人员承担的养护里程为3-4公里3.5米的水泥混凝土路),无法保证养护质量,更无从谈起提高养护水平,因此,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就这样也不能稳定,经常性出现人员交替现象,形成一种散兵作战态势。

    二、解决办法

    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 “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开展正常检查考核工作。

    (1)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养护资金,监督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机构和乡(镇)交管所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2)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内部机构进行整合和充实,县公路管理站增设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股,负责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路政大队增设路政中队,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所属乡(镇)交管所设立专(兼)职路政员,具体负责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接受路政大队业务指导和考核,接受县交通局的监督。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作为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设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巡查管理员(可兼任,在乡镇政府机关或村建、土管、水利等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或按规定另行招考聘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巡查、监管和乡道、村道的路政辅助管理。养护管理站下设路段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担任。管理站按村道每2-3.5公里、乡道每2-3公里1名的标准聘用农村公路管护员,采用公开招聘或划段竞标的方式,录用年龄在男55岁、女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管养合同,并为其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以制度引导养护工作,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公路重建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下功夫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好的给予重奖,对不重视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重罚。让养护好的单位得到好处得到实惠,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作为对乡镇领导考评的一项内容,从而提高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县政府应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考核范围,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考核力度,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机制,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3、多渠道的筹措养护管理资金,建立稳定养护资金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1)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除了省补资金以外,市、县、乡级政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统筹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投工投劳和短缺的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2)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组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现象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

    4、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对路政管理人员、养护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培训。由于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大对现有的养护管理人员组织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知识,如公路的基本知识、桥梁的基本知识、公路基本数据的采集和路况的评定等。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

    5、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各乡镇虽然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站,但大多数为兼职人员,把养护管理各种业余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通过承包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逐步打造一支过硬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 2016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1)327号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章 小修保养
    • 第四章 中修工程
    • 第五章 大修工程
    • 第六章 改建工程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www.ttkaiche.cn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www.ttkaiche.cn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上报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充分利用旧路,完善排水防护设施,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 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编制和下达农村牧区公路自治区补助投资和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性资金。

    国家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来源:一是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二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三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

    各地征收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按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费用,由相应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自治区将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因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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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现予转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以路养路”,“专款专用”,是改善公路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为此,交通部门应本着“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闽政〔1980〕21号《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照中共中央中发〔1979〕5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文件计交〔1981〕233号《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www.ttkaiche.cn

    第二条 本省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由福建省交通厅统一掌握管理。养路费的使用绝大部分应用在养、改、接上,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和节约。具体征收工作,由福建省交通厅指定福建省交通监理所及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拖拉机养路费暂委托各地、市、县交通局负责代征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小卧车、小吉普车等小型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其它机动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机动板车等,下同)、挂车和畜力车等,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免征车辆参加营运时,仍应照章缴费。

    第四条 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农场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各市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指已具备分线路核算营收,行驶市区道路部分,跨行公路应按比例计征养路费)。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殡葬接尸车等。

    六、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边防武装警察执勤车和司法部门专用的囚车。

    七、公路养护(包括林业养路)和城市道路养护车、交通监理专用车。

    八、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九、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指无载客、货的空车部分)。

    十、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副业生产”用车,系指自货自运,不发生运费结算,不包括运输副业以及将运费加在货价内的,如运砖之类情况;搞运输收运费的均应缴养路费)。

    十一、国营农(牧)场农用非营运的拖拉机。

    十二、由福建省交通监理所提出,经福建省交通厅核准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征收的费率和费额:

    一、汽车(包括挂车):

    1.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营运的汽车,各市(县)公交公司超越市(县)境长途营运的公共汽车和各部门的出租汽车,根据我省特殊情况,仍按照原省人委一九六五年〔65〕经字第767号通知核定的客货运价的百分之十三计算养路费费率(即按原定的费额征收不变)。各按每月每车实际行驶吨(座)位公里(包括重车和空车里程,即全行程载重量)的相乘积征收。

    2.各地、市、县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包括由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营运汽车,及各县公交公司在县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3.各市公交公司在市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收额的百分之九计征(行驶市区内道路的部分免征)。

    4.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范围和标准:

    (1)商业、外贸、水产、物资等系统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一百零五元。

    (2)供销、粮油、医药、林业、邮电、电力、化学工业、燃料工业、冶金工业、建筑业等系统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九十四元。

