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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

  • 英国汽车标准化组织

    英国汽车标准化组织

     英国的标准化工作开展较早_ 1901年创立的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ESC)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化组织_1931年正式定名为英国标准学会(BSI).该学会性质上为独立的、非赢利的民间团体_但英国政府通过向它授予皇家宪章(Royal Charter)而予以特殊承认并赋予特殊地位.它是英国唯一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_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即BS标准)_并促进其贯彻执行.同时代表英国参加国际和地区的标准化工作.BS标准为自愿性的标准_广泛应用于所有专业领域_可以作为仲裁依据_也可以作为技术条件的根据.

    由于英国同时还是世界上开展产品认证的国家_因此BSI也成为英国最大、最主要的认证机构_BSI拥有两种认证标志_质量认证标志_即国际上著名的风筝标志_和安全认证标志.除标准、认证工作外_BSI本身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工作以及产品的测试检验工作.

    BSI发展到今天_已成为一个十分庞大的组织_业务也不断在扩展_在全球90个国家建立了分支机构(包括中国)_成为目前集标准、质量、认证、测试评估、质询、培训等业务于一身的世界性的标准化机构.

    BSI的组织结构非常庞大和复杂_具体到汽车标准的制修订工作_主要由BSI标准部中的工程标准委员会下属的汽车技术委员会(代号AU)来完成.英国BSI代表英国参加ISO/TC22的工作_承担了7个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

    关键词:法国的汽车标准化组织 美国汽车标准化组织

  • 新能源法

    新能源法

    美国新能源法_要求美国汽车行业在2020年前_把汽车燃油效率提高40%_并大幅增加乙醇等生物燃料的添加比例.如果实现这一目标_到2030年美国进口的原油每天将减少400万桶_一年减少2亿多吨_相当于目前美国年进口原油量的五分之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荣惠康对记者介绍说_早在1993年_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就批准了一个《总体技术措施计划》_计划在2003年把美国的汽车油耗降低三分之一.美国新能源法是《总体技术措施计划》的延伸_不过力度更大_而且用国家立法予以确定.

    美国是全世界汽车保有量最多的国家_去年底达到2.42亿辆_占全球8.5亿辆汽车保有量的28%以上.美国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_每年进口原油5亿多吨.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总工程师黄永和认为_美国的新能源法案_是美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大转折点_把美国传统的对进口石油的依赖_转变为既依赖进口_也依赖国产的可再生能源_以及节能.

    关键词:欧洲排放标准

  •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政策出台的背景

    标准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要求.2008年8月1日_国务院以“国发〔2008〕23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_其中对汽车节油提出五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_加快淘汰老旧汽车;

    (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_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_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_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_抓紧出台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_尽快制订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

    (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

    (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我国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_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_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_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据海关统计_中国2007年石油消耗总量为3.8亿吨_其中_进口石油达到1.968亿吨_占我国石油消耗总量的52%左右.我国汽车消耗的燃料占燃料消耗总量的40%左右_汽车燃油消耗是石油消耗的主体_汽车节油也被列入节油措施中的重点.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_国家发改委多次发文要求各行业落实该指标.从总体上控制汽车燃油消耗_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汽车节能技术水平;

    (二)采取各项控制汽车燃油消耗的政策措施.

    其中_施行强制性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促进汽车节能技术进步、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的有效途径.

    标准的提出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三阶段限值的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国家标准自2005年7月1日实施.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_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_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限值》标准施行后_按照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统计_2006年与2002年相比_新车的全国平均燃料消耗量从2002年的9.11L/100km_下降为8.06L/100km_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平均下降了11.5%_认为该标准的实施对乘用车降低油耗效果明显.第二阶段的限值是在第一阶段限值基础上加严约10%.但是_第二阶段限值与2002年世界各国轿车的平均油耗水平基本相当_显然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实现国家对汽车节油的指标要求_还必须制定、加严有关汽车节能的技术标准.因此_有关部门开始研究制定第三阶段限值标准.2008年3月_全国汽车标准委就“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三阶段限值标准”的制定公开征集意见.《限值》标准第一、二阶段要求实施以来_我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水平下降明显_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下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水平只有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下降接近20%_才能保证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不会继续扩大.但是_从我国乘用车技术水平分析_达到下降20%的目标难度很大.

