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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

  • 新能源车充电站补贴政策将出台

    . 7月13日_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_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_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 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_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布车型目录_让更多人选择绿色出行_为可持续发展增添能量.消息一出_新能源汽车市场 一片欢腾.

    .此外_据知情人士透露_其他配套政策正在会签中_如充电站补贴政策等也将于近期出台.

    .近年来_中国车企纷纷推出新能源汽车车型_如比亚迪推出E6、秦等纯电动车车型_并与奔驰合资生产纯电动车腾势_而宇通客车则有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和纯电动客车_且收获相当的市场份额和口碑.

    .“本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性价比的要求较高_如果减免购置税_那车价10万元左右的_减掉购置税10%_基本上就能再降一万多元_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大大增加.政策的出台_应该能起到很大的拉动作用.”上海荣威4S店的一位销售顾问告诉记者.

    .在某券商研究员看来_新能源客车2014年至2015年的销量将分别达到2.5万台、3.5万台.其中_插电式混合动力的大巴有望从政策中获益更大_毕竟一台这样的大巴动辄200万元_购置税一下能减去20万元_对销售的推动效果无疑明显.

    .据上述研究员分析_混合动力大巴技术日趋成熟_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成本低廉(扣除补贴后价格与传统车型接近)_预计下半年将进入快速普及期.而在纯电动客车领域_比亚迪K9、宇通客车E7等车型也将实现放量.

    .事实上_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_一直获得政府和产业界的充分重视.国家高层多次强调_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_要加大研发力度_认真研究市场_用好用活政策_开发适应各种需求的产品_使之成为一个强劲的增长点.

    .早在2009年_国家就开始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政策.第二年_示范推广城市扩展到了25个_在6个试点城市开展私人领域推广示范.但五年时间_推广的节 能与新能源汽车总共只有7万辆_与当初定下2015年保有量达到50万辆的目标相距甚远.“如果不在核心问题上有所改变_到2015年保有量也不会超过 10万辆.”汽车产业界人士忧心忡忡.

    .而这种忧心集中体现在对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期待上.尽管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新一轮补贴政策已于去年9月出台_但市场认为补贴力度仍然不够_必须加大财税的优惠等综合措施_才望实现更大效果_同时提升关键电池的技术指标_降低电池成本和提供完善的充电配套措施.

    .“毋庸讳言_在中央、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_政策支持力度全球领先.在明星车型陆续登场和地方保护壁垒逐步打破的利好累积效应下_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崛起将是大概率事件.”采访中_上海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的相关人士对该产业的未来充满信心.

