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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

  • 辽宁:《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_本溪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_相伴而行的机动车维修业日趋繁荣.机动车维修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_对交通安全亦有重要影响.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_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_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_日前_经本溪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_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机动车维修业作为汽车产业市场的重要基础_是道路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_也是本溪市第三产业不可或缺的子行业.《办法》针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业现状_确立了行业发展与管理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_充实和细化了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业的基本制度_全面构建了本溪市机动车维修业发展与管理的制度体系.

    《办法》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_包括:经营许可_维修经营_质量管理_监管检查_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规定_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_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志牌.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_应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_并附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经营者未出具发票和结算清单的_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_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车主的合法权益_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_创新管理思路、改革管理方式_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 河北:《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_最高罚款3万元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_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_保障人体健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_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_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擅自拆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法所适用的机动车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做出了概念界定.该办法所称机动车_是指以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_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作业的车辆.机动车排气污染_是指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_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_依据国家有关规定_决定对本地新购机动车执行国家规定的、严于现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_对在用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规定的、逐步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和在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_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_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违反此项规定_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_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_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_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进行环保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_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资质认证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承担.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该按本省确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和当地采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验_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建立健全各项检验工作制度_制定并落实便民服务措施_提高检验工作效率_对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即时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时传送检验数据;按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_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操作;不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在检验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计量资质认证证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_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不到现行或者其制造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_应当在维修后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现行或者其制造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_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即时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_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_最高罚款3万元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_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_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_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伪造、变造、转让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_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_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_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_如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_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处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_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苏有吸毒史者或将不得从事运输 专家提异议

     24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_听取了关于《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_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商务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_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和相关标准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_有关部门不得验收_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吸毒史的可否从事道路运输存争议

    草案规定_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_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_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应当注明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吸毒史.具有吸毒史的_不得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

    不过_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_有吸毒史的人员情况不尽相同_这个规定笼统地剥夺了有吸毒史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的权利_需要斟酌.而且_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因此建议删除“具有吸毒史的_不得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内容.

    不得一次性买断出租车经营权

    草案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_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等方式经营.

    不过_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_草案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条件中的第一项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_排除了个体从事出租汽车经营_这与实际情况不符_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一个有益补充_也没有必要全部实施公司化经营_建议删除该项.

    出租车不刷卡可拒付费

    草案规定_出租车经营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主动出具发票、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_乘客有权拒付车费.据了解_目前南京已经有9000辆出租车安装了IC卡刷卡设备_只要乘坐这些出租车_乘客都可以选择刷卡付费.

    不过_草案中并没有针对出租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作出相应规定_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时_要求条例增加这方面的规范.

  •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听证会上_前述昆明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种种“劣迹”多次被听证代表诟病_大家的听证意见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

    问题1

    擅自改装如何处罚?

    建议:一次性死亡_以至追究刑责

    条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擅自改装机动车、擅自利用配件拼装车辆、承修报废车辆和无籍车辆等行为_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_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_应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

    一定有不少人听过或见过改装后的汽车_从身边呼啸而过时发出的巨大轰鸣声和闪电般的速度_也一定有许多人深知大型货车为多拉快跑而改装车辆的“潜规则”_甚至可能有人听说过改装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昨天的听证会上_听证代表最为关注的就是:擅自改装机动车后将如何处罚?

    代表们发现_《办法(修订)》中有一个不够完善的方面_就是虽然规定不允许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_但却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制定法律责任.

    “大家都看到_为追求利益将三四吨的大货车加到七八吨_这种车本是不允许上路的_但改装了还上路了_引发大量交通事故_源头就在维修和改装_所以本办法出台一定要对这个问题加强严管.”代表汪天祥说.

    “我觉得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就应该一次性死亡.”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监管处傅晓松介绍_在调查“晋宁8 1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时_发现拉煤4.5吨的车超载30倍_造成3死2伤_结果认定就是非法改装.“只有从维修这个环节把非法改装、拼装行为掐死_只要违反的_不管是多大的企业就应该一次性死亡_如果因为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的_还要对改装维修企业的法人追究刑责.”

    代表张瑾甚至建议_可以制定交通事故倒查的办法_如果因某维修企业的维修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_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2

    过度维修如何处理?

    建议:制定合同_明确处罚条款

    条款:承、托修双方应当订立维修合同.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扩大维修范围的_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_并在维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不久前去修车的时候_对方让换了一个30000元的配件_但是换上之后原有问题并没有解决_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律师李春光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说:在修理汽车的过程中_需要换什么?为什么要换?维修方有必要跟顾客说清楚_并征得同意.所以他建议在该合同条款中加入说明更换配件理由的要求.