    2008年5月_全国乘联会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第三阶段限值标准_二是进口车与国产车应实行同样的限值标准_三是制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激励和辅助政策.从2008年4月至2009年7月_全国汽车标准委共组织召开了四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_最后确定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根据最后的会议精神对标准作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_提交行业征求意见.

    政策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制定本标准时确定的主要技术内容的总体方案有三点:一是标准以满足《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二阶段作为最低要求;二是以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取代单车限值作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指标;三是在实施策略上采取弹性做法.

    这三点原则引伸出三个新定义:1、车型燃料消耗量.依据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计算并确定的某车辆型号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2、平均燃料消耗量.按产量加权计算得出的一组车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某制造商在一年内生产的所有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按当年生产量加权计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

    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有关规定

    车型燃料消耗量的计算和确定:按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计算和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_记录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报告中.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应满足GB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确定:本标准以企业作为标准评价的对象_在实施上也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_不再要求每辆车都必须满足标准要求_因此_本标准针对单车不再采用“限值”设定_而是从技术上可实现的角度_仍然以整车整备质量为特征参数_为各个不同的质量段分别设定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另外_对具有三排座椅或安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等因结构和用途对燃料经济性造成不利影响的车辆_目标值要求相应放松5%.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制造商在某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用制造商各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该年度各车型对应产量乘积之和除以制造商该年度乘用车总产量计算得出.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制造商在某年度需要达到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依据第4章规定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即上页表格中的目标值)_用该制造商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年度各车型对应产量乘积之和除以制造商该年度乘用车总产量计算得出.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自2012年起_各制造商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以下要求:1、2012年≤109%;2、2013年≤106%;3、2014年≤103%;4、2015年及以后≤100%.

    生产一致性、更改和认证扩展

    生产一致性要求: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的车型_制造厂应保证所生产的车辆与认证车型相一致.如果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的要求_应撤消该车型的认证.

    生产一致性检查:根据制造厂在所认证车型燃料消耗量方面的日常检查程序的满意程度_主管部门确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方式;车辆在燃料消耗量方面的生产一致性检查_应以本标准附录A中的内容为基础_按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更改和认证扩展:对已认证车型的更改_应通知批准认证的主管部门_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决定:1、如所作的更改不会影响更改车型的燃料消耗量_则对该车型的认证依然适用于更改车型.2、要求检测机构按照GB/T19233-2008的规定_提交经更改车型的型式认证报告.

    标准有关问题的编制说明

    整体目标的确定

    下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以推动车辆技术革新、进一步提高燃料经济性和缩小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作为目标_努力促进先进汽车节能技术和先进发动机在中国的应用和推广_推动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更新换代_使我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平均水平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5%左右_到2015年(左右)达到7L/100km左右的目标.

    适度增加评价体系的弹性

    从国际动态和国内需求的变化看_对不满足限值要求的车辆不宜简单地禁止生产_而应考虑采取对不满足限值要求的车辆分阶段按比例满足限值要求等更为弹性的方式_在此基础上对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或车型额外征收税费.标准限值方案的设定应便于政府采取该类弹性措施.采用弹性的方式_其目的是使企业业在保证车辆整体燃料消耗量下降的前提下能够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来满足标准要求.

    政策发布的影响分析

    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应建立配套的财税等政策.目前_我国制定并发布的与燃料消耗量控制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已日趋完善;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示制度已开始建立_2009年7月31日发布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_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唯有相关财税政策尚未建立.国际上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燃料经济性评价体系作为制定限值标准的基础_都配套有相应的辅助政策_如惩罚性税收政策和奖励政策等.本标准采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_即参考美国的“公司平均燃料经济性(CAFE)标准”_而美国的配套财税政策是CAFE惩罚性税收_以及对消费者征收的惩罚性“油老虎税”等.因此_要确保本标准的实施_必须研究制定与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配套的财税政策_使之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起到激励或惩罚作用.目前_工信部正在着手建立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_并就相关财税措施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促使整个汽车产业优化升级.本标准不替代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_第二阶段限值要求仍将作为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的最低要求.本标准有关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要求将从2012年开始导入_到2015年最终完全实施.在实施策略上采取弹性做法_充分考虑标准对汽车企业产品规划的影响和产品的换型周期_给企业产品技术升级和换代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但是_到2015年要达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_其技术难度仍然很大.