    (3)机械工业、轻工业、手工业、地质、水利、农业、畜牧、农垦、农机、交通(指所属公司、局、处、厂、场、队等非营运部分)、民航、铁路、旅游业、服务业、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等系统和其他部门的汽车,以及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七十元。

    (4)文教、出版、书店、剧团、影院、卫生、医院、银行、民政、城建(包括公交非营运部分)、科委、科学院、体育、新闻、广播等系统的汽车,及各单位经交通监理部门核定的教练车,费额每吨位四十七元。

    (5)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内部自用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二十四元(党政机关汽车,是指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证明,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学校汽车是指由教育部门,或其他党政机关举办的,由教育经费或行政经费列支的。企业单位办的干校、技工学校不包括在内)。

    二、拖拉机:

    1.交通运输企业营运的拖拉机,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2.非运输专业自用的拖拉机(除免征外),按以下标准的费额计征,方向盘式的每月每辆:10匹以下的十元、10匹至20匹的二十元、20匹以上至30匹的三十元、30匹以上的四十元;手扶式的不论型号大小,每月每辆八元。

    3.各种类型拖拉机(包括免征部分),参加营运或个人搞运输的,按以上自用标准加倍计征。

    三、其它机动车:

    1.交通运输企业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货车、机动板车等,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点五计征。

    2.城市正三轮摩托客车,每月每辆十元。

    3.非营运性的其它机动车,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算,费额比照所属系统的汽车标准折半征收。

    四、畜力车:

    1.营运的畜力车,费率按月按营收额的百分之四计征。

    2.自用的畜力车,按月按辆(不分套数)计征,费额每月每辆二元。

    五、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有长期(一个月以上)参加社会运输(包括军车支援地方运输),养路费应由车属单位负责缴纳,费率按向用车单位所收取费用总额(包括运费或补贴费)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六、按月定额交费的汽车,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油罐车按所属系统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军车挂地方号牌,按地方类似部门的系统标准计征。

    七、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

    八、对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不行驶公路的内部生产车辆,经报停缴交行驶证后,可暂停征收养路费,行驶公路时征全费;虽在内部生产,但有跨行公路,或在工地不经常出去,而又无法报停的车辆,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征,或采用包交的方式计征。但减征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

    九、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征。一般有自养达二十公里的,减征百分之二十;二十公里以上的,每满十公里再减征百分之十。但减征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对不符合公路标准要求的单位内部通道不算。

    十、按月按吨位缴纳养路费,是整月包干的定额,其中已考虑扣除去车辆保修和驾驶员公休等非行车的日程,所以在未报停前,不论何日交费(超过限期加收滞纳金),都应按“月标准”征收,不得按天、按旬计费或退费。

    停驶连续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应向征收单位办理报停手续,交存牌证,当月已征的不退费,也不保留抵缴(预交下月的部分可保留),从次月起报停期间停征养路费,报停期自申请登记之日算起,过期不补报。

    对报停一个月以上复驶(或新增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出车时间计征养路费。上旬出车的征全月,中旬出车征全月的三分之二,下旬出车征全月的三分之一。月前虽已报停,但期间未满一个月,中旬或下旬需要复驶者,仍要征收全月费额。

    十一、对下列车辆,可按次计征养路费:

    1.临时改变用途的免征车辆;

    2.不经常行驶公路的大、重型及特种车辆;

    3.经常在矿区、农场、工地等内部生产使用,偶尔行驶公路的车辆。

    凡具备有按次计费条件的车辆,应在行驶公路前,向征收单位缴足预计行驶天数的养路费,一次有效期限为四天(不足四天的按一次计算),如需超过四天者,应按此计算增加其次数计征,一次费额,统按所属系统全月费额的四分之一征收。超过原缴费有效期限的车辆,应主动向当地征收单位补缴;否则要补收全月费额,并按违章罚款处理。

    十二、凡外国、港澳入出我省境,及设在我省的外商、中外合营企业的机动车辆,一律要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和领取本省牌证,并由车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按月按天缴纳养路费,征费标准和计征依据:

    1.汽车不分系统类别,统按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按月交费的每吨位每月一百二十元;按天交费的每吨位每天八元。十座以下的小客车和不足一吨的小货车,统按一吨计征。

    2.二、三轮摩托车,按月交费的每辆每月三十元;按天交费的每辆每天一元五角。

    3.其它特种车辆,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4.遇有特殊情况,需减免养路费时,必须先报经福建省交通厅批准。