    而许多代表也曾表示有类似的经历_从头到尾基本不知道维修企业是否欺骗了自己.“由于承、托修双方从专业知识上来说是不对称的_一些不规范的维修企业对托修车辆进行过度维修_该怎么办?”作为一个车主_代表林巍也非常关注这个内容_所以建议在办法的禁止条款里增加一条对擅自增加维修内容和项目的_进行相应处罚.

    张瑾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在双方制定合同阶段就先明确要进行哪些工艺?工艺标准是什么?刘瑞华则建议_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换下的配件交托修方自行处理_这样既可避免维修企业在不需要的情况下更换配件_也能避免维修企业加装更换新的_实际上是把旧零件又换上去了.

    问题3

    建议:明码标价_设置退出机制和纠纷调解部门

    条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内的醒目位置悬挂维修类别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服务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_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行业价格等.

    “我的车有17年了_毛病不少_经常进修理厂_所以我对昆明机动车维修企业是深有感触的.”私家车主郑昱说:“昆明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总体说来比较乱_首先是价格_都是修理员随便喊的_对于市场不了解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是否是实价.”他建议维修企业应该明码标价_并且要悬挂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_一旦车主和维修企业发生纠纷_方便市民投诉.

    来自维修企业的朱云说:“在我们企业_如果维修过程中没有按要求或者不通知顾客就增加维修项目的_顾客可以不用付费_费用我们来承担_这是正规企业的做法.但是的确有一些不规范的小企业扰乱行业_对于这样的情况_我建议建立退出机制.”

    代表建议

    收费乱象如何改变?

    严管从业资格

    郑昱:有些修理厂师傅技术比较好的_但也有一些连螺丝、螺帽都分不清楚的_所以我觉得应该在从业资格方面加强管理.

    关注尾气超标

    李劲:另外_现在国家单独把环保检测列出来_对尾气超标的治理也比较重视_所以建议把“尾气超标”的内容纳入到维修检测环节中.

    保护车主信息

    李春光:应该增加保密义务条款_因为车主会有一些隐私_作为维修企业应该对车主的隐私有保密义务.另外_维修人员私自把维修车辆开出去发生事故的事情也多次发生_这方面也应该有规定.

    提高处罚额度

    吕鹏:维修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_最高才罚10000元.“我认为车辆维修关乎人的生命_而且处罚额度相比维修收入来说太不成正比.所以我建议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处罚额度_要罚就要重罚.”

    新闻助读

    昆明有2902家从事机动车维修

    截至2012年6月_昆明市拥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业户2902家_从业人员约6.5万多人_形成年维修能力约600多万辆次、年产值约60亿元的机动车维修业市场.

    但在该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_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机动车维修业市场发展良莠不齐_维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_尤其是配件质量管理无序状态严重;机动车维修业市场无序竞争比较严重_规模小、布局分散、没有形成规模经营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行业整体的发展.另外_维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_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败坏等.而原管理办法随着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的快速发展_出现上位法依据消失、部分条款规定与现行制度不符等问题.

    机动车维修

    将实现信息化管理

    《办法(修订)》中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的条款_比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_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_相互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有关信息_实现信息共享.

    主管部门透露: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和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化建设是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_无论是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机动车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_还是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化建设都是昆明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方向.但昆明市目前由于机动车配件经营没有划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_因此目前推进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制度、机动车信息化建设和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化建设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为了确保《办法(修订)》具备一定的前瞻性_因此把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制度和机动车信息化建设两项写入.

  • 解读国家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12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2012年5月11日发布的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_此次发布的新版法规中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条例.我们注意到很多新增或者修改的部分都是与我们最近发生的很多重大车祸有着直接的联系_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新条例看看有了那些变化.
    增加了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

    8.6.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的阻燃电线_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5℃的阻燃电线_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_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_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

    8.6.4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_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_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_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_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增加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

    11.2.1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_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_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_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_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6m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_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_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11.2.2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_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规定.

    11.2.3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_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_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

    11.2.4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_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30mm.对专用校车_在空载状态下_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_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250mm.

    11.2.5车长大于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_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_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000mm.

    11.2.6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_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_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6m的专用校车_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_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50mm_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

    11.5.2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_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_当乘用车静止时_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

    增加了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_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_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 100km/h)时_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_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_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_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_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_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 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

    11.5.6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_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_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_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

    11.5.7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_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1.5.8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_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_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

    11.6.8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_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_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_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且小于40个时_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_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_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的要求.

