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管部门正在酝酿一个措施_交警对街头交通违法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进行处罚_还要核实其身份、询问其单位_对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现场下达“抄报”通知单_要求各被抄报单位对员工进行教育.抄报情况每个月将由交警部门汇总后在媒体公示.
正方 重在教育_效果更能持久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廖辉亮 南京交管部门采取的“抄报单位”和在媒体上公示的做法_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说到底_这两种方式只是加强教育效果的措施而已_不能称其为处罚方式.并且_将违章者“晒一晒”_也很难否定其合理性.就像中奖者可以公诸报端一样_都只是对即定事实的客观公布.事实上_对违章车辆的公示也早已有之.
辽宁省普兰店市市民程绍德 几乎在所有城市_行人交通违章都是让交警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_主要是因为交警部门对行人无法像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那样分层次处罚.除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外_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违章者拒不接受处罚_交警也没有更好的强制办法.因为罚款额度过低_缺乏震慑力_依然我行我素_在交警眼皮子底下闯红灯的也大有人在.
行人违章同机动车违章一样_严重破坏着城市的交通秩序_有道是:痼疾还需猛药医_对于那些故意违章的行人_“抄报单位”、媒体公示虽说是无奈之举_但不失为一剂猛药.有了这剂猛药_相信凡是还讲究一点脸面的人_今后在行路过程中_都会很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反方 于法无据_有扩权之嫌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检察院张弘 南京交管部门正在酝酿的措施初衷虽好_但做法不合适.
依据行政处罚法_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_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_在警告、罚款等五种处罚措施之外_并没有授权执法部门附加其他处罚措施.
如果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_这无可厚非.但是_如果对违法行为人下达“抄报”通知单_要求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再教育_并且每月在媒体上公示_就值得商榷了.毕竟这种做法完全是由交警部门单方面做出的_没有商量余地_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处罚_有扩张行政职权之嫌.再说_同样的违法行为_对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抄报单位_并向媒体公示_对那些没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又该向谁“抄报”?.
实际上_这种做法也不好操作_比如对违法行为人现场核实身份就是最大的难题.如何确保违法行为人讲的是实话?.怎样保证其单位能够按时收到通知单?.即使收到了_单位不配合怎么办?.笔者担心_这种做法不仅难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_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_甚至导致行政执法成本的增加_建议叫停为好.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李继峰 乍一看_此举似乎非常有创意_也很有道理.但笔者心里却有一丝隐忧:一罚、一“抄”真的就管用吗?.
行政处罚法中有个基本原则叫“纠正违法原则”.意思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_保护最多数人的合法权益_如果没有纠正违法行为_处罚得再重_措施再多也没有实现处罚的目的.所以_对违法行人首要的不是处罚_而是批评教育_让其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_使其不再重犯.然而_南京交管部门酝酿的做法_却把批评教育的责任让渡给行为人的工作单位_有逃避责任之嫌.何况被抄报单位_既没有法定义务_也没有配套措施督促制约_也很难保障其教育质量.可见_简单的一罚、一“抄”_是难以实现执法目的的.
网友观点
管振 南京交警的做法_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的方式.通过“抄报单位”、媒体公示的方法_让交通违法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_不仅增加了交通违法的机会成本_而且有助于促成行人养成文明出行的好习惯_做法值得推广.其实_“抄报单位”、媒体公示并非最终目的.其意义在于让行人意识到违反交通法之后所要面对的社会压力_从而促使其文明出行.
金丽娟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_并没有授予警方对交通违法者曝光的权力.任何人、任何机关_都无权要求行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责任_更无权要求行为人的单位承担教育和反馈信息的责任.此外_因为行人姓名、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等属个人隐私_所以曝光行为也侵犯了相关行人的隐私权.多年前_北京、广州等城市早已尝试过对违章行人的信息进行曝光.但都遭到了媒体的质疑_原因就是它“看似合理_但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