    降低燃料消耗量是汽车的一项综合性指标.实现乘用车节油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技术上采用高效内燃机、高效变速器、整车设计优化_以及采用轻量化技术等;二是产品结构调整方面_包括提高小排量乘用车和柴油乘用车的市场份额等措施.降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上述两方面有着有很强的关联性_可以促使整个汽车产业链的优化升级.

    关键词:新能源法

  • 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_根据该法令的规定_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盗.这些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盗窃机动车辆后_非法拆解获取其零部件_要求乘用车辆(passenger cars)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_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_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_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供有关车辆被盗及被找回的情况记录.

    从1985年开始_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_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

    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_进一步加严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该法规定拥有或开办“拆解场(Chop Shop)”、拆解被盗窃车辆都将被联邦政府视为严重的犯罪_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该法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信息联网系统_并相应出台了专门的法律_这样当犯罪分子将被盗车辆拿到其它的州办理新的产权证时_就可以通过车辆VIN号码或其它数据在该信息联网系统中查到被盗车辆原有产权证的所有真实信息_杜绝犯罪分子重新获得合法的产权证_也使任何一个车辆购买者能通过此信息联网系统了解该车辆的真实来源和历史_避免买到被盗窃的车辆.《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规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_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_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
     

    关键词: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

  • 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_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_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model year)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_即各公司在各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_简称CAFE 单位为英里/加仑_这部分法规同样收录在CFR第49篇中.此外_美国EPA(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_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_它们都收录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同样采取自我认证的实施方式.

    2010年5月7日_NHTSA和EPA联合发布最终法案_对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油耗与CO2排放制定新的指标要求_对NHTSA和EPA所管辖的美国节能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订_包括:

    CFR第49篇第531部分、第533部分、第536部分、第537部分、第538部分;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F分部.

    上述修订法规要求自2012车型年开始_到2016车型年_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车辆制造厂商应满足各年度的CAFE和CO2排放限值.目标是到2016车型年_EPA在清洁空气法(CAA)的框架下_要求轻型车辆在2016年达到平均CO2排放250g/mile(相当于35.5mpg)的水平;而NHTSA则以能源政策和保护法(EPCA)为框架_要求轻型车辆在2016年达到34.1mpg的平均燃料经济性.

    根据美国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5月21日发布的总统备忘录要求_NHTSA和EPA已开始着手制定2017年—2025年CAFE和CO2排放限值.计划法规制修订草案于2011年9月30日出台_最终文本于2012年7月31日发布.
     

    关键词: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 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及其体系分类

    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及其体系分类

    针对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本身的体系特点_可将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分为如下8个版块: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的具体实施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

    •美国汽车噪声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

    本文现对各个板块的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进行介绍.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_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_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passenger cars)、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school buses)、摩托车_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_ 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_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_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_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1]的规定_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_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2]罚款的民事处罚_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_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_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_由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_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_ 简称CFR)第49篇(Title 49)第571部分(Part 571)

    FMVSS法规目前共计64项_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_即汽车主动安全_目前共计28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_即汽车被动安全_目前共计27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_目前共计5项.

    FMVSS400系列—-目前共计3项.

    FMVSS500系列—-目前共计1项.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也常被作为与FMVSS相等同的基本技术法规.

