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_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使用
(1)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_经竣工检验合格_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2)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_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3)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4)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_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5)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_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附 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