    第六条 对于跨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必要时两省可商订协议。调驻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外省车辆调来本省运输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论其随带的《养路费缴讫证》有效期限长短,凡已有按月(季、年)的缴讫证者,当月不重征,从次月初起,应向本省缴纳养路费。

    第七条 养路费缴纳手续和时间:

    一、按月按营收总额(或实驶里程)计征的车辆,车属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向当地征收单位申领“全年有效”的《养路费缴讫证》,每月五日前报送上月份营收(或单车行程)的统计报表,当月应征的养路费,按上月营收额(或吨、座位公里)结算。

    二、按月按吨位或按辆按马力计征的车辆,车属单位应在月末以前,到当地征收单位办理缴纳次月养路费或报停。

    三、为了简化征费手续,便利有车单位,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养路费,可于限期内,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异地间仍应按限定日期,通过汇款缴交。

    第八条 养路费凭证:

    一、各种车辆缴纳养路费后,除取得收款收据外,逐车另签发给有效期限的《养路费缴讫证》。主车和挂车要区别签发。

    二、凡属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应于年度开始或增加新车时,向当地征收单位申领《公路行车证》(即养路费免费证),每证收费一元。

    三、各种车辆所领取的《养路费缴讫证》或《公路行车证》,均应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以便随时查验。在有效期内,凭证可以通行全国公路,不再重征养路费。否则,沿途检查因无证发生重征养路费等事情,应由车属单位负责。

    四、养路费缴纳后概不退还。缴讫证和免费证,必须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毁损,只限本车使用,不准转借和轮流使用。如有遗失,应即报失申请补领,经查明属实,补发时每证收费五元。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征费政策,做到应征不漏,以保证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省以下各级征收单位,应将全部收入存入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不准动用,定期上解福建省交通监理所。(拖拉机养路费收入解存地、市、县交通局管理。)

    各地(市)县交通局应在银行开立“拖拉机养路费收支”专户,有关拖拉机养路费的收入和使用,都应通过专户结算,要与其它经费划清,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各地征收单位有权向有车单位检查缴费情况。受检查单位应提供车辆动态、行驶记录及运输收入等有关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随时进行核算和查对,并应协助进行,不得拒绝。对于执行制度好的单位,征收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并给予表扬;但如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谎报使用性质,涂改、转借、顶替票证,以及假报停驶继续行车或变相假报停(如利用修理报停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不在交通监理部门指定路段内进行试车,或以试车为名违犯规定重车运输者)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照章补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养路费收入,对于漏交和滞交的养路费,都应及时向车属单位追交,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月出车或停驶,必须在上月底前,向车籍所在地的征收单位办理缴费领证或报停手续。凡逾期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或报停者,除应照章补缴全月费额外,从当月一日起计算,每迟一天再加收百分之二滞纳金。

    二、对屡次漏交、有意拖欠、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冒名顶用缴讫证者,一经查出除收回注销其缴讫证,令其照章缴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得处以应征额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罚金。

    三、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检查单位有权扣留其行驶证或驾驶证,必要时可拘留车辆不准行驶,限期补交,并给予违章处理。有车辆在外地行驶的单位,需提早缴费,要预先将缴讫证在月底前寄达在外车辆,凭以行驶公路。否则,沿途检查发现外地车辆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者,同样可就地处理补征,如因之发生重缴等情况,概由车单位自负责任,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于下:

    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

    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各级养路部门必需的生产用房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

    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四、交通监理经费,包括监理经常费,设备购置费,房建工程费等;

    五、拖拉机养路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首先应保证养好已列养的社队公路,其次是适当安排代征单位经费补贴,以及弥补群众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等。

    第十三条 养路费(包括拖拉机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首先保证干线公路的需要,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不少于养路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报送省计委核定,编制养路费的年度预、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时均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在核定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数字增减较大时,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全省用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各县(市)交通局要按期编制拖拉机养路费的年、季度收支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送地(市)交通局审批,经汇总后转报省交通厅核备,并抄送省交通监理所和省公路局。

    第十五条 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十六条 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七条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批准权和修改权归福建省人民政府,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交通厅,其他有车单位和部门另行下达的与本实施办法抵触的文件一律无效。对拒不执行本实施办法和严重违法者,可提交经济法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试行的有关实施办法,以及原省革委会闽革〔1977〕29号文件批转的《征收拖拉机养路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相关知识

    什么是公路养路费?