    近期_美国NHTSA对FMVSS进行的主要制修订工作包括:

    •2010年6月14日_美国NHTSA发布最终法案_对FMVSS 305 “电动车辆—电解液溅出及电击保护”进行修订_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燃料电池车辆在美国的使用_修改该法规_使之与SAE J1766:“电动车辆和混合电动车辆蓄电池系统碰撞完整性试验”(2005年4月版)协调一致;

    •为了降低在车辆侧面碰撞和倾翻事故中_乘员被弹出侧面车窗外而死伤的危险性_NHTSA正在制定一项全新的FMVSS法规_即:FMVSS226:“降低弹出危险性”_该法规将适用于车辆总重(GVWR)不大于10000磅的车辆前三排座椅旁边的侧面车窗.新法规将包括对降低车窗弹出危险性系统的性能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新法规的具体实施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_要求:

    2014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_不少于2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2015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_不少于4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2016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_不少于7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修订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隔板和顶板系统”_要求具有一次按键就可使车窗完全自动关闭的车窗装备自动返回系统(ARS)_即车窗在关闭过程中_如果探测到障碍物_能自动返回.这样能防止儿童或其它乘员被关闭的车窗夹住_导致事故;

    •2010年8月18日_NHTSA发布通告_修订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_要求长途大客车[3]上每个乘员座位上必须安装三点式安全带(即:lap/shoulder安全带)_同时要求长途大客车和大型校车驾驶员座位上安装三点式安全带;

    •2010年9月29日_NHTSA发布通告_修订FMVSS119:“车辆(不包括轿车)用的充气轮胎”_对车辆总重(GVWG)大于4536kg(10000磅)的MPV、载货车、大客车使用的新气压轮胎提出更为严格的耐久性试验要求_对几个重型载荷范围内的轮胎(载荷范围为F_ G_ H_ J和 L的轮胎)增加新的高速试验_此外_要求在轮胎的侧壁上必须标示轮胎的最大速度级别.

     

    关键词: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 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_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_即EPA_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_是由5个部门和独立政府部门的15个单位合并而成.直属联邦政府_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_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_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_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_目前共有20个分部.

    2010年5月7日_NHTSA和EPA联合发布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油耗与CO2排放的新技术法规_对CFR第40篇第86部分B分部和S分部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关键词: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手势信号种类

    新的八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即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缓行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现行手势信号动作要领

    停止信号:左臂向前上方直伸_掌心向前_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停止信号

    直行信号: 左臂向左平伸_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_掌心向前_向左摆动_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左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_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_掌心向右_准许车辆左转弯_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左转弯待转信号

    左臂向左下方平伸_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_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_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_等候左转弯信号.

    右转弯信号

    左臂向前平伸_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_手掌向左_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变道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_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_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_减速慢行.

    减速慢行信号

    右臂向右前方平伸_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_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左臂向前上方平伸_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_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_车辆应当靠边停车.  示意靠边停车信号


     

    关键词:交通指挥棒信号

  • 公路法

    公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_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_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_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_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_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_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_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_应当采取措施_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_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_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_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_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_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_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_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_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_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_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_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_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_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_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_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_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_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_应当提出修改意见_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_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_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_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_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_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_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_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_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_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_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_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_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_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_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_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_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_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_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_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_坚持自愿原则_不得强行摊派_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_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_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_分别签订合同_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_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_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_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_落实岗位责任制_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_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_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_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_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_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_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_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_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_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_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_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_必须修建临时道路_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_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_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_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_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编辑本段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_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_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_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_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_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_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_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_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_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_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_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_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_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_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_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_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_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_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_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_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_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_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_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_提高公路管理水平_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_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_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_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_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_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_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_影响交通安全的_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_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_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_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_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_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_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_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_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_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_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_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_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_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_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_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_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_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_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_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_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_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_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_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_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_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_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_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_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_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_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_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_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_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_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_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_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_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_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_收费权转让后_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_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_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_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_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_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_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_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_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_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_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_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_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_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_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_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_统筹规划_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_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_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_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_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_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_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_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_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_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_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_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_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_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_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_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_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_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_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_应当佩戴标志_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_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_公正廉洁_热情服务_秉公执法_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_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_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_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_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没收违法所得_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_没有违法所得的_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_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_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_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_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_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_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_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_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_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_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_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_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_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_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_造成公路损坏_未报告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_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_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_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_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_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_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_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_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_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_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_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_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_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_可能影响交通安全_尚不够刑事处罚的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1]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_对公路造成损害的_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_必须立即停车_保护现场_报告公路管理机构_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_构成犯罪的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_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交通安全法

  •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_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_保护人身安全_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_提高通行效率_而制定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