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_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二、质量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1.进厂诊断检验:是指由进厂检验人员或业务接待人员在机动车维修进厂时的诊断检验.主要通过聆听车主主诉_询问车主故障现象_对车辆进行诊断检验_确定进厂维修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_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
2.维修过程检验:是指由主修人或检验人员在机动车维修作业过程中_对承修项目进行的检验.主要包括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检测诊断及相关项目的检验.
3.竣工质量检验:是指维修竣工车辆在交车出厂前_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进行的竣工质量检验.主要包括对维修项目的竣工质量检验_以及相关项目的竣工质量检测.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机动车小修作业时应进行维修作业项目的质量检验_包括进厂诊断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三、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及量具、机工具.
(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应符合维修工艺流程及检验规范要求_质量检验可采取人工检验及仪器检测方法.
(三)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_应满足原设计技术标准的要求;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竣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_应分别填写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记录单》.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和竣工质量检验《记录单》_可参照附件(《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内容自行设计印制_并将检验《记录单》式样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单》样式可在市运输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bjys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