  • 不投交强险 机动车“裸奔”的社会风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设立的目的_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然而_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研发现_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多_大量未投保机动车违规上路_造成大量交通事故_受害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
    现象:摩托车最爱“裸奔”
    莒县法院对近4年来的该类案件进行综合剖析_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未投保交强险比例不低.2011年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158件_未投保交强险178件_占15.4%;2012年1277件_未投保交强险220件_占17.2%;2013年1335件_未投保交强险242件_占18.1%;2014年1至6月749件_未投保交强险117件_占15.6%.4年平均比例为16.6%.
    摩托车最爱“裸奔”.在涉案的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中_摩托车占62%_农用车占22%_小型轿车占7%_工程车占9%.
    没投保开车(www.ttkaiche.cn)更“奔放”.在交通事故案件中_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负主责或全责占67%;同等责任占14%;次要责任占19%.从赔偿数额情况来看_1万元以下占14%_1至5万元占28%_5至10万元占33%_10万元以上占25%.
    多判决解决相关案件.判决结案占53.8%_调解结案占46.2%.未投保交强险的案件多数以判决结案_判决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主要方式.
    问题:事故受害人流血又流泪
    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少则几万元_多则几十万元_而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大都有限_一旦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_受害人就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加重法院执行难.从莒县法院目前无法执行的350起案件来看_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平均6.2万元_最高的60万元.动辄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数额_对普通百姓而言_无异于天文数字.受害者往往会申请法院予以执行_但被告大部分系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的农民车主.天价赔偿款使他们纷纷选择了逃避责任_有的举家外迁_下落不明_有的家徒四壁_确无执行可能_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_拒不执行.
    引发涉诉信访.一方面被执行人无力赔偿_另一方面受害人自己承担了巨额医疗费_流血又流泪_心灵得不到迅速抚慰_心理极易失衡_易发生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事件_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信访案件都属于此类_给社会造成大量不安定因素_且极难化解_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因:无知者无畏
    投保交强险的意识淡薄.不少车主购买车之后即上路_完全无视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性_甚至于有些当事人不知道交强险_更不知道购买交强险的重要性.
    侥幸心理作祟.很多肇事方认为自己的摩托车或农用车等基本不出远门_仅仅在居住地周围使用_一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_思想上松懈.
    监管措施不到位.交警部门对该类车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_不能直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即使查处到_也只是对其做出罚款即予放行_没有采取扣留机动车、不让车辆上路等严厉处罚措施.
    交强险投保无门.保险公司出于利益考虑_认为此类车辆的保险标的额低_产出比率低_故不将摩托车或者农用车作为承保范围_投保人想投保也无处投保.
    对策:无保险不上路
    加强对交强险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_结合具体案例_集中宣传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证无牌摩托车、农用车的危害及后果_增强群众法律意识_提高车辆投保意识.
    加大对无证无牌摩托车、农用车的查处清理力度.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农用车坚决不予上路.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加大处罚力度_通过罚款、扣留机动车、不让车辆上路等处罚手段_直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
    联合有关部门协调保险公司_将电动轿车、农用车、摩托车等车辆纳入交强险、商业保险承保范畴_有效避免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系列难题.
    将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导致生活陷于困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体系_协调民政、党委政府等部门_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生活难题_减少信访案件_维护社会安定.
     