    答:公路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省级政府性财政基金。车主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

    养路费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8年7月1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浙政办发[1998]140号)、《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538号)

    养路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除国家、省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车辆外,其它所有领有牌照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车主是纳费义务人。

    车主应向什么部门缴纳养路费?

    答:车主应向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公路稽征处或公路稽征所)缴纳养路费。已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市或县、区的非营运车辆(指不必缴纳公建金、运管费等其它费税的车辆),可在当地指定的受委托代理银行网点缴纳,详情请咨询当地征稽机构(杭州市公路稽证处咨询电话:88178051)。

    车主应在什么时间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可以跨年度缴纳吗?

    答:汽车养路费按月计征;手拖和摩托车养路费按年计征。按月计征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月月末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车主可以预缴其它各月或者全年的养路费;按年计征养路费的,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次年养路费。养路费不能跨年度缴纳。

    新车如何缴费?如何计费?

    答:新车在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5天内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缴纳手续,从发照之日起计征养路费。

    按月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新增当月按旬计征,即上旬按全月计征,中、下旬分别按月征收标准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计征;按年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在上半年新增的,按全年计征养路费,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计征养路费。

    未按时缴纳养路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缴纳养路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50%至100%的罚款。

    养路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养路费滞纳金=

    其中:

    d:欠费月的天数,28天、29天、30天或31天,根据实际计算

    n:拖欠养路费的月数

    a:月应缴额

    如何办理车辆报停

    答:车辆因故停驶,车主应于本月月底之前向当地稽征机构申办报停手续,并交存行驶证和车辆号牌(主车两块、挂车一块)(或车辆管理所已办妥机械报停的有关证明原件、司法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扣押封存车辆的证明、交通事故停驶证明),经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车辆在报停前,必须缴清养路费,即欠费车辆不得办理报停手续。

    实行按年包干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包干年度内不得报停,新购置的车辆在未满两个自然年内一般不得报停,车辆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何办理车辆养路费的转籍

    答:车辆转籍应于转籍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办理养路费转入和转出手续。转出需带转籍车辆的档案、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原件、车辆交易发票、临时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转籍当月养路费有效凭证;转入需带已经变更的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转出地区公路稽征部门出具的养路费证明函件、当月养路费有效凭证。

    如何办理车辆养路费的过户?

    答:车辆过户应于车管部门办妥变更手续之日起5日内带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原件和过户当月养路费的有效凭证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

    车辆报废如何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答:车辆报废应于报废之日起15日内带物资部门的回收凭证和当月养路费的有效凭证到当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手续,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如何办理车辆养路费调驻手续?

    答:外省调驻本省和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应于调驻之日起30日内,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有效养路费凭证先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调驻登记手续,然后再持上述三证和车籍地养路费缴讫证明函件到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调驻登记手续。

    车辆养路费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变更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车辆养路费变更登记包括变更车辆用途、车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载重吨位等。车主应持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妥变更手续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登记手续。更登记包括变更车辆用途、车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载重吨位等。车主应持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妥变更手续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登记手续。

  •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高速公路沿线政府将建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组应急响应机制,全省将共同建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数据的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www.ttkaiche.cn

    黔府办函〔2015〕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联动职责
    • 第三章 应急保障
    • 第四章 联动处置
    • 第五章 联合救援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部门联动、救援工作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规范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被困、路产和车辆受损、危化品泄漏、交通拥堵等事件而开展的应急联动和救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联勤联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联合指挥平台和统一指挥工作机制,做到指令同步下达、出警同步反应,处置同步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无缝联动、快速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快速、高效、有序、规范、统一的部门联动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五条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高速公路沿线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保险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高速公路交通联合协作工作机制。

    第二章联动职责

    第六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联动处置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沿线人民政府负责部门统筹、协调、现场调度、监督实施、信息发布、指挥疏散等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管理责任调查,并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勘查现场、交通组织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勘查公路路产损失、组织车辆救援、道路清障等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组织。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交通状况信息提示,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负责现场事故车辆清障作业、道路设施恢复以及路面清理,并提供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消防部门负责破拆事故车辆抢救伤员,以及危化品运输车事故的灭火、堵漏、稀释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扩大危害后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对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并建立紧急救护绿色通道。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污染监测,组织专家指导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保险机构对已投保的事件参与人进行及时出险、及时定损或理赔。

    第三章应急保障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倒查责任。同时,针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督促整改完善,不断提高高速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八条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事故预防工作职责:

    (一)高速公路沿线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私设加水点、贩卖摊点、行人上路等情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和交通违法、事故规律特点,科学配置警力,强化路面管控,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交通违法发生率,主动发现各类警情、隐患,快速有效进行处置。

    (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巡查时,遇到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现场路产勘查。

    (四)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养护工作,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排查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整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保证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齐全、清晰、有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完善、更新。

    (五)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装备的齐全、运行良好。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共同建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数据的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数据。

    (二)道路交通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统计数据。

    (三)辖区道路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类别、诱因及位置。

    (四)道路基础信息以及季节性的气温、雨雾等气象信息。

    (五)道路沿线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分布。

    (六)各类技术监控设备的数量、位置、功能。

    (七)可能影响事故处置的其它不利因素。

    公安机关建设专业化监控设施需要提供通讯、用电等保障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联合巡查制度,制定联合巡查阶段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排除隐患。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监控、可变情报板等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监控到位,提示到位。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

    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急部门共同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出警制度,确保形成常态化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模式。

    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及春运、暑运等高速公路车流量增大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三分之二的警力和工作人员在岗,随时应对处置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沿线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发生事故时快速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路面监控、LED可变显示屏、气象监测等科技资源应当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技管理优势,建立联合网络巡防工作制度,统一进行道路突发事件的预警评估,及时、主动发现交通事故警情,为快速有效处置交通事故提供情报信息支撑。

    第四章联动处置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置遵循“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的原则,有效降低事故的损害后果。

    早发现。通过联合路巡、网巡和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事件和隐患,并进行提前预判。

    早预警。发现可能诱发交通事故的突发事件和隐患时,第一时间通报12328联合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向前往现场的车辆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并通过以下方式扩大信息告知范围:

    (一)通过区域短信进行信息提示。

    (二)通过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和收费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通过道路巡逻车辆车载LED显示屏发布警示信息提示。

    (四)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五)通过在现场路段来车方向1000米开始摆放警示牌警示。

    早控制。查实可能诱发交通事故的突发事件和隐患后,第一时间采取管制、分流、清障等措施进行控制,防止诱发交通事故或扩大事故后果。

    第十五条交通民警、路政人员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以下快速处置措施:

    (一)评估交通事故损害程度,达到快速处置条件的物损事故,应当在照相取证后,快速撤除现场。交通民警、路政人员不能同时到达现场的,先到达现场的单位协助完成勘查,并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将勘查情况提交未到达现场的责任单位。

    (二)不能立即撤除现场的,先赶到现场的单位应当隔离现场区域,从来车方向1000米开始设置连续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三)需要进行交通组织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组织。

    第二节重大事件处置

    第十六条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危化品泄漏、爆炸、燃烧的,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应当将信息第一时间通报12328联合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卫生、消防等部门实施紧急救援,并将情况通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民警或其它参与处置人员应当将获取的现场最新信息实时报送至12328联合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转递或呈报事件信息,联合发布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经现场调查,确认交通事故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的,进行如下分级处置:

    (一)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交通中断15小时以上,或剧毒危化品运输车泄漏的,为一级响应。由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处置,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即派员指导处置工作。

    (二)造成5至9人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中断10小时以上,或非剧毒危化品运输车发生泄漏的,为二级响应。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处置,市(州)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即派员指导处置工作。

    (三)造成2至4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的,为三级响应。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联合担任指挥长,现场处置、交通组织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指令;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达指令。

    (四)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交通临时中断的,为四级响应。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联合处置。

    第十八条参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应急处置效率,防止因冗余耗时引发次生事故。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勘查的同时,采取借道、分流、疏导等措施牵头开展交通组织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分工配合,最大限度防止车辆滞留和收费站交通拥堵。

    遵循“借道优先”的方法实施交通组织。现场交通管制或疏导无法满足通行需要,已经引发交通拥堵超过1公里时,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打开事故现场最近的两个中央隔离带开口,实施错时或单向车道双向通行的借道通行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地其它道路具备分流条件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近的收费站前方渠化交通,将车辆引导驶离高速公路。

    交通拥堵路段大型货运车辆数量较多,借道、分流等交通组织措施无法满足大型货运车辆快速通行需求的,应当采取小车和客车优先、大型货车分流的方法进行组织,引导大型货车驶离高速公路就近停车;已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车辆,首先引导至服务区或停车区停车,没有服务区或停车区的,在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情况下,依次停在快、慢车行道等候。

    交通事故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期间,沿线收费站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12328联合指挥平台指令,不得放行车辆进入交通管制路段。