    11.6.9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_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_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_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

    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

    12.1.2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座椅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_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_安装位置应合理_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1.5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_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12.1.6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_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

    12.4.1.2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_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_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_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

    12.13.5校车应配备急救箱_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3.6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_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_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

    12.4.3.2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_并在每 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_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_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

    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_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_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12.5.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_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_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6.1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_以防止气体泄漏_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6.3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_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12.6.4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_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_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_钢瓶编号应易见_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_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5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_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12.9.3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_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_启动工作时

  • 上海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_从上海市质监局新闻通气会获悉_《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已于今年10月16日发布_将于11月1日起实施_为新能源汽车在上海的示范运行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中明确_电动车的质保期应为3年或8万公里_动力电池应为5年或10万公里.

    该标准主要内容在参考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基础上_在汽车安全性、动力性能、可靠性、安全监控要求和维修服务、事故救援等方面进行补充细化_能基本满足本市电动乘用车示范运行相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障等基本要求.

    《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动车示范运行企业在上海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_应有5家以上授权合格的电动汽车维修服务站点_并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_确保能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保障服务.车辆的质保期应为3年或8万公里_动力电池应为5年或10万公里.

  • 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三大看点

    30日当天_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_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_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_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_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_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汇总分析_一些有规律性的问题就会被发现.

    由此_刚刚发布的管理条例规定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_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另一方面_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个部门_比如公安机关可能遇上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_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因此_刚刚发布的条例建立了多部门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_以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

    条例规定_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重处罚: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_刚刚发布的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_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_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_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_威慑力明显不足.

    根据这个管理条例_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_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_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_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_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还规定_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_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_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_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_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_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_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_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_或隐瞒缺陷情况_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_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_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_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_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_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_甚至上百万辆_即使以1%计_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_从表面上看_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_但事实上_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_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_厂商才承认问题_最终实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为此_刚刚发布的条例明确_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_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_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_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_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_这个条例规定_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_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_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_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为了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_条例还规定_生产者应当将自身基本信息_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_因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_汽车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_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_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_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 鞍山:机动车维修 将有质量保证期

    《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11月1日起施行_配件采购登记制、考驾照提供培训记录等新规将执行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配件要建档案、学员报考驾驶证时_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核实后的培训记录、机动车维修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全球卫星定位装置……昨日_记者获悉_《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

    从1998年开始_我市就将配件经营进行规范管理_配件经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是_我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_例如:配件经营业户分布比较分散、无序竞争现象依然存在、少数配件经营业户存在着服务和配件质量差_专业素质低现象.

    为更好解决这些问题_《条例》明确规定车辆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小修和车辆二级维护_要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_在质量保证期内_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_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_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质量保证期内_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_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继续承修_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_建立配件登记档案_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_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

    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质量保证制度.经营者对经销的零配件应当标明保证内容和时间_对在质量保证期内_因零配件质量造成损失_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驾照需提供培训记录

    《国家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规范方面_仅就按统一教学大纲培训和对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作出了规定_但从目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看_行为规范缺失和市场管理手段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全面加强市场监管_有效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_新《条例》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学员报考驾驶证设置了两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要按照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培训;聘请有教练员执业资格的人员执教;教练车要携带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标识、标志_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_以及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等.学员报考驾驶证时_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核实后的培训记录_存入驾驶员档案.

    汽车救援要有卫星定位

    近年来_我市不断强化对救援企业和救援车辆的监管_继续规范汽车维修救援市场经营秩序_提升了维修救援服务功能.新《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全球卫星定位装置_喷涂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救援标识.机动车维修救援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实施救援_并提供24小时服务.将汽车救援纳入条例中是鞍山的一项创新_对于提升整个维修业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唯一一家经政府批准成立_实施道路救援服务的96122汽车救援中心_从2005年开始已经为近3万台机动车提供了道路救援服务.

  • 汽车车窗自动升降器防夹法规明年出台

    为降低车窗玻璃的致伤风险_近日_记者从博泽公司获悉_针对自动玻璃升降器应具有防夹功能_明年将出台相关法规要求新增车辆装置带防夹功能的玻璃升降器.
    自动玻璃升降器防夹技术将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致伤风险_其工作原理为_当车窗玻璃与车框之间遇到障碍物_传感器能检测到异常_并感应到电机较大的减速_会立即使上升中的车窗停止并反转下降.
    10月中旬_博泽在北京建立了其在华第七家工厂_主要生产玻璃升降器和车门系统_为奔驰和北汽集团供货_据悉_该工厂未来将有望生产带防夹功能的自动玻璃.

  • 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_现予公布_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0月22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_加强监督管理_保障人身、财产安全_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_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_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_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_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_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_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_不得泄露.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_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_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_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_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_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_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_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_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_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_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_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_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_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_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_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_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_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_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_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_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_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_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_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_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_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_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_并实施召回.
    第十六条生产者实施召回_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_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_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八条生产者实施召回_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_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_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_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_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_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_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_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_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_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_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_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_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_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_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_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_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