  • 车主注意 逾期未检测车辆不享受免检

    进入9月_一系列与车主息息相关的新规开始正式实施.除了早已受到车主们关注的年审新规定推出_一些日常用车、购车的细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像上 下班交通事故算工伤、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认证以及购买113款新能源汽车可便宜10%_都可以说是近期热议的话题_本专题将逐一进行解读和点评.
    汽车新规:逾期未检测车辆不享受免检
    6年内私家车免检
    早在半年前已经广受瞩目的年审新规_已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本地各个检测机构了解到_虽然新规只实施了几天_但年审数量已经比平时有所下 滑.但有部分车主对新规解读得不够透彻_产生了各类误解_也影响到检测站与车主们正常的年审工作.对此_记者为大家就年审新规中一些容易让人误解的地方_ 再重点解读_让大家充分“享受”新规带来的便利.
    [走访]
    年审办理程序更快捷
    9月1日开始实施年审新规之后_几天来各检测站的车流量依然变化不大.在芳村龙溪大道_负责为车行办理车管业务的张先生介绍_由于9月份刚刚开 始_他经常去办理年审的检测站_与上周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据了解_有一部分本应在8月底年审的车主_误以为拖到9月1日之后再年审_就可以享受到免年 检_反而在这几天扎堆进行年审.张先生表示_新规实施之后_年审办理程序将会比以前更加方便.
    大昌行喜龙市场总监汤小姐也称_目前该市场内的检测站还没接受符合免年检条件的车主办理_她预计_新规肯定会对检测站的业务造成冲击_但目前还不好估计影响有多大.
    不过_南田路外运检测站负责人吴涛就告诉记者_年审新政后_该检测站的业务量下降了三分之一左右.目前每天检测上限为130辆车_这几天该检测 站预约年审量仍然保持饱和_比起平时预约时间至少在7-10天左右_现在预约基本上只需要花2-3天.吴涛指出_自己所在的检测站还算地理位置比较靠近市 区_如果是那些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检测站_这几天几乎可以预约当天办理.
    [提醒]
    车主对新政易出现四大误读
    A .故意拖到9月1日才年审
    张小姐的车本来在8月底已到应检测日期_但是_她为了享受到9月1日实施的免检政策_故意到本周一才去检测机构为爱车年检.因为_在她看来_9月1日起开始实施年审新规.
    点评:这显然是对政策免检车辆的时间理解存在误读.根据规定_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_此前已逾期未检测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_仍需按原规定到检测机构参加检测.
    B .今年9月1日以后买车
    宁先生的理解刚好相反_他明明可以在8月底就能提到车_但他故意要拖到今年9月1日以后_才办理新车购买及上牌手续.他以为_新购买的私家车才能享受免检政策_最好等到新规实施后再买车.
    点评:这也是众多车主误读年审新政时间范围的一个典型例子.其实根据新规定_2010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_都可享受免检政 策.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签注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划分:2012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_可享受2次免检优惠;2010年9月1日到2012年8 月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_享受1次免检优惠.2010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_应在9月1日前参加第二次年检_不享受免检优惠.因此_即使宁先生在今年8月底购车上牌_也可以享受到新政带来的便利.
    C .新买私家小型车就可“免检”
    黄先生认为_只要是新买的私家小型车都可享受免检政策.因此_购车半年后_他发生过一次严重碰撞事故_也以为车辆可享受免检政策.
    点评:新买的私家小型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政策:一、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_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_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二、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三、自车辆出厂之日起_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而黄先生的车辆发生过事故_属于第二种_按规定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D .无需再领取、粘贴检验标志
    雷先生觉得_既然自己的车辆符合免检资格_就无需再领取、粘贴检验标志了.
    点评:此次车检新规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上线检验_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_并按规定粘贴.
    [Q & A ]需要带什么证件到现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_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_车主只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完税证明_并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_可直接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检验标志.
    去哪里领取检验标志?.
    有车主对领取检验标志的地点不清楚_其实_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管所、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3050多个_这些受理地点_都可以让车主们就近领取检验标志.
    上下班交通事故算工伤
    新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今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_职工“在上下班途中_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_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9月1日施行的《规定》作出解释_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4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_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 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 需要的活动_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点评:有20年以上驾龄的资深司机向先生认为_这个规定非常正确_因为我们在去上班或者下班的过程中都是带着目的性的_都是以工作为目的_我们在这“两点一线”的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无论从法律上来讲还是实际中来看都应算是工伤的范畴.
    提醒:值得一提的是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延伸和细化_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 路线”_要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前提_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都算工伤”.而且_前提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_第二个条件 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_如果在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情况_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_车主们要看清楚_哪些不算工伤的内容.
    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认证
    新规摘要: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指出_自今日起_对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 制性产品认证;明年9月1日起_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_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动中使用.
    文件中“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就是儿童安全座椅_而强制性产品认证_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_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_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点评:有关数据表明_使用儿童安全座椅_幼儿车祸死亡率降54%_许多国家和地区强制要求儿童乘车必须使用安全座椅.现实中_我国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极低_国内市场儿童安全座椅质量参差不齐_提高儿童安全座椅的质量和使用率已势在必行.
    不过_从事汽车用品行业的阿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_这个新规定估计很难具体实行_因为规定并没有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的质量_包括座椅的弹性 拉力、座椅的材料以及座椅在车辆上的安放位置做出详细的规定_所有规定实施起来还是有点难度的.他认为首先应该对安全座椅做一个全面的推广_就像对安全带 的宣传推广一样_让车主认识到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_随后才能真正实施强制性的产品认证_从而保证儿童安全座椅的质量.
    提醒: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后_一些不能达标的儿童安全座椅国产品牌将被淘汰_这也敦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_未来有望有效地改善当前儿童安全座椅的市场现状_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挑选合适的品牌产品_更加有效地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
    购买113款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
    新规摘要:自今年9月1日起_首批23家车企的113款新能源汽车符合要求_消费者购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首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中_涵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两大类_但不包含特斯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_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_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_税率为10%.这项规定的实施意味着_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_将为车主减少大约10%的费用支出.
    点评:广州丰田第一店总经理黄永江表示_新规定对整个新能源汽车市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_也会使到新能源汽车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车主安先生目前已经购买了混动车型_他表示_节能车、新能源车都会比传统车型更加省油、环保_新规定的实施_肯定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_但如果原车价格起点较高_便宜10%仍然打动不了部分消费者.
    提醒: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与使用_将有效降低PM 2.5排放_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造成的污染_有效地保护城市空气的清洁.
    不过_注意不要混淆了新能源车与节能车的概念_规定是对购买新能源车型_才可以降低10%的购车成本_但像购买凯美瑞尊瑞这类混动车型来说_它只属于节能车_并不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范畴_因此_并不享受便宜10%的优惠政策.
    [指南]可电话查询是否免检
    广州交警人士提醒车主_如不清楚爱车是否符合免检车条件_可登录广州市公安局网上车管所【机动车年审预约】网页或拨打电话114、116114、12580、11185通过办理预约方式进行查询_系统会自动判断及提示您的爱车是否属于免检车范围.
    而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主_可以到车管总所(电话87220001) 及设在各个区的黄埔、海珠、越秀、白云、芳村车管分所以及番禺、花都、增城、从化车管分所以及各区、高速大队办理.但要注意_办理点核发检验标志的办公时 间为周一至周五_周六、周日上午(番禺、花都、从化、南沙、增城、萝岗的窗口周六、日不办公)_法定节假日均不办公.
    流程
    免检车(办理人)
    车管窗口或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提交身份证、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
    民警受理、
    审核资料
    行驶证副本签章和核发标志
    完成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_现予公布_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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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_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_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_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_保护环境_节约能源_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_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_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_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_诚实信用_公平竞争_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_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_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_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_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_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_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_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_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_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_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_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_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_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_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_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_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_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_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_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_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_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_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_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_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_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_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_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_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_