    第五章联合救援

    第二十条实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时,应当在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固定、收集现场证据。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救援站,相邻救援站间定位最长不得超过50公里。同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调整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救援装备。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情况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施救援工作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救援车行驶路线,并向12328联合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将保畅指令下达至现场交警、路政等处置人员,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与沿线拥有大型救援装备的企业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在现场救援力量不足或适宜救援装备行驶路线超过30公里时,及时调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网监控系统建设、现场纠违、法制宣传等管理措施,提高驾驶人的文明行车意识,坚决遏制占用应急救援通道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对危化品运输车实施救援的,应当在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因剧毒化学品泄漏需要进行疏散的,应当在沿线政府的指挥下,由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处置完毕恢复交通时,应当首先专报12328联合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发布交通恢复信息。借道、分流、疏导人员按照先解除借道措施,恢复现场秩序,其次疏导服务区滞留车辆,最后打开收费站通道的原则,由近至远恢复交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逐步推行高速公路“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救援的后续事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共同建立高速公路应急联动和救援评价制度和督导工作机制,确保部门职责落实到位和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能力的不断提升。

    第二十九条参与高速公路管理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落实部门联动、应急救援、信息报送、预警提示等工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和安全设施维护、检测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引起事故后果扩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件等需要实施部门联动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6年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道路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五章 维修管理
    • 第六章 事故处理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相关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相关问题

     

    危险品运输7类指的是什么?

    1、爆炸品 。

    2、气体。

    3、易燃液体 。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

    危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及其他运输有关规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绝对禁止的如下:

    1、在75摄氏度,48小时内可自燃或爆炸分解。

    2、既包含氯酸铵及爆炸物品;。

    3、含有高氯酸盐和磷爆炸物。

    4、是机械固体炸药的振动非常敏感的混合物;。

    5、机械振动敏感的液体炸药;。

    6、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下容易产生的任何物品的危险性热或气。

    7、经试验证明易爆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即进行分类,根据其包装上的标签使用的炸药为危险程序要求,易燃固体作为次要危险性标签和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危险品已分为九类,其中一些被分为几类的风险。

    危险品运输分几类几个级别

    有鉴于在货代行从事各类化工危险品运输经验二年多,一点小心得,希望对各位外贸人士有所帮助

    一:危险品的分类,一类,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品),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类,易燃或遇水易燃液体,四类,易燃或自燃固体,五类,氧化物,六类,有毒物品(这类最多),七类,放射性危险品,八类的腐蚀性物品,

    不同类别的有针对性的运输方式是有限制的,一类二类的,不能从事空运或是快递运输,空运的最多是六类的,可接三,四,五,六,八类危险品(具体看品名)

    针对运输,整箱是可以运输最多的品名的,程序也是复杂的(需要提供MSDS,报关资料一套,危包证,货物的中文说明,以及危险品运输鉴定,有需要出口许可的还会有个许可证),一般性提前七到十天订舱,(八类的有些还可以当成普通货出去)

    拼箱比较方便,但有限制性的接货,一般能接三(低闪点除外),六,八类以及四类,五类的部分品名,提前五天左右订舱就可以了,还看具体的点,(一般都是只拼到基本港,偏点不能拼)

    空运的需要提供的资料比较多,也比较麻烦(提供资料跟整箱差不多,空运多一个危险品全书里的复印件,)提前七天左右订舱(一类二类的,不能碰,航空公司直接限制,低闪点的液体也不接)

    危险品运输证怎样办理

    我有一台厢式货车牌子是福田五十铃来的,我从事煤气行业已经有好几年了,之前都是人家来收瓶子的,但是随着我的生意越来越好,我想自己直接去到煤气站啦,但是煤气站的人员说要办个危险品运输证才可以来他的气站拉煤气!还听他说这个证件好难搞的,在这里我想问问我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办这个危险品运输证啊,还有对驾驶人有要求吗?本人现在是C牌照要去考个危险品运输驾照吗?

    要到市级道路运输机构申请,挺难的,需要好多硬件,莫不如把车挂靠到有资质的危险品运输企业。

    每个省都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几百家,大省更多,每个地市都有的,可以去你当地的运管站问问,你可以跟运管站说要找个公司给你拉货,他会介绍你很多公司,然后你找到公司后跟公司谈挂靠的事,一般挂靠费也不会太多,分什么车,一般的行情是打车每年3000,小车也就每年1000,可以砍价的,呵呵,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