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_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二、配件采购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_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_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_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三、配件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_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_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识_单独存放_及时处理.
四、配件使用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_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二)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_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三)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_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_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的_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_详细记录相关信息_并经双方确认;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如实告知托修方在维修作业中更换配件等信息_并经托修方确认.
五、配件公示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_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_明码标价_供托修方选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_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
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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