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_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_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_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_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_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_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_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_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_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_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_说明理由_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_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_提交下列材料_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_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_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_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_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_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_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_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_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_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_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_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_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_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_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_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_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_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_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_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_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_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_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_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_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_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_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_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_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_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_明码标价_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_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_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_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_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_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_不得交付使用_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_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_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_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_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_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_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_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_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_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_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_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_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_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_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_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_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_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_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_应当依法公开_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_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_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_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_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_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_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_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_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_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_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_如实反映情况_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_有下列行为之一_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_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_没收违法所得_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_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_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_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_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_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_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_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_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_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_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_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_没收违法所得_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_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_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_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_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_没收违法所得_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_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_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_有下列行为之一的_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_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_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_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_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_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_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_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_促进汽车消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_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_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_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_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_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_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_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_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_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_降低成本.
    (四)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_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_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_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_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_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_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_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_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_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_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_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_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_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_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_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_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_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_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98-8UDC629.113.004.124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的国产客、货汽车(不包括专用设备和附属装置).其他汽车参照执行.
    1一般技术要求
    1.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_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_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1.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_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1.3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褶皱_蒙皮平整_无松驰、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1.4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_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纹绉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_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5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_货厢不大于20mm.
    1.6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7门窗启闭灵活_关闭严密_锁止可靠_合缝匀称_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_不眩目.
    1.8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_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_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 _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
    1.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0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_工作正常.
    1.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2限速装置应铅封.
    1.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14各部运行温度正常_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
    2.1发动机起动容易_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_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准确可靠.
    2.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4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2.5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 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
    2.6带限速装置的汽车_以直接挡空载行驶_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自重之比(马力/t)

