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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

  •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_推出机动车驾驶证分级制_将驾照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个级别.

    公安部根据不同车型的驾驶难度和安全要求_将目前驾驶证签注的3种准驾车型_即A照(大型客车)、B照(大型货车)、C照(小型汽车)细分为7种_以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针对性.

    细化后的C照(小型汽车)将具体细分为C1、C2、C3、C4四种_其中C1为手动挡小型车驾照_C2为自动挡小型车驾照_C3、C4则为小型货车、三轮摩托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准驾车型.

    关键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分类

    交通信号分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编辑本段交通信号作用

    1)指挥灯信号:

    ①绿灯亮时_准许车辆、行人通行_但转弯车辆须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②黄灯亮时_不准车辆、行人通行_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_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_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可以通行.

    ③红灯亮时_不准车辆、行人通行_车辆应停在停车线外.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_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_可以通行.

    ④绿色箭头灯亮时_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⑤黄灯闪烁时_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车道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是指绿色箭头和红色叉形灯;绿色箭头灯亮时_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_本车道禁止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灯信号包括:绿灯亮、绿灯闪烁和红灯亮.

    绿灯亮时_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_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红灯亮时_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4)交通指挥棒信号:

    交通警察持棒发出停止信号时_不准车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_可以通行;交通警察发出直行信号时_准许车辆直行_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发出左转弯信号时_准许左转弯车辆和直行的车辆通行_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_可以通行.

    5)指挥手续信号:

    指挥手势信号分为直行、左转弯和停止信号.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_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关键词:交通指挥棒信号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 分道行驶

    分道行驶

    概述

    分道行驶_是驾驶的专用词_也叫分道通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申而来.

    分道行驶定义

    所谓分道行驶_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_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路线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_或者按照通行规则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在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分道行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对分道行驶规定如下:

    (1)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_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_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一般情况下_机动车道设在道路中间_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_通常划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车道.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有的道路可能仅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_在这种情况下_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_行人要在道路两边通行.

    (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_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_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在这种情况下_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_没有鲜明的界限_所以_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通行_相对而言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是比较安全的.

    (4)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_左侧为快速车道_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_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_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_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_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关键词:公路法 交通安全法

  • 交通指挥棒信号

    交通指挥棒信号

    交通指挥棒信号是交通警察在岗台上用指挥棒指挥交通的一种信号_包括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及停止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_然后向左曲臂放下_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_可以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_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_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_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_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_不准车辆通行_但已越过停止线的_可以继续通行.

    关键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 机动车超车规定

    机动车超车规定

    机动车超车规定:

    (一)超车前_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_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_确认安全后_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_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_开右转向灯_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_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_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_不准超车.
     

    关键词:公路法

  • 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核心内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_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哪些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哪些情况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等.

    罪名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_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_发生重大事故_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_因而发生重大事故_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_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_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_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_根据刑法有关规定_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_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_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_对于构成犯罪的_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_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_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_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_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_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_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_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_在发生交通事故后_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_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_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_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_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_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_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_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_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_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_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_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_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_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_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_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_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_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_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_构成犯罪的_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_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_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_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_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_又构成其他罪的_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发〔1987〕ZI号)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_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_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_畏罪潜逃_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_毁灭证据_或隐瞒事故真相_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其他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_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_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_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_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_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_主观上有无过失_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_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_是否故意破坏还在适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_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

  •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_保障城市道路完好_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_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_结合本市实际情况_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_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_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_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_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_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保护城市道路_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_交通路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_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_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_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_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_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_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_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编制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_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_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_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_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后_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_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门组织养护维修_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_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_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_并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_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_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平面交叉铁路道口_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改建费用的承担由铁路部门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_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_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作为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养护维修.

    使用非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_养护维修责任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_但投资建设单位与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另有约定的_从其约定.

    交由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的_应当签订合同_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使用政府资金养护维修的_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职责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数量、状况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_所需养护维修费用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_并及时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_排除隐患_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五条 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_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_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_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_采取措施加固桥梁.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构成危桥_或者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情形的_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_采取紧急措施_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_全面、及时记录养护维修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_妥善保存_并如实向交通路政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_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_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的义务并享有通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检测评估制度_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的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_确定城市道路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或者构成危桥的_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责任人限期排除隐患.

    城市道路的检测评估_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_符合下列条件的_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_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_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的_从其规定.

    (一)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

    (二)有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

    (三)挖掘道路的_采用夜间施工等减轻对交通产生影响的作业方案;

    (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设管线安全的防护措施方案;

    (五)具有必要的应急准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_由市交通路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_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_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_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_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_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_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_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_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养护维修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_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_应当制定通行预案_经交通路政部门许可_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_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外侧50米内_从事河道疏浚、挖沙、爆破和其他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作业的_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工作方案_并经专家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通过.

    第二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业时_出现影响城市道路安全情形的_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_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_并通知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_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出现影响附设管线安全的情形的_还应当向管线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交通路政等行政管理部门_实现城市道路管理信息共享.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_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_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_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的_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_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_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_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_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_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_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_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及其改正情况_将依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害的_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损害责任人不履行修复责任的_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先行组织修复_所需费用由损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以及198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8月27日修改的《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同时废止.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_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_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_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_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_经过法院确认_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_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

    关键词: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_现予发布_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该《 办法》于2006年开始实行.2011年年末_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_明确2012年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业务. 

    修改决定

    2011年12月_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_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办法实施后_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修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_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_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_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_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_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_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_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_确定计税依据_征收税款_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_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_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_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_重新公布.

    条款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_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_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_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_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_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_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_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_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_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_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_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_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_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_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_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_除按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_还应根据不同情况_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_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_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_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_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_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_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_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_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_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_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_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_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_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_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_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_又无正当理由的_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_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_又无正当理由的”_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_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_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_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_确定计税依据_征收税款_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_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_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_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_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_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_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_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_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_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_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_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_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_车辆合格证明_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_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_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_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_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_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_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_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_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_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_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_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_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_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_纳税人申请退税时_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_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_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_纳税人申请退税时_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_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_办理退税.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_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_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_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_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_像素不低于300万_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_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_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_应先办理纳税申报_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_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_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_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_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_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_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 四十一条 “过户”_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_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_以下简称变动表》_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_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 四十一条 “转籍”_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_应如实填写变动表_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_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_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_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_应如实填写变动表_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_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_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_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_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_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_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 四十一条 “变更”_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_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_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_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_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_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键词:机动车污染税

  • 机动车污染税

    机动车污染税

    机动车污染税_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有关负责人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_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量_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环境税.这已经取得了环境部等相关部委的同意_财政部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因为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_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_对老车仍采用老办法.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