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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_全市道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将有统一规范.记者获悉_除三种情形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可以收费外_今后_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_属于行政执法行为_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_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新规:
只有三种情形可收救援费
据了解_即将试行的《泰州市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_全市范围内各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以及与之相连的桥梁、涵洞_不包括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中拖车、吊车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破拆、装卸、代驾以及其他特需服务收费_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事前约定_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见证_并由当事责任人支付.
哪三种情形才可以收费呢?《细则》明确_一是机动车发生故障_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二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_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三是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_当事人不肯自愿委托或无法委托_但情形必须时_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除此之外_服务机构不得收费.
《细则》还对车辆停放地点及停车场收费做了明确.对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_拖移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故障车辆_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汽车维修厂(店)_如双方协商一致_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_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另外_停放地点属于执法专用停车场地_需要收费的_停车费按当地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