    加速时间(s)

    10-15

    <30

    >15-20

    <25

    >20-25

    <20

    >25-50

    <15

    >50

    <10


     
    2.7带限速装置的汽车_以直接挡空载行驶_在经济车速下_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_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2.8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_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_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_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
    2.9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2.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检验规则
    3.1大修竣工的汽车_经检验合格_应签发合格证.
    3.2大修竣工的汽车_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_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3修竣的车辆_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_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4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_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_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_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_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_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附 录 A
    测 试 条 件 ( 补 充 件 )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_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_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_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上海市交通厅(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威殿萱、顾任安、游治国、徐后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_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_保护人身安全_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_提高通行效率_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_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_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_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_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_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_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_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_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_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_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_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_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_应当加强科学研究_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_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_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_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_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_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_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_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_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_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_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_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_获得检验合格证的_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_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_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_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_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_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_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_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_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_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_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_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_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_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_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_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_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_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_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_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_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_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_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_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_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_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_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_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_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_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_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_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_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_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_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_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_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_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_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_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_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_扣留机动车驾驶证_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_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_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_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_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_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_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_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_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_绿灯表示准许通行_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_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_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_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_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_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_不得妨碍安全视距_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_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_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_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_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_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_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_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_危及交通安全_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_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_疏导交通_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_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_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_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_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_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_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_消除安全隐患_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_符合通行要求后_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_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_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_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_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_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_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_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_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_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_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_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_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_在专用车道内_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_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_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_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_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_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_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_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_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_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_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_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_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_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_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_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_应当减速慢行_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_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_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_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_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_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_应当减速或者停车_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_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_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_遇行人横过道路_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_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_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_影响交通安全的_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_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_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_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_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_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_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_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_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_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_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_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_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_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_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_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_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_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_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_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_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_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_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_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_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_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_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_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_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_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_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_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_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_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_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_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_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www.ttkaiche.cn)辆时_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_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_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_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_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_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_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_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_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_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_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_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_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_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_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_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_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_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_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_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_无法正常行驶的_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_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_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_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_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_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_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_未造成人身伤亡_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_可以即行撤离现场_恢复交通_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_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_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_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_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_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_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_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_并采取措施_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_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_可以扣留事故车辆_但是应当妥善保管_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_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_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_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_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_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_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_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_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_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_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_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_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_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_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_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_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_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_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_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_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_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_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_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_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_简化办事手续_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_应当按照规定着装_佩带人民警察标志_持有人民警察证件_保持警容严整_举止端庄_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_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_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_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_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_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_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_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_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_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_有权拒绝执行_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_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_未影响道路通行的_指出违法行为_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_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_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_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_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_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_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_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_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_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_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_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_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_被处罚两次以上的_吊销机动车驾驶证_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_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_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_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_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_经处罚不改的_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_可以指出违法行为_并予以口头警告_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_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_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_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_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_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_退还多收取的费用_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_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_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_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_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_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_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_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_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扣留该机动车_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_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_予以收缴_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_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_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_造成交通事故_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_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_造成危害后果_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_不听劝阻_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_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_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_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_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_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_没收违法所得_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_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_发生重大交通事故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_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_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_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_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_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_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_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_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_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_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_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_没有营业执照的_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_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_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_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_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并恢复原状_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_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_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_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_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_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_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_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_妨碍安全视距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_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_并强制排除妨碍_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_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_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_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_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_当事人无异议的_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_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_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_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_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_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_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_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_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_应当当场出具凭证_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_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_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_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_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_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_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_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_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_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_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_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_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_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_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_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_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_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_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_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_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_索取、收受贿赂_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_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_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_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_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_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_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_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_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_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_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_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_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_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_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_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_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_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_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_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1 适用范围<?.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_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_即设计型号一致_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_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_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_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_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_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_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
    2) 生产厂概况;
    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和数据分析软件说明(版本);
    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_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_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送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_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按上述送样原则的要求每种型号4套(含传感器、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和数据分析软件).
    同一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须另送样一套(见附件1).
    4.2.1.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_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_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 检测标准
    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项目_具体项目见附件1.
    4.2.检测实施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初始工厂检查
    4.3.1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_型式试验合格后_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_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_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_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_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_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_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 认证产品的壳体材料、显示方式、身份识别方式、USB接口、电源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_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_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_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_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_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
    4.3.4 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_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_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单元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_终止本次认证.
    型式试验不合格_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_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_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_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_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_或整改结果不合格_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_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_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_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_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_ 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_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_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_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本规则4.3.2.2条的相应要求.
    4.5.2.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2套.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_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做相应规定.
    4.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_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_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_停止使用认证标志_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_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_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_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委托人要求_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5.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_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时_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_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_如需送样检测_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_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_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_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_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_根据具体情况_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
    5.5 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_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_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_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_安排产品型式试验_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_颁发认证证书.
    5.6 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_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_收回原认证证书_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_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_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_收回原认证证书_换发新的认证证书_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_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_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方式_并在标志的下方注明产品的生产厂代码.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本体显著位置上_并易于在产品安装后清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8.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_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1.单元划分
    1.1 一体式(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和分体式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不可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1.2 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原理、结构形式以及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_因壳体材料、显示方式、驾驶员身份识别方式、USB接口形式、标称电源电压有差异的型号_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_但须按如下方式送样_并增测相关检测项目:

    差异项目名称

    送样要求

    增测项目

    壳体材料不同

    同一单元中具有代表性的型号送样四套_有差异的型号另送样一套.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

    显示方式(如数码管、液晶等)不同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显示功能、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

    驾驶员身份识别方式(如面板按键选择、IC卡、I-BUTTON、USB可移动磁盘等)不同

    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

    USB接口(主结构、从结构)不同

    数据通信功能、抗汽车电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

    标称电源电压不同

    电源电压适应性、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耐电源过电压性能、抗汽车电点火干扰(12V)、静电放电抗扰度
    2.关键件
    a)存储器;
    b)CPU及其程序;
    c)电源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
    d)时钟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
    e)通信接口的主要元器件;
    f)显示器件及其主要元器件;
    g) 打印器件;
    h) 其它关键件.
    附件2: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
    1 一般要求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外观、组成、标志等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1条的要求.
    2 电气部件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电气部件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2条的要求.
    电源电压适应性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3.1条的要求.
    4 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3.2条的要求.
    5 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耐电源过电压性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3.3条的要求.
    6 断电保护性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断电保护性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3.4条的要求.
    7 自检功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自检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1条的要求.
    8 实时时钟、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实时时钟、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2条的要求.
    9 事故疑点记录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事故疑点记录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3.1条的要求.
    10 行驶状态数据记录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行驶状态数据记录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3.2条的要求.
    11 速度记录误差(模拟速度)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速度记录误差(模拟速度)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3.3条的要求.
    12 速度记录误差(实车路试)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速度记录误差(实车路试)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3.3条的要求.
    1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4条的要求.
    14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5条的要求.
    15 显示功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显示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6条及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16 打印输出功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打印输出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7条及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17 数据通信功能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通信功能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4.8条的要求.
    18 数据分析软件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分析软件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5条的要求.
    19 数据安全性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安全性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6条的要求.
    20 高温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高温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7条的要求.
    21 高温放置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高温放置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7条的要求.
    22 低温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低温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7条的要求.
    2低温放置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低温放置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7条的要求.
    24 恒定湿热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恒定湿热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7条的要求.
    25 振动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振动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8条的要求.
    26 冲击试验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冲击试验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8条的要求.
    27 外壳防护等级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9条的要求.
    28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抗汽车电点火干扰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10条的要求.
    29 静电放电抗扰度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11条的要求.
    30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应符合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4.12条的要求.
    附件3: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_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_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_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_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_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_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_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_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_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_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_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_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_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_以确保其适宜性;
    b) 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_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_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_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_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_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_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_关键工序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_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_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_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可行时_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_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5.1 工厂应有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_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规定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5.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_通常检验后_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_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至少应进行驾驶员身份记录、显示功能、打印输出功能、数据通信功能等试验项目.上述检验项目应能在加工场所现场得到验证.
    5.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汽车行驶记录仪抗汽车电点火干扰性能的检验能力.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不少于5%的生产线上产品应进行抗汽车电点火干扰的检验.
    5.4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进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事故疑点记录、行驶状态数据记录、速度记录误差等试验项目.检验周期不超过一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_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_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_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_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_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_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_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_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_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_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_应保存记录_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_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_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_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形式、壳体材料、显示方式、身份识别方式、USB接口、电源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和关键工艺的变更_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
    11 数据分析软件的控制要求
    11.1 工厂应有数据分析软件控制程序_以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分析软件的编制、销售进行有效的控制_这些控制应确保:
    a)数据分析软件源程序的保密性;
    b)数据分析软件的发布和更改应有授权人批准;
    c)识别数据分析软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_以防止非正式软件的非预期使用、销售;
    d)数据分析软件应用程序的保密性以及客户的有效管理.11.2 工厂应保持数据分析软件的客户清单和销售数量的记录.记录应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